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霸凌主管拔主管職、調離原單位,夠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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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75.216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cPM7hVgMxQII
: → shirman: 「提飲料構成強制罪」這種話都說得出口, 101.10.11.251 11/20 04:53: → shirman: 然後你說你用構成要件打臉了一個不贊同這 101.10.11.251 11/20 04:53: → shirman: 句話的人,不要那麼丟臉好嗎,還打臉呢, 101.10.11.251 11/20 04:53: → shirman: 自己先丟入了 101.10.11.251 11/20 04:53: → shirman: 提飲料和自殺,你先構成相當因果關係吧, 101.10.11.251 11/20 04:55: → shirman: 如果能成立,不要說強制罪,你甚至還能指 101.10.11.251 11/20 04:55: → shirman: 控她故意殺人呢,只指控強制罪真是太客氣 101.10.11.251 11/20 04:55: → shirman: 了 101.10.11.251 11/20 04:55: → shirman: 我就教你那麼多了,你好自為之吧 101.10.11.251 11/20 04:55: → shirman: 喔,對了,「為了洩憤,一直找無關的罪名 101.10.11.251 11/20 04:57: → shirman: 塞人家頭上」這個舉動最近在小草之間很流 101.10.11.251 11/20 04:57: → shirman: 行,叫做政治追殺 101.10.11.251 11/20 04:57
所以現在你是承認
構成因果關係就能成立嗎?
甚至不只是強制罪,還可以到殺人罪?
但有趣的是,我早早就提示你這點
到現在才想到我也是服了你了
: 是我說霸凌屬下要他們做無意義的事情,最後導致人被逼死
: 我從主客觀與特殊要件解讀
: 是構成強制罪
: 有因果關係為什麼不構成?
: 請問客觀要件三項哪項不符合?
: 主管要件一項哪裡不符合?
: 特殊要件一項,人都死了,還算是利益損害輕微嗎?
從頭到尾你回覆我的內容就是:我不贊同
就論理上你做了甚麼?
法理上你分析了甚麼?
所有的構成要件都是我查給你的
你只會一直在那邊跳針
連用都不懂得用
只會重複舉那個爛例子
說甚麼逼部屬拿飲料點讚,就跟父母要小孩拿東西一樣
被告強制罪會世界大亂
阿幹,那堆構成要件你看了沒看?
特殊要件就特別指明了損害利益太輕微
父母要小孩拿東西,損害的利益有很嚴重嗎?
沒有,所以告強制罪不會成立
這個叫做"分析"
如果你今天要反駁我這個論點
你應該聚焦在要部屬拿飲料損害的利益
是否和小孩拿東西一樣輕微?
而不是只會跳針你不贊同
阿幹,你贊不贊同跟我有毛個關係?
我需要走進你的內心世界嗎?
偏偏這起事件很不幸的死者想不開自掛東南枝
地點還很刻意挑選在勞動部辦公室內
人都死了
請問損害利益對你而言是輕微嗎?
不是生命權至高嗎?
你根本就不敢面對回應
事實上我問你的你沒半點敢正面回應
再譬如強制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內有一項是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的結果"
我也多次問你
主管要求部屬幫他點讚、拿飲料便當
算不算部屬義務範圍之內應盡之事項?
你從昨天裝死到現在
唯一拿出來的論點就只有
這種小事也能被告強制罪會天下大亂
說真的,一堆雞毛蒜皮的小事老早就整天告來告去了
譬如公然汙辱罪
天下大亂了嗎?
提告是個人權利
要不要告本來就是個人的選擇
你在那邊倡導天下大亂的思維
是要限制人民追求自己法益的自由嗎?
就這玩意你也好意思說是分析?
最後被我逼到不行說自己是依據自然社會經驗判斷
笑死
就你這樣只會拿社會經驗判斷的
還嗆人法盲?
你好意思?
動動手指,查個網站,看看強制罪構成要件是犯罪行為嗎?
是要你命了嗎?
當然你現在可以轉向說
這些霸凌行為(勞動部檢討報告承認的)
與死者自殺沒有因果關係
當然,上面這些也是勞動部自己說的
主打這點
我認為是比昨天進步很多了
至少也還算是對於法理上的討論
如果職場霸凌與自殺沒有因果關係
那你至少可以主張不符合強制罪特殊要件
勞動部的現在說法是
主管的一切行為都是出於善意
阿幹,出於善意的要人點讚?出於善意的要人幫忙拿便當飲料?
出於善意的半夜不睡覺,要人24hr on call?
出於善意的人身攻擊與辱罵
然後這一切的行為都跟死者想不開沒有關係
全都是死者自己自我要求甚高導致的?
你信了我也沒話說
畢竟是某黨支持者嘛
在這點上我是不想跟你做任何邏輯分析的
我只想用你的一句回復:我不贊同
--
別這樣 人家至少還會看風向有轉了
如果只是看風向不對就轉向 那我只會覺得更不舒服 那就代表他根本不是真心這樣認為的 只是因為愛護黨保護黨的心思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4.215 臺灣), 11/20/2024 10:37:57我就跟你說相當因果關係,你也只敢回「構
得成就有罪」 那請問構的成嗎?
你信勞動部那套就構不成啊 但對不起,我‧不‧讚‧同!!!
整天說別人被戳中被戳中,自己倒是很氣憤
地回了三篇文
沒辦法,都看到這麼噁心的言論 人都被逼死了,你還可以在那邊說霸凌行為跟自殺沒因果關係 只要是個人大概都會生氣吧
再來,說別人不分析,問題是你的分析被一
個問題就戳倒,那是誰的問題?
你的戳倒方法就是:我是用我自己的自然社會經驗判斷 你的戳倒方法就是:我不贊同 你的戳倒方式就是:舉一個早就被人用特殊要件打臉的爛例子 恩,好戳倒呦 怎麼辦啊,我怎麼被你戳倒了? 好煩惱呦
整天說「提飲料能構成強制罪」,這種離譜
發言,還要很自信地說自己有在分析,藍白
粉都這麼有自信嗎?
假設你小孩被你整天要求無意義的行為,最後被逼死 為什麼不能構成強制罪? 你說說啊 啊,你也是出於善意的逼死他對吧?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4.215 臺灣), 11/20/2024 10:43:54本來就是阿 看他喪事喜辦的樣子 黨咩
但好歹比那些 可能還沒收到賴的邊緣人嘴
硬好一丁點 XD
我也不知道一般人如王董或KKC 看到都會憤怒的東西 他是如何還可以這麼冷靜地覺得霸凌跟自殺無關 注意,我用的詞是冷靜 不是用理智 因為我就沒看他理智分析了甚麼東西 還要逼著我把所有構成要件查給他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4.215 臺灣), 11/20/2024 10:50:27我也不贊同你為了洩憤,就硬要栽人家刑事
罪名啊,懂嗎?
不懂啊 根據案件分析討論就要栽贓? 那你現在是不是在栽贓我?
我就跟你說了,請用「相當因果關係」論述
提飲料與自殺直接的關聯,而你果然也講不
這堆無意義行為全都是實質發生 且多次發生 且是霸凌行為中的一環 除非你跟勞動部一樣 拒絕承認霸凌與自殺的因果關係 否則我還要論述三小?
出個原因來,淪落到一直跳針「我有分析、
你死小孩」之類的情緒性發言
咒我死小孩連咒了兩三次咧
阿幹,是你自己要舉要我小孩拿東西算不算強制罪 我套入本案的狀況 你叫你小孩拿東西,不斷做無意義行為 最後把你小孩逼死 還死在你的房間 這叫咒你? 你甚麼邏輯啊?
而我之前也說了,你能用「相當因果關係」
把自殺跟行為人的行為成立連結,別說強制
罪,故意殺人都可以成立
那麼最愛分析、頭頭是道的你,論述了嗎?
之前哩,講的好像講好幾次我沒理你一樣 我他媽都提醒你兩次 而且我用詞都是"最後導致人被逼死" 你"到現在"才想到因果關係這點可以打 不過也好,如原文所說 算是依據法理在討論了,有進步了你,給你顆小蘋果啊 但也如前文 如果你認為霸凌與死者之死沒有因果關係 那我也懶得跟你分析三小了 就用你自己的一句話回覆你:我‧不‧贊‧同!!! 另外一提 你這種人就是這樣 被打臉一個點就換下一個 裝著前面沒發生一樣 且你問我三小,我都她媽都要有問必答 那幹她媽的我問你的兩個問題你還要裝死多久? 1.逼人致死算是利益損失輕微嗎?你叫小孩拿東西有逼死人嗎? 2.點讚拿飲料便當,算是部屬應盡義務範圍之內嗎? 你別躲啊 先給我兩個答案阿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4.215 臺灣), 11/20/2024 11:02:13小師爺沒讀什麼書 不懂公務員生態很正
常
原來在民進黨執政之下 逼死公務員叫做正常生態阿 恕我真的沒有讀過種書 煩請提供參考書目 讓我拜讀一下綠粉的心靈指引
唉呦,我看你最新回應,我冷靜也有錯了喔
?
沒錯啊,誰說你錯了?我有說嗎? 我其實很佩服你的冷靜呢
難道你所謂人性,就是盛怒之下胡亂解釋法
律,以此致人於死地嗎?
笑點在於 你說我胡亂解釋 但你的論點是:我不贊同、我用社會經驗、使用違反特殊要件的爛例子 誰胡亂解釋,我想挺明白的了 就你啊
你連續詛咒我死小孩,你先做好情緒管理吧
你自己舉的小孩例子你不滿意 那我要不換個名詞 你逼你屬下做無意義的行為,最後逼死人死在你辦公室之中 算不算強制罪? 你滿意了嗎? (算了,看你很在意的樣子,雖然我只是繼續使用你的例子而已)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4.215 臺灣), 11/20/2024 11:06:50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4.215 臺灣), 11/20/2024 11:08:20所以怎麼逼的?拿刀?還是講兩句?還
是搞情勒?
又一個覺得霸凌跟自殺沒因果關係的朋友啊 是說綠粉都是這樣的認知嗎? 難怪我挺不下去民進黨
咒完我死小孩改咒我父母了,你了不起啊
按你邏輯,我要是看完你的話就跑去跳樓,
你故意殺人罪就跑不掉了
別啊 小小討論不用如此 且在你沒回應之前 我就改了(11/20/2024 11:08:20) 等等 故意殺人罪? 請問哪裡符合故意殺人罪的要件了? 你分析分析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4.215 臺灣), 11/20/2024 11:16:07挖靠,咒我死父母的話還修掉,敢做不敢當
喔?
靠,都給你說好了 我想說你在意,特別改掉照顧你的情緒 結果變成我敢做不敢當? 該說某黨支持者不意外嗎?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4.215 臺灣), 11/20/2024 11:18:12跟那種核廢料要擁核負責處理 連民進黨
執政開核能產出的也是 因為民進黨政府反
核的不用花力氣啦 一點社會和自我責任皆
無 反正人自殺了跟民進黨無關 而且民進
黨有反省開記者會道歉還是最負責的政黨
其實開始我也沒想連結到民進黨 個人行為,機關單位秉公辦理就好 但一堆綠粉死命用自己主觀亂護航 勞動部那個甚麼垃圾記者會報告 弄得我看到這堆言論超噁心的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4.215 臺灣), 11/20/2024 11:20:15你就一直講到關鍵就跳針啊,拿刀逼跟
情勒逼都是逼,所以這兩個有沒有同罪
?
拿刀逼,還是情勒 如果導致損失利益有因果關係 那就符合要件啊 要不然哩 你不服你分析分析啊 怎麼你們這群綠粉都是只會問,只會罵,就沒點分析能力啊? 怎麼我問你們的 要求部屬長期做無意義行為,最後把人逼死 算不算強制罪 你們怎麼沒有半個人敢出來正面回應,算還是不算?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4.215 臺灣), 11/20/2024 11:24:00笑死,你就故意不把條件講清楚當然沒
人回,不過沒關係我就用猜的,講因果
笑死,從第一篇開始我就講很清楚了 你眼神不好也要怪我逆?
關係,同樣是雞掰要求,有人自殺有人
當耳邊風有人離職,所以大機率是沒因
果關係,不然應該每個都死了
更大可能是個人因素,例如財務壓力、
責任感,所以做到死
目前看到的就是長時間工作,一天工作十二小時 還有一堆狗票的霸凌事實 這些你都當沒看到 然後完全否認因果關係 轉頭說,更大的原因"我猜是"財務壓力啊,責任感啊 笑死,你乾脆猜說是藍白陰謀派人暗殺他,就為了給賴政府抹屎算了 反正都是猜不是? 怎麼荒謬怎麼來啊 你這比那個s還誇張 王董KKC都跳船了 還堅持在船上用可笑的言論護航 是不同派系?還是有甚麼別的苦衷啊?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4.215 臺灣), 11/20/2024 11:36:27因為我被這樣對待會要嘛擺爛要嘛申訴
要嘛辭職不幹啊,所以無法連結因果關
係這很難懂?
你不能要求一個普通人去理解綠粉的思維 這是不公平的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4.215 臺灣), 11/20/2024 11:46:16噓樓的上twistfist,你這說法跟「被
家暴婦女或是被強暴女性寧願自殘也不
報案,她自殘的原因一定跟被家暴或強
暴沒有因果關係,不然她幹嘛不報案或
離開爛男人?」沒兩樣。邏輯令人嘆為
觀止。
你舉的例子,她自殘的原因確實不是家
暴,更多是她無法離開的那個原因啊,
難道她自殘算老公傷害罪?
哇靠,修掉辱罵性言詞叫做「照顧被罵的人
情緒」,藍白粉敢笑別人重新定義名詞,還
講得義憤填膺呢
這讓我想起DEI 這杯水想強姦我 是說,我就是用你的例子套入本次事件 你在舉例,用我的小孩拿東西時 怎麼沒想過我也一樣會用你的小孩拿東西? 你可以隨便舉例別人的小孩 我就不行就對了? 幹嘛?綠能我不能是不是? 反正你認為別人是辱罵性就是辱罵性 你開心就好 不爽就去告我吧 讓我看看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濫訴會不會天下大亂啊
再跟你講啦,所謂因果關係,就是「有此行
為,必有此結果」,你一開始主張「提飲料
構成強制罪」貽笑大方,後來自己改口,說
是「逼死人構成強制罪」
改根毛啦 我從頭到尾都是主張是:逼迫作無意義事情致死,構成強制罪 我一直在問你特殊要件 但你在你自己舉別人小孩為例時 死都不正面回應 你好意思?
我按照你最新改口套路來講啦,這分成兩階
段
呵欠,還最新哩 你自己回去翻吧 文章都在,我又不像某人一樣睜眼說瞎話
首先是「提飲料、搬東西、按讚構不構成強
制罪」,首先就是搬東西、提飲料等損害法
益輕微,不成立。
第二階段就是,被要求的人因此憤而自殺,
與前述行為有無因果關係,根據「有此行為
,必有此結果」,要求人搬東西、提飲料等
,有可能被人拒絕、有可能因此憤而離職,
甚至有可能反過來把要求的人爆揍一頓,所
以根據這些社會經驗通識,兩者無必然因果
關係。反之,若是叫人提飲料搬東西必然導
致別人自殺,則叫人提飲料等於叫人去自殺
,這何止強制,成立故意殺人都可以了。
你自己在那亂改設定幹啥? 你在那邊首先、第二階段是在忙啥? 問題就是兩個 一個是你舉的:要別人家小孩拿東西時 我問的是請問是否符合特殊要件? 我的判斷是,不符,因為損害法益輕微 你裝死,不敢回應 一個是我舉的:小孩被不斷被要求作無意義事情,最後被逼死時 是否符合特殊要件? 我的判斷是,符合,因為人死了,還有比這個損害更嚴重的事情嗎? 你對此,一樣裝死裝瞎不敢回應 誰跟你分甚麼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的? 就你自以為而已 再說你所謂的第二階段 又在那邊亂設條件 講的好像是,就拜託一次拿東西一樣 現在本案的狀況是長時間的霸凌 用你那個自以為是的社會經驗通則 長時間的被逼迫作無意義的事情 最後受害者爆發 為什麼沒有因果關係? 你被人虐了幾年,最後忍不住了連爆發都不會? 這符合哪個世界的社會經驗通則? 真的笑死 啊,抱歉,這是勞動部的社會經驗通則啊 一切長時間的霸凌都他媽是出於善意 一切都是死者自己自我要求過高想不開 跟別人的長時間霸凌一丁點關係都沒有,當然也不可能有因果關係 哇,一切都解套了呢 我說了你如果信勞動部那套 那就別跟我瞎扯了 我就四字回復:我‧不‧贊‧同!!!
所以我才說,照你這種生搬硬套的邏輯,就
要天下大亂,為啥? 因為按照你這邏輯,只
要你跟人家有互動,甚至可能態度強硬一些
,隔天別人自殺了,你就犯法了,這還不叫
天下大亂?
不叫啊 因為人家強制罪的要件寫得清清楚楚 就是你自己一個人在那邊盧不停 設一堆奇怪的條件跟情境 不管人家怎麼跟你解釋 你就是裝死裝瞎 依照你的例子,兒子沒事就告強制罪 不會成案,我講了很多遍了 但你這個爛例子,跟本案毛個關係? 你別自己舉了一個很瞎的例子 就想生搬硬套在本案上好嘛 兩個例子的情況並不相同 有種你就舉個相同的類似的狀況 譬如我舉的,不斷被要求作無意義事情,最後被逼死 你有嗎? 我猜你早就清楚其中關鍵,但你就不肯承認自己的問題而已 甚麼情況會構成強制罪? 其中一項就是,損害法益嚴重 其中又一項是使對方重複無意義的行為 那本案有沒有都符合? 我大概問了你快十遍了吧 你講啥我都敢正面回覆 怎麼我問你就裝死裝瞎? 另外一提啊 現在人家黃捷也跳出來批勞動部了 你確定還要死綁戰車不跳嗎?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2.175.216 臺灣), 11/20/2024 14:26:09更新一下啊 你們何部長也跳車了 你還確定不跳嗎? 笑死~~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2.175.216 臺灣), 11/20/2024 15:13:42你還真是偏執啊,一開始要以「提飲料構成
強制罪」來起訴分部長的人也是你,現在自
己倒是很猖狂的說人家改設定了。
再來,講你最新的設定,一直叫人家做無意
義的事,最後人家跳樓了,構不構成強制罪
? 不構成,因為沒因果關係,如果有因果關
係,直接構成故意殺人都可以了。
你一直反覆提到一個含糊的概念「逼死」,
既然有逼、有死,直接提故意殺人就好了
你為何到最後會改口說「逼死」? 因為你
也知道提飲料構成強制罪太可笑了,最後直
接改口說「逼死」
啊既然是「逼死」,直接起訴故意殺人,豈
不快哉?
“你把你小孩逼到自殺,也去嗆他法
盲,你是無罪的好了”這是11/19我查
完強制罪構成要件回你推文的原文。
我開始就在講逼到自殺,你又在裝死
裝瞎,我怎麼完全不意外?另外一提
賴清德都說要法辦了,整個dpp 大概
就剩下你沒下船,是在cos 酷拉皮卡
?真的是講什麼都被打臉的神人啊,
你怎麼可以這麼精準的找打呢?
最後我問你的問題,又再次裝死不回
,既然如此,何必一直回那堆沒營養
的造謠呢?
現在dpp 已經定調,勞動部都改口,
也作出2大過免職處分,卓榮泰、賴清
德都出來滅火,就你還在卡在時空縫
隙,笑死
4
首Po勞動部今天公布調查報告 發現霸凌情形屬實 將該主管降調非主管職、調離原單位 藍白粉覺得這樣的懲處夠嗎? 啊,我知道,這樣一定算輕輕放過9
坦白說 這危機處理真的是...... 你不想搞那個大官 最簡單的方法 就是暫時停職,然後說靜待司法調查3
坦白說 老漢看到這樣的處置 對綠營是短空長多 勞工永遠是綠營心裡最軟的一塊 老漢相信這樣的調職只是暫時性 各位再等幾天 一定會更妥當的懲處 從綠營過去的積極態度來看 一定不會只是懲處 肯定會以此為戒 防範未然 依照過去的經驗 大概過不久就會成立 職場霸凌及過勞防治辦公室 或是基金會X
應該勒令退休 剝奪退休金才對 這種職場霸凌要是在美國早就被判賠一億美金了 陪到他終身都變成窮人 台灣人命不值錢,害死一條人命300萬公道價 間接的免賠 像這種用言語霸凌的在台灣就是免賠3
我這邊貼具體法條 你在那邊天下大亂 要不你也拿出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出來討論啊 結果你拿出的是:你叫你小孩搬東西??? 我一直在等你扔出特殊要件-實質違法性
5
[問卦] 被永久水桶可以提告強制罪嗎被永久水桶 也就是被永久剝奪發言的權力 通常桶個幾天意思意思一下 現在搞得那麼難堪 這樣可以提告強制罪嗎15
Re: [問卦] 因為檢舉違停而被鎖機車怎麼辦原文恕刪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4
Re: [新聞] 台大女不爽室友太吵「連鎖2次門」代價太台大就是強! 我們雜魚還是上網補點知識好了 強制罪法律知識: Q:強制罪定義為何? A:強制罪定義依我國刑法第304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4
Re: [討論] 提告移車敗訴 地主:那我停你法院囉別造謠............. : 在台灣也是一樣拿對方沒輒 : 他在你家的土地上 要是不影響通行 你也不能動他的車 : 不然就會吃上毀損罪 並不會,毀損罪的要件必須有毀損之故意6
[請益] 如何增加對刑法構成要件的掌握度?想請問大家, 如何才能加強對於刑法構成要件的掌握能力? 比如:強制罪的"強制",是對人或對物、有形或無形等等, 和強制猥褻中的 "強制",有何異同, 經常會在案例上感到混淆,X
[討論] 小草被側翼媒體騙到墜樓!?之前對搶棒棒新聞沒興趣 死了才去看影片 覺得小草根本是被側翼、媒體騙s了 哪有什麼狗屁激烈爭奪3
Re: [閒聊] 公證&租賃Q&A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構成要件: 有造成他人進行無義務之事, 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結果(這點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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