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說明有關律師陪同的問題
※ 引述《Luba ( )》之銘言:
: ※ 引述《YAYA6655 (YAYA)》之銘言:
能否陪同這件事情真的很有趣
先從2012的林佳龍版來看
之所以一直提佳龍版主要是因為民眾黨一直覺得他們只是在提民進黨以前提過的法案
而民進黨現在則是提出兩者不同之處。而這偕同輔佐人就是其中一個差異點
2012林佳龍版57條修正如下
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以通知書載明下列事項,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於公聽會十日前送達之:
一、會議主題
二、受邀出席之有關機關或人民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公聽會舉行之時間、地點
四、公聽會之程序
五、作證或鑑定事項
六、有關之權利及義務
七、證人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八、對違反作證或鑑定義務得為之處置
九、其他應注意或遵行事項
第七項提到得偕同輔佐人
這次修法過程,民眾黨版首先提出50-2:
應邀到會備詢之人員,經主席同意,
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傅崑萁版在調查委員會完全沒提到這件事情,反而是在59條的聽證會有個矛盾
傅崑萁版如下:
59-4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
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59-6
(前略),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一、會議主題。
二、受邀出席之有關機關或人民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會舉行之時間、地點。
四、聽證會之程序。
五、作證或鑑定事項。
六、本章提及之相關權利及義務。
七、證人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八、對違反作證或鑑定義務得為之處置。
九、本章相關或其他應注意或遵行事項。
(後略)
可以看到傅崑萁版59-6是照抄林佳龍版,但他忘了他自己提了59-4,顯得有點矛盾
目前二讀的條文裡面把59-6的第七項跟第八項都刪除了
最終,不論是聽證會還是調查委員會,證人若要偕同輔佐人都必須經由主席同意
--
所以林的案子早就被擋下來了 然後就被狗娼
噴假改革 哈哈哈哈!
推
東抄西抄 拼裝車
有多少版本 黃國昌自己都搞不清楚了
所以林版進入二讀表決嗎?蔥粉
2
首Po如題 剛剛瞄到昌哥在直播 對於聽證調查委員會律師是否陪同的問題,他是說被叫過去可能是以證人的身份或當事人。 如果是當事人那當然可以請律師,而證人的話一般訴訟也不會允許證人請律師陪同。具體被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2
人 : 如果是當事人那當然可以請律師,而證人的話一般訴訟也不會允許證人請律師陪同。具 體 :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 : 這樣說好像也有點道理,大家怎麼看?3
我有一個疑問 假設被傳到立法院作證人 例如指控宙斯是匪諜好了 然後宙斯被送到檢調那邊起訴 出庭的時候又找我 我這時又覺得宙斯不像匪諜了13
刑事訴訟有賦予證人符合下列四種情況可拒絕證言 (一)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 (二)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 (三)與自身利害有密切關係 (四)與訴訟當事人有特殊之親屬身分關係2
。 : 如果是當事人那當然可以請律師,而證人的話一般訴訟也不會允許證人請律師陪同。具體 被 :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 : 這樣說好像也有點道理,大家怎麼看?6
: 完全合理阿,就跟檢察官一模一樣,只是主席變成檢察官的角色 當掌握的證據不夠,就是請來當證人,證據夠,就是請來當被調查人阿 這檢調制度又不是第一天才有,如果被調查了,有犯罪嫌疑,當然給他請律師保障他 的權益阿,其實問題沒這麼複雜,就把他想成司法院之立院分院就好了。2
合理你個頭 主席有什麼資格可以擔任檢察官或法官的角色? 他國家考試是有過喔? 立委如傅崐萁的專長除了炒股、坐牢、喊著要X掉其他立法委員,這種鳥事比人會以外 還有什麼法律專業?
爆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昨天二讀通過第50條之2 如果聽證會的被調查人到立法院接受調查 應經過會議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陪同協助 然而有個好奇心旺盛的小草48
[討論] 證人你媽啦原文網址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 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 律師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 業的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18
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這問題要先弄清楚,為何黃國昌把國會調查程序套用刑訴規定? 刑事訴訟是調查犯罪,但國會調查權性質是什麼? 應該不是調查犯罪吧。 釋字585已經寫了,國會調查權是立法權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也就是輔佐立法院立法 要相關資訊。 當年大法官是針對真調會條例,沒有講太多國會調查程序原則,本魯淺見,竟然是要立法6
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我來爬梳一下黃國昌力推的立法院調查權。 1.黃國昌推動之立法院調查權, 被調查者是"證人"或"當事人",由立法院之主席認定。 這個"主席",可能是環球科技大學中小企業研究所碩士, 這個"主席",可能是大仁科技大學藥學研究所碩士,7
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你沒有看懂人家的話 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 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關之行政特構。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X
Re: [討論] 傅崑萁質疑青鳥錢哪來,可以傳民眾來問了又一個不看條文,又要自己補腦的人? 第46-2: 立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 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卷證,立法院也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5
Re: [討論] 以後立委可以調閱台積電的機密?我的立場是應該要退回這份修正案 我反對立法院擴權 依造目前的提案,台積電可以拒絕把機密公諸於世 <= 錯的 台積電似乎沒有自救措施來拒絕公佈機密 關鍵是 50-3X
Re: [討論] 這幾天我看過最不可思議的論點「出席聽證人員若涉及以下事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國家安全、國防外交機密、 逾越聽證會調查目的、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涉及律明定保護個人 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受邀出席的官員、有關人員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 相關專業人員在場協助。」 行政訴訟法146條之三「關於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受訊問。」2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首先50-2都是統包的啊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 沒有分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的個別權利 而是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律師都是要主席同意才能進來X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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