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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憲法法庭還有存在必要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憲法法庭還有存在必要嗎?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X 推:3 噓:6 →:44

笑死!法盲還要在這邊自曝其短?真是自不量力

就跟你說憲法訴訟法規定大法官要以憲法法庭方式進行違憲審查是違憲還聽不懂?

明明增修條文第五條四項就講得哪麼清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大法官只有在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才需要組成憲法法庭,一般

的違憲審查權不需要,結果你立法院居然逾越憲法,連違憲審查都要組成憲法法庭,還規

定員額下限,明顯的違背憲法而無效好嗎?

更別釋字530講的那麼清楚


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
術性事項為規定;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所許。


你是聽不懂,一直鬼打牆?

更別提蔡宗珍大法官自己說的:

「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法官釋
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此既未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法律內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憲法僅授權立法院就司法組織事項而為制定,沒有授權立法院就大法官釋憲權範圍的界定

,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進行法律制定,就算制訂也沒有拘束力,你還在跳針什麼?


至於你扯釋字371更好笑了,不知道此號解釋乃針對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而為解釋,


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其中就說到各級法院對於違憲法律得暫停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以維護憲法規範體系,所

以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對於各級法院聲請憲法解釋的限制明顯違背憲法而無效,就直接打臉

你憲法訴訟法有拘束大法官釋憲的效力,你居然還敢拿來做為主張,真是關公門前耍大刀

、孔夫子門前賣文章,一點都不害臊啊!


我真佩服你們這些藍白法盲的自我感覺良好,對於你根本不熟悉的專業事項還可在此愾

愾而談,一點都不覺得心虛,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





※ 引述《finhisky (finhisky)》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更別提在憲法訴訟法出來之前,大法官一直都是依照自己訂定的法律來審理憲法解釋

: : ,什麼時候淪到立法院來說嘴了?
: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 【法規沿革】
: :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大法官會議第一次通過
: 憲法訴訟法出來之前,大法官一直都是依照自己訂定的法律來審理
: 對啊
: 不過那是之前,現在是之後啊
: 請問要 拿明朝的劍 斬誰?
: 不讀書,不要在這邊耍寶好嗎
: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01301 號令修
: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95 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 (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新名稱:憲法訴訟法)
: 108年是民進黨執政
: 當時司法院也樂見立法院修訂憲法訴訟法
: 現在民進黨、司法院有什麼資格靠夭
: 何況
: 大法官會議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就一定合法合憲嗎
: 釋字第371號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

: 用。
: 後來的大法官也說過之前的大法官通過的審理案件法有問題,停止適用
: 所以大法官一直都是依照自己訂定的法律來審理憲法解釋案又怎樣
: 錯的事情做久了不就代表是對的
: 不要一直跳針之前
: 活在過去好嗎
: 已經32:0了
: 還在大罷免大成宮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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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60.24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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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0:47:58

v40316 10/10 00:51這個博士生怎麼又復活了

v40316 10/10 00:51講自己是博士會不會心虛?

我台大法研啦!你哪位?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0:52:26

finhisky 10/10 00:53又開始問A答B了 笑死

笑死!法盲還在跳針?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居然不知道法律牴觸憲法無效嗎? 還敢大言不慚地拿法律位的憲訴法去跟憲法規範比較,一點法律基本常識都沒有,可憐喔 !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0:56:12

finhisky 10/10 00:54你PO的跟我PO的無關,引用我文章幹嘛 XD

就說你的說法明顯違憲聽不懂?

v40316 10/10 00:55不說台大土木博囉?

pandp 10/10 00:56台大法律教授兼大法官蔡宗珍都不懂這題

同時蔡宗珍也表示「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法官釋 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此既未 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法律內 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0:57:50

pandp 10/10 00:58畢竟2025的蔡宗珍大法官變弱了,變得不懂

pandp 10/10 00:58憲法了

pandp 10/10 00:59這蔡大法官還號稱台大法律教授,真不知道她

pandp 10/10 00:59怎麼敢掛這頭銜

pandp 10/10 01:00她這20年教過的台大法律學生都應該回去重

pandp 10/10 01:00修,台大法律太不專業了

回去念書啦! 【張嘉尹|到奪權之路3.0——從國會獨裁走向民主崩解?(二)】[B 4.4. 回歸司法程序自主權 前面提及,憲法法庭本於其司法權的固有權限,而享有司法程序自主權暨司法審理規則制 定權,在大法官的釋憲歷史上,從行憲開始,一直到1958年立法院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法》之前,大法官依據司法院自行制定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來行使憲法所賦 予的憲法解釋權。雖然在1958年之後,大法官開始適用前揭法律,其後適用 1994年制定 的《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及2019年制定的《憲法訴訟法》,但是這些法律制定與 適用,並不意味著大法官本於司法權的程序自主權因而消失,或是其法律位階低於立法院 制定的程序法規。

對於顯然造成憲法法庭運作困難的程序法律,憲法法庭自可制定審理規則取而代之,以審

理規則來破法律。至於具體方式,如果憲法法庭認同原先《憲法訴訟法》第30條與第43條

規定,可以在審理規則中制定一模一樣的規定,並透過判決或是裁定宣示,審理規則的效

力高於《憲法訴訟法》,與其牴觸之新法因而無效,進而適用原先規定,或是同時適用原

先規定與新的審理規則。

事實上,司法院的程序自主權並不窮盡於以法規形式制定的審理規則(釋字第530號解釋

參照)。在將近75年的大法官釋憲史中,我們可以發現,大法官秉持其司法程序自主權,

在不少大法官解釋中,創造新的程序規則,甚至宣告立法院制定的程序法規違憲,並以大

法官解釋取而代之。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釋字第371號解釋。凡此種種都可以證明,司法程

序自主權並非新的發明,而是自制憲以來,即內在於司法權的固有權限,無論是以規則制

定權的方式,或是直接透過憲法解釋權的方式來行使。

回到釋字第371號解釋,該解釋宣告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與第3項部

分違憲,並以該號解釋的相關內容取而代之。可不要以為被宣告違憲的不是什麼重要條文

。事實上被宣告違憲的是立法院為大法官量身訂作的聲請程序之一,即法官聲請釋憲程序

。該條文限制只有最高法院的法官才可以聲請釋憲,被大法官打臉,並改為各級法院法官

都有此項權限。

為了對抗立法院的違憲立法,為了對抗立法權對於司法權的侵奪,為了職司違憲審查權的 憲法法庭能夠正常運作,無論是立基於憲法權力分立等原則的解釋,還是立基於《憲法訴 訟法》的適用,憲法法庭都有強大的理由,拒絕適用造成其礙滯難行的新法,甚至宣告該 法違憲無效,目前最重要的是憲法法庭的8位大法官,願意勇於承擔守護憲法的責任,將 新修的違憲條文宣告違憲無效。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1:03:58

finhisky 10/10 01:02就跟你說108年民進黨、司法院都OK了

finhisky 10/10 01:02不要再一直以前了

pandp 10/10 01:05你不要再打臉蔡大法官了,台大法律的臉都

pandp 10/10 01:05快被她丟光了

finhisky 10/10 01:08又在跳針,重點根本不在憲法法庭,而是

finhisky 10/10 01:09立法院能否制定憲法訴訟法規定大法官釋

finhisky 10/10 01:09憲時的條件。如果可以的話,就算憲法法

finhisky 10/10 01:10庭那條違憲,so what? 改個方式繞過去就

finhisky 10/10 01:10好啦。

finhisky 10/10 01:11憲法又沒規定,一個大法官就可以釋憲

finhisky 10/10 01:12不要憲法法庭 fine 改成釋憲法庭喔 顆顆

finhisky 10/10 01:13抓不到爭點,一直在枝微末節跳針 可憐

念書犯法啦! 回到釋字第371號解釋,該解釋宣告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與第3項部 分違憲,並以該號解釋的相關內容取而代之。可不要以為被宣告違憲的不是什麼重要條文 。事實上被宣告違憲的是立法院為大法官量身訂作的聲請程序之一,即法官聲請釋憲程序 。該條文限制只有最高法院的法官才可以聲請釋憲,被大法官打臉,並改為各級法院法官 都有此項權限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1:14:52

finhisky 10/10 01:15所以你新增這一段,跟我說的"重點"有屁

finhisky 10/10 01:15關係? 問A答B跳針仔

finhisky 10/10 01:16爭點不做答一直喊有律師執照就能PASS喔

你臉皮很厚呢!

事實上被宣告違憲的是立法院為大法官量身訂作的聲請程序之一

,即法官聲請釋憲程序 。該條文限制只有最高法院的法官才可以聲請釋憲,被大法官打臉,並改為各級法院法官 都有此項權限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1:22:51

finhisky 10/10 01:26繼續跳針啊 爭點是:立法院能否制定憲法

還在鬼打牆?

事實上被宣告違憲的是立法院為大法官量身訂作的聲請程序之一

釋字371就直接打臉你憲訴法有拘束大法官的效力?聽不懂?一直跳針! 還敢拿來當作主張,真是拿石頭砸自己腳都不知道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1:29:17

finhisky 10/10 01:27訴訟法規定大法官釋憲時的條件

finhisky 10/10 01:27^^^^^^^^^^

finhisky 10/10 01:27不是文盲的話,請先看懂問題爭點

finhisky 10/10 01:29一直跳針371,371有說立法院不能立憲訴

finhisky 10/10 01:29法膩

鬼打牆喔!

事實上被宣告違憲的是立法院為大法官量身訂作的聲請程序之一

釋字371就直接打臉你憲訴法有拘束大法官的效力?聽不懂?一直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1:30:54

finhisky 10/10 01:30那就拿掉371啊

finhisky 10/10 01:30不要討論371啊,爭點有寫371嗎

違憲的法律對大法官沒拘束力聽不懂?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1:31:48

finhisky 10/10 01:31聲請程序違憲,不代表整部憲訴法違憲

finhisky 10/10 01:33規定一定人數才能釋憲,沒有違憲 董!?

finhisky 10/10 01:33規定一定人數才能釋憲,哪裡違憲了?

finhisky 10/10 01:33憲法有說1個大法官就可以釋憲嗎

finhisky 10/10 01:34爭點說不過,就問A答B一直跳針371 顆顆

finhisky 10/10 01:35我不該引用371模糊爭點,對不起,那你可

finhisky 10/10 01:35以針對爭點了,不要再跳針了嗎

憲訴法限制大法官審理最低員額違憲,聽不懂,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1:49:58

finhisky 10/10 02:02就說沒有違憲,聽不懂膩,你是大法官嗎

finhisky 10/10 02:02? 大法官沒有說違憲,輪得到你說違憲?

finhisky 10/10 02:02 你哪位啊?

finhisky 10/10 02:04你是不是又要複製貼上蔡宗珍了,他只說

finhisky 10/10 02:04堪疑,堪疑堪疑堪疑,中文看得懂嗎

finhisky 10/10 02:06看得懂中文的人,應該能分辨堪疑不等於

finhisky 10/10 02:06違憲

蔡宗珍大法官說的你也敢嘴?

「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法官釋憲權範圍的界定, 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此既未獲憲法授權或委託 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法律內容之實效性與拘束 力亦堪疑」。

呂太郎、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等4位大法官,在9/19共提「不同意見書」,直言「憲 訴法」若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須立即補正,避免立法院以立法權封鎖大法官職權,掏 空憲法解釋權,使《憲法》最高法位階失效、法律實質凌駕憲法。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0/2025 09:23:44

finhisky 10/10 09:54憲訴法沒有造成不能運作啊,是總統不提

finhisky 10/10 09:54名造成不能運作。 難道總統不提名大法官

finhisky 10/10 09:54,大法官可以自己生出來喔,快去叫總統

finhisky 10/10 09:54提名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