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黃國昌:大法官務必言詞辯論林明昕:是ㄉㄜˊ
※ 引述《ismail (晴天就該是這樣)》之銘言:
: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47718
: 黃國昌日前透過直播,要求大法官務必進行言詞辯論,讓相對人陳述意見,「若是只依民: 進黨的書面申請下判決,將有損憲法法庭的威望與公信力」。
: 對於大法官應否進行言詞辯論?林明昕指出,《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僅第五章(總: 統、副總統彈劾)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至於: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則規定,其判決「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而《憲法訴訟法》第43條亦規定,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裁定前,「得」命當: 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 林明昕特別加重語氣強調:「是『ㄉㄜˊ』,不是『ㄉㄟˇ』」,意思就是看大法官的決: 定,他們可以進行言詞辯論或陳述意見,也可以不進行,總之法律沒有規定一定必須進行: 幹,這個過程不是板上前幾天才出現過
: 看來大法官的法官,康乃爾法學博士黃國昌的輸入法也是用拼音
訴訟一般分為事實審,跟法律審:
- 事實審,顧名思義就是判斷事實
比如你有沒手殺人、有沒有肇事、有沒有收錢辦事。
由於事實,必須依靠證據推斷,比如傳喚目擊證人、調閱監視錄影、勘驗監聽錄音,而這些證據,用書面文字很難全面的表現出他的內容及性質,必須透過兩造對於證據的內容進行描述、相互質疑,才有可能展現證據的全貌。
所以事實審,原則上必須兩造到庭辯論。
( 當然不同類型的訴訟或者非訟程序,略有差異,實務上也經常允許傳聞證據,不過這另當別論,以下只說明原則性問題。而且即便是傳聞證據,不經兩造辯論,其實也很難呈現證據的全貌。)
- 法律審,顧名思義就是爭論法律
比如上訴第三審,就是法律審。
這個時候兩造不再是爭執事實有沒有發生,而是爭執法規要怎麼解釋、適用。
比如一、二審已經確認我這官員收錢辦事,但是我主張自己收錢辦事的事項,不是我的法定職權範圍,所以在法律上不構成收賄罪。
這種情形,因為事實沒有爭議,只是法律論點的交鋒,用書面文字就可以充分表達兩造的觀點,所以沒有必要進行言詞辯論。
- 再看憲法訴訟法,為甚麼只有政黨違憲審查跟總統彈劾案需要言詞辯論?
因為這兩種憲法訴訟,都需要判斷事實。
為甚麼法規違憲審查(也就是本次的國會五法釋憲案)不必要言詞辯論?
因為這種憲法訴訟,不涉及事實判斷,只是法律論點的交鋒。
抽象法規審查,只要把法律論點呈現於書面,交由大法官判斷,本身就很足夠了,你到庭言詞辯論,也只是把自己呈現於書面的論點重複一次而已,不說完全沒有意義,但邊際效用極其低微。
所以黃國昌在那邊胡扯甚麼沒有言詞辯論,憲法判決公信力就不足,完完全全就是在操弄民粹。此刻的他不是法學者,他只是一個爭流量的網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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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討論 沒有民主
低能論點。完全是張飛打岳飛。
小草知道要討論當初應該
要求黃國昌務必支持覆議案啊
但我認為會辦言詞辯論啦!重大社會爭議
案件,大法官不會硬幹。
所以你的意思是以後憲法法庭都不應該言詞辯
論?
不。言詞辯論有它的好處,公開的言詞辯論,能讓人民更了解爭議案件的論理及判斷過程 (因為一般人根本不會去看大法官的判決主文及理由書) 但即使沒有公開言詞辯論,大法官的專業性及判斷的正確性,也不會因此受影響 (不是說大法官的判斷必然正確,只是說正確與否並不取決於有沒有開庭辯論) 所以黃國昌說啥沒有言詞辯論就沒有公信力,純粹就是在唬爛
專業文幫補
一樓怎麼牛頭不對馬嘴 你是AI嗎?
以前大法官釋憲是真的只審法條,後來
智障綠狗等下又會來吠了
才加了言詞辯論是讓大法官更貼近生活
所以個人釋憲或社會重大議題會比較需
要,像廢死同婚等,這次比較偏憲政的
確實言詞辯論必要性比較低,不過我個
人是覺得還是想看到各方大戰XD
因為以前是釋憲,現在變審判,所以增加言
詞辯論制度,同時本來就沒有必需經言詞辯
論的規定
沒言詞辯論也不影響公信力
完全無關的兩件事
只准賴皮釋憲不准立委要求大法官辯論
我沒有不准黃國昌要求辯論啊 我只是指出他要求辯論的理由很爛,玩弄民粹、造謠、鼓動民眾去不信任大法官而已
順我者昌逆我者綠
這篇正解
推 黃國昌的手法就是操弄大部分民眾沒
有法律知識這點,真的讀過法律的每次
看他的說法都不知道要從哪裡開始吐槽..
不是沒有討論沒有民主,是又不敢辯論了?
推
爆
首Po黃國昌日前透過直播,要求大法官務必進行言詞辯論,讓相對人陳述意見,「若是只依民 進黨的書面申請下判決,將有損憲法法庭的威望與公信力」。 對於大法官應否進行言詞辯論?林明昕指出,《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僅第五章(總 統、副總統彈劾)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至於15
從這邊文章開始,以後我們立法委員 修憲代表在建立法條的時候 最好中文 跟 拼音/注音都一起附上 像寫給小學生一樣 畢竟現在台大法律系教授 康乃爾博士 都有注音符號看不懂的問題14
國蔥不虧為康乃爾大學的博士 連台灣最基本法律用字代表的意思都不清楚 這個可能法律系大一的教授就會教了 得:可以,,也可不做,有選擇。 應:必須要做,無選擇X
一堆人誤解的黃國昌的意思~ 黃國昌"要求大法官務必進行言詞辯論"... 就是因為知道法條規定文字是"得",大法官有裁量的權力, 所以黃國昌的"要求..務必"是一種期許。 如果法條的規定是"應",那就依法規定就好,黃國昌也不用提出期許。9
第五十九條 之三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 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 為主席,全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 見與證言。3
中華民國的憲法就幾乎照抄美國的 這東西到底有什麼好吵的 難道你期待台灣大法官說美國國會調查權違憲嗎? 答案最多就是部分條文違憲 改幾個 得 得 應 以7
就讓我這個雜碎王來預測一下國蔥為什麼堅持釋憲要辯論 因為憲法法庭辯論,基於公開理由會直播 不管他在憲法法庭被大法官電的多慘 回去只要剪片,編輯,自己在旁邊解說 他就可以搞得自己好像都是對的
45
Re: [閒聊] 法律系真的會學丘巴卡答辯法?我沒聽過什麼「邱巴卡答辯法」,我也看不太懂你內文的描述,反正依我的理解,你就是想 問法律系有沒有學「辯論技巧」嘛。我可以很明確的跟你說,沒有 法律系在學的東西叫「法律」,上課的重點都是放在法律體系的建構、條文的解釋、在個案 上的運用 法律系在做的訓練,就是讓你知道面對一個案子,應該怎麼思考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然後15
[討論] 本次死刑釋憲案的來由是人民聲請釋憲好像很多人認為本次死刑釋憲案是民進黨要強推廢死 查了一下發覺並不是這麼一回事,至少不是這麼簡單粗暴的歸因 我全無法律背景,以下只是非常簡化地整理來龍去脈: 有關大法官職權的行使,從1993年起是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作為法源依據 主要內容大致包含:4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考法】4
[討論] 憲法法庭並沒有必要言詞辯論庭行言詞辯論之案件類型 憲法法庭除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須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外 ,其他案件可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本案是法規範憲法審查並沒有需要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1
Re: [新聞]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父:死者非親生告生母詐欺推 mystage: 最後用刪去法判的啊,把兒童自噴的可能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性刪掉,也沒找到外力的證據,所以推測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為男子加害。我認為合理 110.28.99.195 01/28 17:59 adsl15888: 推測可以當證據判刑? 當然可以1
[請益] 民事訴訟之既判力對基準時點"前"的判斷..許士宦老師的<民事訴訟法>(下冊) p.481 在討論既判力的時間範圍的部分: "據此,既判力並非就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權利義務關係加以確定, 因就現在之紛爭解決而言,以前之權利義務關係存在與否並非不可欠缺..." ====================================================================X
Re: [問卦] 大法官憑什麼擅自決定死刑違憲深厚法學知識的大法官? 如果是美國制度,美國聯邦憲法的解釋,每一個聯邦法官都有權限解釋。 寫更白一點,就是每一個聯邦法官在審判每一個案子的時候,如果發現相 關的法律或者命令違反聯邦憲法,該法官都能在判決書當中解釋為什麼這 些法律或命令違憲。簡單說,美國每一位聯邦法官日常審判都可以自主進- 18.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乙抗辯已全數清償,第一審法院以 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定乙僅清償 200 萬元,就其餘未清償部分,廢棄第一審法院駁回 甲此部分請求之判決,改判命乙應返還 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關於第三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話說現行釋憲制度就有可以進行言詞辯論 而且是採直播形式 覆議案有時間限制 哪來那麼多時間進行兩造辯論 還不如覆議案按照各黨自己的意志記名投票 然後準備資料和網羅支持己方的法律學者來打憲法法庭比較實在 總不能到時候弄成黃國昌舌戰憲法和法律學者們吧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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