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大法官當如是也
大法官做出來的判決
本來就應該貼近社會價值
我這樣說好了
假如共產國家也有大法官
共產國家的大法官
個個一定都精通馬克斯主義 並引經據典來判決
所以大法官如果貼近台灣的價值觀
那是再正常不過的了
一定會有人用廢死與同婚來反駁這個論點
那我可以為此修正一下下
大法官其實是在
現在的社會價值 vs 未來的社會價值
中間取捨
而國民黨與民眾黨是 過去的社會價值
當然違憲機率高了
廢死與同婚是未來的台灣價值
甚至於 如果有終身監禁取代
民意已近五成可以接受廢死
你終究要廢死的
何不現在廢一廢
早廢早討論其他正事
其實有人提出一個妙解
就是宣告死刑合憲
但是執行死刑違憲
宣告的目的是要說你罪大惡極
執行的目的是要顧及人權
其實這就是變相的終身監禁
如果是這樣
從此法官不用擔心判決死刑了
儘量判大膽判
台灣現在的現況 判無期 關沒幾年就假釋
這樣反而才是最糟的 殺人沒幾年就出來社會亂跑
說回藍白的過去價值
那都是民進黨之前的主張
但大法官585釋憲以後
就一定違憲的東西
所以沈柏洋才說難寫
你要不違背釋憲案之下
又要讓立委有調查權
根本就很難做到
勉強做到了
那種調查權根本沒意義
所以民進黨在585釋憲案以後
就捨棄了那種價值
而大法官限縮立委的調查權
其實是有他的邏輯的
立法 監察 司法 三院都有調查權
給調查權的目的都是為了各院能行使職權
司法監察的調查權是為了抓捕與處罰犯罪 匡正社會風氣
所以司法與監察的調查權有他的立即性與個案性
司法與監察的調查權比較偏個案也不用太過深入
比如說殺夫案
司法的調查僅僅查到女主角的身份很可憐
求法官輕判
但立法院的調查權就不一樣了
立法院的調查權是為了立法
立法院的調查是通案不是個案
立法院的調查也相對司監來說沒有那麼急迫
不像司法擔心時間經過 證據會自然消失 人會逃跑
立法的調查權比較全面比較通案 要比較詳盡 兼顧各方
比如說殺夫案
立法的調查就要偏重當時的台灣人權 女權低落
要更深入去調查當時台灣社會的狀況
最後生出來的 可能是人權相關法案
而不是殺夫相關法案
由此觀之
司法監察的調查權的優先順序在立法之前
一個求快 求直接原因
一個求全面 求詳盡 求各方看法 求間接造成原因
這裡面會有調查權的衝突
如果我是大法官
我就說
要立法可以 但這法要與司監協商
簡單來說要司監同意你立院這樣修才可以
所以沈柏洋才說難寫
費盡心思寫出來的東西如果違憲
那還不如不要寫
把時間拿去修其他法
如果費盡心思寫出不違憲的法條
可能一點威力都沒有
結論還是不如不要寫
把時間拿去修其他法
終究還是要修憲的東西就修憲吧
把監委改成民選並限定候選人一定要有法律相關證照才能候選
其實以前監委也是民代的一種
所以民代可以監督政府是在說監委
但後來改成總統提名以後
就比較怪了
台灣的立委實在是不夠專業
事情又多還要跑攤
如果把監委廢掉改給立委
只是變得更糟而已
一些立委都要被關了還給他調查權豈不亂了套
大法官其實正在展現民意
民進黨取得總統
立委票數又是民進黨最多(選制才造成席次較少)
其實大法官是貼合民意的
國民黨要改變現狀也不是不可能
先嬴得總統吧
不要明明輸了還要一付嬴了的嘴臉
終究還是民意在撐
沒吃過豬肉也要看過豬走路
沒看到選舉也看一下民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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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翁曉玲:行政司法監察都有調查權唯獨立法沒綠黨團揚言「釋憲」?翁曉玲指不應唯獨立院無調查權 翁曉玲指出,大法官釋字第 585 號解釋認為「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 必要之輔助性權力」。調查權與文件調閱權密不可分,這是要求行政官員必須誠實負責、 認真對待民意機關的監督,不可隨便應付、實問虛答、甚至虛偽陳述。1X
[討論] 誰說民進黨無法干預司法?剛才有人說民進黨無法干預司法,我快笑死了... 民進黨當然可以干預司法,最好的例子就像我上面一篇所說, 提名了一堆黨意高於民意的人當大法官。 尤伯祥那種聲望、資歷都不足的咖洨能當大法官, 就證明了民進黨干預司法的"大膽努力";4
[討論] 立法院調查委員會慘了大約下星期開始,國眾兩黨都要開始組調查委員會了。 先不管法條是否違憲,光是全合憲就會出一堆問題,我們來討論看看,可能會出什麼問題 。 先不管聽證會,法條先附上。7
Re: [問卦] 大家覺得大法官會怎麼釋憲國會法案?其實我懷疑這些大法官根本不想判 對他們來說這是燙手山芋 而且這批大法官9-10月好像就要退休了 釋憲是一種很神奇的東西 因為憲法都是概念性事情3
Re: [新聞] 李俊俋:三權比五權分立好 歡迎立法院提明 : ,國會調查權是行使職權時的輔助性權力,且調查對象、範圍也有所限制,這次立法院 職 : 權行使法完全沒有顧慮到這問題,嚴重破壞權力分立原則。 李俊邑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4
Re: [討論] 已經有檢調查弊,還要立委查什麼弊案?你要看585的大法官寫的意見書才知道大法官腦袋在想什麼 我用許玉秀大法官的意見書來講,檢調的調查權是基於「法律制裁」衍生的調查權,立法 院的調查權現在用的是德國的輔助理論,但是德國自己在實務上把調查權區分為因為「立 法」需求的調查權和「政治制裁」的調查權。 舉個例子,立法委員要制定核電廠延役的相關法律,要台電交出相關的資料,就是屬於立X
Re: [討論] 黃國昌如果被大法官認證違憲?問題是黃國昌就不覺得有違憲啊 因為大法官釋憲,釋字第585號: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 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 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1
Re: [討論] 講道理 這個二讀法條最大的問題這個問題很簡單啊 依照監察法的規定 被調查的彈劾對象 接受監委調查的時候可以找律師陪同嗎 我查過相關 監察法 監察法施行細則 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 都沒說 被調查人 被監委調查詢問的時候 可以請律師陪同耶 那被調查人如果在監委詢問下不詳實答覆 還可以提案糾彈哩1
Re: [討論] 如果立法院不理大法官會怎樣?其實在阿扁時期第二任,因為319槍擊案的導火線,行政跟立法也對立嚴重,當時以國民黨、親民黨多數的立法院就很常報復,甚至不聽大法官的決定。 舉兩個例子,一個是2005年的釋字601,一個是2007年的釋字632。 因為319槍擊案,立法院想要發展「調查權」,在2004年通過319真調會條例,大法官在2004年做出釋字585,認為319真調會條例違憲,然後立法院國民黨跟親民黨非常不滿,於是就報復,在預算審議時砍了大法官的薪水。後來民進黨立委提起釋憲(柯建銘領銜),大法官認為砍薪水這個違憲,做出釋字601解釋。 20年後,釋字585竟然成為國民黨跟民眾黨背書國會調查權的理由,真是魔幻寫實。 第二個例子是2007年的釋字632,這個案子是因為2005年1月,當時的監察委員任期屆滿,陳水扁向立法院提名新的監察委員,但是國民黨親民黨多數的立法院就程序性不審,然後使得舊的一任監委卸任後,沒有新的監委可以上任。後來民進黨立委提起釋憲(賴清德領銜),大法官做出釋字632認為立法院遲遲不審監察院人事同意案是違憲的,但國親為多數的立法院並沒有遵守大法官的決定,後來直到馬英九上任,2008年重新提監委人選,監察院才有監委。從2005年1月到2008年8月,長達三年半,監察院沒有監委。當時印象中有個新聞,王建煊上任監察院長後,覺得監察院荒밊o許久,民進黨的巴紐案沒人查之類的,還不是因為國親不審監察院人事案。1
Re: [討論] 已經有檢調查弊,還要立委查什麼弊案?這個問題就像 行政院為什麼有行政調查權一樣 大法官早就釋憲過了 各院本來就有依該院的權責擁有相應的調查權 司法院就不用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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