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沈政男:京華城只是小事一樁啊
→ rahim03: 不是225%*25%再加 42.75.44.233 09/21 13:42→ rahim03: 他是精準容積率+基準容積率*50% 然後再+2 42.75.44.233 09/21 13:43→ rahim03: 5% 42.75.44.233 09/21 13:43→ rahim03: 不過老實講去討論中泰也沒什麼意義 不管 42.75.44.233 09/21 13:44→ rahim03: 中泰有沒有違法 都跟京華城有沒有違法無 42.75.44.233 09/21 13:44→ rahim03: 關 42.75.44.233 09/21 13:44→ rahim03: 我可以因為闖紅燈被開罰單 就主張我朋友 42.75.44.233 09/21 13:45→ rahim03: 十五年前闖紅燈沒被抓 就說闖紅燈合法嗎 42.75.44.233 09/21 13:45→ rwhung: 中泰 前面容積有看過二種算法,但最後都是 118.171.12.6 09/21 13:45→ rwhung: +25% 118.171.12.6 09/21 13:46→ rwhung: 沈就把560%前面那段給省略了 118.171.12.6 09/21 13:46→ rwhung: 就算看560%,+25%和*1.20%也差很多 118.171.12.6 09/21 13:46
這裡有點複雜,因為中泰賓館案是屬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不是直
接套用新的使用分區容積率,而是從舊有的使用分區容積率往上調的,其計算公式是:
跟據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定(民國85年
版),商業區變更如符合下列變更條件,配合街廓整體開發或土地整體規劃,其就得:
二、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之部分,如在授權範圍內者,容積率最多得增加50%(回饋數量以增加容積之半數計算),使用組別、項目得視情況放寬限制(回饋數量以商業使用層級之回饋比例差額計算),得不必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另如不在授權範圍內者,將依程序送兩級都委會審議同意後,使得向建管處依法提出申請
其中的50%就是這樣來的!
此外,依據『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
2.本案商業區檢討原則上以不變更使用強度為原則,惟基地規模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得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或於擬(修)訂都市計畫時酌予調整,本項規模因素,容積增加上限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30%,容積增加數量依程序由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或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定。
3.依前項規定所增加之容積樓地板,於扣除營建及管銷成本之淨利益,應回饋50%,並登記為臺北市所有,前項應回饋之樓地板經市府同意,得採代金方式代替。
其中的25%就是這樣來的!
最後則是,套用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79,80的容積獎勵30%
加總之後就等於
基準容積率 + 基準容積率*50% + 25% + 基準容積率*30%
然後中泰賓館是屬於金融專業區,基準容積率為262%,代進去就得到445%
另外台北市並沒有420%的使用分區,所以用420%+25%的算法也是有問題的
--
262%*(1.5+0.25+1.3)這樣為什麼是445%
?
1.3修正為0.3 但這樣出來也不是445%?
寫錯,已修正
https://reurl.cc/qvpEEE※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197.54 臺灣), 09/21/2024 14:12:59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197.54 臺灣), 09/21/2024 14:14:08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197.54 臺灣), 09/21/2024 14:15:25
有中泰賓館案例在先,京華城就是通案
不是特例
照鳥的想法,就都不能加啦,什麼加,就
是圖利啦
京華城原本也是 但後來硬凹到560%
392%
內文寫規則79.80
但圖檔寫條例
這是從111年的細部計畫變更書中節錄出來的,92年的時候自治條例還沒訂定,所以是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沒錯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197.54 臺灣), 09/21/2024 18:03:36四樓亂講,中泰賓館用土地使用分區規
則79跟80條,京華城是不符合規定,沒
辦法用這些條文,只好另外違法去「準
用」都更條例,他就是特例,中泰賓館
就算違法,也不妨礙京華城就是特例,
除非你去找到另外一個「準用」都更條
例的。
請問如何算得445%
(二)本案申請開發強度得依本市商業區通盤檢討之規定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申請提高,則計畫範圍(公園、計畫道路除外)土地,申請各項容 積獎勵累計後,
最高平均容積上限為百分之四四五;另基於本地區開發價值之鼓勵 和增加本區開發對市民及市府更多的回饋,金融服務專用區(一)(二)申請人提供額外的回 饋項目和認養社區活動中心、場所。(增加回饋部分詳本說明書肆、四、(三)),得增加容 積率百分之二十五之容積數之獎勵,其個別開發基地之容積上限不得超過下列公式計算結 果: 金融服務專用區(一、二)個別開發基地容積上限 = 基準容積率 + (基準容積率X百分之五 十) +百分之二十五+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申請提高 之容積率。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197.54 臺灣), 09/22/2024 06:21:45爆
Re: [新聞] 民進黨爆柯在市長任內圖利廠商120億? 柯這裡有一篇很專業的文章分析了京華城變更案的內容 節錄重點 一、歷史背景 1.這一切都要從 1987 年開始說起,當時京華城的位置還是唐榮鐵工廠(這時屬於第三種工17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推 gunng: 前面還有拿古蹟案出來比對的 只能說為了護 42.74.191.159 09/16 08:27 → gunng: 柯 啥都能比 42.74.191.159 09/16 08:28 凌晨三四點貼文章,引用到不完全正確的案例,在此向您道歉 接下來我貼一些案例供各位評判,理性討論喔,不要又淪為草鳥之爭了。主觀是自由的, 您的看法也是。7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8
[問卦] 誰知道這篇監察文在供三小?(背景)本案緣自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是在80年間基於開發許可及土地變更回饋精神,以 捐地三成等附帶條件,由「第三種工業區(工三)」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商三)」( 80年公布之都市計畫書,記載捐地後所餘七成「商三」土地之容積率是按該計畫書附件之 「面積比較表」所載560%計算,並未記載按392%計算;392%是把捐出的公園、廣場納8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很長 只擷取一段不痛不癢的部分說沒有違法 怎麼會失去要寫逐字稿的精神? 我直接揭露監察院的結論 (一)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X
Re: [新聞] 撤銷理由曝!高院認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1;31m→ *[33mhosen*[m*[33m: 沒拿好處,你會甘冒圖利罪無期徒刑的風險 *[m123 這點我也覺得很奇怪,都計法24條是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 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也就是賦予土地權利關係人有主動提出變更細部計畫申請的權利,但是並沒有賦予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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