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不打算在法律圈混了?
※ 引述 《millennial (早起的蟲兒)》 之銘言:
:
: 二、尤大法官要求以書狀補充「反質詢」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但是裁定中未提: 及。
:
有沒有一種可能,裁定書只是針對在判決出來前,是否需要暫停被提到憲法法庭上的法條的實施。
所以沒有必要把前次開庭所取得的資訊全都放入裁定書?
: 三、憲法訴訟法確實未規定「裁定」需紀載主筆大法官。
:
: 蔥反駁:「但是你有列出大法官同意與否名單,這個也是未規定準用的項目耶!」
: 並以111年憲暫裁字第一號與112年憲暫裁字第一號反駁,前兩號有標註主筆大法官。
:
我很好奇國昌老師到底有沒有讀過司法院的公告?
人家的說明中就有提到:
「以同為依當事人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當時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迨該案作成判決時,始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辦理,並無特別考量。」
司法院聲明全文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30042-fb422-1.html
如果你去查111年憲暫裁字第一號與112年憲暫裁字第一號的公告。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9&id=340360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9&id=350776
你的確可以在公告中的「主筆大法官記載」一欄中看到兩次裁定的主筆大法官姓名。
然而,如果你查閱公告所附的「裁定全文」
https://i.imgur.com/B21ynb9.jpeg
https://i.imgur.com/RtTJZAD.jpeg
可以發現只有112年憲暫裁字第一號有標註主筆大法官。
所謂的前例只有一次有標一次沒標,我覺得不算所謂的「都有」啦。
如果立委黃國昌覺得裁定,至少是暫時處分的裁定也必須標註主筆大法官。
那請提案修法。
而非拿著兩個前例中只有一次的標註在那邊做文章。
(另外一次暫裁前例在2005年,早於新制。後來變成釋字599號)
--
你還叫他老師喔QQ 他最近的表現 立委
是我能接受的尊稱上限了
黃剩下狗廁水準
老狗昌老輸
很會玩女學生的老師^^
國昌已經比軍訓教官還要幹話ㄌ
樓上不要侮辱軍訓教官,教官講話起
碼聽的懂。
黃一半你以為是叫假的啊 都只講有利
的一半
黃國昌大概也回不去法律圈了
他只剩下卡提諾法學院當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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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好歹也當過副教授 研究員 不是大佬等級 至少也是一號人物 今天出來 跟人說大法官裁定沒主筆 阿法條就說 解釋文才要 裁定不用 白紙黑字在那還可以硬凹43
因為他今天的標題是「看看憲法法庭在搞什麼」,拿著裁定書一段一段反駁,令肥宅深感好奇。 所以很變態的跟完他今天的直播,後面觀看人數到達六千五百人,不知道有多少人跟一樣是好奇寶寶 最後還向大法官下戰帖,要來場憲法大辯論。(於1:37:27)(應該都加上時間軸的, 但是我懶…以下整理內容有錯誤,也是出自我個人的學識不足導致的誤會,絕無惡意) ()6
我其實不太懂推翻585什麼了 585就明明白白說了 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 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 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1X
釋字585已經是歷史文件了 現在的大法官是可以推翻國會有調查權這個解釋 讓立委回到只有文件調閱權(要塗黑)的狀態 而現在的黃國昌也只能拿美國的制度來陰陽大法官 (有些人可能會說 人家美國是三權分立 台灣不適用32
你在講啥? 釋字585就是在限制立法院的調查權 而不是給立法院三權分立的調查權 雖然許宗力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是說 五權非三權,所以司法不能逾越權限去修憲。X
有沒有585釋字案根本就不是重點呀孩子 大法官解釋的是「憲法」 憲法賦予五院的職權範圍就清清楚楚在那 大法官照這部你國民黨自己修的憲法 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做出解釋2
我們的國昌腦濕看來九成論點都很槓,不愧是三權分立的卡提諾學派。 : 二、尤大法官要求以書狀補充「反質詢」 考慮到也有大法官直接問翁是不是主張國會優位,是不是想挑戰釋字585號 我認為相關問題的重點其實是: 一個法條有沒有違憲,九成不用大法官都看得出來,大法官只是負責寫成釋字。
爆
[轉錄] 司法院聲明稿-關於裁定疑義&潑漆一事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司法院新聞稿 3.轉錄內容︰27
Re: [轉錄] 司法院聲明稿-關於裁定疑義&潑漆一我覺得司法院這個聲明稿對黃國昌及其 支持者來說過於困難,我覺得有必要用 白話文跟他們說明一下。 Q:暫時處分裁定居然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 太~~~離~~~譜了~~~17
[轉錄] 林智群律師 臉書 憲法法庭裁定沒寫主筆黃國昌輸得很難看,就開始挑毛病,說暫時處分竟然沒寫主筆大法官名字。 媒體人黃揚明也說之前都有公佈主筆大法官是誰,這次竟然沒有。 他們根本不懂,不懂法條,也不懂實務作法。 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判決」要寫主筆大法官名字,可是「裁定」不用,因為第310
Re: [新聞]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 律師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 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時,失其效力。 本裁定由呂大法官太郎主筆 有些律師6
Re: [討論] 民進黨大法官竟不敢「主筆大法官」嗎??槓精來囉,可憐吶 法律不懂,怎麼不回去問一下黃國昌 裁定: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 所以暫停處分庭,沒有言詞辯論,只是大法官問一些資料- 如題 卡提諾法學派出手就是不一樣 直接教大法官看清楚 法律是這樣的 裁定=判決
- 。 : ……下略…… : 沒錯,有法規規定在判決書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 看似國昌老師咆哮有理。 : 然而,在同法的第34條第一項。
X
Re: [新聞]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名字聽說裁定不用寫主筆大法官 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 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時,失其效力。 本裁定由呂大法官太郎主筆1
Re: [討論] 最新質疑:裁定書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裁定又不是判決 判決只有法官可以下 一般法院的司法事務官就能只能下裁定 舉凡家事緊急保護令裁定、強制執行的裁定 都可以看到署名司法事務官所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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