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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李俊俋背信?侵占?圖利?どれ?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李俊俋背信?侵占?圖利?どれ?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8 推:9 噓:1 →:11

我幫你找實務判例了囉,不要在自己幻想曲解法律了好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有欽



選任辯護人 張倍豪律師
邵允亮律師
被 告 麥秋春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法扶律師)
以上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654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有欽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拘役伍拾日。緩刑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沒收。
麥秋春共同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二、曾有欽明知依「屏東縣政府公務車輛管理及使用要點」規定,該公所以「三地門鄉勘查督驗車輛租賃財物採購案」(下稱公務車租賃案)所租賃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休旅車只限公務使用,並明知該公務車租賃案之經費來源是「高屏溪水質水量回饋金計畫」,且簽陳該公務車租賃案之使用目的係因三地門全鄉屬高屏溪水質水量保護區,為供三地門鄉公所人員勘查鄉內汛期搶修災害進度、爭議協調等工作之用,其身為屏東縣三地門鄉鄉長,為受國家及全體人民委託處理公眾及三地門鄉之事務,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對於職務上所保管之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私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利用鄉長之職務權限,擅自將該車當成其專屬座車,而違反前揭使用規定,自112年8月起至113年8月止,利用公餘之機會,於附表所示日期、時間,或指示司機孫唯宸或由曾有欽本人駕駛車號000-0000號公務車至附表所示地點,供作其運動、至臺南成功大學授課、或臺南大學擔任碩士生論文口試委員、休假旅遊及其他不詳私人用途,共計31次,嗣由不知情之三地門鄉公所承辦人鄭偉平按月製作核銷請款資料,使該公所如數撥付車號000-0000號公務車作為非屬公務使用之油料、高速公路通行費及租賃費等費用合計新臺幣(以下同)5萬6,348元,致生三地門鄉公所公帑之不當支出,而損害該公所之公庫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文賢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0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81號、108年度偵字第10699號、111年度偵字第99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廖文賢緩刑參年,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暨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原審判決被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8月,未予緩刑,量刑過重。被告於案發時間有自訂鳳梨以高樹鄉公所公務車載運至花蓮縣贈送當時花蓮縣長傅崐萁一情,業經證人即案發時高樹鄉公所建設課課長陳盈宏、證人孫培源於原審作證證述明確,可見被告辯詞並非全部虛構。原審審理後認定被告贈送鳳梨行程並非公務行程,被告表示尊重。然而請上訴審審酌:(1)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2)被告案發動機確實係為高樹鄉農產品尋找銷路,並非純然為一己私利而動用公務車。(3)被告當時以高樹鄉公所公務車往返花蓮及屏東所核銷加油錢合計僅新台幣(下同)4,019元,數目並非巨大,且在廉政署通知說明可能有違法疑義後,被告隨即繳納該筆金錢,此有高樹鄉公所108年4月30日高鄉財字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支出收回書可佐。綜上所述,被告之犯罪動機尚可憫恕,且犯罪情節及所圖金額並非巨大,事後亦主動歸還等情狀,從寬給予緩刑之機會。
參、本案經原審認定被告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之犯罪事實、罪名部,詳見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另就本院審理範圍部分之理由詳述如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賢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81號、108年度偵字第
10699號、111年度偵字第9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文賢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廖文賢於民國106年間擔任屏東縣高樹鄉(下稱高樹鄉)鄉長,綜理鄉政,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行政院於94年6月30日訂定發布之「車輛管理手冊」第19點第2款、第26點第1款規定,各機關事務單位調派車輛用途僅限於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其他緊急事故,且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各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覈實核銷油料,高樹鄉公所參照前開規定處理公務車輛相關事務,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方式於公務需要使用車輛。而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甲車)為高樹鄉公所之公務車,高樹鄉公所並為甲車申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車隊加油卡(下稱車隊加油卡),供高樹鄉公所月結甲車之加油費用。二、詎廖文賢明知公務員受國家及全體人民委託處理公眾事務,應遵守誓言,忠心執行職務,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私用,公務車之使用應以公務為限,並應根據實際加油數量覈實核銷加油費用,而甲車為公務車,使用應以公務為限,使用甲車及車隊加油卡,負有不得私用之義務,廖文賢明知自106年7月13日至同年月16日(起訴書誤載為17日,應予更正)止,並無需出差至花蓮之公務行程,竟假借職務上受託使用甲車及車隊加油卡之機會,為貪圖私人旅遊加油費用支出之利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接續背信犯意,接續駕駛甲車,自高樹鄉出發,載其3名子女前往花蓮旅遊(下稱本案行程),回程沿中部橫貫公路將其子女載往臺中市之學校上學,並持車隊加油卡簽帳加油,於同年月13日出發前在高樹中油加油站賒銷新臺幣(下同)1,301元、同年月15日在花蓮友華加油站賒銷1,325元、同年月16日在臺南永康加油站賒銷1,393元,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上開廖文賢所簽名之簽帳單及所登錄之交易紀錄,向高樹鄉公所請款,由高樹鄉公所核銷甲車加油費用,廖文賢以此方式圖得私人不法利益,共計4,019元,致生高樹鄉公所公帑之不當支出,而損害公庫財產。



其他還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290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訴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494 號刑事判決........,我就不貼了,

自己一個個去看好嗎?不要在這邊自己幻想曲解法律了



※ 引述《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之銘言:
: ※ 引述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之銘言: 
: : 結論;李俊俋的案子在過往實務上就最多就是侵占背信啦,因為不涉及主管監督事項

: :  
: : 根本不到貪汙治罪條例的程度,而且很多情況下只要認罪繳納罰金就解決了,藍白炒

: :  
: : 麼大,是想掩蓋什麼嘛!不怕被戳破牛皮嗎?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

: 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

: 、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
: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 其實是不是主管監督事項,根本沒差。
: 只是,一個是利用權限,一個是利用機會。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 第一款涵攝一下現在時事,其實也滿有趣。
: 得利,也未必限制直接從所抑留的財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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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00.215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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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215 臺灣), 06/02/2025 03:37:18

jim543000 06/02 03:50其實考了十幾年律師的法律見解沒這麼

笑死,都已經跟你說是實務見解了,你還可以跳針睜眼說瞎話,臉皮不是普通的厚喔!

jim543000 06/02 03:50重要就是了 尤其最近大律師最愛吹的中

jim543000 06/02 03:50鼎炸裂成這樣 還是想辦法保住自己飯碗

jim543000 06/02 03:50吧 笑死

笑死,我早就不在中鼎了,自己出來執業了,你是在跳針什麼?可憐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215 臺灣), 06/02/2025 03:54:03

jim543000 06/02 03:57大律師開始撇清 不意外 工程霸主怎麼會

jim543000 06/02 03:57有污點呢

gogen 06/02 04:46jim543000 所以扯中鼎的意義是?跟李的案

gogen 06/02 04:46件有什麼關係?

Ofnir 06/02 05:15就說道理說不過 趕快轉為人身批評以支持自

Ofnir 06/02 05:15己的心理 並且避免被認為說輸了吧

not5not6not7 06/02 05:42哈哈阿

HenryLin123 06/02 06:11靠家裡jim 又有啥豐功偉業?

HenryLin123 06/02 06:12出生前相當努力嗎?

sinon0123 06/02 07:40藍白 真的厲害

sinon0123 06/02 07:41嘴苗沒律師執照快去考

sinon0123 06/02 07:41真的有執業律師又在那邊 扯

gerund 06/02 07:41今天的額度用完了 自己注意

sinon0123 06/02 07:41藍白自己勒

ouunm 06/02 09:15朝聖推 孔乙jim

siegfred 06/02 09:21今天不能再回文了

Windk610i 06/02 10:33到時候判緩刑又要被藍白畜靠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