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涉誣告陳時奮二審改判6月 高院減刑
當初這個誣告罪不就討論過了嗎 怎麼又跑出來再討論一次
誣告罪難以成立的點是在於動機
只要不是故意搞人很難成立
高之所以被告的點在於她去抽換證據
陳說她抄襲是指她原始版本 結果高拿修正版本說陳亂說然後告陳
"此外,從被告為前案告訴時,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據,反而係以110年8月10日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益見被告有使自訴人受刑事追訴、處罰之故意及意圖甚明"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148245-a1d42-1.html
講難聽點 如果高是拿原始版本去告陳 這個誣告罪根本不會成立
管你抄不抄襲的
動機都沒了 你有抄沒抄誣告罪根本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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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啦,司法迫害就迫害 還版本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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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自己的東西分什麼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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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畜:那就獨裁給他看啊
推
就算是這樣也不到關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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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我只是抹你抄襲,你竟然故意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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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錯版本告人。在更新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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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舊的版本在去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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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啦 鄉民不是想討論細節啦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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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拿舊的版本去告阿,反正都一樣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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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罪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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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開始拿舊版本 絕不會成立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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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只要說她覺得沒有問題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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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修改”這動作讓法院認定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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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也同意有問題
推
修改其實是他指導教授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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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就是加上註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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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沒變動
推
寫過論文都知道 修改可以有各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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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抄襲不一定有關 跟故意虛構更無關
推
人家說A版本有問題,拿B版本去告,就是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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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沒寫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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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就要修改,跟別人誹不誹謗我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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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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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的有問題難道有指名哪個版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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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議庭考量,高虹安的行為固有不當,但陳時奮指控她「本案博士論文3分之2來自本案期 : 刊論文」等言論確實較為誇張,關於「與指導教授合謀」、「本案期刊論文灌水成本案博 : 士論文」的評論則較為嚴苛,考量後認為,高虹安的整體惡行並沒有達到像一審判決認定 : 的重大程度。此外,高虹安事後向檢方表明「減縮告訴範圍」,也讓陳時奮受到的損害有1
誣告罪很難成立 在於高虹安的動機 簡單講高虹安就是故意抽換證據 想讓陳時奮因為他抽換過的證據 受到司法的懲罰
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 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 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一般誣告罪(對具體人物的誣告罪)14
大大,高虹安在112年度自字第38號被判的是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裁判書最後一頁還有列出來。 你去搜尋想打臉別人的是刑法第171條的未指名犯人誣告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你這個不就是拿謝祖武說謝震武不是律師嗎? 第169條最重本刑7年,易科罰金依照41條需要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所以169條無法易科罰金,171條才能易科罰金。 -----
爆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懶人包: 1.法官認為高不算自我抄襲: 引用的其他論文,高只是其中一個作者,而且著作權是資策會的。 前者可能有爭議,後者理由怪怪的。著作權是資策會的,但論文還是有作者阿? 2.誣告很難成立,得提告所基於的事實是虛構的,![[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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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八卦板小草是不是看不懂誣告罪啊?快笑死。 八卦板的小草在那邊喊,說高虹安的誣告罪比柯文哲貪污被羈押還更司法不公。 不是耶,小草是不是看不懂中文啊? 高虹安的誣告罪會一審有罪,是因為「她拿假的證據去告人加重誹謗」。 司法院都寫的很清楚了:![[討論] 八卦板小草是不是看不懂誣告罪啊? [討論] 八卦板小草是不是看不懂誣告罪啊?](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8/22/phpmQD7V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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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 Lenyog: 陳時奮主張 見他先後在臉書發表 被指導教 118.231.134.104 07/31 23:27 → Lenyog: 受除名的高虹安 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 118.231.134.104 07/31 23:28 → Lenyog: 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質疑其博士論文抄襲 118.231.134.104 07/31 23:29 → Lenyog: 幹 這樣還沒有講抄襲的部分喔 高告陳的部 118.231.134.104 07/31 23:29 → Lenyog: 分就是關於這兩部分啊 這部是毀謗不然勒 118.231.134.104 07/31 23:2923
Re: [閒聊] 高虹安被判誣告成立經本院調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 比對高虹安上開博士論文及期刊 論文 ,確有大幅抄襲之事實 。為其所明知 因認其具使陳時奮受刑事 處分之意圖及誣告之直接故意 成立誣告罪 應處有 期徒刑10月 結果法院直接認證抄襲 --![Re: [閒聊] 高虹安被判誣告成立 Re: [閒聊] 高虹安被判誣告成立](https://i.imgur.com/DpGA2gw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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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其實判決書的新聞稿就寫得很清楚了 此外,從被告為前案告訴時,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據, 反而係以110年8月10日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益見被告有使自訴人受刑事追訴、 處罰之故意及意圖甚明。 如果要告陳時奮,應該要用原始的版本當證據![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https://i.imgur.com/nX3UsT1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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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判10月 北院:以司法使批評者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看到本板的討論還侷限在抄襲認定就覺得很好笑, 判決書自己去找來補,絕大部分對於為何誣告的解釋是寫在![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判10月 北院:以司法使批評者 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判10月 北院:以司法使批評者](https://i.imgur.com/FduUr09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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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但其於111年7月擔任第十屆立法委員期間獲民眾黨提名代表參選新竹市長後,因見筆名「 翁達瑞」之陳時奮陸續於110年9月23日以篇名〈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同年10月18 日以篇名〈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111年7月22日以篇名〈高虹安 退出政壇吧!〉等質疑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Facebook發文對其選情不利,竟意圖使陳時奮 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直接故意,於111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2
Re: [新聞]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看法院給的新聞稿比較準 誣告罪要件就兩個 1. 直接故意 這個高虹安告對方毀謗就成立了![Re: [新聞]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 Re: [新聞]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https://tpd.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別的不說,先上判決書 被告雖辯稱其為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念等語 。然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但所引用內容 已逾合理範圍而言,本案期刊論文既為被告與其他三名作者合著,為其所不爭執,即難認1
Re: [新聞] "6片櫛瓜100元" PTT之父:協同訊號故意攻擊我突然想到一個劇情腳本 假設某個XXX指名道姓,(非指某個偉大的PTT之父) 說那些帳號是造謠者、小粉紅、中共派來的,還收了錢。 結果這些帳號去告XXX毀謗,反被告誣告 然後法院會這樣判決。
![[討論] 法案明明三黨一起過,藍白幹嘛崩潰? [討論] 法案明明三黨一起過,藍白幹嘛崩潰?](https://i.meee.com.tw/Wfd1E3Z.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