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憲法法庭還有存在必要嗎?
笑死!法盲還要在這邊自曝其短?真是自不量力
就跟你說憲法訴訟法規定大法官要以憲法法庭方式進行違憲審查是違憲還聽不懂?
明明增修條文第五條四項就講得哪麼清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大法官只有在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才需要組成憲法法庭,一般
的違憲審查權不需要,結果你立法院居然逾越憲法,連違憲審查都要組成憲法法庭,還規
定員額下限,明顯的違背憲法而無效好嗎?
更別釋字530講的那麼清楚
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
術性事項為規定;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所許。
你是聽不懂,一直鬼打牆?
更別提蔡宗珍大法官自己說的:
「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法官釋
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此既未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法律內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憲法僅授權立法院就司法組織事項而為制定,沒有授權立法院就大法官釋憲權範圍的界定
,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進行法律制定,就算制訂也沒有拘束力,你還在跳針什麼?
至於你扯釋字371更好笑了,不知道此號解釋乃針對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而為解釋,
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其中就說到各級法院對於違憲法律得暫停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以維護憲法規範體系,所
以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對於各級法院聲請憲法解釋的限制明顯違背憲法而無效,就直接打臉
你憲法訴訟法有拘束大法官釋憲的效力,你居然還敢拿來做為主張,真是關公門前耍大刀
、孔夫子門前賣文章,一點都不害臊啊!
我真佩服你們這些藍白法盲的自我感覺良好,對於你根本不熟悉的專業事項還可在此愾
愾而談,一點都不覺得心虛,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
※ 引述《finhisky (finhisky)》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更別提在憲法訴訟法出來之前,大法官一直都是依照自己訂定的法律來審理憲法解釋案
: : ,什麼時候淪到立法院來說嘴了?
: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 【法規沿革】
: :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大法官會議第一次通過
: 憲法訴訟法出來之前,大法官一直都是依照自己訂定的法律來審理
: 對啊
: 不過那是之前,現在是之後啊
: 請問要 拿明朝的劍 斬誰?
: 不讀書,不要在這邊耍寶好嗎
: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01301 號令修
: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95 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 (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新名稱:憲法訴訟法)
: 108年是民進黨執政
: 當時司法院也樂見立法院修訂憲法訴訟法
: 現在民進黨、司法院有什麼資格靠夭
: 何況
: 大法官會議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就一定合法合憲嗎
: 釋字第371號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
: 用。
: 後來的大法官也說過之前的大法官通過的審理案件法有問題,停止適用
: 所以大法官一直都是依照自己訂定的法律來審理憲法解釋案又怎樣
: 錯的事情做久了不就代表是對的
: 不要一直跳針之前
: 活在過去好嗎
: 已經32:0了
: 還在大罷免大成宮膩
--
這個博士生怎麼又復活了
講自己是博士會不會心虛?
我台大法研啦!你哪位?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0:52:26又開始問A答B了 笑死
笑死!法盲還在跳針?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居然不知道法律牴觸憲法無效嗎? 還敢大言不慚地拿法律位的憲訴法去跟憲法規範比較,一點法律基本常識都沒有,可憐喔 !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0:56:12你PO的跟我PO的無關,引用我文章幹嘛 XD
就說你的說法明顯違憲聽不懂?
不說台大土木博囉?
台大法律教授兼大法官蔡宗珍都不懂這題
同時蔡宗珍也表示「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法官釋 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此既未 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法律內 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0:57:50畢竟2025的蔡宗珍大法官變弱了,變得不懂
憲法了
這蔡大法官還號稱台大法律教授,真不知道她
怎麼敢掛這頭銜
她這20年教過的台大法律學生都應該回去重
修,台大法律太不專業了
回去念書啦! 【張嘉尹|到奪權之路3.0——從國會獨裁走向民主崩解?(二)】[B 4.4. 回歸司法程序自主權 前面提及,憲法法庭本於其司法權的固有權限,而享有司法程序自主權暨司法審理規則制 定權,在大法官的釋憲歷史上,從行憲開始,一直到1958年立法院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法》之前,大法官依據司法院自行制定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來行使憲法所賦 予的憲法解釋權。雖然在1958年之後,大法官開始適用前揭法律,其後適用 1994年制定 的《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及2019年制定的《憲法訴訟法》,但是這些法律制定與 適用,並不意味著大法官本於司法權的程序自主權因而消失,或是其法律位階低於立法院 制定的程序法規。
對於顯然造成憲法法庭運作困難的程序法律,憲法法庭自可制定審理規則取而代之,以審理規則來破法律。至於具體方式,如果憲法法庭認同原先《憲法訴訟法》第30條與第43條
規定,可以在審理規則中制定一模一樣的規定,並透過判決或是裁定宣示,審理規則的效
力高於《憲法訴訟法》,與其牴觸之新法因而無效,進而適用原先規定,或是同時適用原
先規定與新的審理規則。
事實上,司法院的程序自主權並不窮盡於以法規形式制定的審理規則(釋字第530號解釋
參照)。在將近75年的大法官釋憲史中,我們可以發現,大法官秉持其司法程序自主權,
在不少大法官解釋中,創造新的程序規則,甚至宣告立法院制定的程序法規違憲,並以大
法官解釋取而代之。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釋字第371號解釋。凡此種種都可以證明,司法程
序自主權並非新的發明,而是自制憲以來,即內在於司法權的固有權限,無論是以規則制
定權的方式,或是直接透過憲法解釋權的方式來行使。
回到釋字第371號解釋,該解釋宣告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與第3項部
分違憲,並以該號解釋的相關內容取而代之。可不要以為被宣告違憲的不是什麼重要條文
。事實上被宣告違憲的是立法院為大法官量身訂作的聲請程序之一,即法官聲請釋憲程序
。該條文限制只有最高法院的法官才可以聲請釋憲,被大法官打臉,並改為各級法院法官
都有此項權限。
為了對抗立法院的違憲立法,為了對抗立法權對於司法權的侵奪,為了職司違憲審查權的 憲法法庭能夠正常運作,無論是立基於憲法權力分立等原則的解釋,還是立基於《憲法訴 訟法》的適用,憲法法庭都有強大的理由,拒絕適用造成其礙滯難行的新法,甚至宣告該 法違憲無效,目前最重要的是憲法法庭的8位大法官,願意勇於承擔守護憲法的責任,將 新修的違憲條文宣告違憲無效。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1:03:58就跟你說108年民進黨、司法院都OK了
不要再一直以前了
你不要再打臉蔡大法官了,台大法律的臉都
快被她丟光了
又在跳針,重點根本不在憲法法庭,而是
立法院能否制定憲法訴訟法規定大法官釋
憲時的條件。如果可以的話,就算憲法法
庭那條違憲,so what? 改個方式繞過去就
好啦。
憲法又沒規定,一個大法官就可以釋憲
不要憲法法庭 fine 改成釋憲法庭喔 顆顆
抓不到爭點,一直在枝微末節跳針 可憐
念書犯法啦! 回到釋字第371號解釋,該解釋宣告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與第3項部 分違憲,並以該號解釋的相關內容取而代之。可不要以為被宣告違憲的不是什麼重要條文 。事實上被宣告違憲的是立法院為大法官量身訂作的聲請程序之一,即法官聲請釋憲程序 。該條文限制只有最高法院的法官才可以聲請釋憲,被大法官打臉,並改為各級法院法官 都有此項權限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1:14:52所以你新增這一段,跟我說的"重點"有屁
關係? 問A答B跳針仔
爭點不做答一直喊有律師執照就能PASS喔
你臉皮很厚呢!
事實上被宣告違憲的是立法院為大法官量身訂作的聲請程序之一,即法官聲請釋憲程序 。該條文限制只有最高法院的法官才可以聲請釋憲,被大法官打臉,並改為各級法院法官 都有此項權限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1:22:51繼續跳針啊 爭點是:立法院能否制定憲法
還在鬼打牆?
事實上被宣告違憲的是立法院為大法官量身訂作的聲請程序之一釋字371就直接打臉你憲訴法有拘束大法官的效力?聽不懂?一直跳針! 還敢拿來當作主張,真是拿石頭砸自己腳都不知道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1:29:17訴訟法規定大法官釋憲時的條件
^^^^^^^^^^
不是文盲的話,請先看懂問題爭點
一直跳針371,371有說立法院不能立憲訴
法膩
鬼打牆喔!
事實上被宣告違憲的是立法院為大法官量身訂作的聲請程序之一釋字371就直接打臉你憲訴法有拘束大法官的效力?聽不懂?一直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1:30:54那就拿掉371啊
不要討論371啊,爭點有寫371嗎
違憲的法律對大法官沒拘束力聽不懂?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1:31:48聲請程序違憲,不代表整部憲訴法違憲
規定一定人數才能釋憲,沒有違憲 董!?
規定一定人數才能釋憲,哪裡違憲了?
憲法有說1個大法官就可以釋憲嗎
爭點說不過,就問A答B一直跳針371 顆顆
我不該引用371模糊爭點,對不起,那你可
以針對爭點了,不要再跳針了嗎
憲訴法限制大法官審理最低員額違憲,聽不懂,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1:49:58就說沒有違憲,聽不懂膩,你是大法官嗎
? 大法官沒有說違憲,輪得到你說違憲?
你哪位啊?
你是不是又要複製貼上蔡宗珍了,他只說
堪疑,堪疑堪疑堪疑,中文看得懂嗎
看得懂中文的人,應該能分辨堪疑不等於
違憲
蔡宗珍大法官說的你也敢嘴?
「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法官釋憲權範圍的界定, 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此既未獲憲法授權或委託 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法律內容之實效性與拘束 力亦堪疑」。呂太郎、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等4位大法官,在9/19共提「不同意見書」,直言「憲 訴法」若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須立即補正,避免立法院以立法權封鎖大法官職權,掏 空憲法解釋權,使《憲法》最高法位階失效、法律實質凌駕憲法。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9:23:44
憲訴法沒有造成不能運作啊,是總統不提
名造成不能運作。 難道總統不提名大法官
,大法官可以自己生出來喔,快去叫總統
提名啦
X
首Po 是這樣啦,首先是大法官,或者是我們說的犬法官,綠法官,又或者是 綠色打手,目前因為我們修的憲訴法在那邊靠夭說憲法法庭沒法開 我先把咒文打在這,省得又被打成綠共打手 "問就是票多的贏" "問就是32:0"X
我再說一次,這是大法官自找的。 他們要是沒通過死刑一致決,現在國民黨也不會輕舉妄動, 問題是他們通過了,你不要臉,台灣人民也就不用給你臉了。 翁上人真的沒講錯,她沒修成大法官一致決已經是很客氣了。 自找死路,怪不得人。
大家捫心自問麻 憲法現在都不如美國的一句話 法律背後是武力欸 一堆憨包把順序放反了 所以5
今天最後的扣打: 那我也反過來問,失控的司法怪獸放出籠子吃人,誰能控制? 不要說沒有,憲判八就是司法怪獸出籠吃台灣人民性命的判決。 面對大法官自為立法、侵犯立法權的行為,我倒想問問那些擁護大法官的人, 你們怎麼應付大法官失控的問題?2
我本來也看不懂什麼叫侵害立法權, 但是把憲法第80條, 及講到耳朵快爛掉的「法律保留原則」拿出來看, 就發現: 啊不是法律保留->立法院/國會 權限的東西, 怎麼變成大法官決定了怎樣才能判死刑?X
推 hosen: 整部憲訴法都違憲,根本不應該常設憲法法114.137.249.234 10/09 16:32 → hosen: 庭114.137.249.234 10/09 16:32 → hosen: 大法官只有權審理解散政黨跟彈劾總統案,114.137.249.234 10/09 16:33 → hosen: 哪有什麼都給你管的事114.137.249.234 10/09 16:33 → hosen: 把憲法解釋權擴張到所有判決,所有法律解114.137.249.234 10/09 16:35X
對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大法官只有在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需要組成憲法法庭,如果 是一般的法律解釋及違憲宣告不需要以憲法法庭方式為之,而憲法訴訟法是規範憲法法庭
哥啊, 你引的年代也太久了吧, 那個時候, 蔣光頭說了算吧, 還有大理院、院解字呢。 從立法院立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後, 就出了n 號解釋, 這就已經是司法慣例了。1X
憲法增修條文看一下好嗎?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是什意思,不就是違憲審查權嗎?按照增修 條文的規定就沒有要組成憲法法庭啊,結果你憲訴法規定要以憲法法庭為之,還規定審判2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 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 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X
[問卦] 不受理人民釋憲的司法院聲明:釋憲=憲法立法院法制局8月發佈報告,指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亦不能取代現行成文憲法 ,且無法限制未來國會立法形成自由,其合理之理解應僅係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原則。 司法院對此發佈聲明了,認為大法官解釋文等同憲法 引:![[問卦] 不受理人民釋憲的司法院聲明:釋憲=憲法 [問卦] 不受理人民釋憲的司法院聲明:釋憲=憲法](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15
[討論] 本次死刑釋憲案的來由是人民聲請釋憲好像很多人認為本次死刑釋憲案是民進黨要強推廢死 查了一下發覺並不是這麼一回事,至少不是這麼簡單粗暴的歸因 我全無法律背景,以下只是非常簡化地整理來龍去脈: 有關大法官職權的行使,從1993年起是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作為法源依據 主要內容大致包含:![[討論] 本次死刑釋憲案的來由是人民聲請釋憲 [討論] 本次死刑釋憲案的來由是人民聲請釋憲](https://cons.judicial.gov.tw/assets/images/Icon-share2.png)
14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https://legal.judicial.gov.tw/fblogo.png)
8
[討論] 藍白想修憲法訴訟法大法官人數癱瘓憲法庭沒意外, 康乃爾之恥寫的法條被判違憲,笑死。 違憲法學博士丟臉的程度不亞於 背不出九九乘法表的數學博士。 再來翁上人提案的憲法訴訟法,X
[問卦] 憲法訴訟法根本違憲吧!?憲法本文: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7
[黑特] 蔡宗珍教授打臉蔡宗珍大法官2003年 蔡宗珍教授 「憲法第八二條係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嚴格來說,除組織性事項外 ,憲法並未明文授權立法者得就司法權運作上之其他事項以法律規定。......至於司法權 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法官釋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 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此既未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5
Re: [問卦] 暫停法律是什麼意思 ?暫停法律就是暫時處分之裁定 憲法法庭有權暫時凍結法律條文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3條之1 「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4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考法】![[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https://i.imgur.com/uwNbf8U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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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憲法法庭被癱瘓多久了?不是, 胡說八道,就懶得回了. 我引這個標題, 就說一下我的發現, 歡迎法學挑戰: 其實, 憲法訴訟法,整部法律違憲!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 憲法法庭只在二個事項成立:
Re: [黑特] 大法官可以說憲訴法違憲嗎?可以,而且類似問題有相關前例,嚴格說來我是認為藍白最好祈禱大法官會主動做這件事。 不然他們很快會發現一個很基本的事情:憲法法庭不是只有制衡立法權而已 有的,臺灣的大法官確實曾針對與大法官本身相關的法律進行釋憲,這種情況並不罕見。大法官的解釋權包括審查與憲法相關的法律,甚至針對影響大法官自身權限、資格或任期的法律也有釋憲的經驗。 典型案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 釋字第85號解釋(19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