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1樓違建拆除
※ 引述《e89515058 (小威)》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標題實在不知道怎麼下
: 事情大致上是這樣!
: 我家(3F)是3樓的老舊公寓,最近政府要來處理下水道工程
: 所以我家的1樓因為違建(後院)影養下水道的工程所以要求被強制要拆除
: 然後我家3F因為多年前(至少有20-30年)有花了一筆錢弄了4F(也就是頂加)
: 這時1樓的住戶主張屋頂(也就是頂加4F的部分)他有1/3的使用權
: 但是長期以來都是我家在使用
: 所以這次政府強制拆除1F違建的部分我家必須幫忙出1/3的錢
: 小弟覺得很不合理阿
: 你1樓的違建是你們1樓在使用
: 4樓的頂加都是我家出錢用的
: 現在你家一樓違建要拆掉要我們完全沒使用過的3樓住戶出錢??
: 想請問各位這到底合不合理 是不是有相關法規
: 請教各位廣通神大的大大們了!!
1樓違建假設合法屬於約定專用部分
是有法條可以用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
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
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
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
法條也寫得很清楚,涉及公共溝渠修繕
補助費用可以跟政府申請
合法的建物或土地因為修繕被使用,一定有補助
非法的也就是違建,通常看情況
有些地方政府為了息事寧人,也可能加減補助一點
總之1F的違建部分拆除是政府跟他的事情,叫他找政府要錢
不過4F的違建部分就比較有趣
但那是另一個問題,兩個問題是分開獨立的
需要詳細了解才能判斷4F被拆的可能性
但既然你也不怕被拆的話,那就真的沒甚麼好怕的
--
了解 感謝大大!
通常都是當初免費代拆時不簽名 現在只好自己花錢拆
或是說政府只代拆 他想復原退縮75公分蓋新牆壁 要花的錢
汙水下水道配合政府或BOT的話 通常拆除不用錢
代拆他也給你亂拆、有包含把你的牆壁補起來嗎
代拆通常不會亂拆 因為包商通常會跟你拉修補新牆壁的生意
我家當初來做的時候….後院只是花園。只有免費幫我們把雜
物清一清而已。還幫鋪了水泥硬地
2
現在違建還能討價還價, 真是奇怪的台灣~ 沒錯,行政命令是說既存違建緩拆, 但一旦上法院走民法(占用共用部分),幾乎都是判拆除, 所以解決方式都是低調再低調,4
違建緩拆831/1前。 緩拆不是合法不拆 有公共安全疑慮照拆 同棟的區分所有權人透過法院,你也是要拆,同棟講話也是要拆 至於不拆不等於合法 作為出租使用是可以要求1/3租金,但還有房子誰蓋問題22
首Po各位大大好 標題實在不知道怎麼下 事情大致上是這樣! 我家(3F)是3樓的老舊公寓,最近政府要來處理下水道工程 所以我家的1樓因為違建(後院)影養下水道的工程所以要求被強制要拆除 然後我家3F因為多年前(至少有20-30年)有花了一筆錢弄了4F(也就是頂加)4
簡言一句:各人造業各人擔! 一樓、四樓專有部分違建的所有權人各為建築物出資興建之人(民法第759條修法理由之 意旨參照)。 因此本件一樓違建被抓要被拆被罰,由一樓負責,跟四樓無關。 只是怕一樓會不爽,對你家四樓違建作出不利的法律行動,搞不好整個社區的違建全被6
Hi 如果你頂加是違建的話, 摸摸鼻子看要不要當好鄰居幫忙, 否則將來穩被搞 如果頂加是合法的, 母親節到了,記得問候一下一樓老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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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電動車充電設備在公寓大廈裝設的難處見到新竹某社區有特斯拉車主裝設充電設備對簿公堂還被判拆除的結果真心擔心會有更多管委會不管三七二十一都不給裝,雖說車主硬幹錯在先,我們是否也應該做些什麼促使修法來讓這問題能夠被更理性的討論. 所以寫了封信寄給高嘉瑜委員,大家還有其他建議嗎? 委員您好, 民常見委員多次為民眾爭取車輛相關權益諸如和泰汽車煞車問題, 油電車電池保固, 電動車國家政策發展, 甚至自己也是用油電車代步.日前賴副總統擔任行政院長時也有宣示希望在2030年時可以達成公車全面電動化, 2040台灣禁售燃油車輛. 面對世界潮流諸如今年歐盟的電動車銷售總量已經超越柴油車等,台灣對電動車相關配套法令實有檢討的必要首先就是充電的問題. 委員應該清楚台灣目前居住環境仍以公寓大廈為主. 是故倘若電動車車主無法在自家公寓大廈裝設充電設備, 對於電動車的推廣將是很大的障礙. 但許多車主向管委會申請充電設備安裝時, 卻常因管委會無謂的擔心, 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處理態度, 而沒辦法針對這議題理性討論. 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規來看, 第六條第四款也沒強制要求管委會對住戶申請管線通過共有區域時如果要予以否決需要有任何理由.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 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如此的過時法規就會造成電動車車主及管委會的對立. 甚至為了裝設充電設備對簿公堂, 破壞社區和諧也無助政府政令推動及環保意識的追求18
Re: [新聞] 正妹購屋孝親成噩夢!房仲保證頂加合法...1年後收預鬧上新聞真的失策 1994年以前的違建幾乎不會被拆, 而是可以用列管排拆的名義繼續留存, 尤其本案在1994年被市府列管,根本是一件好事, 證明本違建確實是老的!而不是後來新增的。5
[問卦] 有沒有在台灣守法是白癡的卦???台北市政府針對頂加違建 在柯P任內通過了 如下面新聞所說的 「(民國)83年之前的違建大家都說是所謂的緩拆違建,但是明年開始台北市基本上只要 有任何老舊違建有修繕動作,或是有防災或火災之虞,基本上可以直接報拆,對買方來講5
Re: [請益] 有人成功請管委會 翻修外牆拉皮嗎?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只要外牆剝落砸到人,除了管理委員會會被告以外,區權人也會被告。 看哪天砸到人管委會再來哭 依建築法第99條第1款第2款,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1
Re: [請益] 管委會要求增加一樓車位維護費當然合理 法律明文規定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二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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