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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綠營打死不回應以前提國會聽證權的事?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綠營打死不回應以前提國會聽證權的事?作者
Neymar
(內馬爾)
時間推噓 8 推:11 噓:3 →:72

cloud2015: 你現在不承認大小藍教過的東西有問題,114.33.203.220 05/29 22:40
cloud2015: 也不承認根本沒仔細討論就亂過法案就對 114.33.203.220 05/29 22:40
cloud2015: 了,來!你自己去看這次過的46條之2和4 114.33.203.220 05/29 22:40
cloud2015: 7條,看有沒有矛盾!隨便過這種狗屎自 114.33.203.220 05/29 22:40
cloud2015: 肥擴權法案,還敢提為什麼民進黨不趕快 114.33.203.220 05/29 22:40
cloud2015: 推,真的是邏輯死亡114.33.203.220 05/29 22:40

第四十六條之二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

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

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

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本條文是民進黨版本,在野黨同意,民進黨表決時反對自己的版本)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

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

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

管。

===============================================================

請問哪裡衝突,46-2明訂調查權範圍: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

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你大概是在說47條的這段吧?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

並提供複本。"

你知道這段文字的敘述是來自於哪裡嗎?


釋憲729:

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

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

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

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影本者,

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由院會或其委員會決議為之。

******************************************

也就是說,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

(也就是46-2範圍,偵查中的案件不得調閱,偵查終結後可調閱)

立院還是可以調閱卷證,但是得經由院會決議,索取影本。

基本上46-2明定調查中限定範圍,47條當然得遵守46-2的情況下

調閱影本。

而且,47條的原來版本:

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

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

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

,並負保管責任。

==============================================================================

所以,原本版本本來就可以調閱複本了。

47條只是增加可調查的範圍擴大到人民而已

至於可不可以調查或傳喚人民?

585釋憲文也提到,立委的調查權為輔助權力。

585: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

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

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

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總之,三讀通過後的46-2和47條,個人認為是沒有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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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177.15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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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icentcrow 05/30 13:30你這個講法早就被嘴N次 結果還要一

reticentcrow 05/30 13:30直洗

※ 編輯: Neymar (220.130.177.154 臺灣), 05/30/2024 13:30:58

xxxcv 05/30 13:30到時候通通合憲我都不知道蠢鳥的臉要放哪

xxxcv 05/30 13:30

reticentcrow 05/30 13:31還是大家一起來複製貼上loop算了

不是阿,那你認為哪個條文具體來說不合憲??? 噓

dw2062124: 自我解釋法條?

1.200.68.233 05/30 13:31 不是解釋,討論而已 可以提出看法,哪裡不合憲可否具體而言指出來?

yoyoruru 05/30 13:31SOP就一直洗呀,錯的洗多了就有人信了

※ 編輯: Neymar (220.130.177.154 臺灣), 05/30/2024 13:31:53 ※ 編輯: Neymar (220.130.177.154 臺灣), 05/30/2024 13:34:11

yoyoruru 05/30 13:32那如果違憲這些贊成的立委是不是要自己

yoyoruru 05/30 13:32辭職 XD

729釋憲文,認為柯建銘調閱偵查中的案件,被宣告違憲 我看他也沒辭職阿

CORYCHAN 05/30 13:33只貼前面不貼後面欸

是要整段貼出來喔,要不然你貼出來討論阿 哪邊有問題? 至少46-2和47條我是完整貼出來 釋憲文落落長,要討論哪一段?

johnyrunner 05/30 13:33綠畜不動腦,苗博雅說衝突就衝突

Hohenzollern 05/30 13:34切文仔XD

s9021401045 05/30 13:34民進黨執政之下,會不會合憲我真不

s9021401045 05/30 13:34敢說,民進黨只有不想做沒有做不到

※ 編輯: Neymar (220.130.177.154 臺灣), 05/30/2024 13:36:35 ※ 編輯: Neymar (220.130.177.154 臺灣), 05/30/2024 13:38:25

shadowpower 05/30 13:37感覺沒寫好

shadowpower 05/30 13:38正常不是該在47條中提到46-2嗎?不然

shadowpower 05/30 13:38很容易有模糊地帶

這是個不錯的建議,如果民進黨逐條討論時提出這點應該不錯

misslover 05/30 13:40全台沒人反對國會聽政權吧,只是現在通

misslover 05/30 13:40過的法案非常粗糙

我看很多人反對耶,而且反對理由也被打臉 委員會或者政黨協商或朝野協商時 民進黨可以一直幹古,然後說毀憲亂政也不說明具體條文哪裡有缺陷阿

※ 編輯: Neymar (220.130.177.154 臺灣), 05/30/2024 13:42:31 ※ 編輯: Neymar (220.130.177.154 臺灣), 05/30/2024 13:44:47

oklaaccc 05/30 13:43法條要看前後 立院要設調查會 先看

shadowpower 05/30 13:43可惜藍白強制通過

oklaaccc 05/30 13:44司法有無立案 有的話就沒有調查權

shadowpower 05/30 13:44還有真是被調查人跟證人的規則寫在同

shadowpower 05/30 13:44一條也是沒寫好

你是證人需要主席同意嗎? 也許可以寫更清楚點,證人與被調查人分開寫

※ 編輯: Neymar (220.130.177.154 臺灣), 05/30/2024 13:48:51

oklaaccc 05/30 13:45沒立案就能調查 46-2先確定有無才有後續

oklaaccc 05/30 13:46調查工作的成立

shadowpower 05/30 13:46元跟新台幣也是,是寫的很不好的法條

oklaaccc 05/30 13:47調查人跟證人這就確實不夠明確 除非聽證

oklaaccc 05/30 13:48傳票有事先註明為何關係人 不然當場才知

oklaaccc 05/30 13:48道 這點就不行

shadowpower 05/30 13:50我反對的理由,你都同意阿,哈哈哈

不是阿,所以精神上並沒有衝突,只是法條可以寫得更細膩沒有模糊空間 問題時你看ivod,逐條討論時我只看到柯建銘每次都罵人毀憲亂證

※ 編輯: Neymar (220.130.177.154 臺灣), 05/30/2024 13:53:11

shadowpower 05/30 13:51一個可以請律師,一個不能,結果寫在

shadowpower 05/30 13:51一起,真的有認真寫嗎

shadowpower 05/30 13:52還是可以保持模糊,想做壞事?

樓上,我想表達的是,即使你我政治立場可能不同 其實正常的逐條討論到法條內容其實還是有空間的 目前這篇我看起來無故的謾罵相對較少,還蠻有理性討論的空間的阿

※ 編輯: Neymar (220.130.177.154 臺灣), 05/30/2024 13:56:22

shadowpower 05/30 13:54所以你同意寫的很粗糙,沒錯吧?

還有,目前看到的三讀版本,其實有些罰則比草案還要輕 我就不提民進黨2012~2016年的眾多版本了 585是針對319槍擊案的真調會 729是針對馬王政爭,柯建銘去調閱偵查中的卷證(2015年左右) 民進黨說2016年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都在此兩釋憲文之後 因為覺得這兩個釋憲文解釋才覺得有違憲之虞 其實有點時空錯亂,無法說服大多數人。 那2016提出來的時候為何就沒有聽到老柯說違憲亂政呢?

Neymar 05/30 13:57法條可以更完美,但是討論法條時不討論一

Neymar 05/30 13:57直罵人吵架,是想拖延到會期結束還是有其

Neymar 05/30 13:58他理由,我就不知道了。

Neymar 05/30 13:58不過以上的部分就變成偏向政治問題了

Supasizeit 05/30 14:00不要搓破綠共的小確幸

※ 編輯: Neymar (220.130.177.154 臺灣), 05/30/2024 14:08:30

Supasizeit 05/30 14:01他們以為會整部法案違憲被退回 大法

Supasizeit 05/30 14:01官的意見就是「粗糙,退回」

lono 05/30 14:01你講的沒錯 只是綠畜教育程度太差

hifroge 05/30 14:0147條的 , 如有正當理由後面這些字都被

hifroge 05/30 14:01刪掉了吧~

shadowpower 05/30 14:07所以是“粗糙法案”,對吧?

shadowpower 05/30 14:08講到討論,你知道是投票前一天才知道

shadowpower 05/30 14:08要投的是這個版本嗎?

Neymar 05/30 14:09沒有100%完美的法案阿,如果100%才叫做不

Neymar 05/30 14:10粗糙,那真的就如你所說的吧。以46-2和47

Neymar 05/30 14:10條來說,前者訂立範圍,後面當然得遵循

shadowpower 05/30 14:11這就是為何出現這張圖的來由

shadowpower 05/30 14:11http://i.imgur.com/WR6wmoE.jpg

Neymar 05/30 14:11一般來說,後者加註通常是有例外不受以上

Neymar 05/30 14:11某條所限時"比較"會加註。但是不能因此說

Neymar 05/30 14:1247條就可以不受46-2條規範。

Neymar 05/30 14:13你知道二讀時所有版本的草案都有上傳到立

shadowpower 05/30 14:13我沒要求100%完美

shadowpower 05/30 14:13如果不會寫,多寫幾個字說清楚就好,

shadowpower 05/30 14:13幣別不要弄錯,差三倍耶

Neymar 05/30 14:13院嗎?二讀前的再修正動議當然是整合所有版

shadowpower 05/30 14:14你知道一共上傳多少版本嗎?呵呵

Neymar 05/30 14:14本當天再宣讀表決阿,老柯不是都親自示範

Neymar 05/30 14:14表決前才是最終版本了。如果你認為這個程

tomet 05/30 14:1546-2這條連委員會都沒出去,還表決通過?

宣讀表決時,在野黨撤案,也有說明是民進黨的版本 然後民進黨反對自己提案? →

Neymar: 序有問題,過去不批評不是也很怪,未來也

220.130.177.154 05/30 14:15

Neymar 05/30 14:15可以建議有更好方法不是嗎?

shadowpower 05/30 14:16一共有28個版本,到底要過那個,只有

shadowpower 05/30 14:16黃國昌知道

※ 編輯: Neymar (220.130.177.154 臺灣), 05/30/2024 14:19:33

shadowpower 05/30 14:17以前沒人這樣啊,投票前才知道

shadowpower 05/30 14:17中介法多早以前就知道,也是成功擋下

shadowpower 05/30 14:17,也沒人這樣搞

Neymar 05/30 14:20公投法?

xxxcv 05/30 14:22本篇討論實體結果蠢鳥講不贏又開始扯程序

Neymar 05/30 14:38其實很多法條都會在前面寫好一些規範,後

Neymar 05/30 14:38面的法條在增加時,都得遵守前面寫的規定

Neymar 05/30 14:38不是嗎?除非有例外才特別註明不受上述某

Neymar 05/30 14:38條規定之類的。你要因此說這樣就是粗糙,

Neymar 05/30 14:38我覺得說服力有限。那照你這樣說,從46-2

Neymar 05/30 14:38條以下其他相關調查權,是否都得註明必須

Neymar 05/30 14:38遵守46-2條?XD

Neymar 05/30 14:42調查權部份有48,49,50-1,50-2。每一條

Neymar 05/30 14:42都得增加註解得遵守46-2。那假設50-1又得

Neymar 05/30 14:42遵守49,那法條寫起來不就是落落長,你覺

Neymar 05/30 14:42得這樣寫法會比較好?XD

Neymar 05/30 14:45寫起來到底是細膩還是畫蛇添足,這也蠻有

Neymar 05/30 14:45討論空間的,但是因此說46-2和47寫起來粗

Neymar 05/30 14:45糙,我是打個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