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給想打侵害配偶權的你一些參考
原po的文章說
「從判決書看下來
我覺得
只有A的部分法官認為構成侵害配偶」
這段話在判決來說有可能兩種解釋
一種是說姦夫明知自己已婚還跟A交往構成侵害配偶權,沒有特別討論A知不知情
一種是說姦夫跟A都知道姦夫已婚還交往(可能是交往後才得知但沒有馬上斬斷關係),兩人都有侵害配偶權,但原告對A撤回起訴或和解所以只判姦夫賠償
沒看到判決書我確實不知道情況是哪一種,所以我說有可能是第二種,這樣的話A就不會完全無辜,我可沒說死或肯定就是第二種狀況
大概是這樣
--
1吧,那段在講對前夫的判決,而且A早就撤告了,不會
在判決書提吧
畢竟交往是兩個人的行為,有時候論述姦夫的時候也會論述到小三的部分,不一定欸,看 法官的習慣囉
感謝A大說明,謝謝。
還有第三個可能 你不懂法律
你懂法律?別逗我笑了,不管知情與否都侵害配偶權?你連侵權行為主觀要件是什麼都不 懂吧?
侵害配偶權不代表有罪 這是兩回事 好嗎
我有說A有罪嗎?我說告訴主觀不可分只涉及告訴效力及於誰的問題,還遠遠達不到有罪 無罪的判斷,你哪裡看到我說A有罪啊?
我推文也說過 a不管知情與否 他就是已經侵害配偶權
了
你不要旋轉我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42號 上訴人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明知林錦城係有配偶之人而與其相姦,已如前述,從而,上訴人 依侵權行為之規定主張被上訴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無據,不應准 許。 如果照你說的不知情跟姦夫交往依然構成侵害配偶權,那怎麼這個案件不成立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被蒙在鼓裡完全不知情的狀況哪來侵害配偶權的故意或過 失?
但有沒有罪 還要看她知情與否 不知情 就算侵犯配偶
權也不會有罪
拜託 看一下前面大家曾經講過得 一直重複也蠻無趣
的
我真的看不懂你在供三小
更不用說bc 根本就是原po在砲火亂掃 所以我曾說 連b
c都能扯進來 要是a知情 妳覺得他會和解放過a嗎
所以別再拿起訴書來說明什麼 除非上面明白的寫出來
原po根本沒有告刑事啊,哪來的起訴書啊?我說的明明就是法院判決,而且二審定讞,已 經是確定判決了好嗎? 你怎麼連刑事民事都搞不清楚? 不要說懂不懂法律了,你識字嗎?
※ 編輯: ArrancarnNo4 (49.216.173.189 臺灣), 05/08/2020 18:04:51這ID說自己是律師欸...樓上直接說他不懂法律感覺挺
妙的XD
這板律師有好幾個,也有回推文,4樓覺得他們有證照
但不見得專業XDDD
他自己連侵權行為主觀要件都搞不清楚在那邊講什麼不知情一樣構成侵害配偶權,大概就 是看過幾集健康醫學節目就可以說台大醫院的醫師不專業的等級吧
太流於情緒化了吧 是怎麼了......@@
我是說J大
我還看過百科全書 十萬個為什麼
耍嘴皮誰都會啦,你先解釋解釋被蒙在鼓裡不知情的狀況下怎麼符合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 ?難道要說A沒有看姦夫的身分證是過失嗎? 你的見解等於把184升級成無過失責任,太厲害了
所以我真的不懂 你的案例是要證明什麼 不就是無法舉
證知情嗎 這樣有什麼問題
你自己說
我推文也說過 a不管知情與否 他就是已經侵害配偶權
了
你說不知情一樣侵害配偶權,判決說不知情不構成侵害配偶權,你看不出來你的問題嗎?
就因為不知情 所以不允許 這是在知情這件事上 沒錯
吧
不是因為她有沒有侵害配偶權 所以不罰 所以你要證
明什麼
好喔我確定你連判決都看不懂了,可憐哪 侵權行為基本要件 行為人有侵害行為、被侵害人有權利受損、行為與損害具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 或過失,以上四個缺一不可 只要少一個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不知情大部分就沒有故意或過失,自然不構成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基本概念你不懂你要先講
※ 編輯: ArrancarnNo4 (49.216.173.189 臺灣), 05/08/2020 18:18:32推你好有耐心
我懂你想說什麼了 你意思是說就算通姦 但不知情 算
是不侵害 所以妳覺得我是把兩個部分分開別
說 對吧
看前後文當然是1阿
律師當久了我實在不敢說當然是怎樣,因為我以為的當然被法院打臉太多次了,所以我說 有可能有兩種狀況,真心不騙
你認為就是看最後結果 沒有就是沒侵犯
不是我認為,而是任何一本民事教科書都會這樣說
因為他後面講B,C都沒用
援交妹肯定不知情吧? 沒用當然是指對先生沒用
所以反推回去, 指的就是你的狀況1了
為啥有人民事刑事都糊在一起,頭痛
我覺得你是在找麻煩了 你明知道我講的侵權是指那個
部分 我分開來解釋 你拿名詞跟我玩 的確是可憐啊
去看看陳綺貞案件吧 你的同行解釋方式 很多也是如
此 原來他們也不懂 嗯 超棒的
你找同行道長的解釋來給我看,我慢慢告訴你你錯在哪,我可以確定一定是你誤解同道的 意思,構成要件都搞不懂你好意思講話那麼大聲我也是笑笑的啦
再來回頭看判決 你引用的那句話 法官認為的那句話
所以呢 證明已經侵權的話 照你的話來說 所有要件
都要符合 不是嗎
沒有故意過失就不會有184侵權行為,懂嗎?所以沒有故意過失的話就算你跟有夫之婦上 床生子在法律上也不會說 「喔,你的行為其實已經侵害配偶權了,只是沒有故意過失所以不用賠。」 而是 「因為沒有故意過失所以不構成侵害配偶權,自然也不用賠。」 故意過失不是侵權成立後討論要不要賠償的要件,而是侵權成立與否的先決要件 小三沒有故意過失,等於小三沒有侵害配偶權
我同意你說的,但這樣就變成原PO的敘事能力或目的...
感謝這篇回文推文,確認我的邏輯還在
不會喔 我很虛心求教的 從要有個理解 不然以後繼續
可憐怎麼辦
好好笑 有人一直把不知情跟過失混淆 過失的白話文是
不小心的意思好嗎 不小心就不代表不知道 連字都看
不懂
以免你浪費時間找 我隨便找一篇上來 麻煩你教導
122709464806450
如果真如陳綺貞所言,事前完全不知道林男已婚,即
使客觀上有熱吻的行為,依然可能因為主觀上沒有故意
過失,而不用負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責任。
既然如你說的 應該要全部符合 反之就不能說侵權
即便補充說不知情 都不能這樣用
那這段話最後那部分怎麼解釋
不該寫不用負侵權責任 而是寫根本沒侵權責任
我就知道你看不懂...巴毛都寫得這麼白話了你還能看不懂我也是無奈 主觀要件跟客觀要件,既然是要件,就表示缺一不可 算了我找個判決教你,稍等
說有「侵害配偶權」但如果在侵害的前提:故意或過
失都未達,那就不算侵害。
這點我懂 我說的是 他說我分開寫不對
而這篇不也是這樣寫 不是嗎
主觀客觀要件缺一不可 不用說了 我懂
你現在說的 是客觀要件符合時 不能直接就說侵權
要主觀客觀皆有 才可以說侵犯配偶權 對不對
所以我不就是拿這文章請教你 這位律師也知道 那麼
為何文末他也是這樣寫
另原告雖陳稱兩造離婚登記無效,並向本院提起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存在之訴訟,經本院 以107 年度婚字第223 號案件審理中等語。然兩造於106 年8 月25日至戶政事務所 辦理離婚登記,乃屬事實,是縱使確認兩造間離婚登記無效、婚姻關係仍存續,亦可認 被告與黃郁心基於信賴上揭 離婚登記,進而交往等節,則被告主觀上應無侵害原告配 偶身分法益之故意,自
不構成侵權行為。 不構成侵權行為自然不用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我們律師在寫的時候常常簡化為「無 故意過失故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實際上律師都知道整句話的意思是 「因被告無故意過失,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故不成立侵權行為,因之毋庸負擔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 懂嗎? 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不然18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基本上不存在「成立侵權行為但不用賠 」的狀況
不知情跟無過失中間還是有線的吧~然後從前後文來
看是指老公不是對方?
而我前面寫 兩者確定有通姦 (別再扯刑法 這只是比
較好敘述 )那麼客觀條件符合了 我寫說她確定侵犯配
偶權 妳說我寫的不對 那麼和這篇有什麼差異
客觀要件符合只是一個事實狀態的描述而已,法律上有沒有侵害權利要等主觀客觀都符合 才能論定 只有門外漢才會說客觀上你有侵權行為,但因為主觀上無故意過失所以不用賠 再講下去板友的阿嬤都要懂了你還不懂?
寫的的確是指原po老公啊
回到原文 他說兩種情況 簡化來說 第一種是法官沒寫
第二種是不寫 因為已經撤告 對吧
所以你現在是說律師通常都會簡化 所以我簡化了 你就
說我可憐的意思嗎 因為我不夠資格
那這樣說我就懂了 我會努力的
你確實不夠格 我們律師的意思是「客觀上有外遇行為、有損害結果、外遇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但主觀上無故意所以不構成侵權,因此不用賠」 你卻是認為客觀上有侵害配偶權,但無主觀所以不用賠,你這不是等於「客觀上有外遇行 為、有損害結果、外遇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就成立侵權行為」,然後把主觀要 件當成「賠償與否的要件」嗎? 看起來很像,但邏輯上你的簡化跟我們的簡化根本天南地北
※ 編輯: ArrancarnNo4 (49.216.173.189 臺灣), 05/08/2020 18:54:50推A網友耐心過人
簡化跟不懂所以講錯應該是不一樣的耶
不多說 你說的我和你們不同的部分 再回頭看原文最
後那幾句
妳說我把主觀要件當作賠償要件 我先不說什麼 還是
那段話
你理解能力有問題我說再多也沒用,板友都看出來了你看不出來我也沒辦法
※ 編輯: ArrancarnNo4 (49.216.173.189 臺灣), 05/08/2020 19:01:32至於你怎麼理解 我怎麼會認為那是賠償要件 而不是認
為那是成立條件 其實你一直在著重字句 你認為沒有
全部符合就不能寫侵權 所以我寫了 就是你說的 結果
不是我認為 而是法規就是這樣,教科書跟判決也都這麼寫,根本就不是我認不認為的問題
其它律師寫的 妳說你們在簡化 你們都知道 shrug
我還自己回頭去看 什麼時候寫賠償與否的判斷 嗯 好
棒
一知半解真可怕啊 你po的文巴毛說 所以的確很有可能侵害到元配的配偶權 她可沒說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吧?
的確“可能”侵害 是因為他能直接寫對 我就是確定
嗎
她的意思是客觀要件看起來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主觀不符合,就不構成侵權行為, 自然也不用賠 你隨便找個律師來看都會是這樣解釋 你到底有什麼資格質疑別人懂不懂法律啊?
※ 編輯: ArrancarnNo4 (49.216.173.189 臺灣), 05/08/2020 19:09:07我寫已經 是確定原文已經有事實 還是你要教我 法律
上用詞
已經侵害 不包含在可能侵害的範圍內
天啊真是辛苦原po了!
說真的 比怎麼更精確的使用法律文字 你的確專業 我
的確可憐 希望你除了文字 在判斷事實上也可以如此
那我真的不介意可憐啊
有沒有侵權行為是法律上價值判斷,跟事實無關,事實是中立的,就只是姦夫跟小三上床 了而已,你到底在胡扯什麼呢?
※ 編輯: ArrancarnNo4 (49.216.173.189 臺灣), 05/08/2020 19:13:02........我想法律人的用詞還是有固定定義,生活用語
就不一定定義相同
辛苦了
整串看下來再往前看這一句(抱歉我笑了) https://i
.imgur.com/0pmyQCH.jpg
門外漢一句話就看出來是不是?
不要再打了!!只是個
推耐心過人,我真的考慮叫我阿嬤來看了
樓上XDDD
律師的訴狀要算錢的 請問這篇值多少?
我當做功德,免費 是說我們律師最討厭對造沒請律師在那邊胡扯一些自以為的法律見解 因為要反駁這些鬼扯可能還要翻教科書給他看,打官司已經夠累了還免費提供教學 冰抖啦
※ 編輯: ArrancarnNo4 (49.216.173.189 臺灣), 05/08/2020 19:23:11你人真好,推一個
某人真的厲害,可以一直寫一些沒有邏輯內容又落落
長的文章
A大真的好有耐性講解又清除有邏輯!推一個!
清楚有邏輯啦,可惡錯字!
身為一個律師 浪費時間在他身上討論主客觀要件 = =
從五點回他到七點,拿去給客戶諮詢我都賺一萬二回來了了...
※ 編輯: ArrancarnNo4 (49.216.173.189 臺灣), 05/08/2020 19:49:09你好偉大XDDDDD
功德無量 我漲知識啦!我還真的完全不知道非故意過
失不構成侵權 推專業!
鬼擋牆可以擋這麼久,辛苦A大了!
真有耐心回覆.....光告訴不可分要解釋到懂可能就要
花一堆時間了XD
前幾天我還看到有人說司馬遷不一定懂本紀寫法,
律師被嗆不懂法律還好啦XDD
推A大,跟Apple大都是很有耐心解釋的律師
你不是律師吧!這種諄諄教誨的耐心根本是為人師表
等級……
都是師,不要分這麼細
謝謝律師分享功德無量,再這樣下去搞不好連法官都跑
出來了......
把法律基本原理規則硬拗成自己以為的形狀,這我真的看不下去,應該是我雞婆
※ 編輯: ArrancarnNo4 (49.216.173.189 臺灣), 05/08/2020 21:22:43真是太有耐心了
你人真好推耐心!
推原po耐心,真的是阿嬤都看懂了XDDD
腦補
公堂之上不能假設一下?
只看推文只能說你無敵有耐心,我對我的當事人都不
見得像你對某些完全不懂法律只按照自己想法解釋的
網友這麼熱情...哈哈哈
這樓好溫馨法律小學堂
推一下功德律師
不用再腦補了...元配都說A不知情的 舊文早就說過了
她老公是一個以單身名義去把妹的慣犯
好啦知道了
※ 編輯: ArrancarnNo4 (49.216.173.189 臺灣), 05/09/2020 03:58:49律師挺幽默的,讚
推個,整串好解壓而且漲知識啊!
推功德耐心好律師
只是逛婚姻版到現在,我很認真覺得自己是不是該繼
續充實法律知識,真的超多東西超重要但完全搞不清
楚
已收藏,再次感謝A大,謝謝。
那個誰連閱讀測驗都不及格,不要跟他認真啦XDDD
推A大耐心 我對我的當事人都沒這麼有耐心了
這串釣出好多律師XD
看得懂A大的耐心說明卻看不懂Jet大的跳針,還好不是
我有問題(?
再回下去就要給諮詢費了啦,真有耐心的回跳針呢
對委託人沒耐心? 難怪qq生意不好 只好到板上當訟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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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剛睡我眠卻過了,來做個雞婆的比較表。 表中我盡量不帶入個人主觀色彩,但因為我真的很想對某些推文與回文說聲哈囉,所以我 的嘗試可能會失敗吧,對此我也無奈,若有不足先說抱歉。 圖一 兩位當事人比較表爆
我是原po 對於留言的鼓勵與批評我都一律謝謝 造成言論戰我真的感到很抱歉 但有幾點我要重申一下 1. 會發這篇文章是因為當初我也是都在版上尋求幫助,很多人幫助我、給我鼓勵,也有X
的 : 存 : : 在。 : : B- 援交妹,對,還兩個。 : : C- 先生口頭上的前女友,知道我的身份也知道我懷孕,先生會主動與她聯絡,會看爆
我塵世迷途小律師啦 你知道告訴主觀不可分嗎? 刑事訴訟法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 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所以本案原PO告了老公,在檢察官眼裡她等於同時也對A提告,檢察官也會辦A3
其實每一件婚姻要進入到對簿公堂都是很不堪的事情,不管是刑事或民事,又或者是以後通 姦罪還存不存在?(大法官不日將作出解釋)爾或民事部分未來又將如何審理?然,不管如 何外遇已發生,傷痛就此造成,背叛沒有無辜之分,信任一旦動搖,則臨冬將至。 筆者試圖在本案中提供A女的訴訟處境(雖已結束)一些建議,我想社會在走,渣男仍有, 少女總涉世未深,法律知識要有,固出此文。78
1.A女不一定是社會定義的小三,只能說 #整人大逆轉喔。 2.A女100%能夠證明與男方交往時,自己絕對不知情男方已婚, 就算是跟男方到戶政查詢婚姻狀況,也查不到已婚, 甚至A女要與男方登記都是會成功的。 ----5X
欸欸~ 現在不是要討論這個誰是渣男 誰是小三 誰要賠誰35萬的問題吧? 小孩都生了 快去打撫養費的官司啊 35萬算個毛啊?58
法普一下,若A事先不知對方結婚,民刑事告訴都不會成立。 以上是截圖網站的連結。 我只覺得A很衰,最近BG版也有一篇文章,是不知道對方結婚被騙感情的。46
事實懶人包: (依原PO描述) 1. A女交一個男友,不知情其已婚。 2. 分手後被各種騷擾。 3. 還得知原來前男友結婚了。 4. 被原po告。X
別覺得我躲在推文 以免害人噓不到而感到失落 頭上有光環的我 怎能讓你們失望 信春哥 得永生 噓J大 獲救贖 開始之前 先講個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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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抓包老公外遇!法官罕認「配偶權不存在」前面已經新聞說了 法官是吳佳樺 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 簡單來說 這位法官覺得這件案子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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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好亂!和大嫂親密出遊被告 弟喊冤:她【裁判字號】111,簡上,21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
Re: [新聞] 顛覆!北院法官認「配偶權」不存在 判元→ sendicmimic: 法律上有配偶權這種名詞嗎? 114.47.47.136 12/27 12:27 民法§184前段、195條1.3項都有明確的規範 無論故意或過失 意思就是假設今天阿G濕是跟已婚人妻不小心滑進摩 就算不是故意也沒對人妻老公造成實質上的財產損害依然要賠償 因為他侵害他造的配偶權 但是現在的話就不確定了 大guy4處於量子疊加態 一種有配偶權跟沒配偶權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