[討論] 京華城法源 板上都計所鄉民五月就說過了
如題,這兩天謊姍姍突然出來吵法源問題
讓我想起早在京華城還沒鬧大的今年五月
板上都計所鄉民 shun01 大講過法源問題
剛本想用回文方式,但發現由於時間關係
該篇談都計法規的文章,已被 ptt 回收
以下原po 五月文章參考+自己簡單上色:
https://pttweb.cc/s/HatePolitics/1cEyU_1t
shun01 時間 4月前發表 (2024/05/09 02:43)
先講法律層面
因為威京用了一個剛好在台北市不適用的作法-叫做自擬細部計畫,來自訂容積率及建蔽率照理來說該吃鱉的,但就是意外給他違法通過了,才會鬧成這樣
一般來說,六都裡面管都市計畫容積率的上位法規,都是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拿去抄一遍,然後根據各地的情況稍作調整
只有兩個例外-台北跟台中
台中是因為用行政命令這種細則,會有未經民意審核之虞,所以弄成法律性質的自治條例,但內容也是差不多
也就台北完全不一樣,另外搞了一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
所以說,除了台北市以外
容積率跟建蔽率都是都市計畫書本身訂多少,最後出來就是多少
(但不是都更卻想援引都更容積獎勵辦法也很瞎就是了)
除非都市計畫書沒寫,才會依法給一個附表,要求容積率跟建蔽率不得超過表定上限
像桃園市住宅區跟商業區的容積率,表上直接寫非得要在都市計畫中寫明不可
台南市的沒給住宅區或商業區的表定容積率上限
(市鎮計畫的部份,通常另外由細部計畫做規範
鄉街計畫和特定區計畫的部份,在主要計畫中即有規範,惟土地權利人另行規劃細部計畫者,以細部計畫書上的規範為準)
偏偏京華城那塊地在台北市,然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又寫得很嚴
全市統一,是哪種分區就容積率多少,上限又多少
完全不給你用都市計畫書另行規範的空間
(不管是政府的都市計畫書,還是如地主威京集團所述,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由地主自擬的細部計畫書)
只有住二,住三,住四在鄰接較寬之道路,或剛好是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第一排的時候,得經都市計畫程序酌予放寬
商業區的部份,則可能受制於基地鄰接道路中,最寬者之路寬
所以問題出在威京那邊的人,沒搞清楚台北市的相關法規比較嚴
(從發言來看,是真的到現在還沒搞清楚)
然後柯市府的人,居然也忘了自己在台北市政府上班,以為自己在外縣市上班
所以就傻傻給過了這個唯獨在台北不適用的做法XD
再來講應然的層面
如果不管法律,京華城那塊地到底該不該給這麼高的容積率呢?
答案也是不該,因為會有容積率的限制,就是因為人的一切活動都會產生其外部成本或附帶需求
所以你會需要配套的公共設施來服務
舉例來說,京華城那塊地原本正常的容積率是560%
(假設民國77年還是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規則時,所規定商三容積率就是560%,且沒有給予都市計畫書另行規範的空間
那本來1990年變更時,給的392%容積率,倒也算是違法了,難怪會被監察院糾正)
但這次用上在台北市不能用的手法之後,容積率衝到840%
那就代表出入的人數,會多出50%
(如果以容積獎勵的上限728%來計算,也會多出15.38%的出入人次)
而京華城周邊的公共設施,能不能負荷的了這麼多人的進出呢?
我個人的看法是比較悲觀的,尤其是在交通方面
畢竟那邊沒有捷運啊!
(然後台鐵增設通勤站也因為高鐵用掉其中一個方向的外側軌道而失去可能性,再說光復緊急停靠站其實在光復南路以西)
上一個在沒有捷運的地方搞大型辦公園區
結果一堆員工在那邊哭上下班沒公車搭的案例是台北企業總部園區...
更別說南京舊宗路口,從內湖五期還沒開發成現在這種規模的十幾年前,就是惡名昭彰的塞車堵點了...
(而且那個台北企業總部園區的容積率才572.36%而已)
當然一部份的原因是走南京東路六段的公車,大部分是不載短程的國道客運
而八德路本身比較沒有這方面的問題...
然後京華城真要走到南京三民站搭車也勉強可以(但直覺上不會想這樣走)
考慮到京華廣場的總樓地板面積,大概也只有台北企業總部園區的三分之二不到...
或許最後問題不會棘手到這種程度...
但從TOD的角度來看,我覺得京華城那塊地還是沒臉拿一堆芝麻蒜皮的小事
提什麼韌性城市跟宜居城市來爭取容積獎勵的...
不過最後回到法律的層面
以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三項的內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在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中竟絲毫不予放寬
我看這案子最後解套的辦法,可能是官司打到逼憲法法庭出動
解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沒有允許都市計畫書自行規範容積率與建蔽率,是否牴觸都市計畫法第22條了XD
(是說台北市的都市計畫,問題一直都很大
明明理論上只有一個主要計畫,結果居然允許12區分開做主要計畫的通盤檢討
中央也不敢逼台北市照正常做法來...)
以上,是我一個都計相關系所畢業的魯蛇,翻了法規之後發現京華城這案子跟台北市的相關法規,發現的明顯不合理之處
=========================
原po這篇文是五月的時候寫的
當時阿北還囂張的在嗆聲去告
現在九月已很多人被列為被告
回頭再看原po這篇也大多印證
例如這幾天吵大的33護航新聞
黃珊珊為洗白京華城稱標準全國一致 何孟樺反擊:未依循自治法規
何孟樺提到,黃珊珊身為前台北市副市長,卻刻意忽略台北市在《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之外,還有一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身為立法委員,卻完全忽略特別法優先的基本法理(《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8條參照)。這實在教人不禁感嘆「經歷誠可貴,專業價更高,若為柯P故,兩者皆可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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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色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就是都計所原po shun01 在五月寫的文章提的
結果謊33身為副市長卻不曉得台北市獨有條例
柯黨這波護航大概又惹怒全台都計專業的人惹
--
柯文哲無罪 柯案是政治迫害
唉,一個民粹政黨,違法還可以生這麼多事
端,而不是被全民一致唾棄,也是悲哀
你會不會看阿 他是說北市自治條例太嚴
實在懶得吐槽你這句邏輯zz 法條就明確寫在那裡,太嚴所以老子違法? 原po這整篇文章跟底下回文的核心 都點出京華城案中諸多不合理之處 以及柯CF本身與其市府根本法盲。
一樓越來越像反串幫柯招黑,是因為國民
黨方向改變了嗎
太嚴所以要超越法律是嗎
你去查一下林佳龍任內台中樹德細部計畫有
沒有創設容獎
京華城在
台北市,End。
太嚴那通盤檢討啊
檢討那也是台北市政府自己的事,你北市
府不檢討法規自己硬過就是違法
另外黃珊珊一直混淆一點就是容積跟獎勵
討論北市 就不必拿其他不同法源來救援
難看!
細部計畫由都委會審的是容積,獎勵依法
是有個別專門單位在審
原來是都市計畫專業 難怪通盤了解問題所在
雙黃就賭小草不敢也聽不懂專業
都市計畫法賦予都委會針對24條自提部分
的權責就是容積不能超過施行細則
87%不離不棄 已經不證自明 雙黃賭對了
商三在台北市施行細則(現在叫自治條例
)上限就是560
這篇寫很好 完全講清楚問題了 馬偕兒童醫
院為什麼沒事 因為台灣省施行細則對於基
礎容積率(不是容積獎勵喔)給予了市府比
較寬泛的授權(但容積獎勵的給予其實台灣
省也有明確限制) 但這不是台北市 台北市
不管分區容積上限和可以突破上限的容積獎
勵 規定都很嚴格
560%不是規定在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
例 是規定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直轄市台北是市有獨有的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這兩天北市藍綠議員已用這條打爛謊33的臉
謊33就故意的啦,當20幾年的台北市議
員怎麼可能不知道這部自治條例
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法律授權就是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
例
然後這件打到憲法也沒用 因為分區管制在
中央法源是都市計畫法第32條
台北市嚴格也蠻合理的 畢竟首都人口密度
高
一層一層授權下來,都是有法源依據的
台北市有權制定分區容積上限
沒搞清楚 傻傻的 撿到二百億 超爽的
又不像其他人口外移縣市
他並沒有違反都市計畫法
這件爭執也不在容積上限 而是容積獎勵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第7點
細部計畫內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
,應依據主要計畫分派之人口數或細部計
畫推計之計畫人口數、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訂每人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並參
酌實際發展現況需要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服務水準檢討訂定之。其他各使用分區及
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其計畫特性、區位、面
臨道路功能、寬度、鄰近公共設施之配置
情形、地形、地質、水文及發展現況,分
別訂定不同之容積率。
第8點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
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
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我懶得看內文 但我記得京華城這些小草在番
的東西 很久以前就有討論過一次了
這才是中央給的法規,細部計畫容積不得
超過省(市)實施計畫的上限
然後33就亂湊把容積跟獎勵說在一起
自治條例太嚴就提案請市議會修正咩
簡單講 柯市長就不想被監督咩
乾脆都修到800+,然後就可以看到台北市
一堆大樓重蓋了
參照釋字738的意旨,恐怕也很難說與
都計法牴觸
還有雙黃非不懂,而是在為以愚蠢為中
心的抗辯法進行鋪陳
黃騙小草捐款值得了
快去叫通知蔣萬安叫京華城停工減少容積
啊 跟我說幹嘛
蔣把所有都計專業人當屁嗎
就賭小草信仰堅定,不想懂法,狂打或家拳
87%傻白草沒招了 只能扯萬安來救援
小草不同意
不意外啊 市長和小沈去陶朱唱歌 通過
正常
小草說合法,就是合法
那還不檢舉現在北市府?
高雄1142%表示
高雄是商五 基礎容積就不一樣了 加上危老
改建的容積獎勵
實在搞不懂一直拿別的縣市出來講幹嘛,一
下高雄一下台中,到底
請SakuraHana條列出是否危老/屋齡
又拿非台北市的東拉西扯zzz
小草不愛讀書 反應在推文裡
高調
小草只看蔡正元
還在扯別的縣市的真的很白痴 重點就在
台北市的遊戲規則都訂清清楚楚了
原來幾個月前就吵過一次了,阿北請的律
師也很清楚,所以才會叫阿北說窩不知道
所以更可以證明他不知道吧
法盲這裡也是蠻多的啊
要變成朝聖文了
66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 為什麼這篇報導不寫清楚這條施行細則全名? 全名叫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是不是知道全台灣人都清楚臺北市不歸台灣省管? 然後台北市明明有自己的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啊29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我奇怪為什麼八卦都沒有人願意釐清一下 那我就盡量簡單講一下,盡量沒有法律專業也聽得懂 首先有兩個概念 一個叫法律保留原則 那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如果你爸當市長,然後用市府預算買車給你可以嗎?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9
Re: [轉錄] 黃珊珊FB 監察院糾正只看到商三容積率560黃珊珊真的很讓人瞧不起 作為一個法律人,作為一個律師 結果以誤導別人的方式散布錯誤訊息只想要獲得政治利益 她只講什麼國土署表示可以用細部計畫訂立容積獎勵 上限不能超過20% 但不跟你講來源,不跟你講台北市有制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例19
Re: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都市計畫法沒有第23條之1、之2,只有第23條 還是你想說是第23條第1項、第2項? :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 : 也就是,上方五項放寬20% 條件,應為原則事項,各縣市皆可適用16
Re: [討論] 京華城容積率問題先講法律層面 因為威京用了一個剛好在台北市不適用的作法-叫做自擬細部計畫,來自訂容積率及建蔽率 照理來說該吃鱉的,但就是意外給他違法通過了,才會鬧成這樣 一般來說,六都裡面管都市計畫容積率的上位法規,都是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拿去抄一遍,然後根據各地的情況稍作調整 只有兩個例外-台北跟台中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7
Re: [討論] 政黑醒醒,柯文哲連圖利罪都不會有!: 其實我覺得你在反串 台北市怎麼會沒有都市計劃施行規定或制定容積獎勵怎麼給? 首先台北市針對都市計畫有制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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