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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封鎖公海違反海洋法,垃圾中共請自重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封鎖公海違反海洋法,垃圾中共請自重作者
fw190a
(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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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可是我去查公海的定義
: 根據1958年的公海公約是指不屬於領海或內水之海域
: 但是後來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則規定沿海國專屬經濟區、領海以及內水以外的海域是
: 公海
: 也就是公海範圍變小了
: 以前是不是領海就是公海
: 現在還要排除經濟海域
: https://i.imgur.com/Yf4r59G.png

: → kuninaka: 你真的很相信中國耶 08/03 21:30: → kuninaka: 台灣海峽當然是公海 08/03 21:30: → kuninaka: 中國說啥你都信,然後國際現實你都不信 08/03 21:30: → kuninaka: 不是公海那美軍國軍在逛街是逛什麼意思的? 08/03 21:31: → kuninaka: 你知道津輕海峽也是公海嗎 08/03 21:31: → kuninaka: 他超窄的 08/03 21:32: → kuninaka: 原本是內海,因為軍事目的改成公海 08/03 21:32: 推 kuninaka: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9138 08/03 21:33我剛剛也看完這連結,所以感覺有趣。
明明連結講得很清楚了,但你好像跟沒看一樣。
引述一段
。。。
順便說一句,在一些文章中,說「國際水域是公海的非正式稱呼」。這種說法並不完全正確。只有在1958年公海條約的定義下,國際水域才是公海的非正式稱呼。在1982年公約中,就有可能產生誤解,以為國際水域只是「經濟專屬區以外的水域」。

我猜想,大概美國正是為了避免這種混淆,於是不用「公海」這個詞,而用「國際水域」,用以描述「可供自由航行的水域」(freely navigable waters)。
。。。

脈絡是這樣,原本的公海(high sea),
在1982年新的公約後被限縮解釋,不包括經濟海域,
但裡面有提到,即使經濟海域也應該適用航行自由。

而美國則是一來沒簽公約,二來以自己注重的部分,
抓出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這個詞,
用來注重表達只要是國際水域的區域,就能自由航行。


公海與國際水域在中文使用中,因為模糊和誤用有互換性,
但是爭論的重點本來在於美國主張的international water,中共想反駁。
(反駁裡面也有很多話術的成分,連結裡面都講了。)
但核心爭論就只是攻擊美國的定義跟公約不一樣,因而不具權威性。
(連結內也以國際法本質是習慣法來駁斥,認為美國用成習慣就有法律意義)

所以標題把他替換成公海,就算翻譯不算錯誤,也是讓討論徹底失焦。
所以才會有回頭重新查公海定義並產生疑惑的問題。
因為公約確實不支持公海(high sea)包括經濟海域。
這就回到中共一開始想宣傳誘導的思路。


: → kuninaka: 你是不是還不知道中國只會說對他有利的東西 08/03 21:34: → kuninaka: 還沒畢業喔 08/03 21:34: 推 kuninaka: 現在討論海洋法,多指《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 08/03 21:38: → kuninaka: 約),但不可忽視在此公約之前還有「1958年四大公約」, 08/03 21:38: → kuninaka: 即《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大陸棚公約》 08/03 21:38: → kuninaka: 、和《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1982年公約」生 08/03 21:38: → kuninaka: 效後,「四大公約」與之相牴觸的部分可以視為失效,但「 08/03 21:38: → kuninaka: 四大公約」並沒有失效。 08/03 21:38你自己引述連結這段,可不可以看一下後文。
不知道的會以為你用這段,能證明什麼有助於討論的東西,
然而沒有。

。。。
但「四大公約」並沒有失效。

根據公約,一國領海基線以內為內水,領海基線外推(最多)12海浬是領海,再外推12海浬是毗連區、領海基線外推最多200海浬是經濟專屬區。台灣海峽最窄處為70海浬,最寬處為220海浬。因此,即便認為海峽兩岸都是中國,那台灣海峽的最窄處也至少有46海浬,位於領海之外(70-2x12=46),至少有22海浬(70-2x24=22)處於領海與毗連區之外。

很顯然,在公約下,台灣海峽內水域的國際法地位有四種: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還有一小部分水域位於領海基線內,屬於內水。

在這個意義上,中國外交部表述的第一句,即把台灣海峽水域分為「內水、領海、毗連區和經濟專屬區」的說法是正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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