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工作簿「wen」是柯文哲!北檢抗告理由證
單純回 #1dT45TH0 (Gossiping) 的推文:
: → TINBING: 北檢用他的理由去“合理”推論了,這時 114.45.7.60 01/01 03:33: → TINBING: 的舉證責任就變成柯了,只要能讓這推論 114.45.7.60 01/01 03:33: → TINBING: 有一點點不合理就行了。但這舉證絕不是 114.45.7.60 01/01 03:33: → TINBING: 嘴上說不知道就可以了,這就是幽靈抗辯 114.45.7.60 01/01 03:33: → TINBING: 。 114.45.7.60 01/01 03:33
要研究基礎的話,需要先看「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二零號」刑事判決中,對於該論述的說法:
所謂之「幽靈抗辯」,意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責。惟因法院無從使被告與該已故或不存在之人對質,其辯解之真實性如何,即屬無從檢驗,而難以遽信。是在無積極證據足資佐證下,固得認其所為抗辯係非有效之抗辯。但倘被告已提出足以支持其抗辯之相關證據,且有合理懷疑其所辯為真時,即難逕認其所為抗辯係屬無效之「幽靈抗辯」。
現實上,只看上述內容,表面可理解為:
是否有存在「無名氏」、「實際不存在(虛構)」之類的人物,地檢署需要主動負擔舉證的責任,而不是要被告自行說明「不該被定罪的理由、理據」。
可是在某些情況下,「幽靈抗辯」似乎也會被當作有罪的心證根據,且法院可能不予相信類似奇形怪狀的說法
另一個判例:(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零八五號刑事判決)
經驗法則係指在日常生活中反覆發生的一種常態現象之生活經驗,具有普遍意義之典型特徵,而為一般人普遍體察、感受,在一般情況下,符合該經驗法則之事實可以完全重現,以事實之一定蓋然性為其內容,與科學之定則有別。具體案件所要求之日常生活的一般經驗法則蓋然性標準,應依其待證事實、關連證據之整體評價,暨所據之理由予以確定。又,最佳證據原則係指為證明書面、照片、錄音、錄影或其他電磁紀錄等文件「內容」之真實性,法院原則上應採用文件之「原始證據」加以認定事實之證明規則,以原始證據存在且有調查內容真實性之必要為前提。
不管怎樣,縱使只是「合理」推論
如果違背正常情況下應有的思維模式(即理當遵循之法理、情理等),該證據就會遭到排除、不當作證據來看了
進而,「不自證己罪原則」仍存在發揮的空間,且無從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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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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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醒 這不是一般案件 這些法則不適用
:(
要羈押找理由
檢察官就很無恥的要別人舉證
北檢都會造假證人證詞了,這1500是不是造假
的很難說啊
你有經過豬圈豬發出慘叫,我合理判斷你
強姦母豬,如果沒有請你舉證
忠狗就是笑話
好難理解第一段啊~但終於有人認真回文
討論了QQ
你第一段根本不會講,我知道有時候白話
文很難懂,幫你用白話文翻譯一下:被告
有時因為不明原因不說是誰幹的,就說是
鬼幹的,因為法院沒辦法叫被告跟鬼對質
,所以可以判定這是幽靈抗辯,說這是無
效的鬼扯,但有個但書,如果被告拿得出
佐證說就是鬼幹的,那法院就不能說這是
幽靈抗辯的無效鬼扯
經驗法則則跟幽靈抗辯的概念沒關係,這
世上有太多可能性可以說明某些犯罪不成
立,若強用嚴格的科學證據經常會使得某
些顯然犯罪無法成立,這種情況要根據社
會經驗靠人去背書,使法官採信就這個社
會一般人都能想像的到的經驗,能夠說明
犯罪,舉個例子因為AI未來某天能夠完全
造假疑犯殺人的影像,但凡有這種微小的
可能性出現,就不能充分證明疑犯殺人,
但假若要達到這種程度,需要舉國之力使
用超級電腦耗時達成,根據經驗法則沒人
閒到這樣幹,法院仍能據此判斷疑犯殺人
影像就是真的,大概不是AI在陷害他,從
而判定疑犯殺人
但這種靠人背書的經驗法則只能用到人人
用家裡電腦都能造假的那一天
兩光哥解釋的真好,一下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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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北檢不用一直繞 整件事就三個字 莫須有 你檢察官也不用寫真名 民進黨來俊臣還是青鳥秦檜9
抗告理由超瞎跟沒邏輯啦,蔡沒有跟柯見面,怎麼能說蔡改口是柯的問題,明明是起訴書內 容跟證人認知相差過大,證人反彈。 北檢起訴書寫得不好,什麼都沒有,所以用無限羈押,干擾被告律師準備一審,太黑暗 ※ 引述《juhsnunya (.......)》之銘言 : 這應該不到翻供的程度….約談了好幾小時,少說也有幾10個問題,一般只會叫證人簽名18
這應該不到翻供的程度….約談了好幾小時,少說也有幾10個問題,一般只會叫證人簽名具結上面那些問題跟回答有沒有正確,至於那一堆問題推論出來的結論是不是證人的本意或主觀認知,應該不是證人具結時看的到的,但是都是未來法院攻防的重點! 我的懷疑是整個隨身碟有多少Excel檔是wen編輯的?該不會就這麼only one吧? 朕.doc、上諭.doc誰編輯的怎麼不拿來當證據?會不會是另一個人編輯的? ※ 引述《ghost1006 (jones)》之銘言: : 如果他媽的,1
簿 : 」Excel檔作者「Wen」,經民眾黨前立委蔡壁如作證表示就是柯文哲。對此,蔡壁如氣 到 : 喊告,痛批週刊根本把事情混在一起寫。不過台北地檢署31日提起抗告,曝光的抗告理 由8
蔡壁如 你的主席 要因為你的原因被續押了 你說要告北檢就趕快告 證明你沒有改變證詞是北檢造假 同時要求北檢公開所有證據資料 直接開戰了 起訴書都出來多久了 起訴書怎麼寫的你還不知道喔 還在那邊講如果起訴書這樣寫?!18
不是 你要有東西你懂嗎 比方說你抓到阿北有1500萬的金流 然再後去找前面施壓索賄的證據 證明這就是賄款 或是你已經有前面阿北賴的對話證據 再去用 1500 小沈證明這是期約行賄的金流![Re: [新聞] 工作簿「wen」是柯文哲!北檢抗告理由證 Re: [新聞] 工作簿「wen」是柯文哲!北檢抗告理由證](https://fooduncovered.org/wp-content/uploads/2014/04/foie_gras_german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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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太長了,小弟只用搜尋關鍵字 「1600」,想知道檢調怎麼寫 沈o京的1600 萬怎麼處理?我只找了190頁那版,沒有 1600關鍵字 還是圖檔?在哪一頁? 另外,我很好奇,領1600萬,只給1500![Re: [新聞] 工作簿「wen」是柯文哲!北檢抗告理由證 Re: [新聞] 工作簿「wen」是柯文哲!北檢抗告理由證](https://i.imgur.com/7PQf9jvb.jpeg)
爆
就事論事,有沒有哪位Microsoft Office 的專家可以過來給檢察官講解一下 就我粗淺的辦公電腦知識 Excel的檔案 只有說明 成立檔案的 電腦縮寫名稱,以及最後一個 編輯電腦的 縮寫 甚至這個電腦的縮寫都跟Hotmail 沒有掛鉤 除非是用上 追蹤修訂 或是 One Drive 版本的歷程記錄![Re: [新聞] 工作簿「wen」是柯文哲!北檢抗告理由證 Re: [新聞] 工作簿「wen」是柯文哲!北檢抗告理由證](https://i.imgur.com/34jwEqp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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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來了 實質影響力 到時候沒證據沒金流 柯P有實質影響力 影響彭跟邵還有委員3
跟你說了啦 法官一定重判柯文哲 為什麼 檢察官為了升官 都可以出這份起訴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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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這件1500的部分成不成罪那個Excel到底誰輸入的只是很枝節的爭點而已 1500很難成罪的原因在於檢察官自己去問了那張表,結果裡面的人説是類似政治獻金 但那張表其他政治獻金的人都沒有起訴,何以沈慶京一人會被起訴? 姑且不論沈慶京從來三緘其口,根本沒辦法從行賄者這裡取得行賄罪與受賄罪的對價關係 的證明24
Re: [討論] 還在跳針EXCEL不能當證據的通通進來笑死,照你這種說法,如果該excel是kp製作的話,那就成為被告犯罪自白,更沒有排 除的理由,只需要依照訴156之規定,尋找其他補強證據就好,譬如名單上捐款人之證 詞,就足以作為被告犯罪之證明,根本不需要爭論其證明力,這豈不更打臉其他小草的說 法。 如果是第三人所為,同樣可依據159-4傳聞排除法則之規定,找出其他記載真實性證明,![Re: [討論] 還在跳針EXCEL不能當證據的通通進來 Re: [討論] 還在跳針EXCEL不能當證據的通通進來](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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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若以所記載 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審 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 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何![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https://i.imgur.com/vdKiRkW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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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真是長知識了 被告經常會捏造一個不存在的人 比如被告被指控偷車 被告說我是跟朋友阿明借的阿 誰是阿明??5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你是不是搞錯什麼? 如果是被告自行製作的,那就不叫傳聞證據 而是被告犯罪自白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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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 性 : 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我看到一串文章 居然從這錯的離譜的文章開始的 高一就教說邏輯 是是非非 包含 包含於 且 或 q p 你一個錯誤的法盲見解X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你又點到一個重點: Excel 在證據、在舉證責任上,是什麼地位? 其實,它就只是一個傳聞證據! 它無法證明待證事實,也就是「收受1500萬」本身。 傳聞證據不是一無是處,還是有點用的,例如拿來否定證詞、否定被告辯解, 但,X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看王王冷的文章都覺得他背後的中之人 素質參差不齊 拿民事訴訟的舉證法則跑來講刑事訴訟 還講得煞有其事 以為取笑到人了 結果是露醜賣乖![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https://i.imgur.com/zPa3Tefb.jpeg)
Re: [新聞] 約X不到30分鐘!男遭女網友告性侵 辯: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大概會被減刑吧 雖然不可能無罪,不過很奇怪的是 法官判決一再強調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這案子如果不是豬隊友自爆被告有犯罪,二方也是各說各話 看起來也沒有所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