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暐瀚: 美國的藐視國會 是送法院裁判!
: → moonlind: 貼完整篇 下面切掉是什麼不敢讓我看? 111.255.250.224 05/27 11:01:
: 自己不會去看釋字585號跟他的協同意見書喔
: 你可以自己去找出反對意見洗我臉啊 還要當巨嬰是怎麼回事
一樣釋字585號,下面針對真調會的條文進行的個別說明:
十、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規定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者,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
14
十一、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15
十二、同條例第八條第八項後段規定「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本會或本會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
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係指上開人員若因受調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由檢察機關依法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而言;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修正。
你前面截的,"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說的是因為,當初立法院還打算"限制出境",所以才裁示說只能用罰鍰。
結果第十、十一項也說了,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者,"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
--
那條法律可以違反人民基本權利的?
我好像不記得中華民國法律有那條可以
違反人民基本權利的
釋憲原文就這樣 你問立法院幹嘛端出這種
爛貨送釋憲
下次送釋憲的藍白版本 是不是一樣也爛?
他那條違反人民基本權利?
你說說看啊
你問我幹嘛?寫這個釋字585號的是我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林永謀 大法官 王和雄 謝在全 賴英照 余雪明 曾有田 廖義男 楊仁壽 徐璧湖 彭鳳至 林子儀 許宗力 許玉秀
罰鍰影響啥基本權利???
爛貨不就柯建銘?
你是說罰緩違反基本權利?
原來在你的認知中開罰單是違反基本權
利喔
不是阿 你亂扯阿 那為何不能罰鍰?
行政罰影響啥基本權利 你鬼扯?
那你罰鍰的正當法律程序在哪裡?
不是有罰錢就是違反基本權利欸,大哥
你十二更認證送法院審判是對的耶
主席決定嗎?
刑法送法院審判 十二寫的是刑法
那你要說明他那點違反法律正當程序啊
主席決定
我當然知道寫刑法 你這條不就認證
刑法送法院合憲
你是聽證法裡面那條罰緩吧,ok這條那
點違反法律正當程序?
你好像不知道法律正當程序是什麼
我一法盲試著解釋吧,譬如無罪推定原
則,他是一種概念
惟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
‘’主席決定‘’,這不是法律正當性
,這跟那有個屁關聯
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
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
你要說明那條法律違反了那個法律正當
性
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大法官指的是這個 懂?
這個才叫解釋 ok 嗎
現在不就在立法修破洞
可以罰鍰是585認證的
除非你又找理由出解釋文推翻
所以到底那條法律違反了那個法律正當
性啊
說出來啊
國民黨對釋字585的反應是黨主席連
戰馬上跑去中共那邊出訪
按照釋字585說的,國昌和小草整天靠
北說要查的那些案子是一件都不能查
的
80
首Po快笑屎惹 黃暐瀚廣播又說太多實話 被小草噴爆 黃暐瀚直接在留言區說美國的藐視國會是送法院裁判 決定你有沒有藐視 台灣是立院決定! 小草持續崩潰亂噴中67
還真一堆藍白粉(裝)不懂 現在二讀的跟美國版的差別 美國 藐視國會 -> 國會移送法院 -> 法院審判 -> 裁罰 (繳錢X
幹 為什麼都要三讀了 「聽證會」跟「蔑視國會」還他媽有人混在一起打組合拳 「聽證會」限定對象是民間人士 隱瞞或虛偽陳述、拒絕調查的行為認定 採取的是主席及委員們的決議2
雖然看起來行政罰緩比較輕,但是實務上在應該對民眾比較麻煩 行政罰緩的救濟手段是行政法院,所以一般行政機關就很容易會裁罰 反正你要申訴就上行政法院 民眾上行政法院救濟成功率也不高,還要自己跑法院 國會移送法院,一般人在檢察官那邊就不起訴的機率很高X
→ yoyoruru: uc500 就說了,公務人員執行行政裁罰時 119.77.141.157 05/27 11:45 → yoyoruru: ,有任何行政瑕疵,裁罰人員會有相關罰 119.77.141.157 05/27 11:45 → yoyoruru: 則,並有相對應的監督裁罰單位執行。 119.77.141.157 05/27 11:45 → yoyoruru: 立法院完全沒有 119.77.141.157 05/27 11:45 其實我蠻想問的X
我完全同意啊,那就請民進黨說出來 我們不只要罰款,我們直接要用刑法來辦 請民進黨宣示 那個官員敢說謊,就抓去關,大家玩大的嘛 我們刑事法還規定一定要請律師喔,沒有律師裁判長會幫你找一個
爆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85 號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 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38
[討論] 黃國昌一直拿訴訟法出來講幹嘛?曾經的民訴新星,駱派大弟子,黃委員國昌,對於訴訟法肯定是很有愛。 但是 草案第 50-2 條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 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這個條文黃國昌幹嘛一直拿訴訟法來類比?這是國會調查權,又不是刑事訴訟。14
Re: [新聞] 指藐視國會罪「霸王條款人人有獎」 林俊? : 那好,晚一點要進行到47、48條表決了,注意看,2300萬人,保證人人有獎,大家都有 機 : 會罰到破產。 : 林俊憲說,藍白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再修正動議第48條第2項:「法人、人民團體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7
[討論] 支持國會藐視法的理由純討論 我有朋友法律專業是支持國會藐視法的 他說這個法案本來就該過 純法條論述 585釋字本身就有給立委調查權行使的權利 本身法案沒什麼問題5
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15 案 口頭報告略以 其中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質9
Re: [新聞] 偵辦中案件 在野修法要求調閱剛好裡面有一段也很符合有關的修法內容 釋字第五八五號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 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惟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課以罰鍰之法律規5
Re: [新聞] 立院二讀新增國會調查權 民眾若拒絕最配只能說 釋字585真的太好用了 真調會當初幾乎一模一樣的條文 大法官判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2
Re: [討論] 官員不能在國會說謊,有何問題?所以你如何判定如何叫說謊了? 又該由誰判定了? 轉移焦點?硬扯GL公司賣菸草?路透社打臉馬文君! 那馬文君這件事算是故意說謊嗎?- 先說,你朋友的法律專業,很不專業 : 他說這個法案本來就該過 純法條論述 : 585釋字本身就有給立委調查權行使的權利 : 本身法案沒什麼問題 : 主要在適合對象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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