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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不禮貌鄉民團:破解綠營話術指控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不禮貌鄉民團:破解綠營話術指控作者
hsnubeast
(藍天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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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ffreyZH (JeffreyZH)》之銘言:
: 裡面行政法院沒判說是容積要給多少,判決只是「駁回」560+樓地板的要求吧?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老天還在跳針監察院啊,你要不要回去看看都市計畫法和地方制度法的規定?
: :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四條規定
: : 第 4 條
: :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 : 。
: : 都市計畫的地方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跟監察院一點關係都沒有,監察院無權代替

: : 市政
: : 府做決定。又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5條一項規定
: :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

: : 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
: : 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 你台北市長就是台北市的代表人,據此公布都市計畫就要依法負責,不能推給監察院
: : 而109年7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6號判決已詳為論述「允建樓地板?
: : 積保障」僅為一次性保障,不能再次適用,主要論點是京華城購物中心已於90年間興
: : 成並營運,其「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所欲保障之權益當認已獲實現……,你京華城

: : 能再次主張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至於容積率就要扣掉你已經捐出的30%,只剩下70%?
: : 再乘以560%,變成392%,所以監察院的糾正案也是錯的, 台北市政府給560%一樣是違?
: : ,而監察院糾正案比沒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一樣可以為適法性與否之認定。
: : 所以檢察官就認為,既然560%是違法,而你們雙方又約定210萬是通過560%的報酬,
具?
: : 對價關係,當然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而這完全是台北市長自己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 : 察院糾正案一點關係都沒有,就別再拿監察院來背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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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輯: JeffreyZH (125.228.52.126 臺灣), 12/29/2024 07:37:13


引述判決後面的文字六.(三)3.
「又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27條規範意旨,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並非不得變更,除應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定期通盤檢討作必要之變更外,如遇有重大事變、災害,或為適應國防、經濟發展需要,或為配合興建重大設施,尚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已如前述,是主管機關依據前揭規定所為之都市計畫變更,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及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第126條第1項規定意旨,本即不生信賴保護問題。查80年計畫發布實施後,因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之容積率計算問題有所爭執,致生監察院對被告提案糾正,被告以監察院審核意見認定原告京華城公司「似」已完成整體開發,且依103年計畫規定,系爭土地之開發方式與強度為「2個分區開發,容積率560%」等情,為避免後續爭議,而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明定系爭土地之各基地容積率為560%,並解除103年計畫所公告修正之分區整體開發規定,於法並無不合。」

所以北市府基於何種原因覺得已完成整體開發,所以只是寫清楚之後就是560%,並且把面積加註這件事刪掉並沒有違法,法院本來就不介入參一腳,北市府以程序來解除公告修正規定並沒有違法。

如果有錯應該是先能證明103年的公告修正是錯誤,才有違法的爭議,但是本次起訴書對於整個開發過程完全沒提到委員會有錯或是委員會不對,560%是違法這件事都不是裁定的爭點,爭點都是容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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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wie 12/29 09:28基準容積改至560%沒問題 爭議一直都在準用

chewie 12/29 09:28都更的20%獎勵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