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 minazukimaya: 這完全是錯誤見解 和顏色立場都無關 193.148.16.62 04/26 03:09→ minazukimaya: 錯的見解就是錯的 不會因為拼命硬凹 193.148.16.62 04/26 03:10→ minazukimaya: 再曲解文意 就會變成對的 193.148.16.62 04/26 03:10→ minazukimaya: 本來爭議點就不是在2/18之前行為 193.148.16.62 04/26 03:11→ minazukimaya: 那沒問題啊 我也同意如果是新的罰則 193.148.16.62 04/26 03:11→ minazukimaya: 比較輕 那就有交錯適用的問題 193.148.16.62 04/26 03:12
我真的笑死!原來在你的眼裡
刑法210條是選罷法98-2的舊法?
這是誰灌輸給你的錯誤法律概念啊
【森林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有關未經同意占用他人林地、保安林或山坡地之規定,為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之特別法;即行為人所為,倘合於上揭法律之犯罪構成要件,則應依法規競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優先適用森林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015 號刑事判決參照)
然後我原文說得很清楚
: 第 1 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了,行為之處罰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選罷98-2是2/18公布施: 的,在此之前的偽造行為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沒問題,但在此之後的偽造行為 (包含: 階補件)都要適用98-2的特別法,連迴避的空間都沒有,
2/18前的偽造行為適用行為時法律-->刑法210
2/18後的偽造行為適用行為時法律-->刑法210+選罷法98-2
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規定
應優先適用選罷法98-2
人家tn都看懂了,你還在鬼打牆
把刑法210當作是選罷法98-2 的舊法??
真的是笑掉人大牙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3:22:38
條所謂的「適用修正前規定」是包括
是否排除《刑法》的從新從輕原則。
了罰則的
你看 你自己已的這句也是一樣意思
如果131條的效力只及於程序 而不及
於罰則,那根本不需要討論131條對刑
所以還是要回到刑法總則第二條啊
罰部份是怎麼規定或怎麼排除的
正是因為131條效力及於刑罰 才會在
新刑罰較輕的情況下 和刑2產生交錯
適用
看一個法盲瘋狂被電爆@@真爽
不是吧,你用google+AI就自以為懂法,
還自以為能懂過臺大法研的專業人材,
會不會太天真
康乃爾都能出法盲博士了 台大法研出
個看不懂法律解釋的我沒覺得奇怪
低能草的通病 不尊重專業 拿自己的北七跟
我只是很訝異又覺得好笑而已
別人的吃飯工具比 全世界都覺得他臉很腫
然後講不過別人就開始立場和顏色先
只有他還自以為勝利
決 到頭到你們在作的行為和你們口中
尻北啊,2/18以後的罷免案就沒有131條的事
看不起的康乃爾法盲和小草是一樣的
所以在吵的是2/18之前的罷免案 但是
了,這次修選罷法是修76、79、98-2這三條
如果偽造連署的行為發生在2/18之後
在這樣的情況下 究竟適用哪一條
在吵的一直都是這個
一旦修訂的法條從2/18生效,之後新的罷免
「2/18之前開始的罷免,但偽造連署
好了啦 給你摸摸頭秀秀啦 下去了好不好
案就跟131條無關啦
發生在2/18之後,要用哪條起訴」
全世界只有你覺得自己在互毆 其實大家都
本來就不是在吵2/18後的新案問題
知道你只是單方面被屠殺而已
啊原PO的結論不就跟你一樣,不會用98-2吧
是我搞錯了,我已經跟你道歉過了
不 你搞錯了 他的論點就是2/18前的
因為現在所有的罷免案都是在2/18立案的
罷免案,如果在2/18之後還發生偽造
連署 那應該要用98-2來辦 他是這樣
的論點
他在回文的第二篇就是這樣說
然後我推文指出他的錯誤 他就開始
抓狂 秀學歷 問chatGPT 逃避論點討
論 開始用一些辯論下三層的技法在
痾 我看到了,他是用選罷法第二條來講的
混水摸魚
那我不清楚了,可能要他來回答你 我閉嘴
我從頭到尾的論點都是,131條是個
拘束整部法律的規定 不能程序用舊
但是罰則用新 而且我有提出一大篇
論述來說明為什麼不能
反對方從不針對論點 只想著用各種
辦論下三層的技法打混 然後再精神勝
利.......
老天,你中文理解能力是不是有問題?
: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了,行為之處罰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選罷98-2是2/18公布施 : 的,在此之前的偽造行為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沒問題,但在此之後的偽造行為 (包含 : 階補件)都要適用98-2的特別法,連迴避的空間都沒有,誰跟你用刑法第二條? 不要在那邊胡扯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3:27:07好像只要顏色對了立場對了就是正確
這要看刑法第二條怎麼解釋了,我不是學法
選罷法98-2不是刑法210的新法 沒有刑法第二條的問題 刑法第二條是minazukimaya自己胡扯的
很可悲 最終變得跟康乃爾博士和小草
一路的人
律的不太清楚
實際上他這篇ChatGPT就是在討論如果
刑法第二條又不是我說的 你看清楚
不要找錯人 我說的一直都是你錯誤適
笑死! 有人健忘到自己說過的話都忘記了 → minazukimaya: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條從舊193.148.16.62 04/25 17:18 → minazukimaya: 從優原則193.148.16.62 04/25 17:18
用98-2
你連找誰吵都看錯 說明你失去冷靜了
如果你真的法律系畢業 我建議你先冷
靜腦袋 回去思考思考盲點在哪裡
笑死!還在鬼打牆??? 刑法210條什麼時候變成選罷法的舊法規定了? 你到現還還不知道自己邏輯錯在哪裡 一直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3:32:33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推 minazukimaya: 這是你解讀錯誤了 往下滑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看第二條吧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minazukimaya 忘記自己也說過第二條?XDDDDD
後面還有131相關的討論 你截話不要
只截一半 那篇最後的重點是在討論
131條的拘束力是不是及於罰則
我話是連在一起的 是被他推文截斷
所以刑法210條跟選罷法131條有什麼關係啊! 因為選罷法131只能適用刑法210 不能適用選罷法98-2 還在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3:37:07笑死,跟Ai討論法律
去看書跟判決啦,可憐
只要罷免案是在2/18前開始的 2/18
之後的偽造也不能適用98-2
笑死! 刑法210條到底跟131有什麼關係? 因為131只能適用刑法210 不能適用98-2? 你到現在還不知道自己邏輯在那裏?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3:41:41你不能說 我要依照131讓程序規定適
用舊的法律,但我只要適用半部舊的
法律 罰則我還是要適用新的98-2
他的意思是現在的罷免案都適用於選罷131條
我一向都是這個論點 而你堅持能用
98-2
所以選罷法131條有規範刑法效力? 你到底知不知道自己邏輯謬誤在哪裡
所以只能用刑法210條來判決,就算2/18後有
補件也只能用刑法210條來判,不能用98-2
但這樣講,不就跟刑法第1條衝突了嗎?奇怪
選罷法131當然有規範該法刑罰之效力
你不能說 選罷法內的刑罰只能適用刑
總,然後推導成選罷法131對該法律
內之罰則無拘束力
真的有人法邏輯跟AI學的,嘻嘻
選罷法的程序 實體 罰則 是一個整體
所以刑法210是選罷法的條款? 所以選罷法131可以排除刑法第一條的適用? 老天這是誰教你的邏輯推理啊! 一個法律可以逾越該法之範圍去壓制其他法律? 我第一次聽說有重法律效力 這是哪位蛋頭學者的見解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6/2025 03:48:50選罷法131的效力是及於這個整體
如果你堅持說 131只能對程序生效而
不對選罷法內的罰則生效 那會出很大
的法理問題
舉個簡單的例子 今天假設修法把選
罷法102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改成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好了
然後這個修改發生在某次選舉期間
難道你要主張 因為131效力不及於罰
則 所以不拘束選102的罰則改動嗎
想問一下原PO,選罷法98-2是特別法嗎?
那選罷法131條算是特別法還普通法?
我可沒說選罷法131排除刑法第一條
那是你說的 我只說不能適用98-2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會影響到刑法罰則嗎
我沒有反對你適用刑210
如果選98-2和刑210同時適用的情況
優先適用98-2 也就是 2/18之後的罷
免案 如果違反98-2 要優先適用
但 在2/18之前的罷免案 因為只能適
用刑210 不適用98-2 所以沒有特別法
優先的問題 因為不適用98-2
...我還是先撤退好了,頭好痛==
建議M把你的法學見解分享給黃呂的律師XD
法律實務上的邏輯是律師跟檢方辯論出來的
最終怎麼解釋是法官決定的 檢辯當然
可以各有法律見解 法官也會有
喬不攏 那就一直上訴到法律審吧
我只能說 堅持要適用98-2完全是自找
麻煩的行為
法官決定的 但除非你想要坐牢你就只能接
觸黃呂的律師呀~ 跑去跟檢察官說你這樣
起訴不合法它們大概不會理你吧
明顯minazukimaya比較佔理啊 本篇原PO只會
無能狂怒一直沒水準嘲諷 也太low了吧ZZzz
唉 所以檢察官、法官都不懂法 媽的 有點
腦子好嗎 kmt請的律師都不懂法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好比開車,有新刑法規定12:00起闖紅燈
有刑責。我11:59上路,但是在12:01時
闖紅燈,請問要不要罰?是不是可以辯駁
我11:59就上路了,不可以罰?
感謝樓上,我頭不疼了
五毛名詞又露餡了
t大好有耐心
2X
首Po北院裁定出來了,寫得再清楚不過: 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以及《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資罪, 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 即日起羈押兩個月,禁止接見與通信。19
笑死,藍白仔是不是都是一些不讀書的8+9啊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了,行為之處罰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選罷98-2是2/18公布施行 的,在此之前的偽造行為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沒問題,但在此之後的偽造行為 (包含一4
法律有你這樣解釋一半的喔! 中選會說,若選罷法第131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tqjLbWyb.png)
15
→ minazukimaya: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條從舊193.148.16.62 04/25 17:18 → minazukimaya: 從優原則193.148.16.62 04/25 17:18 笑死,連法條都理解錯誤錯還要想嗆人 回去洗洗睡啦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8
笑死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人家中選會是說發涉及刑法競合由司法機關認定 中選會無權判定 結果你在說什麼? 而且人家第二條講的那麼清楚11
關於選罷法131條 條文中所指的「規定」兩字其指涉範圍之相關法律見解如下 當然,你還是可以堅持自己的法律見解,限縮解釋規定兩字的範圍 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見解嘛~ 只是都這個時代了,提出論點之前先找AI討論討論 參詳參詳2
成見真是一座大山,事後回頭細看,才發現自己既衝動又冤枉了您,treasurehill 先生 ,特此致上最深的歉意。 首先,釐清我的原意與您論述的關係: 我之前強調,全台檢察官偵辦、北院法官裁定,通通都是以「偽造私文書」處理,與選罷 法第 98-2 條根本無關。![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50420/800x600_951443606329.jpg)
24
笑死!如果你不懂怎麼問問題,可以請教一下專家 看看人家怎麼做的,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自曝其短好嗎 看看CHATGPT怎麼回答的 謝謝你的補充!你提到的這段: 第131條:![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QgKLZzrb.jpeg)
83
老天,我真的笑死! 原來你不知道98-2是翁大上人為了防治偽造連署所制定的新條文 在此之前選罷法根本沒有對於偽造連署的處罰規定 即使你要主張131也沒有舊法可用 只能適用刑法210![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R7GxDPLb.png)
5
炒這個有意義嗎 選罷法98-2和偽造公文書罪行基本一樣 選罷法98-2是2/18公佈,根據中標法2/20施行 2/20之前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216),2/20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選罷 法98-2(有爭議)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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