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說明有關律師陪同的問題
※ 引述《ilovptt (我帳號辦了三次還不成功)》之銘言:
: 如題
: 剛剛瞄到昌哥在直播
: 對於聽證調查委員會律師是否陪同的問題,他是說被叫過去可能是以證人的身份或當事人。
: 如果是當事人那當然可以請律師,而證人的話一般訴訟也不會允許證人請律師陪同。具體被
: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
: 這樣說好像也有點道理,大家怎麼看?
:
立法院沒有司法權 民間人士去聽證會就完全協助調查而已
「律師陪同需主席同意」只是單純為了不可知可能性加上去的
實際上「根本就不該有律師在場」
聽證調查委員是行政罰 要律師幹嘛
有人違停被開罰單吵著要找律師的?
--
我十幾年找過,因為對於是否有闖紅燈
警方認定我有,但我認為沒有
十幾年前
那你有請律師去現場嘛
為了一張罰單請律師??
那一張是罰了多少?
十幾年前闖紅燈大概就千把塊吧 他這樣說反而證實了去聽證調查委員會要律師陪同根本多此一舉 懂玩啊民進黨 原本是好意加上的不可知可能直接曲解成相反意思
那請問「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
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
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
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
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
及檔案。」,為什麼是主席同意?他是依
什麼判斷?
不然讓你觀落陰決定? 現場就主席最大啊
美國聽證會就算是證人也可以有律師陪同欸
美國的沒分對象 吃蔑視國會罪一律送司法 走到司法當然就可以律師陪同
違停開罰單會被叫去立法院?你是在哈囉?
立法院傳喚的都是涉及弊案或一些案件的事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那立委算中立嗎?有無政黨傾向?
藐視國會只罰十萬而已連續罰不值得請律師
台灣的藐視國會罪有分對象嗎?
一個是行政罰 一個是司法罰 你說勒
不如來約束立委,立委於任職期間不得參
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
美國聽證會證人就可以有律師陪同了,不用
到法庭才能請律師吧
因為美國沒分對象 你就算民間人士在聽證調查委員會亂講直接就吃蔑視國會 是有機會被關的
美國還有緘默權咧,這邊是反質詢哦 笑死
不回答=說謊,迴避=說謊 自己選一個罰錢
其實法條都是中文 看不懂中文要說內
罰那麼重不能請律師還當作開違停紅單
抱歉齁,我看到那些前科犯立委就倒彈
難怪看到青鳥只會躲
看不太懂你的邏輯
立法院的那群牛鬼蛇神又不是專業的法官檢
察官,到時候設計的問題不是故意激怒當事
人就是暗藏玄機引人入罪,有一個專業的律
師陪同提醒當事人該如何正確回應,有助當
事人做出確實合理的陳述。不敢開放律師到
場難道是心裡有鬼,怕到時無法虐菜嗎?
但凡您稍微多花個5分鐘看一下這次提案內容 就會知道聽證調查委員會的詢問內容僅限立委議事相關及職務範疇 你以為是隨便想問啥就問啥? 黃捷在那邊問你早餐吃啥才真的會激怒當事人吧
行政罰是擁有行政權的行政機關才能執行吧
!立法院是立法機關,哪來權力處罰人民?
權力不分?謝謝你證明藐視國會罪違憲
釋585自己看吧 講到爛的東西
你無法回答就別回這些廢話了啦 有夠可悲
反質詢的條文自己去看啦,立委多數決哦~
範疇也跟你說了 講了你又不信怪我摟?
你最愛的行政罰,不爽要自己去行政救濟
先噁心你浪費你的時間精力跟精神狀態
主席最大 XD 主席有判斷的能力或權力嗎
哦還有浪費錢,反正你可以去救濟嘛 哈哈
就像傅大哥講的,讓你沒有人敢去當官 超屌
國防機密、企業營業秘密或各種社會事件
的相關法人團體&政府部門人員,都是你所謂
立委聽證調查的"職務範圍"
同上 釋585自己看 教育文盲真累= =
然後索取機密竟然可以靠多數決&主席同意
你才文盲吧,還釋585咧 法條都看一半的?
"拒絕回答要經主席同意哦"包含國防機密等
所以說文盲 這次的提案內容連主席同意的範疇都有指出來了 退一步說 聽證會調查小組也必須遵守行政訴訟法的規範 不過我猜你大概也分不出差別 可憐哪
笑死哪有指出來,別鬼扯啦
你自己夢到的哦?真他媽超屌的欸老哥
有時間在這邊嘴砲不如去把該看的看一看吧 方向都給你了 至少下次被打臉會比較有心理準備
※ 編輯: noway (180.217.1.245 臺灣), 05/27/2024 23:07:22就沒有啊,你在夢中的國蔥告訴你的?
還方向咧,鬼扯淡還以為我不知道?
你有種就把法條貼出來,所謂"同意的範疇"
法條我早就看過了,這麼大條的事情誰不知
二十五條自己去看啦"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
、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
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覆、提供
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
會之行為。""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看到沒?
你的版本是故意給你看不完整的還你夢到的?
跟這種吃蔥長大的講道理沒有用啦!只
會用看似合乎自己邏輯的歪理去否定別
人的質疑,再說別人才是法盲,跟小藍
教一樣永遠活在自己的世界裡,在他們
世界裡柯已經是總統,蔥是司法部長
來哦,換你表演了,請開始表演打臉我
2
首Po如題 剛剛瞄到昌哥在直播 對於聽證調查委員會律師是否陪同的問題,他是說被叫過去可能是以證人的身份或當事人。 如果是當事人那當然可以請律師,而證人的話一般訴訟也不會允許證人請律師陪同。具體被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2
人 : 如果是當事人那當然可以請律師,而證人的話一般訴訟也不會允許證人請律師陪同。具 體 :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 : 這樣說好像也有點道理,大家怎麼看?3
我有一個疑問 假設被傳到立法院作證人 例如指控宙斯是匪諜好了 然後宙斯被送到檢調那邊起訴 出庭的時候又找我 我這時又覺得宙斯不像匪諜了13
刑事訴訟有賦予證人符合下列四種情況可拒絕證言 (一)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 (二)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 (三)與自身利害有密切關係 (四)與訴訟當事人有特殊之親屬身分關係2
。 : 如果是當事人那當然可以請律師,而證人的話一般訴訟也不會允許證人請律師陪同。具體 被 :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 : 這樣說好像也有點道理,大家怎麼看?6
: 完全合理阿,就跟檢察官一模一樣,只是主席變成檢察官的角色 當掌握的證據不夠,就是請來當證人,證據夠,就是請來當被調查人阿 這檢調制度又不是第一天才有,如果被調查了,有犯罪嫌疑,當然給他請律師保障他 的權益阿,其實問題沒這麼複雜,就把他想成司法院之立院分院就好了。2
合理你個頭 主席有什麼資格可以擔任檢察官或法官的角色? 他國家考試是有過喔? 立委如傅崐萁的專長除了炒股、坐牢、喊著要X掉其他立法委員,這種鳥事比人會以外 還有什麼法律專業?X
能否陪同這件事情真的很有趣 先從2012的林佳龍版來看 之所以一直提佳龍版主要是因為民眾黨一直覺得他們只是在提民進黨以前提過的法案 而民進黨現在則是提出兩者不同之處。而這偕同輔佐人就是其中一個差異點 2012林佳龍版57條修正如下
爆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昨天二讀通過第50條之2 如果聽證會的被調查人到立法院接受調查 應經過會議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陪同協助 然而有個好奇心旺盛的小草90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 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奇怪 苗博雅自己也是學法律的 怎會把詢問那兩個字給篩掉?48
[討論] 證人你媽啦原文網址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 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 律師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 業的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24
[黑特] 藍白聽證不讓被質詢人可以自由請律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藍白再修正動議 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 到場協助之。 你在外面被告都可以直接尋求律師協助 來立法院聽證會還要主席同意才可以請律師耶X
[討論] 為什麼DPP不希望國會證人有律師陪同?話說刑法上 法院上證人是不能律師陪同的。 今天修法的59條 藍白修法版本讓律師可以陪同證人(只是要主席同意) 綠色版本則是沒有律師陪同版本...3
Re: [新聞] 國會調查權二讀通過 調查時非經主席同意這條法最屌的部分還是「經主席同意」這一段 看到條文只會想說你被叫去聽證不能請律師 而黃國昌也會反駁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小草還會補充說「律師就是教你撒謊的人,請律師是要在聽證會上撒謊嗎?」 但請記得條文「經主席同意」這部分X
Re: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請律師陪同協助" 跟 “請律師“ 不太一樣吧 美國國會聽證會也可以請律師 但不能陪同你出席代表你發言 而且基本也都要先宣示如實2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首先50-2都是統包的啊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 沒有分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的個別權利 而是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律師都是要主席同意才能進來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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