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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助理費 立院法制局:請司法機關限縮審判範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助理費 立院法制局:請司法機關限縮審判範作者
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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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要補充一下,高虹安一審的判決。

判有罪的其實只有本薪低薪高報的部分 (差額型詐領),水母那幾百元被判罪也是從這個來的。

助理費回捐是無罪的。

詐領加班費也是被判無罪的 (被判有罪的部分是因本薪低薪高報而連帶產生的加班費差額)。

相對於詐領加班費、假人頭薪資等等的詐領樣態,差額型詐領是比較少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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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回捐跟詐領加班費的部份二審檢方有上訴

※ 引述《xa9277178 (楓曦)》之銘言:
: ※ 引述《obey1110 (obey)》之銘言:
: : 立法院法制局長郭明政撰寫的專案報告指出,目前國會公費助理制度採寬鬆管理、用

: : 性規定,司法檢調機關允宜在尊重立法機關的國會自律範圍內,限縮相關違法性調查
: : 查審判範圍。
: : 由於高虹安牽涉到的是詐領助理加班費爭議,法制局報告更直接表明,司法實務亦認

: : 費助理合法請領之薪資或加班費,於匯入公費助理帳戶後,所有權即歸屬於該公費助
: : 即使嗣後將全部或一部繳回,供辦公室零用金之用,亦屬私人財產合法處分,難認有
: : 所有之意圖,而成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 :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5-05-07/969596
: : 文章很長節錄重點!不過只要對高有利的意見
: : 綠粉肯定都不會信的!!不曉得二審法官會不會參考?
: 其實這東西 你講了一百遍 綠粉聽不懂(不願意聽)
: 就還是不願意聽
: 就非常非常非常簡單一個原則
: 「錢匯給誰」
: 沒有這麼難理解吧
: 如果這個助理有實質上班(非人頭),實質加班(沒浮報)
: 則
: 錢只要進到他的戶頭,就不算貪汙
: 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實就是這樣而已
: 你不用扯這麼多其他的,還什麼認定不認定
: 台灣司法就是被你們這些低能法官玩死的
: 甲法官可以認為怎樣怎樣合法
: 乙法官認為怎樣怎樣不合法
: 我幹你娘的法律「明確性」,就是只有特定行為才違法
: 幹低能法官這都不懂真的是吐了
: 你說 不是阿 幹 高虹安的公積金 有他私用的成分 所以是貪汙
: 白癡喔
: 那公務人員的薪水私用也是貪汙嗎?
: 這麼簡單的邏輯 你想一下不就知道了
: 如果助理費的薪水 匯到個人戶頭 他做私人使用 為貪汙
: 一般公務人員的薪水 匯到個人戶頭 做個人使用 也要成立貪汙
: 你去動點腦就知道 這什麼狗屁不通的邏輯
: 但高虹安一審7年喔 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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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m 05/07 22:10高虹安的判決都超放水了,有爭議的全給過

magamanzero 05/07 22:11低薪高報 水母會有罪也是神奇

magamanzero 05/07 22:12低薪高報我只聽過雇主會有罪

taiwan009 05/07 22:20哪有什麽低薪高報,都是一審法官在瞎

taiwan009 05/07 22:20扯,不過就只是名目所得跟實際所得的差

taiwan009 05/07 22:20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