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都更車位分配問題
各位先進好,
家中長輩有棟都更房, 目前已經完工, 進入找補的階段 (北部的上市建商)
走得是權立變換+合建私約的方式
關於車位分配的條文如下:
按甲方(地主)分得房地總銷坪佔全案總銷坪 (不含捐贈獎勵銷坪)之比例
, 乘以實設總車位數(不含捐贈獎勵車位) 計算甲方可分配車位
(實設車位以主管機關核定通過為準)
甲方可分配車位= ( 甲方分配銷坪/全案銷坪(不含捐贈獎勵銷坪) )x 實設車位數
這個都更案有約 10% 的捐贈獎勵容積, 核定的實設車位數假設是 100 個
建商給的找補試算表上說明 實設車位數內有 100x10%=10 是由捐贈獎勵而取得
地主不能參與分配, 故公式上的實設車位數只能用 90 去代
1. 建商的邏輯是要照各自產權(地坪) 產生的容積比例去分配
而建商的容積內包含因捐贈獎勵而多取得的 10% 容積
長輩想法是地下車位不計入容積計算,可以建幾個車位和取得容積無關
不會因為建商沒捐贈這10%獎勵容積而讓權變核定數量由100個變成 90 個
故引用容積比例的概念不合理
2. 捐贈獎勵車位是開放外部停車的公共車位, 新的建照已經沒有這種車位了
而都更權利變換核定書上明確寫明 獎勵車位數=0
故照合約, 實設車位數應該就等於 法定車位+增設車位=100
以上, 希望能請教版上先進的看法
另外 若持續無法和建商達成共識, 後續就是要走訴訟了嗎?
還是有什麼調解或仲裁得機制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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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合約應該就是的說法 法定這位是照坪數來要求的
地下室防空避難空間兼停車場不佔容積 都是可以多蓋
只是建商一般都只蓋到法定低標
合約應該是比較符合建商的說法
只是現在建商都用容積移多蓋銷坪吃地地主持分有點賊
請教大大,建商說法是說能多這10個車位,是因為有捐贈
獎勵容積的關係。請問這有什麼法源依據嗎? 我沒查到
可設車位數的上限和取得容積的關係 只有法定車位數下
限和樓地板面積有關。而此建案核定法定車位約為75個,
其餘25個為增設車位。我的理解是這25個車位不是因為獎
勵容積而取得的。 若地主不能參與分配,反而還要負擔
多出來的車道公設,感覺不太合理阿
移入容積->樓地板增加->法定車位增加
不過他蓋超過法定,那我也看不懂他的說法了
這25個車位建商也可不蓋 若要求蓋了要分地主 是依什麼理由?
原po要小心不要反打自己,若不承認獎勵容積與自設車位有關
,那所有自設車位地主也沒理由拿
回樓上大大,理由是簽訂的合約分配公式寫明 實設車位
數以權利變換核定為主。目前核定的就是法定75+增設25=
100。 而且若建商不多增設這25個車位,那可能地下室從
B4變B3, 公設比變少。地主能分得的室內坪就變大了。
公設比變少,是公設坪減少,室內坪不會改變
您好,都更合約的分配坪數都是包含公設的。我的理解分
配總坪數不變,公設坪變小則室內坪變大。
B4改B3 你家室內不會變 車位不佔容積 你這應該是車道可
以攤到公設的建照 差別只在公設坪會增加
合約如果照銷坪分攤的話 的確有差 他都知道地坪容積比例
應該就照吃容積的主建物來分配比較合理
是的,應該這麼說,因為分配總坪數不變,若公設比變低
則室內坪變大。
專家都說總坪數會減少了,您怎麼確定分配總坪數不變?
回到原問題,您想想,如果您捐贈道路用地拿到捐贈獎勵,結
果半個車位都沒有,您氣不氣
您好,都更合約有分配公式,甲方分配坪數是固定的。總
坪數包含室內坪+大公小公。
捐贈道路反映在地上物容積上,地上建物價值大於捐贈價
值,建商認為有賺頭才會有這樣操作。沒查到因為捐贈取
得容積而能多蓋幾個車位的依據在哪?
事實上建商完全能在不捐贈道路取得容積下,一樣挖到B4
蓋100個車位吧。要多蓋幾個車位只是成本問題而已 @@
現在還有建商願意做都更案喔 真是佛心
是談好可以分配到幾個車位
你認為應該有幾個
一開始不是早就談好了嗎
你想想你家的價值 建商幫你增值了多少 為了這一點點在計
較我覺得蠻好笑的
您好~合約上談好的是分配公式。公式上只寫實設車位數
以權利變換核定為主。
這棟房是長輩的自住房,增值多少其實也只是帳面價值。
但眼前車位找補差異也有個40~50W. 也不算是小錢吧
建商的比較合理喔。法車數量就是用含捐贈獎勵面積的
樓梯板面積計算出來的,所以扣除因為捐贈獎勵面積所
產生的車位當然也是合理的,等比例原則。
另外地下室面積變少不會讓專有(室內)面積增加喔,會
讓權狀面積減少,專有面積固定的情況下,公設比自然會
下降。但損失的還是地主分回去的價值(因為買賣是按
照權狀面積計價)
謝謝大大回覆 我的疑問是樓地板面積對應法定車位的
‘下限’ 還搞不懂建商說的因為獎勵容積而能多蓋10
個車位 (上限多10個?)的邏輯在哪
您好,合約公式計算的應分配坪數就是權狀坪數,包含了
主建雨遮大公小公等合計。這部分大小是固定的。 合約
上倒是沒約定室內坪有多少。謝謝
合約上也有白紙黑字寫(不含捐贈獎勵車位),所以您長輩急於
認定捐贈獎勵車位為0,但停車獎勵車位為0不代表捐贈獎勵車
位為0,兩者法源完全不一樣,因此在法律上您敗訴機率高。在
常理上,大家都是拿房子+車位,結果您說捐地者禁止拿車位,
說得通嗎?
補充說明一點,地上坪分配部分,地主不分配捐贈獎勵容
積。故地主的地坪分配到較少的地上坪+車位。而建商的
地坪分配多10%的地上坪+0車位。似乎沒您敘述的這麼不
合理?
我理解了。建商的想法,因為你們沒有分配到地上的容移容
積,所以依此容移產生的車位自然地主無法分配。但你們要
爭的是地上的容移分配,不是停車位。因為容移讓地主的土
地權狀縮小。但如果你們當初就沒談到容移這塊,那看怎
樣協調吧。
對你來講車位是越多越好 對建商來說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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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的合約應該是談好一個合建比例 用權利變換的數字套用下去的 依照你的敍述 車位你們當初是怎麼談的 跟地面上容積分開談還是合在一起談是重點1
這個問題產生的原因 在於建商多加了(不含捐贈獎勵銷坪) 所以他用必須用90個位子去算才合理 如果改成 甲方可分配車位= ( 甲方分配銷坪/全案銷坪) x 實設車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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