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 → minazukimaya: 選罷法131的效力是及於這個整體 193.148.16.62 04/26 03:46: → minazukimaya: 如果你堅持說 131只能對程序生效而 193.148.16.62 04/26 03:47: → minazukimaya: 不對選罷法內的罰則生效 那會出很大 193.148.16.62 04/26 03:47: → minazukimaya: 的法理問題 193.148.16.62 04/26 03:47: → minazukimaya: 舉個簡單的例子 今天假設修法把選 193.148.16.62 04/26 03:47: → minazukimaya: 罷法102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改成 193.148.16.62 04/26 03:48: → minazukimaya: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好了 193.148.16.62 04/26 03:48: → minazukimaya: 然後這個修改發生在某次選舉期間 193.148.16.62 04/26 03:49: → minazukimaya: 難道你要主張 因為131效力不及於罰 193.148.16.62 04/26 03:49: → minazukimaya: 則 所以不拘束選102的罰則改動嗎 193.148.16.62 04/26 03:50: → minazukimaya: 我可沒說選罷法131排除刑法第一條 193.148.16.62 04/26 03:50: → minazukimaya: 那是你說的 我只說不能適用98-2 193.148.16.62 04/26 03:51: → minazukimaya: 我沒有反對你適用刑210 193.148.16.62 04/26 03:51: → minazukimaya: 如果選98-2和刑210同時適用的情況 193.148.16.62 04/26 03:51: → minazukimaya: 優先適用98-2 也就是 2/18之後的罷 193.148.16.62 04/26 03:51: → minazukimaya: 免案 如果違反98-2 要優先適用 193.148.16.62 04/26 03:52
老天,我真的笑死!
原來你不知道98-2是翁大上人為了防治偽造連署所制定的新條文
在此之前選罷法根本沒有對於偽造連署的處罰規定
即使你要主張131也沒有舊法可用
只能適用刑法210
但是刑法210不是為了防治偽造連署訂定的法律規定
98-2條才是
結果你現在卻主張因為131的規定
所以選罷法為了防治偽造連署的新規定不能適用
只能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的規定
這是什麼詭異的邏輯?
你到現在還不知道自己邏輯謬誤在哪裡?
--
只要行為時有98-2可以適用沒什麼問題
2/18之後開始的你要適用98-2沒問題
2/18之前的 你不能把程序和其相關罰
笑死! 行政程序歸行政程序,刑罰歸刑罰 二者互相獨立哪裡有問題? 是哪位學者主張行政程序必須與刑罰適用相同規範 更別提2/18前選罷法根本沒有處罰偽造連署的規定好嘛!
一堆法邏輯跟AI學的藍白仔才會覺得不行
則割開來處理 如果可以這樣割 適用
半套法律 那會出一堆問題
老天 我原文就跟你說 2/18前適用刑法210 2/18後適用98-2 你是哪裡看不懂一直鬼打牆
: 第 1 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了,行為之處罰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選罷98-2是2/18公布施 : 的,在此之前的偽造行為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沒問題,但在此之後的偽造行為 (包含 : 階補件)都要適用98-2的特別法,連迴避的空間都沒有,
什麼問題?不要幻想了
刑事處罰從行為時點當切點,看不出任何
複雜之處
你說的是一階補件也要適用98-2
我說的是一階補件是2/18之前開始
的案子 它不能適用98-2
即使它的行為發生在2/18之後,但因
為131的效力是及於整部法律而不是半
還在跳針? 2/18前選罷法根本沒有處罰偽造連署的規定你是聽不懂?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4:07:35他根本搞不懂刑事跟行政的差異 鬼打牆
部 你不能在某個罷免案中 只有程序
適用於舊法 刑罰適用於新法
不要在那邊補件了,現在在講刑事責任,可
憐
當然是指補件還抄名冊時的刑責
笑死!刑事處罰只有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 哪來的行政程序要求啊 這是哪一國的法律見解啊!
chatgpt 說的:如果偽造行為發生在修法後,
則應該適用新法第98-2條,無論罷免案是何時
提出的。
以後地檢署跟法院裡會有一堆這種Ai幻想仔
,想想也是覺得蠻滑稽的
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
minazukimaya 這次會相信 GPT 的說法嗎?XDD
你要整篇邏輯貼出來檢視 為什麼可以
一定是選擇性相信啦
適用半部法律
2/18前沒有相關法律 所以你適用210
我覺得完全沒問題 但你說的是要適用
AI仔:AI跑出我不要的結果 一定是邏輯有
98-2 根本問題還是你覺得131條不該
問題
管到選罷法刑罰相關條文的這個邏輯
笑死!原來選罷98-2不是選罷法 刑法210才是選罷法? 適用98-2會割裂選罷法 適用刑法210 不會 你可以邏輯在誇張一點沒關係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4:16:19今天如果不是98-2 是改選罷法102好
了 選到一半把選102從1~7年變3~10年
不要跳針轉移話題 2/18前選罷法根本沒有處罰偽造連署的規定 2/18才有而且就是98-2 你假設的狀況根本不存在 也不適用於本案 不要再那邊偷換命題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4:18:56在你的認知中 這個改動受不受131拘
束?
所謂的「割裂」就是你把原法中一整
套的程序 實體 罰則 切開來討論
但原法中有一大堆罰則是要依付於程
序的
https://i.imgur.com/R7GxDPL.png GPT說的XD
我相信 minazukimaya 這次不會相信 GPT XDDD
它又沒寫相關法律依據和法理
原法中就沒有對於偽造的罰則阿...
Gemini可是完整給出法理論述的
https://i.imgur.com/RmavPdL.png 依據 XDDD
原法中沒有罰則 所以回到210處理啊
法理論述就是適用行為時有效的法律啦 這麼簡單還要跳針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4:23:23那個見解就是不考慮131的效力啊
"回到"? 笑了 今天你是新法 就是照新法
「程序照舊法,罰則照新法」是根本
原法沒有罰則就沒有擇優的問題
問題啦 如果今天131很明確的寫著
只規範程序適用 不規範罰責適用
笑死!有選罷法98-2不用 要去用專為偽造文書規範的刑法210 然後說前者會割裂選罷法後者不會 這麼荒謬的邏輯你說的出來我還聽不下去呢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4:29:24原法沒有罰則 131說要用舊規定 那
不就是在選罷法以外處理 用刑210
除非像上面說的 131明確說它只規範
程序 你才可以解釋成限縮於程序
你真的很辛苦!看你解釋那麽多!卡提諾
法學院的還是卡提諾!辛苦了!
雖然看不懂你們在爭執什麼,不過公職人員
選罷法131是在說選舉罷免「程序」要如何
適用,不是說刑事處罰要如何適用。特別刑
法要回歸刑法總則規定適用。
有沒有違法檢察官應該反覆檢閱過條文,
檢察官覺得不辦是怠忽職守
建議傳給這次霸綠委被聲押的委任律師
一、本條新增。
二、選舉包括:發布選舉公告、候選人登記
、編造選舉人名冊、公告選舉人名冊、選舉
活動、投票及開票及公告選舉結果等規定。
罷免亦包括提議、連署、投開票等規定。常
發生適用新法或舊法之爭議,尤其是如於辦
理選舉、罷免期間適逢修法,而新舊法規定
不同時,更是一大困擾,為避免發生同一種
選舉、罷免部分適用舊法,另一部分適用新
法情事,爰增列本條之規定。
...但現在在吵的不就是一部份要適用
舊法(程序相關) 一部份要適用新法
(98-2)嗎 立法意旨說不能因新舊法規
認真說,應該涵攝適用選罷法98-2
定不同造成困擾 然後你說要同時適用
新舊法條??
這我早就說過啦,但是某人就是一直
跳針,主張131也適用於刑事處罰
法律解釋的問題,你要死守文義解釋當然可
以說處罰規定也要從舊的選罷法。
然後某人連立法理由都不看,完全依
照自己意思曲解法律,完全不顧立法
者的立法意旨,真是太有趣了
對啊 法律解釋的問題 一直吵的都是
見解不同嘛 你從這個立法理由可以
推得立法者覺得程序和罰則應該分割
處理? 你是怎麼解讀的
同一個選舉罷免,規定適用舊法,罰
則適用新法 然後不會造成困擾??
是這樣解讀立法理由的嗎
什麼困擾?行為發生在有新法時期用新法阿 XD
你如果覺得北檢錯了,484可以去高檢、監
察院檢舉,讓他們領錢有事做,你一直我
認為不一定是對的
北檢沒有用98-2起訴啊...實際也不可
能 至少目前的行為都是2/18之前的
之後會不會再查出來不知道
但你現在提北檢用哪條偵查押人 肯
沒困擾,罪刑法定就看你行為時法律怎麼規
定。
定不是98-2
而且ai常常騙人,更別說可以一直調教ai
,直到ai說出你要的回答
喔那如果今天是這樣的情況好了: 新
法(含98-2)通過了 然後有新的罷免案
開始,依照規定連署
然後立法院又心血來潮覺得想改一改
法律 把連署整個拿掉了 同時因為連
署不見了 98-2也順手拿掉了
這時侯還在進行中的那個「罷免案」
因為程序關係,還是要繼續走連署
在這樣的情況下 你的意思 反正98-2
都拿掉了 所以隨便偽造,沒刑責?
怎麼會沒刑責?你忘了刑法 210?XDDDDDDDDDD
喔對啦 回到刑210去適用
但今天是因為偽造連署還有刑210可用
如果是其他帶有罰則程序的情況
請問這是槓精嗎.jpg
跑到一半 修法 新法程序沒了罰則也
沒了 那還在跑舊程序的 就不罰囉?
這不是槓精啊 法理問題就是要討論為
什麼程序和罰則是一個整體 不能切開
討論啊 你不能只在方便的時侯說要切
開,不合你心意時又說要合一起吧
你直覺覺得罪刑法定 行為時主義
但在131存在的情況下 就是會有很多
問題嘛
就不罰啊,罪刑法定跟處罰法定原則。
沒有問題,但 minazukimaya 問題很多 XDDDDD
這是憲法原則,沒法律當然無法處罰。
好好笑 吵這種律師拿高薪在研究的東西
吵那麼久但好像一直堅持己見
是槓精沒錯,除非立法有朔及既往,不然
依犯罪時間點的條文適用,不然如果犯罪
者是可以影響立法,推動修改條文即可避
免刑責,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大家聽我一句 沒有想要溝通不要說話就
好 跟我一樣早睡早起不好嗎
合理啊,法諺:「無法律無犯罪,無犯罪無
處罰。」國務機要費除罪就是這樣
以前通姦的在審理中或關押中法律除罪也是
都放了
欸 刑2說的明明是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耶 上面說推動修改條文
從輕從新 還真的是適用較輕的那個
說別人槓精 你有想清楚你在說啥嗎
喔我是說holysong
去年藍委就是害怕大罷免危及自己,才修
改法案,想不到罷免藍委多數按規定一一
幫連署者檢驗證件簽署是否合規。藍營霸
綠營因為35:0,形勢輸人太多且時間必須
在新法程序前提出,所以罷免連署程序照
舊法執行,但偽造簽名的時間在新法實施
之後,所以罪行適用新法,因為沒有時間
,要過關也只能大量偽造簽名,完全是自
己踩中自己設的陷阱
都沒調查結果,你怎麼知道啥時偽造的?
槓精說再多也無法改變事實,除非你是審
罪行適用新法 那檢察官用98-2調查?
判法官
你確定你現在有弄清楚情況??
小草都是這種貨色被關也是正常
槓精不必花時間跟他講,他這麼厲害去教KMT啊
我們回來討論剛剛那個程序改掉法律
改掉就變不罰的案例 以選罷法來說
KMT都要團滅了,他若是對的,可以拯救全黨
如果修法之後,照新法不追究正在依
舊法進行的選舉程序中的違法事項
比如被騙去當領銜人的李孝亮
那會衍生出更多有效性的問題
快點上書國民黨吧,他們一定很高興有解方了
來政黑抬槓救不了要團滅的KMT
比方說120條規定可以提出選舉無效之
然後說是 ai 教的 XDDDDDDDDDDDDDDDDDDDD
訴的情況,如果你新法把某些可以提
出無效之訴的要件修掉了 那請問當
整個選舉程序完成後,如果該程序有
違反「已經被修法移除」的要件
究竟還能不能提出選舉無效之訴??
如果整個程序要依舊法,那就是可以
依被移掉的要件來提起無效之訴
但問題是那些要件因為新法規定不罰
首先120是當選無效,其次是不行。
根本無從調查與追究 那該怎麼解決?
可是依照131 那個當選無效之訴也
是已完成的選舉的一部份 要依舊規定
我只提程序喔 沒提刑責
我舉這個例子的意思就是 你以為只
切裂了刑責 其實切開刑責也會影響到
程序的有效性
所以最好的作法就是不切開 團進團出
選舉無效要程序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後
來修法顯見立法者不認為原規定會影響而除
去,違法狀態也因而治癒。
那其實就是違背了131的精神啊
131的精神就是選到一半改法律 程序
照舊跑
但你現在說 新法修掉了某些規定 因
為覺得這些規定不影響當選有效性
「所以」選到一半的舊選舉也受影響
那我們再換個例子,這次真的不討論
刑責,只討論選到一半120-1-1被修掉
真是個有趣的法律爭議,我建議大家自列
肯否然後採折衷說
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舊的選舉
還能因為當選票數不實提無效之訴嗎
如果你上面的意思是,後來修法顯見
立法者不認為原規定重要 那...就真
的不能提無效之訴了對吧 可是這也違
反了131的精神
M的說法不能說他錯XD 這是一種解法
所以我們回到131的精神,當立法者
寫下131的時侯 肯定是希望把某一次
的選舉或者罷免 其適用的法律效果完
全一致,不因為修法而有差異
既然精神是如此,為什麼要堅持可以
把程序、實體、罰則切開來適用呢
你以為你只是單純切開罰責 其實不是
凹這個有甚麼用啊,抄的如此駕輕就熟,是
之前爽太久嗎
的,就像上面舉的幾個例子,罰則和
程序實體是綁定的 終究會汙染程序
你也知道那是針對131的精神 防止無法救
濟的情況才適用 現在立法98-2的精神就是
講得好像不要抄名冊很難一樣
要處罰重一點 站在法律的角度 連署已經
放寬讓你用舊的來輕鬆連署 還敢偽造就處
罰用新法罰重一點 並沒有違反立法的精神
大概這樣,大家可以睡了
這是兩種不同的邏輯 只是他要求的程序一
一樣
欸我覺得連署難度和罰則並不是可以
換的東西 但這也扯太遠了
本來就沒完全規定要用哪個 但我相信一定
會用新的來處罰的 就是因為我講的理由
你自己要提立法精神的呀XD
...好 上面三個整理得簡單明瞭
@_@ 沒有法學概念無法參與討論
不過折衷說的「視行為性質而定」也
就是實務上會給法官更大的心證裁量
採折衷說 恐怕更容易造成案件在二審
三審來來回回檢討
這就變成我最前面說的 我要是檢察
為什麼推文都文縐縐
官 我寧可不要沒事找事摳法條
刑210可以起訴 效果沒差多少 我就
起訴刑210就好 不要自找麻煩用98-2
法官有差嗎XD 律師跟檢察官更開心 一
案子多玩一點
刑120需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就直接不起訴了
...不 應該沒這回事吧 一點都不開心
哪可能不起訴 要是刑120不能起訴
現在各地檢查官是在忙什麼
2/18之前的案子可是只能用刑120
難道他們現在忙到最後要不起訴??
你要他們用刑210就是沒案子好嗎~
連署抄名冊要論述成生損害於公眾很
現在拜翁上人所賜 檢察官可以辦國民黨高
容易吧
不是啊 現在2/18前的案子就真的只能
層 金主等等 這可是名留青史的好機會呀
刑120啊 難道你2/18之前想用98-2?
中選會剔除掉死亡連署就沒有公眾損害阿
這就是為什麼以前公投 陳柏維罷免等等沒
大張起鼓的去辦 因為實際上連署書會審核
剔除掉就不算產生公眾危害
2/18之前不行 翁上人改了之後可以呀XD
現在辦這個案子的檢察官卯足了勁想留名了
..可是裁定書上沒看到98-2喔..
吧! 搞不好過不久跟柯文哲的檢察官一樣
被對岸點名台獨份子XD
目前這些的犯罪事實是罷綠第一階段
那個你很難論證是2/18之後的犯罪
後面會不會還有不知道 但目前在查
的這幾個案子中選會應該是依2/19前
提交的名單在舉發的
但是檢方會用哪條辦又不是中選會説了算
,end
檢方現在用哪條辦不是寫在裁定書嗎
你知道嗎?AI是需要訓練的,常常不一
定是正確的答案
而且2/18前的行為 本來就不能用98-2
前面的第一線戶政跟選務查出來就可以有
證據給中選會去參考了好嗎
這真的 沒什麼好吵的 吵這麼大篇也
不是在吵2/18之前的適用法條
那個大家都同意是用刑210弄
就一直在説是檢方跟法官在決定的,你確
定會用哪條喔?
都嘛推測的而已
欸不是 寫在裁定書的還有假的!?
裁定書就寫了刑210 個資法41啊 ..
裁定書只是聲押的理由 起訴書才是重點…
現在還沒有正式審理,裁定書只是讓法官
判被告要不要被管束好嗎...
邏輯俠?要確捏
用附身分證還在適用新法 可憐吶賤畜
判例就是無罪 還在凹
藍白破腦不意外
原來你不知道 好標準的起頭sop哦
前面那兩個推文綠蟲很急,狂刷版
不要質疑黨
綠畜啥時要去死一死
早就說了98-2不是不能用 是要看行為時間
最好是現在能確定全部犯罪時間啦
等起訴就有可能用98-2 在那鬼打牆
難怪人家會說藍白癡 跟白痴一樣
問題是名單誰提供的 很故意
呂畜吃屎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咳咳咳
藍白還在崩潰?笑死
垃圾政黑垃圾網軍
卡提諾高材生解釋法條......
跟翁曉玲黃國昌講法律是不是搞錯了?
政黑網軍都不唸書跟八囧好像同一類
政黑仔念書是犯法是不是
只會硬凹 不過沒用
講中選會剃除死人連署就沒有公眾危害根本
就是笑話..死人的剔除請問活人的部分?
憨鳥底層笑死
好久沒看到這麼自以為的法盲了
426的文盲兼法盲就是這麼可憐
雙標的理直氣壯又洋洋得意
你無法叫醒裝睡的人
好比開車,有新罰則規定12:00起闖紅燈
有刑法,我11:59上路,12:01闖紅燈,
是否要罰款?還是可以說我11:59就上路
了,這次不能罰?
哇 到半夜還在講這題喔 不惜抱AI真的很執著
古人:不問蒼生問鬼神? 今人:不問律師問AI?
都知道AI垃圾進垃圾出很不靠普還當聖經在拜
真的傻眼
不詳細偵辦怎麼會知道犯罪時間點,這階段
本來就用確定違反的法條去聲押
真的是有夠搞笑的,要不要多問幾家AI
不讀書整天問AI自慰
這種AI槓精比普通槓精更煩人
送件的時間是在98-2生效前吧?那麼那一
批就不干98-2的事了
98-2生效之前,不看身份證。生效之後要身
分證影本。但偽造文書的部分「始終」是違
法的,不管有沒有修法。只是98-2之前沒有
明確的罰則,屬於灰色地帶。罰則的部分當
然適用所有偽造文書、死人連署的部分,所
以陳柏惟才要提告。
笑死,就被打臉硬要凹而已
辛苦了!!!!原po好有耐心
這還有啥好爭辯的啊 問一句死亡後怎
麼還會連署 怎麼回答?
我不信AI我只信低端合法要飯 要他賣老爸
也行的畜生
AI靠邏輯學習 才會越來越聰明 沒有立場
跟垃圾的確不同 用他去考律師百分百會上
比文盲強多了
以前有判例的時候沒有偽造文書這條嗎?智
商?
跟綠笑死不一樣的邏輯,就會被說成卡
提諾,還是在那邊一直笑死別人邏輯;
法律是人訂出來的,解釋也是靠人解釋
,用自己邏輯解釋自己的看法,不代表
沒有別的方式可以解釋;這些爭議跟法
官心證、本身立場有關,看法官要當政
治打手還是不沾鍋?
你跟個弱智認真?
補件也有死亡連署就死了啦
誰能比民進黨的邏輯還扯
哈哈 藍白崩潰
極端至此結果是就剩下那種跳針的自乾五
2X
首Po北院裁定出來了,寫得再清楚不過: 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以及《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資罪, 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 即日起羈押兩個月,禁止接見與通信。19
笑死,藍白仔是不是都是一些不讀書的8+9啊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了,行為之處罰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選罷98-2是2/18公布施行 的,在此之前的偽造行為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沒問題,但在此之後的偽造行為 (包含一4
法律有你這樣解釋一半的喔! 中選會說,若選罷法第131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tqjLbWyb.png)
15
→ minazukimaya: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條從舊193.148.16.62 04/25 17:18 → minazukimaya: 從優原則193.148.16.62 04/25 17:18 笑死,連法條都理解錯誤錯還要想嗆人 回去洗洗睡啦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8
笑死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人家中選會是說發涉及刑法競合由司法機關認定 中選會無權判定 結果你在說什麼? 而且人家第二條講的那麼清楚11
關於選罷法131條 條文中所指的「規定」兩字其指涉範圍之相關法律見解如下 當然,你還是可以堅持自己的法律見解,限縮解釋規定兩字的範圍 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見解嘛~ 只是都這個時代了,提出論點之前先找AI討論討論 參詳參詳2
成見真是一座大山,事後回頭細看,才發現自己既衝動又冤枉了您,treasurehill 先生 ,特此致上最深的歉意。 首先,釐清我的原意與您論述的關係: 我之前強調,全台檢察官偵辦、北院法官裁定,通通都是以「偽造私文書」處理,與選罷 法第 98-2 條根本無關。![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50420/800x600_951443606329.jpg)
24
笑死!如果你不懂怎麼問問題,可以請教一下專家 看看人家怎麼做的,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自曝其短好嗎 看看CHATGPT怎麼回答的 謝謝你的補充!你提到的這段: 第131條:![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QgKLZzrb.jpeg)
9
→ minazukimaya: 這完全是錯誤見解 和顏色立場都無關 193.148.16.62 04/26 03:09 → minazukimaya: 錯的見解就是錯的 不會因為拼命硬凹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再曲解文意 就會變成對的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本來爭議點就不是在2/18之前行為 193.148.16.62 04/26 03:11 → minazukimaya: 那沒問題啊 我也同意如果是新的罰則 193.148.16.62 04/26 03:115
炒這個有意義嗎 選罷法98-2和偽造公文書罪行基本一樣 選罷法98-2是2/18公佈,根據中標法2/20施行 2/20之前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216),2/20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選罷 法98-2(有爭議)
爆
Re: [爆卦] 徐巧芯告綠營側翼造假我人現在正在松山分局報案,提告以下五項: 1. 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佈謠言罪(公職人員選罷法104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210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偽造署押罪(刑法217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216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 [爆卦] 徐巧芯告綠營側翼造假 Re: [爆卦] 徐巧芯告綠營側翼造假](https://i.imgur.com/x35s894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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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李坤城明天帶罷免假連署去新北地檢提告告下去就對了 蘇巧慧的罷免假連署應該也一併去告 幫被連署的民眾賺一個紅包^^ 個資法、選罷法、偽造文書![[討論] 李坤城明天帶罷免假連署去新北地檢提告 [討論] 李坤城明天帶罷免假連署去新北地檢提告](https://i.imgur.com/nlZLeIZ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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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笑死 國民黨通過選罷法限制自己今天的選罷法修嚴 罷免要附身份證影本 偽造有罰則 誰不知道 死人連署率最高的就是國民黨![[討論] 笑死 國民黨通過選罷法限制自己 [討論] 笑死 國民黨通過選罷法限制自己](https://i.imgur.com/jFcck35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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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有人說偽造文書太重了北院集結, 加上罷免攤鬧事加偽造文書, 如果依照選罷法認列93-97條全部最高刑期都是無期徒刑, 你們是要用選罷法還是要用刑法,14
[討論] 白藍死亡連署要不要用新選罷法?白藍大將鎮樓 → s609747 : 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國民黨黨團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再修正動議: ‘’對於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的情事,也一併增訂處5年以![[討論] 白藍死亡連署要不要用新選罷法? [討論] 白藍死亡連署要不要用新選罷法?](https://i.imgur.com/Gl95Xc8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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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吳宗憲會去北檢聲援嗎?選罷法覆議時 吳宗憲大立委義正嚴詞苦口婆心的規勸各大政黨千萬不要偽造連署 不然會觸犯刑法 217 條,216條,210條等非告訴乃論罪 並強調「檢察官可以主動追查」 偽造文書等罪將來會揹負前科![[討論] 吳宗憲會去北檢聲援嗎? [討論] 吳宗憲會去北檢聲援嗎?](https://img.youtube.com/vi/AjbomjnILS0/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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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國民黨自己提的偽造處罰到底適不適用有沒有法律專家解釋一下 到底可不可以用他們自己提的法辦他們 一階連署時法律還沒生效適用舊法 中選會已經解釋過了![[討論] 國民黨自己提的偽造處罰到底適不適用 [討論] 國民黨自己提的偽造處罰到底適不適用](https://i.imgur.com/G4OFUJ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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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426訴求是檢調要吃案嗎?謝震武在新聞面對面就解釋過了, 以前連署抄名冊是用偽造文書辦, 偽造文書是結果犯, 要產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結果才犯法。 但國民黨修完選罷法98-2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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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卓榮泰怒嗆 政院沒有執行三讀法案的壓力![[討論] 卓榮泰怒嗆 政院沒有執行三讀法案的壓力 [討論] 卓榮泰怒嗆 政院沒有執行三讀法案的壓力](https://cc.tvbs.com.tw/img/upload/2025/11/26/20251126085651-c5ec9f8f.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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