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稅務單位如何判定房子是否是自住?
的確不太符合,沒有連續居住滿六年...
他們查水表就知道了。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房地」,須符合: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我是不動產經紀人,上個月國稅局才授課。)
※ 引述《xueandy (魚兒亦雲)》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因先生和我從去年底離開台灣出境工作,今年底想出售我們唯一住房(購: 入時間即將滿6年,實際居住時間約4年10個月,無出租,今年有回台會在家短住幾天)。: 但是被代書告知有可能在稅務審查的時候調到我們的出境紀錄而被判定為非自住。想請教: 有相關經驗的鄉親們,是否有遇到過類似情況?最終結果是怎麼樣的?
: 小妹先謝過大家的不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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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有說連續的定義嗎?
稅法很多都沒定義清楚才有達到業績輕輕放過或著協
商繳納,真的訂很嚴,諸位任職的公司與個人稅負只
有被課死的份
哪還有拿到補說跟函文,在那邊放軟求饒的情形
這沒意義,你自住條件只能用一次
如果經手買賣很多筆,還要為了符合條件搞東搞西,
不划算
連續居住的定義很謎 如果沒有每天都在住宅內過夜算嗎
? 長期出差或是跑船的屋主 算不算自住?
可參考臺北國稅局對外僑居住者的定義:同一課稅年度內
課上了一半 其實有講跟沒講一樣
可參考臺北國稅局對外僑居住者的定義:同一課稅年度內在
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推認真回。我自己把六年記成五年了...
所以原原po第六年應該無法認列
那個183天是針對在國內無住所的人,要怎麼去認定是否符合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定義,跟所得稅法第4-5條連續
居住滿六年的解釋無關,沒辦法這樣比附援引
因為所得稅法4-5第1項的前提本來就是在國內有戶籍
那設有戶籍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
滿31天;或1天以上未滿31天但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
國境內的話可以算境內居住者
查了一下,所得稅法對居住的認定是
1.課稅年度內住超過一個月
2.課稅年度年住超過一天但小於31天,
而生活經濟重心仍在台灣。
以原原Po的狀況應該是符合居住的條件,
但居住時間不夠長吧。
我也只是查查,若有錯還請指正。
國稅局肯定從嚴解釋的,它就最大支的「創法」慣犯
所得稅法為了課稅所以把「居住」定很寬,也可以為了課稅把
「實際居住」定很嚴。
不過以原原Po的例子,寬鬆的定義其實比較有利。
不然用183天的標準去看,
只要有出差半年他就沒有「連續居住」的可能了。
獨家/出國2年「被除籍」大叔賣自用公寓 被追稅繳5年稅
金
只要你戶籍沒被強制遷出就可以
原原po代書講那個有點不知道該怎麼說
國稅局就是看你戶籍有沒有斷而已
不然每個有出國的都不符合所謂連續居住不是嗎
不用跟低端計較吧,當然也無法跟特高端逃稅的比
你這個是是否能使用10%+400萬免稅額規定吧
該更新法條了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
用認定標準)113年7/1施行 自住永遠要注意稅局會刁的
是“實質”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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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自用宅重購退稅 國稅局嚴查 2大查核重點我覺得下心得前還是去看一下這個案子的訴願跟法院判例 新聞給的資訊不足,容易誤解 先講結論: 新聞當事人是因為本來就不符退稅條件, 事主申請訴願後,為了進行調查,20
[請益] 自住滿六年後遷出 是否符合房地合一 400萬免稅額想請教各位大大: 不好意思,時間只是舉例,我修正成111年開始比較適合閱讀。 假設屋主從111/1/1遷入戶籍連續住滿六年,117/01/02遷出戶籍 打算在120/01/01賣掉,111/01/01~120/01/01無出租都是自住 但117年已遷出戶籍,111年~120年也是自住,這樣有符合房稅合一400萬免稅額嗎?11
Re: [心得] 重購退稅 實戰分享我來做些小補充好了: ※ 引述《rabinson (何時無事一身輕?)》之銘言: : 標題: [心得] 重購退稅 實戰分享 : 時間: Sat Oct 1 13:38:43 2022 :4
Re: [請益] 重購退稅設籍問題覺得是新聞內容條件列的不夠清楚, 容易讓觀者混淆 0_0a 先整理出關於房地合一的兩項自用優惠: ●自用住宅400萬免稅額,超過400萬部分以10%稅率計算。 (一)個人or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3
Re: [請益] 2年內重購退稅 問題賣屋主要繳兩筆稅: 1.土地增值稅 2.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或 房地合一稅(新制) 就重購退稅部分 土地增值稅:3
[請益] 房地合一稅 新成員小弟於2021年8月,以結婚身份購入,並且遷入戶籍,適用自住稅率。 2023年10月大寶出生,遷入戶籍。 明年有換屋需求。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3個要件者,新台幣4 00萬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2
[請益] 自住房地優惠稅率107年10月1號購入,請問是不是今年113年10月1號以後賣出就有符合免稅400萬及自住10 % 麻煩板上大大幫忙解答謝謝 PS.有連續設籍有居住事實 配偶及子女沒使用過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1
[請益] 乙工住宅適用400萬免稅額嗎最近長輩有一間工業宅要處理,目前來看下列三條都是有符合的,但是似乎並未要求是否為住字樣,想請教這種工業宅是否適用免稅額400萬?謝謝大家解惑!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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