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檢方當庭逮捕 有其道理
→ IBIZA: 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0號 111.240.211.108 08/31 09:23→ IBIZA: 這是一個例子 自己看看 111.240.211.108 08/31 09:23→ IBIZA: https://i.imgur.com/DIPJkli.png 111.240.211.108 08/31 09:25
本案根本沒有適用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0號空間
首先除了最高法院的見解有拘束下級法院的空間
其他地方法院裁定對其他地方法院的法官根本沒有任何拘束力
台北地方法院根本可以不理他
再者桃園地方法院的案例是該案檢察官於同日下午2 時41分許對被告行權利告知
並確認被告住、居所後,旋將被告交由警方詢問,警方詢問完畢後於同日下午6
時31分許將被告送交檢察官複訊,檢察官則僅行人別訊問告知,即對被告諭知逮
捕 沒有進入實質訊問
但本案被告的律師自己都承認了,是因為廉政署與檢察官的訊問內容都圍繞在政
治獻金,尚未問到京華城案,而如今時間已經很晚了,柯文哲沒辦法接受這樣的
訊問,因而主張拒絕夜間偵訊,這已經不是單純的人別訊問了,而是進入實質訊
問,結果你因為不滿意檢察官訊問內容就要走人,檢察官當場以有串證之虞諭知
逮捕哪裡違法了,根本沒有適用桃園107,聲羈更一,10見解的空間?
如果這樣的主張可以成立,那檢察官以後都不用辦案了,只要被告不滿意檢察官
的訊問內容就可以立馬走人,完全無視於檢察官的偵查指揮權,這是何等荒謬
更別提本案的相對人已經因為違背職務行賄罪而遭收押,而有決定權的公務員還
可以在外面趴趴走,這不是放任串供?
再對照鄭文燦一案高院的見解,KP就是有實質影響力的前地方首長,檢察官以其
有串證之虞聲請諭知逮捕並聲請羈押有何不對?
--
當沒看到
沒有人說有拘束力啊 只是說明逮捕缺乏程序
就是會被判定違法
學習了 等大哥回復看看
講拘束力只是打稻草人而已
至於有沒有進入實質訊問 等結果出來吧
反正結果很快會出來這個不用吵
柯是不給問要回家不是檢方不問直接聲押
不然以後被告移到檢方就說我要回家就必
須放人?
不對吧,照你這樣講檢方不就可以任意
逮捕前地方首長?鄭文燦是還有其他證據
提審駁回了
爆
[討論] 北檢凌晨提供媒體最新聲明本署檢察官31日凌晨對柯文哲訊問過程中,柯文哲表示不願繼續接受訊問,逕欲離開偵查 庭,檢察官曉諭得先行休息後再接受訊問,惟仍遭柯拒絕,經審酌柯涉犯圖利罪嫌重大, 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倘若未完成訊問程序,即任其自由離去,將使案情 晦暗不明、風險驟升而有妨害偵查目的,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當庭諭知逮捕柯, 並告知相關權利、交付逮捕通知書。爆
Re: [新聞] 京華城案還沒問!柯文哲拒夜訊嗆「當庭逮轉載自 法老王-王至德律師 fb 【柯文哲的逮捕】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這件事可能有人霧裡看花,幫大家整理一下,先是8/29柯P被搜索,然後有趣的來了,柯P 是「自願」陪同檢方去廉政署配合調查的,其實柯P如果一開始就拒絕配合的話,那檢察32
Re: [新聞] 逮捕柯文哲、聲押彭振聲 北檢:有事實先講結論 今天的爭議點會在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的「逮捕」 是不是能作為被告拒絕夜間訊問而要拘束人身自由的手段? 首先16
[討論] 鄭文燦2800萬元交保 檢察官不服裁定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昨天起訴鄭文燦等11人 鄭文燦等5名涉案被告偵查中羈押禁見 昨天上午5名被告與卷宗移審桃園地方法院 法官昨晚9時30分開始訊問鄭文燦等5人 今天凌晨法官裁定鄭文燦2800萬元交保X
[黑特] 北檢逮捕理由?本署檢察官31日凌晨對柯文哲訊問過程中,柯文哲表示不願繼續接受訊問,逕欲離開偵查 庭,檢察官曉諭得先行休息後再接受訊問,惟仍遭柯拒絕,經審酌柯涉犯圖利罪嫌重大, 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倘若未完成訊問程序,即任其自由離去,將使案情 晦暗不明、風險驟升而有妨害偵查目的,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當庭諭知逮捕柯, 並告知相關權利、交付逮捕通知書。12
[請益] 請教一題刑訴完整題目如下 「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但審判中則矢口否認犯行,檢察官欲直接訊問甲為 何翻供,甲之辯護人抗辯稱甲係被告而非證人,依法不得對其詰問。試問甲之辯護人之抗 辯是否合法,依據何在?」 【98警特 行政警察人員(四等)】9
Re: [爆卦] 柯拒夜間偵訊 檢諭知逮捕想請教一下大大,您都把法條寫出來了怎麼不順便PO法條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6
[閒聊] 請教24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的起算時點...第 93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 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 管法院羈押之。....6
Re: [新聞] 逮捕柯文哲、聲押彭振聲 北檢:有事實我看法不一樣 刑訴法93條5項: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雖只約束法官沒明講檢察官,但舉重以明輕,所以檢察官非有正當理由仍不得夜間偵訊。 --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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