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
基隆市政府就是要代替法院啊
依契約判定無權佔有就強制點交
依債權判定異義無理由直接駁回
本來NET只需要告一件民事訴訟確認產權
因為強制點交所以要加告刑事
現在不服行政處分再加告行政訴訟
一次完成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律師有夠忙
不過肯定又有人要宣傳本案不需要法院判定了
我也覺得基隆市乾脆廢掉法院
萬能的基隆市府可以做出所有判定還要法院幹嘛
--
可是在那邊想代替法院公審看起來是另外一
方
我覺得NET可以放棄,畢竟合約上是基隆市
政府跟大日的事情,今天地上權問題
綠畜說是什麼就是什麼
怎麼看都是NET理虧,只能說請君入甕
我是建議NET就狠一點,基隆市政府這樣對待
那就把地上那兩層全拆,恢復原狀還給基隆
大家都沒話講
可以順便告地政公務員瀆職
兩敗俱傷的概念,反正到時候那邊施工
靠腰的一定都是民眾,間接影響謝的選舉
只能說NET當時願意在基隆這邊發展
法院有出現過啊,net的假處分都被法律
駁回了
結果被人整盤端走,心情肯定不爽是必然
建議怎麼蓋就怎麼拆,一起下去探親
反正你基隆市政府要點交返回當時的建物
法院裁定了嗎?加油喔
你都要強制,那我恢復原狀還建物也合理
那法院都還沒確定產權是誰的 如何
直接認定基隆市府開鎖這件事是錯的
不可能 NET就是不捨丟出去的錢沉海 那
你覺得net申請的假處分是什麼?我猜是
?這很弔詭
以產權未定為由,停止執行移交或點交
可能再花筆錢拆 對大日也是敢怒不敢言
吧。
誰說要拆了?net有資格拆嗎?
花錢蓋沒資格拆? 還是NET跟基隆市有合約?
基隆市政府是跟大日吧
大日是跟NET吧
花錢蓋可是你同意給別人了啊
ot約兩造是基隆市跟大日 照理說不
可能會同意第三方介入來增建 所以
出資方很有可能是大日 至於大日的
錢哪來的就已經脫離物權關係了
才會變基隆地政所口中的債之關係
這就是問題所在,同意給別人是大日
非NET,不然NET怎麼會主張產權
只是就如同我上述留言所講,在法理上
吵到現在大日跟NET的關係依舊見不得人
NET站不住腳,因為1F是基隆市政府的
所以就依大日跟NET的合約終結來走就好
恢復原狀還給你,至於大日跟基隆市府
1-4F是他們自己要去協商
是大日承諾移交回基隆市政府原建物
如果照net律師 借錢就可以算物權的
出資方 那真正的出資方不就變銀行
了?3億應該要跟銀行貸款吧?
銀行借貸關係,資產表也不是這樣紀錄
那算長期負債一種,是公司要承擔的風險
還不出才會出現銀行抵押的問題
NET想拆拿產權證明去市府申請拆除執照啦
如果拆房啥證明都不用 建商那會怕釘子戶
這種有爭議的狀況 你以為NET找的到拆屋工
因為基隆市府的契約一直有拿出來
但net我看到上鏡頭的只有「2-4樓無
所屬」的土地謄本 並沒有所謂的出
資證明
工具機進場前大概就被勒令停工
我才懷疑所謂的出資證明會不會根本
只是借據而已
慘一點的 工具機被查扣 連吃飯傢伙都丟掉
拆除一直都不是NET的選項 是側翼的嘴砲
沒辦法 官僚的工具太多了
救濟的手段太貧乏
主富會拆才有鬼 官司輸了大不了給政府
拆了不僅不能回收 還要倒貼拆除費
你需要先搞懂東岸合約甲乙方是誰 XD
產權本來就在市府... 而且合約內容跟招標
文件都上網公開的...
他要主張你家是他的 是他要跑法院吧
10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第 79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 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8
我們的智商很高 知識水準也很高 智力測驗都有過 頂尖律師一大堆 其實很簡單X
笑死 真是光明正大的搶劫耶 建物不是你蓋的也能登記成自己的 不過基隆自己選的 自己承擔 ※ 引述《CrossroadMEI (江島十路)》之銘言:6
基隆地政事務所真的蠻誇張的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第1項第3款,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 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時,地政機關應駁回登記之申請, 而所謂「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指的就是與登記事項有關的私權爭議,2
→ thisisapen : 自己出資興建建物就是原始取得,怎麼 會是債權關係 原因應該是這樣 從OT合約的角度 出資方是大日公司 至於大日公司的錢是哪來的 並不關基隆市府的事6
我們的智商很高 知識水準也很高 智力測驗都有過 網路媒體一大堆 我只能說 根據我們的智商
爆
[討論] 基隆市長謝國樑被NET告強盜咧剛看到新聞啦 基隆市府昨凌晨帶著40多名警力「夜襲」,以機具切開門鎖,搬走千餘萬元設備,主富公 司不滿,今委任律師(2/2)到基隆地檢署提告市長謝國樑等人涉犯強盜等罪嫌 行政接管?直接強制?即時強制?法院執行? 好像都沒有欸 為啥可以直接用行政權跟警察權54
Re: [新聞] NET商場爭議延燒 基隆人許淑華、高嘉瑜今天net到底有沒有使用權或所有權是一回事,這個訴訟上面兩邊去攻防打出一個結論就好 了。 但重點是今天基隆市政府憑什麼帶一批警察跟鎖匠直接強硬進去? 舉個常見的例子 房東出租房子給租客47
[轉錄] NET委任律師-陳義文 FB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NET委任律師-陳義文 FB 3.轉錄內容︰35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照NET跟陳律師的訴求 就是產權未定 市府不能公開招標 但是NET還是委屈的投標了 只是輸給微風23
[討論] 美女律師談論基隆Net案律師來講最清楚啊 背景: 基隆市府委託大日營運此停車場,大日找主富合作,主富自己出錢蓋了2-4樓商場 然後基隆市府改給微風營運17
Re: [討論] 美女律師談論基隆Net案其實分兩部份看: 一、冤有頭,債有主。大日跟主富之間的約怎麼簽,主富若覺得大日沒有保障主富,就去 告「大日」違約,主富所蒙受的損失,法院會判賠,是判大日賠主富。這是法律邏輯。 又不是基隆市政府跟主富簽約。所以如果基隆市政府主張自己仍然有所有權、所有權不在 主富,大致可判斷法院會判市政府勝訴。因為大日慷公產之慨轉手給主富的利益,市府可X
Re: [新聞] NET槓上基市府!謝國樑親上火線 喊話林每 : 1155萬元的土地租金、每年1920萬元的媒體通路回饋等四個部分,換言之,微風每年應 支 : 給基市府的租金總額高達6775萬元 : 那有問題嗎?變動權利金還可以依照每年的利潤向上滾修 比NET每年打死5000萬有利啊4
Re: [新聞] NET轟市府強盜!東岸商場今移交恐爆衝突基本上OT類型的案子都會有合約到期後建物所有權轉移的條款。 (就是那個T字的意思) 「通常」轉移的條件是合約終止時, 假設這合約的確有這樣寫。 外加上新聞內容寫的5
Re: [問卦] 為啥NET不直接打掉2-4樓阿?合約書都出來了 還在那邊NET有產權 NET可以打掉 文盲是嗎? 自己看一下合約書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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