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霸凌主管拔主管職、調離原單位,夠不夠?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霸凌主管拔主管職、調離原單位,夠不夠?
: 時間: Tue Nov 19 10:47: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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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75.216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2bpyKeM7hzkw
: 推 shirman: 笑死,最後還是情緒化那套 101.10.11.251 11/19 11:28: → shirman: 啊,對了,上面我講那個你作為主管請下屬 101.10.11.251 11/19 11:28: → shirman: 提飲料那個例子,放心,那天你上週刊,週 101.10.11.251 11/19 11:28: → shirman: 刊也會把你寫成用兇惡臉孔強迫下屬提飲料 101.10.11.251 11/19 11:28: → shirman: 自己分清楚事實和媒體煽情化文筆的差別吧 101.10.11.251 11/19 11:28: 推 kbsidd: 怎老跟公園大媽一樣,理講不清就情緒發言 118.161.143.40 11/19 11:30
我這邊貼具體法條
你在那邊天下大亂
要不你也拿出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出來討論啊
結果你拿出的是:你叫你小孩搬東西???
我一直在等你扔出特殊要件-實質違法性
再來電你
結果沒想到程度差成這樣
擠不出專有名詞,連查都懶
還在那邊幻想媒體周刊怎麼報導我
阿幹,我是誰啊,勞動部大官啊?
還是菊系人馬有後台有背景啊?
還是我她媽整天狗幹下屬錄音檔還被流出啊
報導我?
根本笑死
說回原題啊
強制罪客觀構成要件是
1.強暴或脅迫的手段
2.對人或物實施
3.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的結果
回到本事件看
主管動輒以謾罵修辱對待下屬
考績大權在他手裡
甚至正常公文能不能完成,都要看他臉色願不願意簽名
算不算強暴脅迫?
對人就沒啥好說了
再來點讚、拿飲料算不算使人行使無意義之事?
要不你解釋看看
點讚拿飲料是怎樣的有意義啊
是怎樣屬於部屬的義務範圍啊
主觀構成要件是-為強制行為的故意
這也沒啥好說的
你自己聽聽錄音就知道是不是有意為之
還是非常偶爾的情緒無法控制?
而特殊要件是-實質違法性
律師解釋是:
侵害的利益非常輕微、可以不需要動用刑法來處罰的話,這個行為就不具備實質違法性。
你叫小孩搬東西他們的損失利益是啥?
你小孩要告當然也是可以告
這是他個人權益
但成案的機率我怕小點
可是情況如果變成
你整天叫你小孩搬東西,搬到他身體精神都無法負荷
最後決定在你房間自殺給你看
你覺得你小孩被你玩死了
這損失利益還能不能算是輕微?
如果你覺得輕微
在你家發生的話,記得自己觀落陰跟你小孩說啊
說實在我根本就懶得在這件事情之上花甚麼理性去判斷
一個人都死在辦公室裏頭了
前面還有一狗票的爆料,跟錄音檔流出
然後勞動部的結論是
沒人霸凌
主管只是出於善意
會死,是因為死者對自己要求太高
看這種垃圾結論
幹他媽的我還需要跟你們這群護航者講三小法律?講三小構成要件?
這破事跟他媽民進黨政府也不見得有任何關係
也不見得會衝擊民進黨執政
就這麼樣的一個事件
你們也要護?
就沒想過你們越是護航
只是讓這個事件的性質變得更加惡劣?
變得更噁心嗎?
恭喜
你們用幾句推文
就讓原本看到這新聞心情已經很惡劣的我
心情更加的惡劣了
坦白說,我有點想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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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勞動部今天公布調查報告 發現霸凌情形屬實 將該主管降調非主管職、調離原單位 藍白粉覺得這樣的懲處夠嗎? 啊,我知道,這樣一定算輕輕放過9
坦白說 這危機處理真的是...... 你不想搞那個大官 最簡單的方法 就是暫時停職,然後說靜待司法調查3
坦白說 老漢看到這樣的處置 對綠營是短空長多 勞工永遠是綠營心裡最軟的一塊 老漢相信這樣的調職只是暫時性 各位再等幾天 一定會更妥當的懲處 從綠營過去的積極態度來看 一定不會只是懲處 肯定會以此為戒 防範未然 依照過去的經驗 大概過不久就會成立 職場霸凌及過勞防治辦公室 或是基金會X
應該勒令退休 剝奪退休金才對 這種職場霸凌要是在美國早就被判賠一億美金了 陪到他終身都變成窮人 台灣人命不值錢,害死一條人命300萬公道價 間接的免賠 像這種用言語霸凌的在台灣就是免賠
爆
Re: [問題] 被蘿莉主動強姦要負責任嗎原文的問題其實會牽涉到2個罪名,分別是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強制性交罪,與第227條第1 項的與幼男幼女性交罪 首先,強制性交罪的部分很簡單,我國的性犯罪採強制罪模式,因此本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 人施以強制行為後,壓制被害人的反對意思,進而為性交行為 換言之,只要女方沒有意願違反,男方就不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此部分結案8
Re: [討論] 四叉真的告小草(*2)了這一招下去,刑事、附帶民事戰線要雙開 告的《刑法》罪狀部分,只論感覺的話: 搶奪罪:犯行明確,畫面都已經拍下來,大概劫數難逃 (雖然已經歸還,但未遂者亦同) 強制罪:得先看是否有強暴、脅迫的行為、情狀,且還須審查是否具有實質違法性,將不4
Re: [新聞] 台大女不爽室友太吵「連鎖2次門」代價太台大就是強! 我們雜魚還是上網補點知識好了 強制罪法律知識: Q:強制罪定義為何? A:強制罪定義依我國刑法第304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5
[課業] 法學大意 刑法部分 一題選擇題提問出處:補習班出版社考試用書 章節後面的練習題 醫生幫病人開刀治病,其行為? (A) 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 (B) 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不具備,但具備有責性 (C) 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但不具違法性X
[討論] 小草被側翼媒體騙到墜樓!?之前對搶棒棒新聞沒興趣 死了才去看影片 覺得小草根本是被側翼、媒體騙s了 哪有什麼狗屁激烈爭奪- 笑死 就問你一個簡單的法律概念 什麼叫「強制罪」? 什麼樣的行為會犯「強制罪」? 以下是刑法第304條第1項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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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公證&租賃Q&A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構成要件: 有造成他人進行無義務之事, 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結果(這點很重要)1
Re: [新聞] 超商女店員上班喝自家咖啡慘了「大杯美式欸幹 才60元就要動到刑法喔 光偵查到宣判 這些司法人員的薪水都不知花幾萬了 店員一定很顧人怨1
Re: [討論] 藍白進來,問個問題委 : ? : 這個法條找不到,有卡提諾法學派的高人指點迷津嗎?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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