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二讀 被質詢人藐視國會
※ 引述《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之銘言:
: 雖然很可惜
: 但也不用太難過
: 我有一計
: 可以破解這國會改革
: 就是…………
: 官員被質詢的時候
: 不要說謊
: 不要造謠
: 不要抹黑
: 乖乖針對問題老實回答
: 這樣就不用怕了
: 我知道這對民進黨官員來說很困難
OK啊
檢察官第一個問你
怎樣叫說謊誰定義誰舉證 立法委員?
怎樣叫造謠誰定義誰舉證 立法委員?
怎樣叫抹黑誰定義誰舉證 立法委員?
荒透至極的提告檢察官會理你嗎?
就算賴神看你可憐公布了
保證最後99.9%的藐視國會罪整個檢調機關都不起訴
你立法院又能怎樣?
只能吞
笑死
--
立法院可以罰,不用檢察官
呵呵 又一個不懂裝懂 還想代表檢察官
能不能成案跟判罰,那是司法的問題
立法院最好可以罰啦 法學常識0的O障
立法院可以罰錢阿 為什麼你們都不看草
案就在辯護??
這就是這草案扯淡的點
那是司法的問題 你判啊 沒人會理你
怎麼又司法了?
你跟他辯什麼 真假問題現實就有偽證罪
還以為上法庭跟你在PTT打嘴砲一樣喔
審理偽證罪是司法機關的權限 不要秀下限
立法院可以依案件找相關人員來詢問呀
檢察官也是相關人員唷 XD
你到底看過草案沒有?現在要過的就是
院會覺得你藐視 就直接罰錢
並 移送司法偵查 若成立才自由刑
一直教你們藍白粉你們的法案 很累
更別說 虛偽陳述 歐美行之有年 還在那邊
裝什麼 阿司法沒辦法判啦
立法院沒有權利罰錢 講再多也沒用
阿不會修到司法能判罪喔 笑死
過了就有權力了阿 不然你以為吵什麼
這id不是藍白id欸
自己不看草案 盲目辯護 到處嘴炮
只是是說這種荒謬沒有法律常識的法案
是我們康乃爾博士潤出來的 好神奇喔
為啥你覺得過了就有權力? 你罰錢要透過
過了沒權力 那可以請你反對一下嗎??
誰?透過行政機關啊 他們會理你?一直
藍白粉就喜歡過了沒屁用的法案嗎?
跳針草案 你只要想罰一次 被罰的就申請
一次釋憲 立法院怎麼玩怎麼輸 白癡喔
所以你的意思就是隨便立法 無所屌謂?
歐美有監察院嗎?
電火球:對啊!在那叫什麼叫!
你弱智吧 釋憲只能一次
連這都不懂...應該是個文盲 懶的教你了
又不看自己的草案 又不懂釋憲 還要汪汪
你亂搞就抗議啊 大家看清楚下次準備吃
屎囉 白消失 藍掉票
既然立法院不能怎樣,那通過對dpp又
不會有影響,有差嗎?
不起訴的檢察官自己會被抓去立院聽
證再加一條藐視國會
1
有幾個問題,麻煩專業的小草回我一下,因為我書唸不多。 ※ 引述《pupu20317 (慶寶)》之銘言: : ※「新聞」標題須為原新聞標題且從頭張貼 ※ : 1.新聞網址︰ :8
雖然很可惜 但也不用太難過 我有一計 可以破解這國會改革 就是…………5
你就把你得問題套用到高端事件身上不就好了 中國封裝? 有沒有合約? 調閱內部通郵 通信 開會資料 購買價格?1
我就問你 今天蜜獾拿一份假資料來問官員 想要套正確資料出來 官員只是禮貌的問了一句 「委員,我不知道您手上的資料哪裡來的」1
本來是想去找找有沒有dpp版本可以看 結果剛好翻到 怎麼表決的版本跟你貼的不太一樣啊 棄用的倒是一樣2
追加幾個問題, 問柯昌粉小草, 二讀國會調查權, 可以調查台灣任何人事。 比如下面反對國會擴權的前AIT處長 William Santon跟 Stephen Young人在台灣, 白藍立委可以叫他們來國會, 問他們反對是不是受到美國政府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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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立法委員 馬文君FB:備詢說謊最重判刑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立法委員 馬文君FB 3.轉錄內容︰7
Re: [爆卦] 又有懶人包造謠製圖囉你不要說造謠或不造謠 以目前藍白的修法方向而論 第一個,國會在行使調查權時,除了官員之外,公私法人是否有配合 交出帳簿等資料的義務 又,這些資料如果涉及營業機密該如何處理?1X
Re: [爆卦] 又有懶人包造謠製圖囉你這就外行人的說法了,而且淪為國昌幻想的理想世界. : : 第三點,藐視國會罪入刑法 : : 請問國會作為立法權的代表 : : 自行宣稱聽證對象/質詢對象藐視國會,移送檢調,訴諸刑責 : : 這是不是有侵犯司法權領域的危險?6
[討論] 藐視國會法通過後委員可以傳喚檢察官嗎我們最偉大的國民黨,提出了藐視國會法,以後立法委員可以直接傳喚個人去立法院,讓 立委質詢, 如果不說話還會有刑責, 想問,如果有立委因為洩密,或者家人做詐欺集團被收押, 該名立委可以傳喚承辦檢察官去立法院關心關切嗎?5
[討論] 增訂「藐視立法院罪」之評析近日屢屢發生總統府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刻意迴避至立法院就其該管業務備詢,有鑑於 此,立法委員為落實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憲政原則,確保委員質詢權之行使,遂提出立法 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增訂草案,欲使藐視立法院之情事準用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 四十條第二項「侮辱公署罪」。 民主國原則即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立法委員受人民之付託,有權監督行政部門,行政官2
[討論] 以後是不是沒有甚麼偵查不公開的事了立法院要調查誰管你什麼檢調偵查不公開 你不交資料就是藐視國會 藐視定義自己說的算 反正自己無限擴權 立法院權利比檢調司法權還大2
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就你的論點分析 有沒有看到各國都是以證人身分採取司法途徑 就是要合乎權力分立的原則 而藍白所提的法案 最大的問題就是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 昨天立法院又有暴力衝突了… 因為民進黨反對國民黨跟民眾黨所提的「國會擴權法案」 下面這些,大家可以看看。 立委質詢=狗吠火車!? 公督盟:立院應強化國會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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