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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作者
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
時間推噓 2 推:4 噓:2 →:43

成見真是一座大山,事後回頭細看,才發現自己既衝動又冤枉了您,treasurehill 先生,特此致上最深的歉意。

首先,釐清我的原意與您論述的關係:

我之前強調,全台檢察官偵辦、北院法官裁定,通通都是以「偽造私文書」處理,與選罷法第 98-2 條根本無關。

綠粉陣營一直拿「國民黨修法害自己」的說辭當武器,其實完全是誤解施行時點:第 98-2 條是 2 月 18 日才公布施行,第一階段連署行為適用的仍是刑法偽造文書罪,這也正是檢察官和法官為何全部援引《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以及《個資法》第 41 條起訴與裁定的原因。

而您在回覆中,不斷貼出選罷法施行日與相關法條,實際上正是在佐證我「偽造文書是主罪、與 98-2 無涉」的論點——只是我當時被攻擊言語激怒,完全沒留意到您其實是在用
更嚴謹的法理幫我把關。

因此,我要謝謝您:

讓我看到自己的盲點——原來不只是實務操作在打臉錯誤宣傳,法條適用的施行時點也是
關鍵。

以專業態度補充了我的論述——您引用的立法時程與條文,正好印證了「偽造文書罪」才
是本案核心。

再次向您道歉,也誠摯感謝您的指正。往後我會更謹慎檢視對手的發言,用理性而非情緒來回應。

希望未來仍有機會與您在政黑板上同場辯論、相互砥礪。


成見既過,真相當前;謝謝您讓我更靠近事實。




愛你哦~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笑死,藍白仔是不是都是一些不讀書的8+9啊
: 第 1 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了,行為之處罰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選罷98-2是2/18公布施

: 的,在此之前的偽造行為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沒問題,但在此之後的偽造行為 (包含
: 階補件)都要適用98-2的特別法,連迴避的空間都沒有,所以到底是誰打臉誰啊。
: 更何況法院羈押裁定都不認為中選會的剔除死亡連署可以阻卻偽造文書的致生損害公眾

: 件,著實打臉藍白的法盲見解,藍白還可以這樣自我安慰,真是鴕鳥心態,可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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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SMOST 04/25 21:33看兩位吵架真的看到吐血

shoube 04/25 21:4798-2 條 後面檢調也可能會辦,放心吧

shoube 04/25 21:47知道為什麼嗎?因為罷綠委團體一階有補件

shoube 04/25 21:47補件的時間點在今年3月,早就超過2/18

shoube 04/25 21:48如果事後證明補件也是抄名冊死亡連署

shoube 04/25 21:48那同樣可以用98-2起訴

minazukimaya 04/25 21:52嗯又一個支持規定從舊 刑罰從新的

shoube 04/25 21:57你知道罷免連署的文書格式(例如是否要附

shoube 04/25 21:57身分證影本)這種規範是參考選罷法131條

shoube 04/25 21:58但刑法責任98-2 條是可以溯及既往的嗎?

shoube 04/25 21:59不然為啥3Q在喊著要告當初罷免他的罷團?

shoube 04/25 21:59minazukimaya 有回答道你的問題了嗎?老弟

KOSMOST 04/25 22:10樓上超好笑,刑法第11條已經說了98-2有

KOSMOST 04/25 22:10期徒刑規定有刑法總則適用,那要怎麼溯

KOSMOST 04/25 22:10及既往啦,罪刑法定主義四原則都不知道

minazukimaya 04/25 22:10沒有 98-2條可以溯及既往應該是你

minazukimaya 04/25 22:10個人的法律見解而已

minazukimaya 04/25 22:10把131條的「規定」兩字限縮解釋成

minazukimaya 04/25 22:11只有規定從舊 罰則不用從舊 這種解

minazukimaya 04/25 22:11釋是有非常大的法理問題的

minazukimaya 04/25 22:11相關解釋我想我上一篇已經寫得很清

minazukimaya 04/25 22:11楚了,自己去看吧

minazukimaya 04/25 22:13「規定從舊,刑罰從新」是不行的

shoube 04/25 22:21抱歉,98-2逤及既往應該是我弄錯了我道歉

shoube 04/25 22:22但是98-2條是在2/18公布的,提交一階連署

shoube 04/25 22:23(包含補件)的時間點如果是在2/18以後 那就

shoube 04/25 22:23適用新法,因為是看你"行為當下"的時間點

shoube 04/25 22:23不管這些死人名冊是什麼時候抄的,刑罰是

shoube 04/25 22:24看你"提交一階連署申請"的時間點來判定

shoube 04/25 22:26選務機關只管選罷法131條的連署格式(身分

shoube 04/25 22:27證是否要附影本),選務機關不掌管刑事責任

shoube 04/25 22:2798-2的刑事責任是檢調去掌管的,所以當然

shoube 04/25 22:27會分開處理

shoube 04/25 22:29參考新聞 https://reurl.cc/9DD1bn

minazukimaya 04/25 22:29131條的「規定」應該解釋為從程序

minazukimaya 04/25 22:29到實體到罰則的一整套規範 而不能限

minazukimaya 04/25 22:29縮解釋為程序規定

minazukimaya 04/25 22:29中選會說的是這些法律競合 由司法

minazukimaya 04/25 22:30機關去解釋 他不會代為解釋

minazukimaya 04/25 22:30最終還是回到那個核心解釋的爭議

shoube 04/25 22:30對啊,所以「規定從舊,刑罰從新」很正常

minazukimaya 04/25 22:30就是131條的「規定」兩個字 指的是

shoube 04/25 22:30因為掌管兩者的是不同機關啊

minazukimaya 04/25 22:30單純的程序規定 還是包含程序實體和

minazukimaya 04/25 22:31罰則 而這相關的解釋在上一篇都有

shoube 04/25 22:31選務機關掌管131條,排除法律競合的部分

shoube 04/25 22:32所以98-2的刑事責任由檢調去處理,結案

minazukimaya 04/25 22:35刑事責任由檢調處理 所以能自動推導

minazukimaya 04/25 22:35到規定從舊,刑罰從新嗎? 怎麼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