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黃國昌:大法官務必言詞辯論林明昕:是ㄉㄜˊ
第五十九條 之三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
根據黃國昌的說法 以全院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
全院立委均必須出席
所以應該訂罰則處罰沒出席的立委吧
這次修法大量使用應和得 為什麼他會對得這個字有其他解釋的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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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的法學素養真的好差~有夠可悲,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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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當律師混那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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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是他看的"應"就會想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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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得"就會想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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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到應得就會害他想到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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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就火冒三丈 躁鬱發作 無法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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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最後就應得不分 應得混用 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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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罰錢都忘了寫新台幣 被取笑還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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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意 還說那不是重要的事 就知道這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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洨有多惡劣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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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自己在講什麼 該不會真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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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C你不要那麼哭好不好..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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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罰錢都忘記寫新台幣真的超級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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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立法案的101入門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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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昌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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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委員說要罰監委600萬 結果立委有權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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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翻天 所以那麼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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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是那種象牙塔學者 立個法條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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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 堪稱粗糙象牙派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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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定型文能加個頭銜:至高無上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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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命令大法官該怎麼做 至高無上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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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裝白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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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奇黃有真的上庭過嗎 還是躲在學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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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蛋頭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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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得的涵義這麼艱深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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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黃跟大同就知道他有多廢了 直接被打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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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 國昌老師一輩子的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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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真的有夠好笑,黃就沒那個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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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最後碰一鼻子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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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得這根本法律ABC,法律系大一民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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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的==
爆
首Po黃國昌日前透過直播,要求大法官務必進行言詞辯論,讓相對人陳述意見,「若是只依民 進黨的書面申請下判決,將有損憲法法庭的威望與公信力」。 對於大法官應否進行言詞辯論?林明昕指出,《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僅第五章(總 統、副總統彈劾)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至於15
從這邊文章開始,以後我們立法委員 修憲代表在建立法條的時候 最好中文 跟 拼音/注音都一起附上 像寫給小學生一樣 畢竟現在台大法律系教授 康乃爾博士 都有注音符號看不懂的問題14
國蔥不虧為康乃爾大學的博士 連台灣最基本法律用字代表的意思都不清楚 這個可能法律系大一的教授就會教了 得:可以,,也可不做,有選擇。 應:必須要做,無選擇X
一堆人誤解的黃國昌的意思~ 黃國昌"要求大法官務必進行言詞辯論"... 就是因為知道法條規定文字是"得",大法官有裁量的權力, 所以黃國昌的"要求..務必"是一種期許。 如果法條的規定是"應",那就依法規定就好,黃國昌也不用提出期許。3
中華民國的憲法就幾乎照抄美國的 這東西到底有什麼好吵的 難道你期待台灣大法官說美國國會調查權違憲嗎? 答案最多就是部分條文違憲 改幾個 得 得 應 以7
訴訟一般分為事實審,跟法律審: - 事實審,顧名思義就是判斷事實 比如你有沒手殺人、有沒有肇事、有沒有收錢辦事。 由於事實,必須依靠證據推斷,比如傳喚目擊證人、調閱監視錄影、勘驗監聽錄音,而這 些證據,用書面文字很難全面的表現出他的內容及性質,必須透過兩造對於證據的內容進7
就讓我這個雜碎王來預測一下國蔥為什麼堅持釋憲要辯論 因為憲法法庭辯論,基於公開理由會直播 不管他在憲法法庭被大法官電的多慘 回去只要剪片,編輯,自己在旁邊解說 他就可以搞得自己好像都是對的
爆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我把今晚剛過的法條 一字不漏貼上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8
[討論] 給小草:法條可以罰社會上有關係人士以下就是三讀通過的法條: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也就是非公務人員 也就是一般民眾,立委可以邀請他來,沒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不去立法院可以罰鍰,不爽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小草董嗎? 59-31
Re: [討論] 小鳥痛罵 為什麼范琪斐要去問法條問題我剛剛又去翻了一下法條,我不知道黃國昌是不是故意的 人家在意的是立法院就可以判的部分(行政罰鍰),黃國昌就只回刑法的部分 為了避免引用的單位有疑慮,我這邊就引用聯合報的內容 「二、藐視國會罪罰則9
[黑特] 韓國國會聽證會有出席官員拒絕證言韓國國會司法委員會今天召開的 陸戰隊上兵殉職案調查特別法之 立法聽證會 邀請出席的官員作為證人 依規定需具結X
Re: [討論] 傅崑萁質疑青鳥錢哪來,可以傳民眾來問了又一個不看條文,又要自己補腦的人? 第46-2: 立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 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卷證,立法院也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X
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如果看不懂法條就去問看得懂的人啦! 如果搞不清立法院和行政院的職權,討論再多調查權和聽證權都是假的! 我就問你,在未修法前,立院內的各委員會可否設調閱委員會? 我再問你喔,在未修法前,各委員可否對審查中的議案舉行公聽會? 那我再問你,公聽會和聽證會的差別在那裡?4
[黑特] 韓國國會可能對聽證會拒絕證言官員送辦剛剛提到的 韓國國會司法委員會聽證會 有3位官員拒絕具結證言 被委員會主席要求給出理由 前國防部長說我正在接受監察院調查X
[討論] 贊成政院覆議立場民意大贏20多個百分點黃國昌今天相繼被行政院長和民意打臉 好好笑 1. 先從法律條文和事實講起2
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X
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又一個黃國昌、傅崐萁違憲擴權的條文 三讀條文規定:「聽證會得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被質詢人經主席…命出席…卻仍違反者,…處被質 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這已涉及限制一般人民的人身自由。 但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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