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告發自己是什麼新創操作?
1.我看到這篇新聞感觸特別深,貼個連結大家看看想不想得起來什麼事?
https://www.pttweb.cc/bbs/Gossiping/M.1625025480.A.872
因為當時被不少法盲噓,印象滿深刻的。
2.依照被害人描述的情境,朱學恆似乎很快的吻了兩次(有錯請指正)
這種快速親過去被害人來不及抵抗的狀況,
過去實務判決認定構成性騷擾罪而非強制猥褻罪的可能性較高。
判斷標準可以google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號刑事判決
算是寫的極其白話又有提出一定標準的判決了。
3.回頭再看看性騷擾防治法是如何規定的?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條是告訴乃論,所以只有被害人可以提起告訴,而且不能超過6個月。
4.如果朱學恆認為自己犯下的錯誤是強制猥褻,應該去做「自首」,不是告發。
但是他告發狀的用詞是寫「6月8日鍾沛君揭露的內容」,也沒有提到涉及強制猥褻等等,當然,是否構成強制猥褻,是檢察官調查後判斷的,不是朱自己說了算,
但由此也可看出,朱也不想冒風險寫自己可能涉犯強制猥褻。
至於性騷擾罪,既不能「告發」,時間也超過6個月了,就是演一場戲而已。
--
朱學恆也沒啥選擇
意思就是人無恥天下無敵,法院認證
過了就沒事
既不能揹著十字架上街 也不能像鍾對線道歉
早自割早完事 但如果只能割假的(總不可能沒
去問律師詳細研究相關法條吧)只會造就對方更
被害人已經仁慈對待,他還白木告自己
,超過時間法院判個不起訴,口惡。
怒、往後的法庭讓自己更加難堪
話說往自己身上潑油兩次跟潑三次大概沒差別
就是在用下面的網軍操作輿論而已
不及抵抗的只有第一次強吻
第二次強吻已經明顯違反意願
那就是強制猥褻
頂多突襲觸摸罪+強制猥褻 數罪併罰
大概就會因為法定程序不合被駁回,然
後又可以說法院認證我是清白的
就演演戲 老子還要復出撈錢耶
樓上正解
駁回什麼= =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要偵
查
我指sky大
那種並沒有認證還敢拿出來講認證過的事情
也只有民進黨幹得出來而已 智堅 懂吧
簡單來說這的行為是精心策劃的就是
感謝推文補充,我沒去查證2次經過
一開始還以為他勇敢認錯,想一想這也是精
心操作的戲碼
我覺得朱應該也是抱著性騷擾的認知
以為能安全下莊才搞這齣,殊不知他
真的有可能被起訴強制猥褻XDDD
鍾佩君有講了應該要自首
自首的意思是自己承認自己到底怎麼想做了啥
而不是告沒有用的 大家都成年不至於理解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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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OL過馬路被肘擊撞奶!他喊冤「她胸部撞這篇記者寫的太亂啦,我幫各位PTT紳士們整理一下 性騷擾防治法屬位階於行政法 所以事發之後行政機關直接罰2萬 但是性騷擾太嚴重的話依照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 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15
[討論] 朱學恒強制猥褻案,今天檢調就該啟動了吧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區別 一、告訴乃論之罪,是指該罪要有告訴權之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也就 是說如果被害人沒有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則檢察官 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的案件,當然也就沒有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 問題。法律上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定的犯罪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9
Re: [新聞] 快訊/告發自己「強吻鍾沛君」 朱學恒:你舉錯了好嗎 高院當時指出,「親吻嘴唇」依一般社會通念,向來被認為是與性相關的行為,「性騷擾 防治法」也把偷親列為性騷擾行為態樣,若是未經同意以強暴方法親吻他人嘴唇,已達妨 害對方性意思形成自由,所侵害的性自主權程度,應屬強制猥褻行為,並非僅止於性騷擾4
Re: [新聞] 受害者現身了! 對王丹下最後通牒發生地在美國 嫌疑人是美國人 當然可以在台灣提告 只要受害人是台灣人就可以了 《中華民國刑法》1
Re: [新聞] 快訊/告發自己「強吻鍾沛君」 朱學恒:條文內容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怕什麼最糟情況就去蹲兩年而已 運氣好賠點錢 連關都不用 等到法律判決完關完 就說自己贖罪完了3
Re: [討論] 朱學恒危機處理怎麼那麼失敗?躲起來爛透很簡單啊 因為現在搞不好是強制猥褻 版上現在應該還沒有人 能篤定說是性騷擾 還是強制猥褻 但兩個天差地別 性騷擾是趁人不備 是告訴乃論 現在也超過6個月了2
[黑特] 性騷擾吃案道歉就好?不是有刑責嗎?刑法第165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 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吃案的警方很有可能觸 犯刑法第165條的湮滅刑事證據罪,可以直接上刑事局的網站提出檢舉,或向總局來舉報 。 警察吃案都有刑法了2
Re: [新聞] 不捨朱學恒「一吻失江山」 民眾黨正妹:雖然我知道她只是想蹭負面聲量, 但我還是想罵... 不要把嫖妓跟強制猥褻相提並論! 嫖妓(非未成年)違反的是 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處罰罰鍰,2
Re: [新聞] 快訊/告發自己「強吻鍾沛君」 朱學恒:其實那個案例超特別 一個女生被強拉回家 然後強吻 個人都覺得已經達成妨礙自由 但是這篇剛判決的 兩個禮拜內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27號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746號),嗣因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 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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