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涉誣告陳時奮二審改判6月 高院減刑
誣告罪很難成立
在於高虹安的動機
簡單講高虹安就是故意抽換證據
想讓陳時奮因為他抽換過的證據
受到司法的懲罰
這種動機
真的很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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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還有做一個限縮什麼檢證範圍的也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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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記法律名詞了,都被法官抓包是要故意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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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人於罪
推
厲害的是他不是斐陶斐 怎麼會覺得做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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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是沒有犯罪? 書讀到膝蓋上?
噓
不要一直混淆視聽好嗎...難道陳時奮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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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評論高虹安論文抄襲嗎?誣告罪主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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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否無中生有,關修改論文致謝詞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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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系?
推
高虹幹就是無中生有啊 陳時奮告牠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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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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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樓下 哪裡無中生有 陳不是真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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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嗎? 還是陳根本沒有評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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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這個誣告罪不就討論過了嗎 怎麼又跑出來再討論一次 誣告罪難以成立的點是在於動機 只要不是故意搞人很難成立 高之所以被告的點在於她去抽換證據 陳說她抄襲是指她原始版本 結果高拿修正版本說陳亂說然後告陳14
: : 合議庭考量,高虹安的行為固有不當,但陳時奮指控她「本案博士論文3分之2來自本案期 : 刊論文」等言論確實較為誇張,關於「與指導教授合謀」、「本案期刊論文灌水成本案博 : 士論文」的評論則較為嚴苛,考量後認為,高虹安的整體惡行並沒有達到像一審判決認定 : 的重大程度。此外,高虹安事後向檢方表明「減縮告訴範圍」,也讓陳時奮受到的損害有
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 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 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一般誣告罪(對具體人物的誣告罪)14
大大,高虹安在112年度自字第38號被判的是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裁判書最後一頁還有列出來。 你去搜尋想打臉別人的是刑法第171條的未指名犯人誣告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你這個不就是拿謝祖武說謝震武不是律師嗎? 第169條最重本刑7年,易科罰金依照41條需要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所以169條無法易科罰金,171條才能易科罰金。 -----
爆
Re: [討論] 為何還要打高虹安阿?你完全搞錯了。 沒人「打」高虹安,她是自爆。 只是今天法院宣判而已。 ※ 引述《JoeChang5566 (揪嗆欸56)》之銘言: : 今天高虹安都沒市長做了,還有沒有政治路都不知道(應該是沒了)![Re: [討論] 為何還要打高虹安阿? Re: [討論] 為何還要打高虹安阿?](https://i.imgur.com/qZZJ8fvb.jpeg)
爆
Re: [新聞] 京華城是否停工? 台北地院回文給蔣市府高虹安的案子當時一群律師都在討論刷新他們三觀 首先 高虹安被判誣告的案子 是陳時奮去告高虹安誣告 而高虹安告陳時奮的案子![Re: [新聞] 京華城是否停工? 台北地院回文給蔣市府 Re: [新聞] 京華城是否停工? 台北地院回文給蔣市府](https://i.imgur.com/uUxiUDd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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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八卦板小草是不是看不懂誣告罪啊?快笑死。 八卦板的小草在那邊喊,說高虹安的誣告罪比柯文哲貪污被羈押還更司法不公。 不是耶,小草是不是看不懂中文啊? 高虹安的誣告罪會一審有罪,是因為「她拿假的證據去告人加重誹謗」。 司法院都寫的很清楚了:![[討論] 八卦板小草是不是看不懂誣告罪啊? [討論] 八卦板小草是不是看不懂誣告罪啊?](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8/22/phpmQD7V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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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二審改判6月理由曝光 高院整理一下: 陳時奮:你抄襲自己 而且抄了2/3 高:我沒有 學倫會:沒有 高虹安提告妨礙名譽,檢察官:不起訴21
Re: [新聞] 快訊/告陳時奮誹謗遭反控誣告 高虹安一這個案子判10個月根本沒問題 法官的理由 : 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高虹安明知論文和期刊論文確有大幅抄襲,卻為 使陳時奮受刑事處分,有誣告故意,今天依誣告罪判高虹安有期徒刑10月。 簡單講 , 高自己知道論文和期刊有抄襲5
Re: [問卦] 為什麼法官知道被告自己知道在抄襲法官亂判, 這點應該是無庸置疑, 但真的要追究, 也是高虹安(或他的律師)自作聰明亂搞, 給了法官做文章的機會。2
[黑特] 請問自己判定論文是抄襲的高院法官是誰?一般來講 判定大學出版的學術論文有沒有抄襲是看該大學的學倫會判定吧? 我都不知道刑事法院的法官有權力判定論文是否抄襲耶? 有沒有知道越過辛辛那提大學學倫會 自己判定論文是抄襲的高等法院法官是何等高人啊?3
Re: [黑特] 高虹安誣告成立的細節來測試一下 陳時奮指控高虹安論文抄襲,並提出高虹安論文某段抄襲作為指控。高虹安提出自己的論文作為證據沒有抄襲的部分,以此控告陳時奮毀謗罪,但論文經修改,修改時間晚於陳時奮指控當下提出論文的時間,與陳時奮指控當下的論文不同。陳時奮以這點控告高虹安誣告罪,請問誣告罪成立機率高嗎? 在這個情境中,高虹安控告陳時奮毀謗罪,而陳時奮反過來以誣告罪反擊,這個情境涉及幾個關鍵法律要素: 誣告罪的要件:根據台灣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的成立要件包括「明知無罪而誣告他人」或「知悉有罪而使其加重罪責」。換句話說,誣告罪成立的前提是高虹安明知陳時奮的指控是正當的,但仍然選擇提告毀謗,意圖使陳時奮受到刑事處罰。 論文修改時間的關鍵性:在這個案子中,核心問題在於高虹安的論文修改時間是否影響了毀謗指控的正當性。如果高虹安在陳時奮提出論文抄襲指控後才修改了論文,那麼可以主張高虹安在提告時並不符合誹謗罪的要件,即毀謗罪的構成事實可能不成立。
![[討論] 法案明明三黨一起過,藍白幹嘛崩潰? [討論] 法案明明三黨一起過,藍白幹嘛崩潰?](https://i.meee.com.tw/Wfd1E3Z.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