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韓國的全稅租房是不是很棒
Re: [新聞] 失控的韓國房屋新政
https://www.ptt.cc/home-sale/M.1596438830.A.B70
我在去年吃飽撐著寫的文章,有介紹韓國全租制。
PS:韓國全租制這一套在台灣由於法律因素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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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29.88 (臺灣)
※ 編輯: taoist9999 (1.169.4.154 臺灣), 01/20/2021 19:14:33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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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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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11 條 (典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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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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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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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是物權,租賃關係是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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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差很多,台灣跟韓國的民法是差異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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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全租有公示胬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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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亂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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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可以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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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去掉絕賣條款+抵押權的混合體
我國依民法第757條物權法定主義,物權是不得任意創設的。 至於依習慣法所創設的物權,目前我好像也沒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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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好文 推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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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指韓國的全租有公示,且效力依登記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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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性質已經類似台灣的典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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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然在韓國是債權,但有公示外觀,且次序非平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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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債權物權化的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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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失控的韓國房屋新政我個人的猜想 所謂的房租暴漲30%~50% 不一定是這些政策的結果 很可能跟韓國特有的租屋制度"全租"逐漸消失有關 韓國有一種制度是全租9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關於j大的問題,我先貼出來。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8
[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號 民事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既因錯誤而將非買賣標的土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縱然無法依錯誤之法理 撤銷意思表示。惟因錯誤造成之物權行為,買受人取得非買賣標的土地,6
Re: [請益] 關於民法819第一項處分是否涵蓋設定質權在沒有分管契約或是其他約定下,甲乙就A畫應該是共同占有, 甲為了要將A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予丙,必須要移轉自己對於A畫之占有予丙, 而讓乙丙就A畫形成共同占有即可。 可參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頁357。 我直接回應在這裡好了。5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5
Re: [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謝謝大家的回覆,不過有個前提之前沒寫到。 因為在討論不當得利之前,該段落有先討論物權行為得否撤銷的問題。 有提到物權行為錯誤是因為表意人(出賣人)的過失,依民法88但書不得撤銷。 那麼既然不得撤銷,表示該物權行為仍有效,加上移轉登記,縱使與債權契約不一致, 但基於物權的無因性,不動產的所有權似乎就有效移轉於買受人了。2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 :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2
Re: [新聞] 抓包老公外遇!法官罕認「配偶權不存在」前面leptoneta 和justeat 寫得很棒, 忍不住也來回幾句。 人格權也好、純身分法益也好,都是比較下位的概念, 或是法律技術問題, 其實它的根本問題, 仍是「婚姻」到底是什麼? 它究竟是「私益」or「公益」問題?1
Re: [課業] 無權處分有包含事實上處分嗎?您說對了。 貼一個高點的講義資料: "民法118 條所謂之處分乃指「最狹義之處分」:亦即包括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 蓋民 法118 條乃屬無權 處分之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無權利,卻仍對之為處分行為,其處分 之效力應得原權利人同意。"- 害怕的話請他們把印鑑證明先申請出來 這比你去公證授權還實在迅速 : 2.若不幸交屋期間,該屋變為遺產, : 是否可能該合約會無效,還是我們需要在合約中加註, : 想請教一般實務怎麼處理 要看死在報稅(公契)前還後 報稅前就掛了 會變成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