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若以所記載
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審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何,應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予以判斷。
把文書當作供述證據而非物證使用,就是要看製作人是誰啊!如果是被告製作,那就是被告
自白,絕對不可能成為傳聞證據,因為傳聞證據的要求很清楚,就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被告自行製作的文書顯然不符合這個要件。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你是不是搞錯什麼?
: : 如果是被告自行製作的,那就不叫傳聞證據
: : 而是被告犯罪自白了
: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 :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 ,
: :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 :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 性
: : 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 憑
: : 為判斷基礎,性質上係證物(或物證),原則上,一律屬適格的證據,例外時,依刑事: 訴
: : 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關於權衡法則規定,定其證據能力,無關傳聞法則;若以所記: 載
: : 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 審
: : 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 一
: : 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 何
: : ,應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予以判斷。 系爭赫普公司與: 其
: : 相關人員聯合開立的各銀行存摺,原審係將之作為證明赫普公司確有對外收受款項,並: 供
: : 作營運資金的事實使用,此所依憑者,即為存摺內所記載的內容記敘,性質上為文書證: 據
: : 的一種,原判決於其理由壹─四內,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關於: 業
: : 務紀錄及證明文書的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此部分上訴意旨,竟: 誤
: : 為指摘,顯非適法。
: 很棒,你講得跟我一模一樣,
: 也跟這個最高法院講法一模一樣:
: 是不是自白、是傳聞證據還是直接證據,
: 都取決於你的「待證事實」是什麼!
: 現在柯文哲案的待證事實是什麼?
: 是「收受1500萬元」!
: 而不只是「1500就是1500萬元」 。
: 現在檢察官就是在混水摸魚,把「收受」混在裹面一起講。
: 運作手法就是:1500 = 1500萬元,而且是柯文哲所製作,
: 就是柯文哲說謊,
: 只要我證明柯文哲說謊,我就不用證明柯文「收受」,
: 收受的人時地事物都不用跟著證明。
: 很賊啊! 因為很多法官,
: 尤其是二審以上的老法官哪還管什麼證據法則,
: 這種訴諸情感的方式,對他們超有效。
--
請問一下,若柯能證明這excel不是他製作
,或這文件有多人一起編輯,狀況是否就
不同了?
柯說了硬碟是他 pg說了只有他能用 壁
爐說了wen是柯
現在就是小草逼壁爐翻供去死 就看法官
信不信
能證明的意思是他能說出wen是誰嗎
如果有人要陪阿北一起死我是很樂意啦,但
是會是誰咧?
如果不是柯製作 那問題就會變成是誰製作
但從結論上來說沒差太多 就像高虹安案
帳冊是小兔製作 高虹安一審一樣是7年
重點就不是在誰製作 而是在這東西就證明
犯罪事實
確實因為其他人都證實金額且是給柯
除了證明說wen是誰,是否清查柯在市府用
、家裏、黨團的電腦,筆電都不是用wen這
當作者名(排除法)
不是 你忘了嗎 之前討論那些朕啦 雍正啦
年羹堯啦 這些內容 檢調寫這些內容的目的不
是要羞辱柯姓被告 是為了證實這隨身碟就是
屬於柯姓被告 因為就只有柯姓被告知到那些
事情
那些都寫了,我猜裡面其實還有色情照片跟
情書,建議檢察官火大找個理由公佈
我看到原po其他文了,了解我的問題了
總而言之 論證有其邏輯 你直接把起訴書拿來
看會比較懂檢調的脈絡
我記得要起訴的時候檢察官感情部分都刪了
你也要看前段段:在這無法構成「自白
收受」(人時地事物中,只有事或物)
的情況下,對「收受」而言,就是傳聞
鏡檢才沒有這個問題(x)
證據。當然你可以只看後半段,那就會
變成自白不成立,也不能當傳聞證據,
那這個證據在本案就沒有證據價值,應
證直接排除了證據清單之外。
即:被告所寫如果只能是自白,則自白既
然不成立,就應從證據清單移除(嚴格
依這判決後段,即你的講法)
傳聞證據是針對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如果是被告自行製作就不可能成立傳聞證據 我講得這麼清楚還聽不懂? 另外你要不要回去重念一下文書證據的使用方式 你對被告自白的理解有很大的謬誤
笑死,你這論述成立以後犯人只要說不
知道不清楚,那其他所有事證即使都指
向犯人也僅是傳聞證據 。你要確哦,你
這邏輯是對的話那要法幹嘛?畢竟所有
案子都能解套了嗎。
黃國昌是不是喊來一堆學法的大學生啊..
這個晚上就看到兩個
不是 這種就只是拿幾個法律名詞在那凹而已
受過法學訓練的用詞不會是那樣
一堆學法的大學生=>會被教授吊起來
火烤吧 ? 東吳才出根蠢草被修理
好吧,你書唸比較多,你告訴我這自白
的時間和地點和對價關係在哪裹?如果
不是自白,憑什麼裹面是證據? 不去擴
張傳聞證據的範圍,你憑哪一點讓這個15
00繼續是證據?
沒甚麼意義的主張,郭瑤琪想主張沒收錢的
時候,對面拿出自己領錢的證據就好
就算有的用的是現金,難道全都不是領出來
的。不要把難得念的書花在這種能輕易證實
的鳥地方
還想談科學之前,你得先有多一點常識判斷
不然活該你恨一輩子老法官壓著你
@TINBING 沒有不同,因為上面寫到
的人名都招了 跟誰製作的已經無關
了
這份文件上已經證實基本吻合 只有
沈慶京不吻合?不合邏輯
@dos01 對啊現在重點已經不是誰製
作的重點是這份文件的可信度
誰製作根本不重要
重點在於是不是賬本
結果大律師前幾篇一直在討論符合傳
聞例外 所以excel 檔可以用 還不如
我一個刑訴不及格的
反正一個論點被打腫臉就跳到下一個
了 不愧是法律人
笑死,所以我感謝你的提醒,讓我找
到更有力的論點,不管怎麼說,都是
小草輸啊!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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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真是長知識了 被告經常會捏造一個不存在的人 比如被告被指控偷車 被告說我是跟朋友阿明借的阿 誰是阿明??22
還有一個專有名詞"異態事實"或是"變態事實" 比方說 你有一個貪汙收賄的帳本被檢方找到了 但是裡面沒有金額 只有數字 名字跟日期 只要檢方拿這本帳本其他條帳數字去約談證人 證明該帳本其他條帳的名字 就是給款人 數字就是金額 日期就是收錢日X
法盲你好 kp的例子不算是幽靈抗辯 如果你覺得算 那我舉個例子好了 有人在你的行李箱偷塞包白粉5
老實說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檢察官主張excel是柯文哲收錢的帳本 如果以上事實為真,那麼excel就可以柯文哲收錢的直接證據 那麼要如何證明excel是柯文哲的帳本? 1.柯文哲和陳佩琪都指認隨身碟是自己的27
這段我不是很懂你的意思。 但對於文書證據內不同的寫法,去主張代表意思不同, 本來就是被告常見的辯護方式,因為它合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也就所以當文書內寫法不同時, 檢察官要有其他證據,是理所當然。1
那問題很簡單啊,原本就沒有甚麼變態事實,沒有甚麼筆法不同 要拗的話 難道是要說前面小沈後面沈慶京筆法不同? 還是說他下面那筆筆法不同,沒有接寫邱佩琳 都不是吧?3
, :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 性 : 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X
你又點到一個重點: Excel 在證據、在舉證責任上,是什麼地位? 其實,它就只是一個傳聞證據! 它無法證明待證事實,也就是「收受1500萬」本身。 傳聞證據不是一無是處,還是有點用的,例如拿來否定證詞、否定被告辯解, 但,5
你是不是搞錯什麼? 如果是被告自行製作的,那就不叫傳聞證據 而是被告犯罪自白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1
檢察官要確立的事實就是:這份EXCEL是柯文哲的收款紀錄 因為你有收款的紀錄,推知你有收款的行為 比如說我錢存到銀行這個行為是用存摺作紀錄 而不是我一定要去調存錢當天的監視器來判斷我有沒有存錢 當然你會說存摺是很嚴謹的,銀行有內規,有各種手段確保存摺內容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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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被控偷200元耳機 收判決書隔天陳屍百貨你貼的連結 判決書的證據能力認定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張景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迄於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1X
Re: [問卦] 沒有證據但檢察官仍硬要起訴是什麼心態?要切開來看一下 朱亞虎的210萬賄款部分 因為朱亞虎自白,自白部分對柯文哲而言就是直接證據 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共同被告自白不能當作唯一證據 還要找其他證據補強6
Re: [新聞] 高中妹遭「拖進暗巷」性侵!高雄洗車工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 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 與事實相符。5
Re: [問卦] 台視:未經判決確定 應該視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我去GOOGLE的定義是下面這段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證人、鑑 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偵檢不公開的定義如下5
Re: [問卦] 司法考試關於證據力的申論要怎麼答簡單打一下 相關實務見解請及學說自行查詢 被告為其他人 干預處分原則上均須遵守法官保留及法律保留 傳喚被告時須有就審期間3
Re: [問卦] 鄉民為何不相信核四是不安全的電廠?核四內部的官說自己亂蓋 為什麼可信度存疑 很簡單 刑事訴訟法告訴你 犯罪者的自白2
[課業] 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1)【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1) – 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 ★適用考試: 初考、地特五等、司特五等、鐵特佐級 許多私訊反映「法學大意」範圍太大,超難準備。但如果你去用大數據分析,其實考來考 去就哪些,考試範圍並不會很難準備。為此,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 【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1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上面有一篇很詳細了,因為原PO說自己是新手,從觀念的角度回覆你一下看有沒有幫助,很白話版如果有大神的話請小力鞭,有錯誤也請指正。 不確定你的問題點,分開都說 1.為什麼不適用類推159-2/-3? 這要從學說上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的性質是什麼,分兩說下去看 (1)證據未經合法調查,落入379第10款。白話說就是對證人詰問的環節屬於證據調查的層次不是證據能力的層次,雖然證人審判外的陳述跟到庭的陳述不符(這裡對不符有爭議,證人實際上沒發言無從比較可信性)而符合159-2/-3條文規定而有證據能力,但法官准許證人概括行使避免自陷於罪的拒絕證言權(刑訴180)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屬證據未經合法調查。- 最近剛好有看到這個問題, 有參閱到PTTLikeshit以及mitransition內容,受益良多, 額外也參考了幾份資料,借標題回覆, 順便分享一下整理過後的內容。 先做一下分類,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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