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黃國昌FB 今天已提出補充答辯書
※ 引述《Rrrxddd (有噴 nlnlOeO RR )》之銘言:
: 黃國昌FB
: 依據憲法法庭準備程序中大法官諭示,今天已提出關於暫時處分的補充答辯書,希望回應: 大法官的疑問。(詳參附圖)
: 同時,也重述我們對程序的疑慮與疑義。作為機關代表人,我已盡力依照要求提出書狀補: 充陳述,也希望大法官能秉公做出決斷。
: 至於許多朋友關心的「反質詢」的定義,其實前一次的狀紙我已經闡明,然而,既然大法: 官希望補陳書狀,那麼作為機關代表人,我也負責任地再提出。
: 不過我想,相對於文字,建議大家可以看看留言中的影片,應該能對於反質詢有更清楚快: 速的理解。
: 我始終堅信,唯有透過不斷辯證,才能將民主的根紮深,讓民主更為深化。
: https://reurl.cc/lQGQvq
你跟我說這叫作法律學者?
難道美國法跟台灣差那麼多嗎
以後法官要寫判決 都引用影片
還附上youtube網址就好
要寫定義是不是直接用QRcode比較快?
以後國考考生請記得學國昌老師這樣寫答案!
--以下認真回
憲法的基本原則裡面
有一項叫做法律明確性
為什麼法律明確性是憲法的原則
因為這要求所有的法律要明確到
讓人民知道在規範什麼
大法官釋憲的文字是
「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也就是說 不是民進黨能不能理解
而是所有可能當上公務員而被質詢的大家能不能理解
也許小草說 我懂啊
那就請把「定義」講清楚
釋字777號解釋
甚至認為肇事逃逸的「肇事」違反法律明確性的罪刑明確性,
也就是,就算在法院普遍都已經有基本定義了,也都有一貫的解釋了,
「肇事」一詞還是通不過憲法原則中法律明確性的審查。
更何況是到目前為止,藍白都還提不出一個像樣的法「反質詢」定義。
為什麼藍白到現在,還不願把反質詢的定義說清楚呢?
可以合理推測,他們不想限縮反質詢的範圍,
而想要把範圍包山包海,
今天說官員回「吵什麼吵」是反質詢
明天又說「不好意思委員,你的問題是不是OOXX」這樣也算反質詢
最後等到應詢台上,可能連呼吸也是反質詢。
如果黃國昌把反質詢推說是吳宗憲要的,要他自己去定義,我還會比較尊重他。但他既然自己跳出來要為反質詢背書,他就要承擔那種一點都不像法律學者的政治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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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5260.
--
視頻證明塔綠班自己都知道什麼叫反質詢
影片啦! 視什麼頻?
推文支言支語
法律明確性早就被打臉了,有人討論性
騷擾怎麼判斷犯法?不就是法律無明確
性,之前邱臣遠眼神也算騷擾?
今天新聞更有討論何謂公然侮辱,網路
貼車力巨人諷刺人長相也算,這也是今
天才知道。
視頻 么么 牛逼 哈哈支人支語
笑死 影片是用來煽動小草的 國蔥很懂玩
唉 跟小草講道理真的很難 幫補
小鳥最懂了
別急。法律明確性還有兩項要件,聲請方
主要都在打後兩項:即可預見性和司法可
審查性
黃國昌其實花了那麼多頁,用窮舉的方式
就知道可預見性是有問題的
官員根本很難預見自己的答詢算不算反質
詢,因為指控者是質詢當時的立委,裁定
者是主席,決議要不要罰的院會。官員如
果遇到羅智強或900, 他用上對陳永康或柯
志恩時可行的答詢,立馬就會被罰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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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黃國昌FB 依據憲法法庭準備程序中大法官諭示,今天已提出關於暫時處分的補充答辯書,希望回應 大法官的疑問。(詳參附圖) 同時,也重述我們對程序的疑慮與疑義。作為機關代表人,我已盡力依照要求提出書狀補 充陳述,也希望大法官能秉公做出決斷。16
應 : 大法官的疑問。(詳參附圖) : 同時,也重述我們對程序的疑慮與疑義。作為機關代表人,我已盡力依照要求提出書狀 補 : 充陳述,也希望大法官能秉公做出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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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何謂反質詢?大法官尤伯祥開電黃國昌:你「反質詢的定義」在實務上根本不重要 又不是要做學術研究 刑法很多犯罪行為的成罪要件跟定義都不甚完備 法官的判決有顯得窒礙難行嗎? 台灣的判例系統一直到2018年才正式廢除7
Re: [討論] 理性討論,關於反質詢定義其實如果糾結反質詢的定義 不就回去修法 把反質詢定義修到大法官滿意就好了 這個也擋不下國會改革法案阿 這些大法官或是媒體真的知道他們在幹嘛嗎 --3
[討論] 黃國昌知道什麼是法律明確性原則嗎黃國昌雖然是民訴學者,但相信這種基本的憲法學理他肯定也是略懂略懂的。 釋字432號解釋:「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 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 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 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X
Re: [新聞] 何謂反質詢?大法官尤伯祥開電黃國昌:你時 : 處分。就立法院機關代表、民眾黨立委兼黨團總召黃國昌針對反質詢的解釋,被大法官 尤 : 伯祥當場「慘電」,直言黃國昌面對有關該問題的質疑,根本是「以問答問」! : 大法官尤伯祥今天在憲法法庭上點名黃國昌:「我注意到您的答辯書第10頁有主張說質1
Re: [新聞] 黃國昌憲法法庭被慘電!被問「反質詢定黃國昌這就提供反質詢的概念核心啦, 進一步解釋: 立委是民意代表 行政權需受民意監督 故由立委質詢官員 而非官員質詢立委 : (黃國昌)是指反質詢是行政官員質詢立委,我有點疑惑,有鑑於我國並非內閣制,立委不 : 可能是『政策的制定者或執行者』,所以立委沒有什麼政策是需要去辯護的,目前憲法、立 : 院職權行使法與議事規則,並無行政官員質詢立委的環節,那在這種情況下『反質詢如何可X
Re: [討論] 黃國昌看來放生藐視國會罪了: 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公法中到處可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是屬於公法無疑 「藐視」兩字是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沒錯 但你要說這樣就違憲還太早了點6
Re: [討論] 理性討論,關於反質詢定義不好判斷, 有個東西叫「法律明確性原則」去了解下 : 甚至以問答問、質詢時唱歌跳舞導致質詢無法繼續也可以被歸類到反質詢 : 法律不會因為有模糊的空間就失去其公正性 所以詢答者反問,算不算反質詢?7
[討論] 昨天準備程序的重點根本不在反質詢呵呵 看到一堆人在嗆黃國昌的反質詢定義 昨天的庭明明是「暫時處分」的準備程序 重點根本不在反質詢定義是什麼 而是討論聲請暫時處分是否有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3條暫時處分的要件5
Re: [討論] 為什麼反質詢的定義重要這個會牽扯到法律明確性的問題 目前大法官對法律明確性的看法是可以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但是要符合可瞭解,可預見 ,可司法審查(原文是「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 加以確認」),問題就是上面的標準其實是有問題的 可理解,可預見就不提了,問題最大的是可司法審查這一點上面1
[問卦] 所以反質詢的定義是什麼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二讀通過的條文 加進了官員不得反質詢得規定 我就很好奇 反質詢這個詞翻遍台灣的法典跟法學教科書 完全找不到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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