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
笑死
真是光明正大的搶劫耶
建物不是你蓋的也能登記成自己的
不過基隆自己選的 自己承擔
※ 引述《CrossroadMEI (江島十路)》之銘言:
: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產權駁回NET異議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8/7787441
: 2024-02-23 12:16 聯合報 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延燒,NET的委任律師陳義文今天質疑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跳過司法機關?
: 理、認定,擅自提出判斷,並協助市府公告2到4樓產權登記。地政事務所證實,基隆市政
: 持使用執照與竣工圖等證明文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法公告,NET確有提出?
: 議,但認定為NET與大日開發間爭執,駁回其異議,NET如對結果不服,應依訴願法或行政
: 訟法等規定提起救濟。
: 陳義文說,NET在2月19日於基隆市地政所查得公告後,2月20日馬上依照土地法提出異議?
: 地政處應該依法邀集市府、NET進行調處,而且如果有任一方不服,收到通知後15日起訴?
: 沒有在期限內起訴,才可依照調處結果辦理登記
: 他批評,爭議要交由法院判斷,但是地政所昨天發函指,因債之關係所發生權利義爭執,
: 是法院尚未針對此事判斷定案,「地政所就把法院要做的事情做完了。」
: 基隆地政事務所今天說明,主富服裝公司(NET)雖依規提出異議,但經地政所審查後認?
: ,屬該公司與大日開發有限公司兩造間,因債之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爭執,因此駁回其異
: ,該公司如對結果不服,應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救濟,再依判決結果辦理。
: 與此案均無關連的律師林富貴指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權利人跟義
: 人有關之權利關係有爭執,地政事務所應該駁回登記,申請人可依57條第3項提出訴訟解?
: 。
: 基隆市政府以書面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申請為2到4樓的所有權登記,地政機關
: 到市政府的申請書後要公告,公告期間如果有人聲明異議,「除非異議顯無理由」,就會
: 回申請人申請。
: 林富貴說,駁回之後,市政府可依照57條第2項規定,向內政部提起訴願;或者第3項規定
: 向基隆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解決。
: 因此市政府在此案中,雖然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為登記,但地政事務所行政機關,不是司法
: 關,所以它不能確定所有權的真正人,因此,NET和市政府既然有爭執,地政機關在收到?
: 人異議後,不能為登記。
: ----
: 大綠師:不可以登記!!
: 北海王:快點去登記!!
: 我覺得基隆市長也太難做了吧
: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Google Pixel 7
--
那NET蓋好這麼久怎麼不先去登記起
來 不是出錢屌最大? 笑死
哪個平行建物要自己蓋的才能是自己的
選的很好啊 爽
文組真可悲
真的有人什麼都不懂還敢出來大聲耶
市民的地要回來給市府 我高興都來不及
看到你這麼悲憤還好 沒投綠色 爽
net能登記早登記了
我覺得你在PUA,但我沒有證據
總統府一定是蔡英文政府蓋的XD
按照你的邏輯 難道net就不是搶劫喔?
Net作為第三人搶走公共建物的2-4樓產
權也很屌啊 ot 可以搞到房子不是政府
的
誰叫net沒種不敢去登記
改名微風市
塔綠班這留言又打算跟黨領幾百萬嗎?
笑死,綠衛兵崩潰文,來朝聖啦
呵呵舔藍教
土地不是你的,蓋了就變你的,你才是搶劫
40%有這種智商難怪這麼棒
40%選的 40%也可以自己承擔嗎?
你是不是不懂OT、ROT啥意思? XD
ok 大日強占基隆市財產合理
是這個意思嗎?
10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第 79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 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8
我們的智商很高 知識水準也很高 智力測驗都有過 頂尖律師一大堆 其實很簡單6
基隆地政事務所真的蠻誇張的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第1項第3款,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 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時,地政機關應駁回登記之申請, 而所謂「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指的就是與登記事項有關的私權爭議,9
基隆市政府就是要代替法院啊 依契約判定無權佔有就強制點交 依債權判定異義無理由直接駁回 本來NET只需要告一件民事訴訟確認產權 因為強制點交所以要加告刑事2
→ thisisapen : 自己出資興建建物就是原始取得,怎麼 會是債權關係 原因應該是這樣 從OT合約的角度 出資方是大日公司 至於大日公司的錢是哪來的 並不關基隆市府的事6
我們的智商很高 知識水準也很高 智力測驗都有過 網路媒體一大堆 我只能說 根據我們的智商
爆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當年的OT合約規定營運五年後要把建物轉移給市府 市府從2018年開始就催促NET轉移建物, NET一直置之不理 2021年, 規定的五年期限到, NET還是置之不理 2022年, 市長換人, 又催促NET轉移建議, 還是置之不理 到今年1/31合約結束, NET宣稱建物是他的23
[問卦] 基隆NET案,螢真律師也做一集解釋了基本上就是說,基隆市政僅有停車場的所有權 2-4樓所有權是建造人 至於市府拿出的合約中規定的依促參法的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條規定 物權的確是屬於甲方(基市府)的 但依這條法的規定,是原始存在的建物,非後續增建9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基隆律師出來表達法律意見 首先市府和NET都沒有完成產權登記的文件 但市府有OT合約NET有出資興建證明 所以是屬於產權未定的狀態待法院判決1
Re: [新聞]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NET記者會公開「地籍推 pupu20317: 如果基隆市民如rogudan所說因為這樣挺 49.218.95.118 02/17 23:14 → pupu20317: 藍,那我期望NET把2-4樓拆掉,恢復成 49.218.95.118 02/17 23:14 → pupu20317: 原本的樣子,反正基隆市民不缺一個商 49.218.95.118 02/17 23:14 → pupu20317: 場,微風要經營自己花錢去蓋 49.218.95.118 02/17 23:14 → pupu20317: 反正簽了30年嘛~多的是時間「慢慢經 49.218.95.118 02/17 23:1414
Re: [討論] NET爭議其實是好幾個問題這一篇有一些觀點可能沒顧及到實務作法 一、所有權: 2-4樓沒有"所有權",依現行法院實務認定,沒有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也就是 所有權登記),並未有所有權(因台灣不動產物權是採絕對登記主義,建物有登記才有所有 權),但是它還是一個物在那裏,法律上的定位是什麼? 法院創設了一個所謂的"事實上處 分權),換句話說,有類似於"所有權"的概念,是一種法律上的利益,可以處分、買賣,10
[請益] 向法院購買的法拍屋,請益!以下為長輩口述得知: 25年前向法院購買的法拍屋, 包含 土地+(透天厝)房屋1、2樓, 『不點交』。 根據長輩口述:5
Re: [問卦] 基隆東岸商場究竟是誰的?基本上合約關係是這樣的 基隆市政府 OT(促參法) 大日 大日 (所謂ROT)民間契約應該是屬於附條件租賃契約的概念 NET NET的契約當然不能對抗 機關基隆市政府 因為他的契約相對人是大日 現在的NET主張就是回到法律物權的效力 認為二樓以上改建是NET出資的5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請問2-4樓不透過一樓建物, 而能跟外部連通的方式在哪? : 或是去現場把可以直通三樓 不好意思, 直通三樓的樓梯都要經過一樓建物喔 即使是當天開的那個門鎖, 都是在一樓建物範圍內 你可以指出不經過一樓建物而能上三樓的連通方式在哪嗎?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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