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聊聊台灣的檢察官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真的笑死!
: 你們這些小草法盲睜眼說瞎話的能力不是普通的誇張
: 居然不知道台北市政府自己訂定的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第十點明文規定
: 十、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 京華城案這個在訴訟中的案件,依照此一規定
: 就是沒有送交都委會研議的空間
: 而都委會此前也多次以不合程序為由駁回京華城的申請案
: 結果你柯O哲居然接連以「109 年 3 月 10 日便當會裁
: 示」、「109 年 4 月 15 日核決送研議簽呈」、「109 年
: 10 月 27 日核決送公展簽呈」、「110 年 4 月 21 日、110
: 年 8 月 10 日便當會之裁示」、「110 年 11 月 11 日接
: 受議員當面質詢京華城案違法後仍執意推進京華城案」、「111
: 年 2 月手諭令產發局趕快通過京華城都審案」等方式,一路護航京華城公司
: 明顯違反台北市政府自己訂定的陳情作業要點
: 你居然還可以硬ㄠ沒有違法?
: 真是睜眼說瞎話到了極點!
: 然後不要說檢察官栽贓你啦!
: 你都發局黃景茂局長自己簽呈公文的就白紙黑字寫著「奉交下」
: http://i.imgur.com/53ZudjJ.jpg
: ============================================
: 「奉交下」是公文中引述上級機關或首長的來文時使用的語詞,表示「遵照上級交辦的指
: 示」、「奉上級之命」的意思,用法是在承接或傳達上級指示時使用,例如「奉交下核辦
: 」
: ============================================
: 然後你還要在法官面前硬ㄠ說市長沒有指示送交研議
: 你騙誰?
: 你這種詭辯的說法騙騙無知小草還可以
: 但在法院面前就是自曝其短
: 誤以為法官不懂法律
: 不懂行政程序
: 還想法院判你無罪
: 真是痴人說夢話
你這套說法,就是標準那種把「行政程序」跟「最終結果」混為一談,再用片面資訊來帶風向的老套路。要討論可以,但麻煩先搞懂基本事實和法律程序。
一、拿陳情要點出來說嘴?你連程序都沒搞懂
你說市府違反陳情要點,這完全是搞錯重點。京華城案走的是**《都市計畫法》**的法定程序,根本不是一般的人民陳情案。
‧ 送公展 ≠ 最終核准:黃景茂局長批准的,是依法進入「公開展覽」這個程序,目的
是讓大眾表達意見。這就像法院受理案件一樣,只是程序的開始,不代表法官已經判決。把「送公展」直接腦補成「同意放水」,是惡意跳躍性推論。
‧ 監察院早就要求市府「必須辦」:更重要的是,監察院過去就曾糾正過市府,要求對
於人民的合法申請**「不應拖延」**,要依法辦理。所以都發局依法將此案送交公展,恰恰是在執行監察院的要求,是標準的「依法行政」,不做才有可能瀆職。
二、「奉交下」是鐵證?當事人否認,檢察官心虛不敢放錄音
這整件事最可笑的,就是拿著一份被關鍵證人當庭否認的筆錄當成聖旨。
‧ 黃景茂本人在法庭上公開否認:前都發局長黃景茂已經在法庭上講得清清楚楚,他從
來沒說過「我知道我有違法,奉交下」,並直指這份筆錄內容**「完全錯誤」**。他更強調,這是他局長層級的決定,根本沒跟柯文哲報告。
‧ 證據在哪?錄音帶交出來啊!:既然筆錄有爭議,解決方法不是很簡單嗎?把完整的
偵訊錄音光碟拿出來,讓大家聽聽黃景茂到底說了什麼,不就真相大白了?結果呢?律師要求勘驗錄音,檢察官卻當庭反對,死活不肯拿出來。一個不敢把證據攤在陽光下的人,你信他寫的筆錄?
結論
總結一下,你拿著一份被當事人公開否認、可能是檢察官自己寫上去的筆錄當成鐵證,又把依法行政的「程序」惡意解讀成「最終同意」的結果。
指控別人要拿出證據,不是靠你這樣斷章取義和腦補。
要讓人信服,很簡單:
1. 立刻公開完整、未經剪輯的偵訊錄音光碟。
2. 拿出監察院的完整糾正文,不要斷章取義。
拿得出證據,大家再來討論。拿不出來,就別再用這種誤導性的說法騙人了。
嫩
--
還在睜眼說瞎話
4月6日,都發局專簽呈給柯,請求核
求核示是否送都委會研議,柯文哲內
簽決行京華城陳情案
KP的核簽就是陳情案,你還要硬ㄠ什
麼?
然後都發局長自己寫的奉交下
還要硬ㄠ什麼?
難不成你指控黃景茂偽造公文?
然後監察院的糾正案是560%,跟容積
獎勵一點關係都沒有,別在那邊
張冠李戴,指鹿為馬好嗎?
你的論點完全是把幾件不同的事混在一起講,製造一堆稻草人來打,讓我幫你釐清一下: 一、關於市長「核簽」:你是不是又把「程序」跟「實質」搞混了? 市長簽核公文,同意「送交都委會研議」,這是一個標準的行政流程,意思是「同意此案 進入法定審議程序」。這不代表市長同意或指示都委會要「通過」這個案子。最終的實質 審查權和決定權都在都委會,那是由多數委員合議決定的,市長一個人根本無法左右。把 走流程的簽字,扭曲成市長下指導棋,又是標準的混淆視聽。 二、關於「奉交下」:你故意混淆「市府公文」和「檢察官筆錄」 這點最可笑。黃景茂在法庭上指控的,是**「檢察官偽造偵訊筆錄」**,說檢察官把他沒 說過的「我知道我有違法,奉交下」寫進筆錄裡。 從來沒有人指控黃景茂「偽造市府公文」。你問「難不成你指控黃景茂偽造公文?」這是 在偷換概念、打稻草人。現在的爭議核心是檢察官的筆錄到底是不是造假的,而你卻故意 把話題轉移到市府公文上,就是想迴避「檢察官不敢公布錄音檔」這個要害。 三、關於「監察院糾正案」:張冠李戴的是你 正好,這裡有一份更直接的證據,就是監察院**針對「京華城案本身」**發出的糾正案, 白紙黑字命令市府「不准再拖」。 證據就是:監察院「105內正0005」號糾正案(2016年1月12日公告) 你自己去查,這份糾正案的對象就是臺北市政府,案由就是京華城細部計畫變更案。 監察院在糾正文裡寫得清清楚楚: * 點名北市府嚴重延宕:京華城案從99年提出申請,到監察院糾正時**「已逾5年仍未獲 具體結果,顯有未當」**。 * 認定市府損害民權:監察院認定這種拖延**「嚴重損及民眾權益,均有違失」**。 * 明確要求送交審議:糾正文直接命令北市府,對於此案「應提請都委會進行審議」, 不准再用任何理由拖延或擱置。 你一直想把話題導向後來那件「容積率給太多」的調查案,來迴避市府「當年為何必須處 理」這個核心問題。 現在這份2016年的糾正案,就完美回答了這個問題:因為監察院已經發出正式命令,要求 市府不准再拖延了! 所以,後續市府將案件送交公展、提請都委會審議,根本不是什麼圖利或放水,而是在執 行監察院的糾正要求。不作為,才是真正的違法瀆職。 結論 別再扯什麼張冠李戴了,這份**「105內正0005」**糾正案,證據確鑿,專打你臉。市府 處理京華城案的程序,完全是依循監察院的糾正命令。 現在,讓我們回到你一直逃避的真正問題上: 檢察官的筆錄如果是真的,為什麼到現在還不敢公布黃景茂的偵訊錄音檔? 不要再用這種混淆視聽的方式轉移焦點了。核心問題只有一個: 如果檢方的筆錄是真的,那為什麼不敢公布黃景茂的偵訊錄音檔讓全民檢驗? 拿不出錄音,其他都是廢話。
※ 編輯: LimYoHwan (111.243.184.55 臺灣), 10/02/2025 22:55:56還在胡扯!
黃景茂說,不是講「奉交下」,而是
市長室受理人民陳情案
黃景茂自己都說是市長受理人民陳情
案你還在胡扯什麼?
京華城於2018年提起行政訴訟,要求
,要求在560%的基礎上繼續提高容積
(主張適用1991年允建約12萬坪樓地
然後京華城要求就是在560%上提高容
率,跟監察院通過的560%糾正案一點
關係都沒有,你還在這裡睜眼說瞎話
臉皮甄試後的很可以了!
黃景茂表示,沒有這樣說,研議不是
不是審議,研議沒有法律效力,都委
而且可能不通過,反問「送研議怎麼
反問「送研議怎麼會違法?」
然後黃景茂自己說的送研議怎麼會違
法?什麼時候提到公展啦?你連背景
事實都搞錯,就不要在這邊丟人現眼
看來你真的急了,連基本的時序和事實都開始自己發明。 你說「跟監察院通過的560%糾正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句話就證明你從頭到尾都在狀況外。麻煩你去看一下監察院105內正0005號糾正案的原 文,不要只會看懶人包。 監察院從來沒有「通過」或「認定」任何容積率是560%。 監察院的糾正重點是**「程序正義」,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糾正台北市政府「延宕此 案超過5年,損害人民權益」,要求市府必須「依法辦理」**,不准再卡關。 你把監察院「要求依法走程序」,偷換概念成「監察院認定容積率」,這不是睜眼說瞎話 是什麼?你等於是在公開造謠監察院的公文內容。 再說你提的「研議」 你說「研議不是審議,沒有法律效力」,想藉此淡化送件的嚴重性嗎? 這套說詞恰好印證了黃景茂的證詞:他只是依法將符合要件的案子送入「程序」,讓都委 會去「審議」,他身為局長,無權在第一關就「實質審查」並非法卡案,這也正是監察院 糾正過的重點。 整個流程的關鍵在於,後續進入都委會的「審議」是否合法、給予超高容積獎勵的「法源 依據」到底是什麼?這才是檢方該查的,而不是去羅織一個依法走程序的公務員,還在他 筆錄上動手腳,寫下他沒說過的「我知道我有違法」。 屁一堆,從頭到尾不敢回應錄音帶。 嫩 回去練練
※ 編輯: LimYoHwan (111.243.184.55 臺灣), 10/02/2025 23:07:05笑死!還在跳針
監察院的560%,2018就過了ㄟ
法律工作者現在在台灣很丟臉 你還當寶啊 牛逼
※ 編輯: LimYoHwan (111.243.184.55 臺灣), 10/02/2025 23:10:06你跟我說2020京華城還在要求560?
真是睜眼說瞎話到極點了!
然黃景茂自己都說是接受人民陳情案
你還在硬ㄠ什麼?
臉皮真的不是普通的厚啊y
2017年12月12日,在北市府召開的都
東扯西扯,可以公佈錄音帶嗎?司法信任度新低的垃圾單位?丟臉
※ 編輯: LimYoHwan (111.243.184.55 臺灣), 10/02/2025 23:13:14本案改建應依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
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商業
以法定容積率560%計算,並刪除
原1991年都市計畫書所列「不應損及
及其原有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保障
(共120,284.39平方公尺)」,回歸
回歸法定容積率管制
真的不要在那邊扯好嗎?
連背景適時都搞錯還可以在那邊胡扯
錄音帶要公布沒,草人仔
※ 編輯: LimYoHwan (111.243.184.55 臺灣), 10/02/2025 23:19:14不要跳針啦!
黃景茂說,不是講「奉交下」,而是
市長室受理人民陳情案
講一堆就是不敢正面回應錄音帶
※ 編輯: LimYoHwan (111.243.184.55 臺灣), 10/02/2025 23:44:29不要鬼打牆好嘛!
黃景茂表示,沒有這樣說,研議不是
審議,研議沒有法律效力,都委會不
定要照陳情人的意見,而且可能不通
不通過,反問「送研議怎麼會違法?
連證人自己說的話你都還要竄改
可憐喔!
其實這種東西丟給AI去思考應該就能
不偏頗歸納出一些判斷來
反正司法就是公正 不懂就是法盲
6
首Po聊聊京華城這事,有些話不吐不快 最近一直在關注京華城這個案子,看著新聞報導,心裡頭總覺得有點堵得慌 本來以為就是個什麼商業開發的糾紛,可越看越覺得不對勁 尤其看到前都發局長黃景茂在法庭上的說法,更是讓人心裡一驚 這已經不只是誰對誰錯的問題了,而是我們還能不能相信一些基本的是非對錯3
真的笑死! 你們這些小草法盲睜眼說瞎話的能力不是普通的誇張 居然不知道台北市政府自己訂定的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第十點明文規定 十、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笑死!就說你根本在胡扯,連基本事實都搞錯 還可以在那邊跳針,臉皮不是普通的厚 ================================ 2017年12月12日,在北市府召開的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1次會議中,認定本案改建應依照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商業區規定辦理,以法定容積率560%計算11
推 lanthanum: 原PO可能國中沒讀直接跳級唸台大,國中 36.231.217.98 10/03 00:56 → lanthanum: 公民課最基本的「法律位階」都不懂。都 36.231.217.98 10/03 00:56 → lanthanum: 市計畫法是上位法,市政府是主管機關, 36.231.217.98 10/03 00:56 → lanthanum: 有法定義務審查、核准或駁回,當然優於 36.231.217.98 10/03 00:56 → lanthanum: 市府自訂的「要點」(只是行政規則)。 36.231.217.98 10/03 00:564
推 lanthanum: 你這蒼白的辯駁,就跟法官拿高虹安「明122.201.179.165 10/03 09:56 → lanthanum: 知抄襲卻硬判誣告成立」一樣,早就被人122.201.179.165 10/03 09:56 → lanthanum: 民用 12 萬張不同意票唾棄了。法律位階122.201.179.165 10/03 09:56 → lanthanum: 本來就遠高於行政規則,結果你卻死抱著122.201.179.165 10/03 09:56 → lanthanum: 《行政程序法》不放,人家京華城是只跟122.201.179.165 10/03 09:56![Re: [討論] 聊聊台灣的檢察官 Re: [討論] 聊聊台灣的檢察官](https://i.imgur.com/8x3cIm6b.jpeg)
爆
[爆卦] 柯文哲臉書-法庭速記2連結: 今日法庭上,藉由辯護人的交互詰問,凸顯出一件非常關鍵且可怕的事情,那就是朱亞虎 去年9月28號在羈押庭上認罪之前,有許多真相被 #蓋牌了、被檢察官刪除了、在應該記 錄的筆錄上消失了。 9月27號深夜,檢察官詢問 #朱亞虎:「這210萬是不是沈慶欽的行賄?」朱亞虎整個晚上![[爆卦] 柯文哲臉書-法庭速記2 [爆卦] 柯文哲臉書-法庭速記2](https://i.imgur.com/ioGy7EE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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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筆錄跟偵訊紀錄對不起來叫翻供???真的很懶得打臉卡提諾法學院的青鳥 找什麼破YT律師跟媒體報導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刑事判決要旨 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百條之二準用第一百條之一等規定,係刑事立法者針對 法官、檢察官於訊問被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為建立訊(詢)![Re: [討論] 筆錄跟偵訊紀錄對不起來叫翻供??? Re: [討論] 筆錄跟偵訊紀錄對不起來叫翻供???](https://storage.ctinews.com/compression/files/default/cut-1746259306-oAWmnnI.we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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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柯文哲FB 先射箭再畫靶!?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轉錄] 柯文哲FB 先射箭再畫靶!? [轉錄] 柯文哲FB 先射箭再畫靶!?](https://i.imgur.com/Wo4BEZ1b.jpeg)
17
[轉錄] 柯文哲FB 這樣下去,台灣會完蛋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轉錄] 柯文哲FB 這樣下去,台灣會完蛋 [轉錄] 柯文哲FB 這樣下去,台灣會完蛋](https://i.imgur.com/PPlRT4pb.jpeg)
22
Re: [新聞] 黃景茂推翻原偵訊內容!柯文哲轟檢察官「然而本該於1日就收到電子檔的檢察官,卻表示自己今日上午才看到譯文,審判長也在考 量「譯文未經勘驗」、「黃景茂已表達原意」等因素後,並未允許以該份新的證據繼續詰 問。 ~~~~~~~~~~~~~~~~~~~~~~~~~~~~~~~ 我覺得最重要的是這一句,但你未上色
[轉錄] 陳智菡:林俊言 檢查官 又是你?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11
[轉錄] 柯文哲FB 證人沒說的話 是誰塞進筆錄?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9
Re: [問卦] 造謠檢察官偽造證據的都什麼人?檢察官自己屢次違反標準作業程序 1.雜誌報導訊息跟偵查機密一模一樣 2.偵訊過程錄音不連續,且部分錄音缺失(被覆蓋) 3.偵訊時誘導證人、筆錄多處登載不實與錄音意思南轅北轍 4.筆錄參雜個人主觀意見(例如:笑容代表滿意)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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