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北院裁定出來了,寫得再清楚不過:
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以及《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資罪,
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
即日起羈押兩個月,禁止接見與通信。
這一紙裁定,就像是一把剃刀,直接把你們那堆謠言剪得一乾二淨。
你們那些人,從一開始就在造謠、帶風向、亂咬人,現在法院親手蓋章打臉,還敢不閉嘴?
當初你們怎麼說的?我還記得清清楚楚:
「國民黨修了選罷法98-2,活該自己被抓!」
「就是你們自作自受!」
「連署造假是因為修法變嚴了啦!」
講這些話的人,現在敢對著北院裁定講一句「選罷法」三個字嗎?
不敢吧。
你們滿口正義,實際上就是一群資訊垃圾製造機。
拿著一條看都看不懂的法條亂套,
用一堆看似專業、實則胡扯的邏輯誤導鄉民,
嘴巴快得跟假新聞機器人一樣,
現在怎麼全都「集體斷線」了?
我那時說什麼?我說這根本是「偽造文書」的問題,跟98-2一點屁關係都沒有。
邏輯簡單得要命:
罷免連署程序是用舊法,
怎麼可能違法行為卻用新法去定罪?
這就好像你開著腳踏車闖紅燈,結果有人說你違反高鐵管理條例——
荒謬到極點!
我甚至一篇篇新聞找出來給你們看:
檢察官怎樣、媒體怎麼寫,全部都是偽造文書、個資法。
根本連98-2的影子都沒出現過!
結果你們怎樣?不是裝死就是詭辯:
「檢察官沒有寫,不代表沒用到啦」
「這個慣例本來就不會全部顯示出來」
「你又不是法官,你怎麼知道」
靠杯,現在北院法官親自寫出來了,你們能不能閉嘴了?
這種人最可恥。
嘴砲打得比誰都兇,
事後證明錯了,不道歉、不認錯,
轉頭又去下一篇文章繼續抹黑造謠,
像個沒洗乾淨的輪迴機器。
你們永遠不會面對事實,
永遠只會轉移焦點、再造下一個假議題。
因為你們不是來討論真相的,你們是來打混仗的。
今天,北院裁定一錘定音,
證明了我說的是事實,
你們說的是垃圾。
還不道歉嗎?不敢嗎?
還是要裝死到下輩子,繼續靠鍵盤騙自己活在正義的一方?
好啦,繼續裝死吧。畢竟你們最擅長的,就是「錯了不認,爛戲演到底」。
--
翁上人可以鬆一口氣了嗎
你都會查裁定書了 怎麼沒看到有串證、
好了啦 黃呂雞鴨你開心就好
、滅證之虞?? 羈押要件看一下好嗎
黃呂被羈押,你的結論是國民黨贏??
?
ID
本來就偽造文書啊,98-2是在笑白痴黨
修法加嚴結果自己的黨員不守法
OK 你高興就好
不是用選罷法而是刑法 算是藍白贏了 贏
麻
所以翁上人修了一個寂寞嗎,嗚嗚我不當翁粉
了
就跟新修的罷免連署規則一樣啊 未來有用
偽造文書很光榮?
不要a答b 道理很簡單 是不是用選罷法98-2 偵辦 不是那麼當初造謠的人該道歉,就是這麼簡單。
※ 編輯: tn00270144 (36.229.116.245 臺灣), 04/25/2025 15:59:05又一個“白痴恐怖”
XD 害我看新聞跟政黑腦子都要看出岔子
當然都是用刑法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講的理直氣壯 藍白腦
厲害了 沒被打臉前 盡情造謠!!! 被打臉後 偽造文書很光榮?
所以翁上人修個寂寞啊 然後舔共黨還
是犯法團滅☺
他又不是領銜人,跟98-2沒關係吧
好啦 講話不要那麼粗暴 有人會哭出來
所以該慶幸新法沒有生效不然隊友被關到
翁上人 護駕! 護駕!
出不來 對吧 同時刑法個資法 如果新
又瘋了一個
法生效還要加選罷法 翁上人可真是先知
對檢察官來說聲請羈押的法條跟起訴法條也
沒有規定要一樣,反正能說服法官同意羈
押最後起訴再換即可。
翁上人:好險
道歉個屁 你值多少錢 秤秤自己斤兩
看出岔子 ===> 結果一樣是5年
版上一堆造謠的白藍狗道過歉嗎 笑死
原來你的品格 跟你口中的白藍狗一樣 看來是我的標準要求太高了
而且這個看出岔子怎麼在打臉翁上人
那天謝律師有說結果態樣被給成行為態樣
翁上人有政黑腦!!!!
本來要造成結果才有事,現在改成有做就
就有事,感謝翁上人
人都被押了,這樣還能把自己說成是贏的
喔?
你的文章不就證明了你也相信KMT犯法
了,只差在法條
藍白說偽造文書被揪出就沒損造成害就沒罪
你講的也是錯的 唉
羈押裁定內容會與最後起訴的罪名都一樣嗎
?
這篇寫的是羈押理由,跟本身涉嫌的罪名有
絕對關聯?
還不瞭解政黑那群品德喔?
胡說八道 難怪是4%
ID
以前是結果犯,98-2修了以後變成行
為犯,基本上逮到證據就是吃土 還一
罪一罰☺
你知道郭台銘選總統,幫他偽造連署書被判刑的案件。 去看看判決書,就不會說這話了。 還有沒有甚麼因為98-2出現所以改變偽造文書標準。 兩種不同法源,還能互相影響 這邏輯真的說不通啦
※ 編輯: tn00270144 (222.250.119.136 臺灣), 04/25/2025 16:27:53垃圾裝屍袋能有什麼標準 領錢去嗑藥啦
你的盲點在哪,你知道嗎?
現在正在調查的,不光是死亡連署了
死亡連署會無效,但其他有效的部分
是偽造文書,因為有效,所以符合刑法210
、216兩條,檢方是從死亡連署開始調查沒
錯,但現在犯罪的部分,是有效的部分
是否涉及偽造文書
大家嘲諷的是翁上人欲蓋彌彰的行為,不
盲得好可悲好無恥
事實,擺明司法追殺講成翁賜箭XD
代表大家不知道這之中的差異
看支那腦崩潰就是爽
現在光用結果犯認定你支那國民黨也
是中獎☺
98-2要選委會認定吧,到時候會再一條
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
你他媽的身分證字號和簽名哪來的啦!
不用跟綠鳥太認真啦
好了啦四趴
好的,挺做票
好 你淫了
讀書很難嗎?
要這些人讀書是不是跟叫他們去死差不
多啊lol
不就偽造文書
補點血
你怎麼好意思叫AI幫你寫這麼空洞白癡的文
上街挺自己犯了自己定義的重罪,是真正的
笑點!
過渡期法律從輕從舊,但自己定義的重罪
罪行惡性程度是一樣的
只是湊巧吃到過渡期法律從舊從輕原則紅利
好了啦!謝震武都解釋了!你去跟他
吵啊!
綠糞就這樣啦 只會嘴泡 有種就說講錯了
不上政黑啊 棵棵
文字理解能力原來可以這麼突破下限
光查人家黨部用的「組織犯罪」就可以確
定是政治迫害了
這種邏輯
所以有犯法沒錯吧,今天上街是挺偽造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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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藍白仔是不是都是一些不讀書的8+9啊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了,行為之處罰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選罷98-2是2/18公布施行 的,在此之前的偽造行為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沒問題,但在此之後的偽造行為 (包含一4
法律有你這樣解釋一半的喔! 中選會說,若選罷法第131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tqjLbWy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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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azukimaya: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條從舊193.148.16.62 04/25 17:18 → minazukimaya: 從優原則193.148.16.62 04/25 17:18 笑死,連法條都理解錯誤錯還要想嗆人 回去洗洗睡啦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8
笑死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人家中選會是說發涉及刑法競合由司法機關認定 中選會無權判定 結果你在說什麼? 而且人家第二條講的那麼清楚11
關於選罷法131條 條文中所指的「規定」兩字其指涉範圍之相關法律見解如下 當然,你還是可以堅持自己的法律見解,限縮解釋規定兩字的範圍 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見解嘛~ 只是都這個時代了,提出論點之前先找AI討論討論 參詳參詳2
成見真是一座大山,事後回頭細看,才發現自己既衝動又冤枉了您,treasurehill 先生 ,特此致上最深的歉意。 首先,釐清我的原意與您論述的關係: 我之前強調,全台檢察官偵辦、北院法官裁定,通通都是以「偽造私文書」處理,與選罷 法第 98-2 條根本無關。![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50420/800x600_95144360632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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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如果你不懂怎麼問問題,可以請教一下專家 看看人家怎麼做的,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自曝其短好嗎 看看CHATGPT怎麼回答的 謝謝你的補充!你提到的這段: 第131條:![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QgKLZzr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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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我真的笑死! 原來你不知道98-2是翁大上人為了防治偽造連署所制定的新條文 在此之前選罷法根本沒有對於偽造連署的處罰規定 即使你要主張131也沒有舊法可用 只能適用刑法210![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R7GxDPL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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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azukimaya: 這完全是錯誤見解 和顏色立場都無關 193.148.16.62 04/26 03:09 → minazukimaya: 錯的見解就是錯的 不會因為拼命硬凹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再曲解文意 就會變成對的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本來爭議點就不是在2/18之前行為 193.148.16.62 04/26 03:11 → minazukimaya: 那沒問題啊 我也同意如果是新的罰則 193.148.16.62 04/26 03:115
炒這個有意義嗎 選罷法98-2和偽造公文書罪行基本一樣 選罷法98-2是2/18公佈,根據中標法2/20施行 2/20之前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216),2/20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選罷 法98-2(有爭議)
爆
[轉錄] 徐巧芯:終於完成筆錄了!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徐巧芯 3.轉錄內容︰![[轉錄] 徐巧芯:終於完成筆錄了! [轉錄] 徐巧芯:終於完成筆錄了!](https://img.youtube.com/vi/TQuICW-_nbY/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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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以前有在偽造文書聲押的?白痴哦!? 刑法偽造私文書罪, 是5年以下, 新修這個法又沒有關比較久, 只是可處罰金的金額提高了, 你跟我說一樣刑責的偽造私文書 沒在押, 放在選罷法就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