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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律師酸蔣不懂法律被打臉 北市府秀合約:不應混淆、以訛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律師酸蔣不懂法律被打臉 北市府秀合約:不應混淆、以訛作者
Lawleit
(我有根懶叫)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4

はい、質問です。

北市府是否真的能否准地上權繼受?

就當你可以好了

在你不同意的同時

合併後的存續公司就沒有繼受這一份合約

那你要去跟誰解約?

原合約早就因為相對人主體消滅而消滅了?


※ 引述《CREA (人間不信)》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 丁上程
: 2025/10/11 12:47
: 律師酸蔣不懂法律被打臉 北市府秀合約:不應混淆、以訛傳訛
:   輝達欲設立總部於北士科T17、18地段,因新壽持有地上權而卡關至今。北
: 市府主張,因「新新併」後,舊的新光人壽已因合併而消滅,因此需先取得北市
: 府同意才可讓新公司承接地上權。不過律師林智群10日質疑,依照《公司法》規
: 定,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受,質疑市長蔣萬安「不是政大法律系的
: 嗎?」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11日重申,市府因合約規定而有換約的同意權,外界
: 不應混淆事實、以訛傳訛。
:   連堂凱表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當初簽訂的合約,其中第4.2.1條明定,如
: 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
: 繼受地上權。若未取得北市府同意,依據第9.1.2.15條規定可以「可歸責於新壽
: 事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
:   連堂凱強調,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
: 空地一片。市府會堅守合約,確保士林科技園區的土地能盡快開發,落實其產業
: 發展的目標。
:   至於針對林智群以《公司法》刻意無端批評北市府一事,連堂凱反駁,他本
: 人也曾是執業律師,法務局同仁也都知悉相關法律,按照契約規定,市府確實有
: 可否的權利,存續公司本應承受該契約義務。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依約審查、個
: 案判斷,絕非橡皮圖章,且盼外界勿以訛傳訛。
:   連堂凱表示,市府與新壽公司間其它案件,如「南港經貿地上權案」完成並
: 已進入營運階段,本府已請新壽公司可依約來文取得本府同意。「南港轉運站BOT
: 案」因該案工程進度落後,請新壽公司向本府說明釐清合併後如何改善工程進
: 度,本府再審酌是否同意。市府就每一獨立案件依約審查,何來政策反覆?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1011001449-260407?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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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roadMEI 10/12 02:05有繼受合約啊 怎會沒繼受

CrossroadMEI 10/12 02:06只是執行這合約裡面的條款之一啊

alan00 10/12 02:06單純想看大場面 否准+假處分

hosen 10/12 02:07公法有寫照公法:我不同意,沒寫的照私法_

hosen 10/12 02:07公司法,跟繼承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