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二次元兒少性剝削 改地方認定
※ 引述《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之銘言:
: 問題根本不在誰認定的問題
: 目前反方完全搞錯抗議的對象
: 問題在法條有問題,條文是錯誤的!是邏輯超爛的智障立委寫出來的
: 所以才會搞到衛福布和iwin公雞變飼主
真的笑死
原始立法的綠委都已經跳出來說
衛福部曲解了立法原意,原本就沒有要把二次元納管
然後又有蔡委員跳出來說
這是衛服部在擴權
既然違法立法原意,又是在擴權
與其說是法條就這樣定的,主管機關依法行政不得不然
不如說,司長發現法律漏洞吧
既然是發現法律漏洞
正常人會去怪立法不周延是事實
但會鑽的人也不是甚麼立意良善好嘛
這條法放在那邊那麼多年了
都沒炎上
今年就因為有個天才想要擴權
管到原本法條沒要管的東西
所以才出事
也就是今天沒那個天才去鑽法律漏洞
應去擴張法條適用的解釋範圍
那今天根本連抗議都不需要有
懂?
: 還要在那邊認定
: 所謂的認定其實就是河蟹好嗎!
: 發現A圖 => 檢舉給認定單位 => 認定單位叫平台下架 => PEACE大家都河蟹
: IWIN就是介於垃圾爛法和肥宅之間的緩衝,是幫你們肥宅免於被爛法相繩
: 現在衛福布幫助肥宅被幹,那就改地方政府去負責,一樣是河蟹
: 沒有IWIN的話
: 就變直接報警
: 發現A圖 => 報警 => 警察開始偵辦 => 檢察官要不要河蟹 => 法官要不要河蟹
: 不管有罪沒罪,肥宅都要去跑地檢署跑法院
: 搞不清楚狀況ㄟ
: 整天在那邊我要找衛福布文化布一起來討論「標準」
: 討論個洨啊,問題在立法院!
我就問了啊
所以這幾年IWIN沒動作前
是有幾個案例被報警,然後檢察官起訴,法官判刑一條龍走完的?
阿幹就沒有啊
為啥?
因為立法本意本來就不納管二次元
所以即便有
有法律知識的警察就會說不成罪
有法律知識的檢察官就會不起訴
根本不會走這個路徑
偏偏現在衛福部跳出來說,我主管機關認定該法適用範圍包含二次元
那警察就會認定有可能成罪
然後到檢察官就要看檢察官認定是否起訴
才有可能走完這一條龍啊,大哥
聽不懂?
社維法六十三條為例
其構成要件其中有影響公眾之安寧
也就是我今天說我帥過金城武
不會出事情
因為不會影響公眾之安寧
這是長久以來的實務認定
偏偏現在內政部跳出來說
阿金城武這麼帥,你這醜八怪怎麼可能帥過金城武,引起太多人噁心
那以後影響公眾之安寧的適用範圍就會加廣到個人私領域嘴砲之上
這也就是所謂的擴權
也就是如果內政部不搞事情
我再嘴砲帥過布萊德彼特湯姆克魯斯也是我爽就好
有人跑去檢舉
警察就會說不成罪
檢察官就會不起訴
我根本不用跑完那法律一條龍
但你依舊可以去檢舉,依舊可以去告我
因為檢舉跟告訴是你個人的權利
但不可能告成懂嗎?
沒事找事
翻了桌才說拍拍沒事,我其實沒要辦
阿幹,真沒要辦
直接跳出來下結論,二次元不納管
一來符合當初提案立法委員的立法本意
二來既然不納管,那怎樣都不可能被檢舉成功被檢察官起訴
不是更直接?
現在喊說給地方認定
今天中央有個司長這麼強硬
誰知道地方會不會也有個局長是虔誠基督徒?
無端造成多少社會與司法成本的浪費?
講白了
今天你們這群支持者
有種,就他媽叫你們支持的立委跑去修法
直接在法條內明訂二次元納管
民主國家多數決
你們人多我他媽也吞了
但少來那個噁心手法
明明沒有明定的玩意
硬要說含括在內
還扯三小依法行政哩
依三小法?
立委都不認了還依法哩
--
法官不認才算,立委不認跟官員不認差
不多,只是各執一詞而已
差多了 官員只要不認 主管機關就認定不用管二次元 那警察就不會管 那檢察官就不會起訴好嘛 本來就沒事的 硬要搞事 搞完事,還要說反對者太敏感 幹,不搞事不就沒事了? 我幹他媽就問了啦 在這個案子之前到底有幾個人被警察送辦檢察官起訴法官判罪的?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83.198 臺灣), 03/22/2024 11:18:22有誰百分之百認定不算的話直接上法院
解決了,其實就大家還是怕真的到法院
翻車
不是啦 法律白紙黑字寫在那邊你說不納管?!
你們怪衛福部擴權 你們自己也是亂解讀阿
我自己亂解讀? 那是立法提案的委員自己講的 立法提案的委員自己都不知道立法本意有沒有納管二次元? 看到鬼啊 現在就是沒有白紙黑字明白說納管,或不納管 才給衛福部鑽法律漏洞好嘛 從修法後這麼多久,都是不納管,也沒事情 今天才跳出來喊納管 請問問題怎麼會出在立法身上? 還是綠委都她媽白癡 行政事務官的司長才是天才? 就算看黨籍說話,也不該挺司長好嘛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83.198 臺灣), 03/22/2024 11:27:47你把圖畫兩個字寫在法條裡然後說不納管?!
這立委要不要聽聽自己再說甚麼?!
你既然強調是要保護受害者 那圖畫哪來受害?
既然沒有受害者 當初立法幹嘛寫進去???????
在吵的是拿什麼當圖畫的素材 范婦
自己都不認為拿虛擬人物當素材的圖
畫要管 可是衛福部覺得要
感謝補充
"范婦的認為"可以推翻法條文字?
所以司長的認為,可以擴大法條文字? 范還是立法委員,立法的人 請問司長是甚麼? 是執行法律的人好嘛 他們可以擴大解釋嗎?
法條可沒說素材是什麼 只說圖畫而
已
所以說各執一詞啊,又不是你立的法就
要依你的解釋,要嘛你改的更嚴格認定
,要嘛上法院
各執一詞幹嘛? 執政跟立法都同個黨的 還要黨內互打? 立法都跳出來喊沒這個意思 行政的事務官在搞事 政務官不管管? 要依我的解釋 的確,要不你們支持列管的就修法,明白寫納入二次元 要上法院?也可以 你們行政單位主張不管 個人檢舉要怎麼上法院,那是他們家的事 懂?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83.198 臺灣), 03/22/2024 13:58:402
沒什麼比這還糟的 一些版友若有應對公家機關的經驗 應該能體會到 同樣的法條 在不同承辦人 會有不同的解釋跟作法 更遑論是不同縣市 解釋風格也會不太相同 無所適從感多半會更加強烈2
你衛服部都敢睜眼說瞎話,有出席的自動當你們同意了 你覺得他們會認輸,會認輸的話昨天就不會亂來 阿北真的成天搞不清楚在那邊亂護航欸 --X
改地方認定 請問是以甚麼依據決定哪個地方? 以繪師戶籍?居住地? 還是以舉發人戶籍?居住地? 還是以平台伺服器地址?1
問題根本不在誰認定的問題 目前反方完全搞錯抗議的對象 問題在法條有問題,條文是錯誤的!是邏輯超爛的智障立委寫出來的 所以才會搞到衛福布和iwin公雞變飼主 還要在那邊認定6
法條寫在這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6 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 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X
推 z2wen: 皇城板直接無視,兒色虛擬創作自由才是優 114.33.96.246 03/22 11:45 → z2wen: 先 114.33.96.246 03/22 11:45 : 當這法條訂出來就沒有100%自由了 : 蔡易餘立委應該回去修法 : 而不是一天到晚說衛福部擴權4
笑死,那前面寫的"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呢? 你要摳字眼 OK啊 既然法定咬死就是兒童或少年 我就問了,三百歲的龍族算三小兒童或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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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范雲修條文 讓iWIN能無限膨脹毀滅動漫范雲終於開示 范雲: 抱歉啦 當初沒想到二次元創作 當初立法目的沒想要納入二次元 現在已經很明確了 想要毀滅二次元藉機擴權的兇手是衛服部這個人33
Re: [新聞] 法官崩潰!詐欺案如土石流解方難尋 司法安安,肥肥我律師啦 這篇稍微回一下這篇文以及最近有關詐騙案爆量的看法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一個關鍵核心:「誰可以決定有罪無罪」 這問題的答案很明顯是法院,是法官,跟檢察官一點狗屁關係都沒有 檢察官是隸屬於行政院底下的法務部,說白了也就只是行政權裡面的一環,是上行下效的38
Re: [討論] 立院三讀 起訴書一審判決後才公開^^ 胡說八道,法條根本不是這樣寫 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 1.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者,依其規定。36
Re: [洽特] 某婦女團體工作的我對於iwin事件的立場爭議什麼?前面已經有不少法律專業的,給出的意見都是相關單位擴大解釋法條,有違法律 明確性等等,有爭議的就是相關行政單位,不要再行政單位自己腦補法條又甩鍋給法條。 : Q2:法律有甚麼替代方案? : a一年到七年有期徒刑,是針對真人性剝削規範,實在太重。 : 有的人主張虛擬和真實要分開來做處罰。19
Re: [閒聊] 衛福部司長:虛擬兒少本來就是主觀認定有時候在西洽我真的分不太清楚某些講法到底是在反串還是只是腦子想不清楚 兒色大義 跟 擴權違憲 不會同時成立 比如說:如果真的有人拿出非常普遍性的證據證明蘿莉本本會讓人變得想性侵小女童 那我是支持禁止蘿莉本子的創作的 因為"兒色大義",禁止蘿莉本子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8
Re: [閒聊] 「明文的規定越少對掌權者越有利」有道其實拿台灣的司法來看,斐迪南說的沒錯 台灣很多法律標準立的不清不楚 比如刑事訴訟法300條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 之法條。」7
Re: [閒聊] 關於六朝、關於阿米巴、關於羅森立法委員作為民意代表 把法條寫成這樣 如果這條修法是擴權給衛福部 那也是立法院選擇要擴權給衛福部的 理論上這也是民意的體現- 用文字定義的東西是能嚴謹到哪去 況且同一條法律 也可能因為不同的檢察官/法官 造成結果不同 像我就因為要告網路上的人公然侮辱
- 昨天研究了一下這個問題 癥結點其實應該不是在iwin 而是在去年修法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 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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