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震驚!任大法官竟不需要條件!
※ 引述《sunny8757 (芙桑)》之銘言:
: 剛剛看到一篇文
: 嗆某個“大法官”連“法官”都沒當過
: 就想起之前大學曾經修過詹森林的課
: 記得詹教授也沒當過法官
: 就去看了一下大法官的資格
: 不看還好,一看不得了
: 第 4 條(已簡化)
: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任法官十五年
: 二、任檢察官十五年
: 三、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
: 四、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八年以上
: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法學研究
: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 前五條都還好
: 最後一條根本形同虛設吧
: 也就是說基本只要皇上願意
: 隨便一個路人都能擔任握有法律最終解釋權的大法官...
: 會不會太離譜了!
看看其中一位似乎從來沒當過法官的大法官
https://i.imgur.com/ocdnidg.jpeg
再看看促轉條例第16條的規定
https://i.imgur.com/kfeeLlN.jpeg
這樣不也是處罰沒有上限?
這樣不也是危害人民自由意志
不也是違憲?
當過促轉條例委員的尤大法官不知道當初有沒有主張這條違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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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砍死老師的都能當228轉型館長了
→
只要價值夠隨便什麼官都能當
→
古代這叫皇權特許,現代叫民主價值,懂屁
推
犯法的都能當立法院黨團總召
推
人家是轉型正義 正義正義正義 笑死
→
都任命自己人不意外阿
→
站著缺就是叫來圍事擦屁股
→
條件:有党證
推
舔狗就能當大法官
爆
首Po剛剛看到一篇文 嗆某個“大法官”連“法官”都沒當過 就想起之前大學曾經修過詹森林的課 記得詹教授也沒當過法官 就去看了一下大法官的資格8
上面三款很好玩的事情是,那三種職業有一定執業年限就會精通憲法? 第一款:如果十五年都是家事法院的法官呢? 第二款:如果檢察官執業十五年都在辦殺人放火的案子呢? 第三款:如果律師執業二十五年都辦打離婚官司呢? 這樣的執業經歷也能夠造就出對憲法深厚的了解?1
看完今天憲法法庭的影片 這個詹森林大法官ㄧ開口 就叫立法院自己刪除總統到立法院報告的法條 要不是看到憲法法庭四個字 我還以為是黑道在廟口圍事喬事情3
沒錯! 民主進步黨人超有格調! 在野或者沒機會修憲的時候成天吹喇叭要如何如何讓我國民主進步 結果真的執政或有機會修憲了 當年我黨臭罵半天的鳥蛋憲法修成啥鳥樣?2
大法官如果以工程師來類比也就是資深工程師而已, 大法官之所以原先受人景仰,是因為代表法律的公正性,並不是因為他有多專業。 要比專業,我國那麼多高科技人才,哪個領域會輸大法官? 也就是高端人才大多流到科技業,領域不同而已, 那如果再進一步論專業,如果資深工程師有了立場,譬如說離職前project故意亂做,X
之前隔壁版才再說 沈伯洋以後最差的可以當到大法官 然後大家相信他可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審案嗎 結果一票綠粉馬上跳針說沈伯洋不夠資格 看起來只要黨願意
爆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85 號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 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64
[討論] 藐視國會罪到底有沒有牽扯到人民?委員傅崐萁等 52 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第 11001056 號) 本院委員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 52 人,有鑑於大法官釋字第 585 號解釋揭示: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 ,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然該號解釋亦強調:「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30
[討論] 到底立法院可不可以作行政罰鍰處分?因為討論白藍聯手強行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 支持方多截取釋字585號解釋來護航國會對人民罰鍰的合法性 特別去找了慕尼黑法學博士李惠宗教授的說法 來佐證不才本人雲慕尼黑鍵盤法學大師的看法 由於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真調會條例)是一項政治爭鬥痕跡頗深的法律24
[討論] 許宗力認為國會調查權搭配罰鍰違憲現任司法院長兼大法官許宗力,以前當過一屆大法官(2003~2011) 早在釋字585號(319真調會條例案)發表過不同意見書19
[問卦] 大家覺得大法官會怎麼釋憲國會法案?之前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85號 就明確表明立法院有調查權可對人民或政府人員都有配合調查義務, 並對違反者可以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那如果大法官想要說這些是違憲有哪些手段? 例如說說反質詢定義太模糊所以違憲嗎?8
[討論] 國會擴權六大違憲懶人包我看很多小草只聽國昌 根本不知道違憲在哪 整理一下 主要參考釋字585 1. 釋字585號理由 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 釋字585說可以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 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 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 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X
Re: [討論] 黃暐瀚: 美國的藐視國會 是送法院裁判!: : 自己不會去看釋字585號跟他的協同意見書喔 : 你可以自己去找出反對意見洗我臉啊 還要當巨嬰是怎麼回事 一樣釋字585號,下面針對真調會的條文進行的個別說明: 十、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 有一說一 特別查了為什麼上次大法官釋憲 是因為319槍擊案真相調查委員會 根據大法官釋憲585號 「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規定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者,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
- 如題,大法官會議曾經三度解釋死刑不違憲 不知道蔡英文提名的這些現任大法官是在堅持什麼鬼? 大法官會議於74年做出釋字第194號解釋,認為煙毒條例立法固嚴,但戡亂時期為肅清煙 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的必要而制定,並無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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