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笑死!如果你不懂怎麼問問題,可以請教一下專家
看看人家怎麼做的,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自曝其短好嗎
看看CHATGPT怎麼回答的
謝謝你的補充!你提到的這段:
第131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這其實是選舉罷免法第131條的「施行過渡條款」,也就是說,它並不是處罰性質的條文,而是針對法律修正前後的適用銜接問題所做的規定。
白話解釋如下:
如果某次選舉或罷免案,是在選罷法修正前就已經進行(例如公告已經發布或罷免案已送出),那麼這些案件仍然依照舊法處理,不受新修正內容影響。
所以這一條不涉及刑事處罰,也不針對任何人,而是針對「哪些選舉或罷免案要用哪一版法律」的問題。
人家CHATGPT講得很清楚,選罷法第131是針對「哪些選舉或罷免案要用哪一版本法律」
的問題,根本與刑事處罰一點關係都沒有,你在那邊跳針了半天,根本連131條內容在講什
麼都沒搞清楚,就不要在那邊胡扯好嘛!
更別提刑法第十一條都講得那麼清楚
第 11 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一條關於行為時處罰應適用的法律及第二條從舊從輕原則在其他法律有規範刑事處
罰均有適用,你還在那邊胡扯131條,根本就是外行充內行,青菜公公,信口開河,別耍
寶了好嗎?
※ 引述《minazukimaya (水無月真夜)》之銘言:
: 關於選罷法131條 條文中所指的「規定」兩字其指涉範圍之相關法律見解如下
: https://gemini.google.com/share/e3e5fc8667ad
: 當然,你還是可以堅持自己的法律見解,限縮解釋規定兩字的範圍
: 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見解嘛~
: 只是都這個時代了,提出論點之前先找AI討論討論 參詳參詳
: 也許會發現自己思考中意想不到的盲點
: 為免還有疑義,我問得更清楚一點,加了一個新問題
: 總之就是要講清楚,為什麼不能程序規定適用舊法,罰則適用新法
: 新的連結如下
: https://g.co/gemini/share/ee40532b0117
: 補上最後討論的版本
: https://g.co/gemini/share/24fd10b3abf5
: 其實我覺得到最後都只是在理由硬凹
: 堅持「程序照舊法,罰則照新法」啦
: 前幾個問題就足夠回答這種邏輯會產生哪些根本矛盾了
: 但還是有人不肯放棄,堅持一定要程序照舊法,罰則照新法
: 那我也只能尊重
: 反正大家都能有自己的法律見解
: 呵 呵
--
打臉又怎樣,最終還不是要跪著投給民進黨
有種叫國民黨抗中保台啊
嗯我看chatgpt的意思就是 舊的罷免
案要用舊版法律的意思
舊版法律有98-2這條嗎?
你現在的意思是 針對舊的罷免案 要
同時適用舊版的程序規定 和新版的
罰則 chatgpt是這個意思嗎??
你的「哪個版本的法律」中的「本法
是可以把程序實體罰則拆開來解讀?
如果立法意旨明確就是要把程序和罰
則拆開來解讀 那應該在法條之中寫
清楚,本法之程序適用舊法,罰則從
新從重
至於這樣有沒有違憲 呵呵 你說呢
問題根本就不是131是不是一個懲罰性
條文 而是131所謂「適用修正前之規
定」的拘束力範圍 是否及於「本法」
也就是整部法律
你的主張 說穿了就是要把131條的拘
束範圍限定在「程序規定」 這根本是
創造文字式的法律解讀
讓CHATGPT來回答你啦 不要再跳針了好嗎? 這條是程序規定嗎? ChatGPT 說: 是的,你提到的這條《選舉罷免法》第131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 修正前之規定。」
這條明確屬於程序性規定,具體來說,它是過渡條款(又稱溯及適用條款或法律適用銜接 條款)。為什麼它是程序性規定?
它沒有創設權利或義務,也不涉及刑事或民事責任。它只是在說明:當法律修正時,已經在進行中的選舉或罷免案應適用舊法,避免因法律變 動影響選務穩定或公平。 屬於法律體系中常見的「銜接條文」,讓新舊法之間順利過渡,
維持行政與法律運作的可 預期性與穩定性。 所以總結來說,這條是程序性的過渡規定,而不是刑事罰則,也不是實體法條文。你是正在研究修法對特定選舉案件的影響嗎?還是對程序性條文和實體法有點分不清?可 以再說說你需要的角度~ 結論:你的理解就是錯誤的,不要再硬ㄠ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1:05:02你的理解才是錯誤的 131條是程序性
規定 和它的拘束範圍是整部法律
兩件事根本不衝突 從頭到尾重點一直
都是131條的範圍 你一直在偷換概念
CHATGPT直接打臉你啦! 不要再硬ㄠ了好嗎? 你現在引用的是《刑法》第11條,這條是處理刑法與特別法之間適用關係的總則性規定, 條文如下: 刑法第11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 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的意義是什麼? 簡單說,就是:
當其他法律(像《選罷法》)有刑罰規定時,原則上也要遵守《刑法》的總則,例如: 刑罰的從新從輕原則(第2條) 故意過失的判斷、共犯規定等 但是,如果其他法律(像選罷法)有特別條文明定例外規則,那麼就以該特別規定為主。 結合你之前提到的第131條(選罷法的過渡條款)來看: 如果你主張: 131條規定「適用舊法」,所以連刑罰也用舊的。 那就會跟《刑法》第11條發生交錯適用的問題——因為刑罰應優先適用《刑法》總則中的 「從新從輕」原則(除非選罷法明確寫了「刑罰也適用舊法」)。總結給你:
選罷法第131條語焉不詳,沒有明說刑罰部分是否排除《刑法》的從新從輕原則。 刑法第11條則明確要求:只要特別法沒特別排除,刑法總則(包括從新從輕)就要適用。 所以,即使程序適用舊法,刑罰仍應考慮新法是否較輕,依《刑法》第2條與第11條的架 構。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1:14:45先是凹說131條不是懲罰條文 再凹說
131條是程序性規定 啊靠這種有眼睛
都看得出來的事你需要問chatGPT?
高院法官助理先生???
現在的重點是131條的性質還是實質??
你一直去吵131條的法律性質 但爭議
一直都在131條適用的實質效力範圍
到底是只有部分的選罷法 還是整部選
罷法 從法條文義來看,很明顯立法者
在定這條法律時 是希望它的效力及於
整部法律 不是只有一半 好嗎????
笑死! AI都打臉你了還要硬ㄠ? 總結給你:
選罷法第131條語焉不詳,沒有明說刑罰部分是否排除《刑法》的從新從輕原則。 刑法第11條則明確要求:只要特別法沒特別排除,刑法總則(包括從新從輕)就要適用。 所以,即使程序適用舊法,刑罰仍應考慮新法是否較輕,依《刑法》第2條與第11條的架 構。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1:17:35哇靠你這更扯了 他說的是從新從輕
你說的是從零變重 這有一樣 你想清
楚喔...
如果現在法條是罰則從重變輕 那當然
有131條和刑2的競合問題
從零到重 然後說這和刑2及刑11競合
我覺得你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你的閱讀理解能力真的不像法律系..
而且 如果131條和刑法會產生競合
那不就正好代表131的規定是及於罰則
的 和你說的完全相反啊 你不是一直
主張131的適用舊法不及於罰則的嗎?
不及於罰則 要如何和刑法競合????
唉我累了 你禮拜一上班自己拿問題去
問你家高院法官 我懶得再教你了
不要再凹了好嗎! 這些都是CHATGPT說的好嘛! 麻煩自己去跟CHATGPT ARGUE 說服CHATGPT 不然乖乖承認自己的錯誤好嘛!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1:32:06哇靠 我現在真的相信AI只適用於聰明
人了 如果有人連AI回什麼看不懂 那
真的沒救了QQ
偏偏還是高院法官助理 這不是打擊
人民對司法體系的信心嗎orz orz
笑死!你在打臉自己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1:34:01minazukimaya->叫你去看新聞有沒有看啊!
看一下中選會是怎麼解釋的好嗎?還在槓!
現在被起訴的藍營公職人員,不是用98-2來
起訴的,你知道這件事嗎!
你知道為什麼罷免案能夠適用修正前規定嗎?
因為選罷法設計的目的是讓選舉罷免能公平
運行(各方條件要能對等),也要能夠維護
選民的"選舉罷免利益",如果一個罷免案在
2/18前送出一階,結果2/18後新法生效導致
原版的格式(不用附身分證影本)直接失效
這樣符合常識邏輯嗎?這直接侵害選民利益!
但是刑法的偽造文書,無論是選罷法修正之
前或修正之後,都是不允許的!誰准許你在
選罷法修法之前搞死亡連署+_抄名冊的?
中選會新聞和我們在討論的東西有關?
它都說刑責相關司法體系認定了
我們討論的重點從來就不在程序規定
要照舊法還是照新法
藍營罷免團是被偽造文書罪收押禁見的!
我認為抄名冊犯法 現在不是在討論
有沒有犯法 是在討論適用哪個法條
你不能說 我格式和規定都是用舊版的
選罷法 但是我處罰相關的罰則要照新
版的選罷法 這在法理上有很大問題
這次被羈押的藍營罷免團沒有用98-2來行使!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啊!
連你的同志tn00270144都看懂了就你在跳針!
??? 對啊 沒有用98-2來行使 那不就
是我說的要照舊法嗎
沒有用98-2來羈押,根本沒有所謂的新法!
而且在法律生效之前的行為本來就照
舊法 我們在討論的是法律生效之後
所以檢調做得沒錯,那你在這邊吵什麼!
比方說你補件 或二階 還是用抄的
那應該要用新法還是舊法 是在吵這個
... 我來就沒說檢調有弄錯法條
我一直都是說檢調用對法條 但是某些
人對法條的理解有很大錯誤 還不承認
堅持自己比檢調單位厲害
就算到時侯補件或二階用抄的 我跟你
保證檢調單位不會去自找麻煩用98-2
補件 要看你補件的時間啊! 說啥呢!
到時侯在那上訴上訴司法救濟不完
你在2/18後補件,選委會如果發現疑似有
偽造文書或死亡連署的情況,檢調就可以用
98-2來稽查罷免團體,這不是理所當然嗎!
那你也是理解成 規定用舊法 罰則用
新法嘛 事實就是這樣認定會有法理
上的大問題
不是你「想當然爾」「理所當然」
就可以認定這樣適用的
如果新的罰則比舊的輕 那可能還有
討論空間 新的罰則比舊的重 然後你
說規定用舊法 罰則照新法 那就有大
問題了
...選罷法的「舊法」沒有特別針對抄名冊
準確來說是 *程序用舊法 罰則用新法
或死亡連署來制定刑法的罰則,根本沒有
你所謂的「舊法」!那是今年98-2才新增的!
你扯到程序,那就跟刑法的罰則無關!
可是131條是拘束整部法律 你不能把
程序指的是罷免書要用什麼格式連署這種事
程序和罰則拆開來 說我只要適用其
中一部份 沒有這麼方便的
用什麼格式(例如是否要附身分證影本)這種
你要引用131來適用舊的程序 那就是
整部法律適用 沒在適用一半這種事
規範才是所謂的程序,你自己亂扯在一起!
如果立法者在立131的時侯 希望適用
一半 他應該要寫清楚 他沒寫你可以
所以你還是聽不懂人話啊! 你把程序跟刑罰
只適用程序不程用罰則 你不能自己擴
混在一起!那是你的問題,其他人已經跟你
大解釋
解釋過了,你還繼續跳針!真的是極品!
我覺得跳針的是堅持可以拆開一方
堅持可以拆開的一方只會不斷跳針可
以,但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相對的,我堅持不能拆開 而且我有
沒有所謂的舊法,聽不懂中文嗎!
給一大篇法律依據 而沒人針對那篇
你是不是故意要釣魚讓別人重複推一樣的文?
的論點反駁 只會情緒性跳針說 我說
能拆就能拆 到底是誰有道理 旁觀者
自然有結論 我不跟你吵
《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
《個資法》第 41 條 這次檢調是用這幾條
法律來查辦偽造文書+死亡連署的,根本和
選罷法無關!選罷法沒有你所謂的舊法!
我 沒 有 說 檢 調 有 引 錯 法 條!
我說的一直都是 你們錯誤解釋法條
選罷法新增98-2後,檢調要不要用這條來辦
還要一直硬凹 唉 真心累
偽造文書+死亡連署 沒人會知道,你在拿還
沒發生的事情來質疑已經發生的事情!
"這串系列文"最早是tn00270144板友 在討論
我質疑的明明是錯誤的法律見解
我哪時侯質疑已發生的事了?????
這次藍營罷免團被羈押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你自己跳進來拿還沒發生的事來質疑別人!
你不覺得你自己在完全不同的頻道和大家
我覺得你才在不同頻 根本沒弄懂在
討論問題嘛!自己逆向說其他人都逆向!
討論啥就胡亂護航
天才,你是時空旅人嗎?2/18後生效的新法
檢調為什麼不能拿來用!?說個理由來聽聽
可以因為你一階是補件,2/18補件就不觸發
98-2的刑事責任嗎?不然翁曉玲等國民黨立委
修這個選罷法是修辛酸的嗎?你在打臉他們?
因為選罷法131條是適用整部法律
不是像你們認定的 可以拆開來只適用
半部法律
那很好笑啊!按照你的邏輯,國民黨這群立委
都是白癡飯桶,修了一個不能用的98-2無法
針對新的選罷法來限制綠營罷免團連署
2/18之後才開始的新罷免案要適用新
因為不能拆開對吧!綠營罷免團的藍委罷免案
的法律
你不能說 因為舊案用不到 所以立法
沒意義 這毫無邏輯
都是在2/18之前就送出一階的,按照你邏輯
新增的98-2完全管不到這些藍委的罷免案!
還真的是這樣 但是明年後年或者更久
你知道翁曉玲等人當初修選罷法就是要針對
以後的罷免案 當然是適用新法律
而且我完全支持偽造連署要加重處分
綠營罷免團來的嗎?你是立法委員還是他們是
但是這和現在的罷免案就要適用新的
罰則是 完 全 不 相 干的
你現在開始在討論政治鬥爭 立場 顏
色 說明你們才是把事情政治化的那
批人 帶著顏色解讀法律 這是很不ok
我可是一直站在中立角度跟你們解釋
法條該怎麼解讀 為什麼你們的解讀是
錯的 所以說 人真的不能立場先決啊
因為刑法的解釋權在法院,不是中選會
檢調也不是100%就是對的,決定權在法院
檢調能夠用98-2來辦現在已成案的罷免案
所以這種法律見解到最後就是法律審
司法救濟 來來回回上訴上訴上訴
法院也可以決定是否成立!難道立這個法案的
實務上我要是檢查官 我用偽造文書起
藍營立委不懂這個道理嗎?雖然他們是敵人!
訴就好 沒事跟你去那吵啥98-2幹嘛
舊案我就照舊法 新案我就照新法 這
多低能才會以為chatgpt都是對的
樣你也沒在那邊來來回回吵98-2要不
要適用的問題 這不是很好嗎
你才搞笑吧!你又不是法院也不是法官
我們覺得可以用98-2來辦你覺得不行 誰都不
可以啊 我覺得大家都能有自己的法律
可能證明自己是對的!因為沒有實例可參考
見解 但是要合理 合邏輯嘛 現在就有
你們提的論點明明不合邏輯 一直硬凹
你根本沒看這篇文章的原PO寫的內容吧!
刑法第11條,拉上去看啊!
選罷法不能定義131條裡面的刑法怎麼辦
但刑法可以去定義其他有刑法罰則的法案
那是131條和刑2的競合問題。
顯然刑法在這個部分的優先級比選罷法高
當你開始在吵131和刑2有競合問題時
其實就表示131條對於罰則是有拘束
我優先級比你高,哪有啥不能分開的問題!
力的 而不是像你們堅持的 程序歸程
序 罰則歸罰則 可以拆開來處理
然後 為什麼131和刑2有競合 那是要
從新從輕(刑2)的原則下才會產生的
選罷法131條不是刑法,它沒辦法定義檢調要
也就是如果新法罰則比較輕 根據刑2
要適用新法 根據131 要適用舊法
怎麼用131條裡面的罰則
那到底要用哪一條 這就叫競合
但如果新法罰則比較重 那根本沒有和
當然是刑法的優先級比較高啊!證據就是立委
刑2的競合問題 這樣解釋夠清楚嗎??
修選罷法是為了抑制綠營罷免團,不然修爽
的嗎?你是立法委員還是他們是立法委員?
難不成台灣現在有2/18才出現的罷免案!!??
如果今天修法的情況是罰則變輕了
那我同意131和刑2競合 這很有得吵
問題是今天又不是罰則變輕的情況
那不就在討論一個假議題嗎
你又開始用政治鬥爭和顏色立場吵了
建議你拋開立場 仔細想清楚再發言
法盲跳針仔好多廢話
小草應該可以領證書了
立法原意和實際執行完全不同或是修法沒
趕上時間的例子好像也不是沒有 不需要爭
這個吧
鳥又崩 慘
看你一次噓你一次 沒營養的廢文
刑法就從新或從輕,這條看,應該是傾向舊
法,以刑法偽造文書處理
chatgpt法律不太行,x比較厲害
CHATGPT不是永遠都是對的。
2X
首Po北院裁定出來了,寫得再清楚不過: 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以及《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資罪, 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 即日起羈押兩個月,禁止接見與通信。19
笑死,藍白仔是不是都是一些不讀書的8+9啊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了,行為之處罰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選罷98-2是2/18公布施行 的,在此之前的偽造行為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沒問題,但在此之後的偽造行為 (包含一4
法律有你這樣解釋一半的喔! 中選會說,若選罷法第131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tqjLbWyb.png)
15
→ minazukimaya: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條從舊193.148.16.62 04/25 17:18 → minazukimaya: 從優原則193.148.16.62 04/25 17:18 笑死,連法條都理解錯誤錯還要想嗆人 回去洗洗睡啦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8
笑死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人家中選會是說發涉及刑法競合由司法機關認定 中選會無權判定 結果你在說什麼? 而且人家第二條講的那麼清楚11
關於選罷法131條 條文中所指的「規定」兩字其指涉範圍之相關法律見解如下 當然,你還是可以堅持自己的法律見解,限縮解釋規定兩字的範圍 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見解嘛~ 只是都這個時代了,提出論點之前先找AI討論討論 參詳參詳2
成見真是一座大山,事後回頭細看,才發現自己既衝動又冤枉了您,treasurehill 先生 ,特此致上最深的歉意。 首先,釐清我的原意與您論述的關係: 我之前強調,全台檢察官偵辦、北院法官裁定,通通都是以「偽造私文書」處理,與選罷 法第 98-2 條根本無關。![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50420/800x600_95144360632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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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我真的笑死! 原來你不知道98-2是翁大上人為了防治偽造連署所制定的新條文 在此之前選罷法根本沒有對於偽造連署的處罰規定 即使你要主張131也沒有舊法可用 只能適用刑法210![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R7GxDPLb.png)
9
→ minazukimaya: 這完全是錯誤見解 和顏色立場都無關 193.148.16.62 04/26 03:09 → minazukimaya: 錯的見解就是錯的 不會因為拼命硬凹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再曲解文意 就會變成對的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本來爭議點就不是在2/18之前行為 193.148.16.62 04/26 03:11 → minazukimaya: 那沒問題啊 我也同意如果是新的罰則 193.148.16.62 04/26 03:115
炒這個有意義嗎 選罷法98-2和偽造公文書罪行基本一樣 選罷法98-2是2/18公佈,根據中標法2/20施行 2/20之前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216),2/20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選罷 法98-2(有爭議)
34
Re: [討論] 罷免總統誰說不可能?你連為什麼會說沒辦法的原因都搞不清楚阿 先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一條 第 1 條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法律授權表明來自憲法及增修條文34
Re: [爆卦] Live 基隆市長謝國樑罷免案開票直播稿都幫你寫好了 解釋字號 釋字第987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31日 解釋爭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違憲? 解釋文28
Re: [新聞] 快訊》逆轉 !黃呂錦茹遭羈押禁見: : → SCUEDDY: 評司法請認真一點好嗎 118.167.242.145 04/25 15:26 : → nakaru: 外加一問三不知 223.138.222.14 04/25 15:26 : → bulden: 笑死人了,現在就在跟你舊法案例是這樣子 210.201.91.224 04/25 15:26 : 推 blueman1025: 就現有證據+過往判例來說明即可 111.82.54.17 04/25 15:26![Re: [新聞] 快訊》逆轉 !黃呂錦茹遭羈押禁見 Re: [新聞] 快訊》逆轉 !黃呂錦茹遭羈押禁見](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50420/800x600_951443606329.jpg)
29
Re: [新聞] 認定罷韓總部違法設立 高市選委會將裁罰高雄市機器動起來了 真的動得很厲害 好佩服副市長阿 我們來看看新聞中用來開罰的選罷法第110條第一款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規定者,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8
Re: [討論] 二階罷免適用新法舊法,誰說了算?翁曉玲再次證實她的學歷不知道用什麼換來的? 這可能要問問她的老公兼學生時期的老師了。 她今天說,因為選罷法覆議失敗,等總統公布新法後,第二階段的連署都應該要適用新法 。這說法,顯然是沒有把選罷法131條考慮進去,該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 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這條已經3
[問卦] 補助款修法建議深究補助款的要旨似乎和現實的公平性有違背,選後的補助款依法不得償還選前個人因選舉 需要的個人貸款,而必須用於選後政黨及選舉需要。但你都選上了你還要錢選什麼?這無異 於將補助款幫政黨高層開小金庫。 若能比照加拿大允許使用補助款來償還候選人在選前的貸款,ChatGPT建議需要修改現行的 法律條文。下面是對現有法律條文的改前和改後對照,基於《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2
[課業] 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3)-行政罰法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希望大家早日上岸,明天開心無牽掛地好好過中秋!! 【高普考 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3)-行政罰法第5條之修正】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我會定期在【行政法】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一些近 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趨勢分析】![[課業] 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3)-行政罰法 [課業] 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3)-行政罰法](https://i.imgur.com/GZQPAk1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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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已生效新修正行政罰第5條重點解析111年5月31日三讀通過的行政法中,修正行政罰法第5條已經於6月17日生效了。看到文章 分析本次修法,內容包含條文對照表、修法理由、修法後差異與考試會怎麼考,滿清楚的 ,跟大家分享。節錄如下(★條文對照表與修法理由在原文圖片中,原文連結: ● 修正後差異: ( ★詳細修正對照表與修法理由請參照片圖表)![[課業] 已生效新修正行政罰第5條重點解析 [課業] 已生效新修正行政罰第5條重點解析](https://www.facebook.com/images/fb_icon_325x32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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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二階罷免適用新法舊法,誰說了算?其實選罷法第131條除了條文外當時提案的行政院其實是有附理由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 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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