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
笑死,這是法務局那個笨蛋給的法律意見啊,居然不知道民法誠信原則的規定,依照企併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公司合併其存續者當然繼受消滅者的所有權利義務,你台北市政府有什麼理由拒絕同意啊,就算拒絕同意,依照民法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爲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也是無效好嗎?這種三腳貓功夫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只是讓人看破而已。
裁判字號:58 年台上字第 2929 號
民法 第 148、219、568 條
要旨:
媒介居間人固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為限,始得請求報酬,但委託人為 避免報酬之支付,故意拒絕訂立該媒介就緒之契約,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 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又委託人雖得 隨時終止居間契約,然契約之終止,究不應以使居間人喪失報酬請求權為 目的而為之,否則仍應支付報酬
※ 引述《mynewid (before sunshit)》之銘言:
: 你引企併法很對
: 但結論錯
: 因為企併法是原則概括承受
: 但是
: 合約當時你簽的時候
: 自己主動讓北市府
: 可以在特定時間強姦你
: (單方不同意權)
: 不過這招太早出了
: 到年底這段時間
: 人家新壽還可以留下來
: 沒人規定一定要全部合併消滅
: 不過那是人家合併的事
: 只要人家凹一下
: 你北市府一樣是要再移送柯文哲又圖利
: ※ 引述《shirman (跟風向對幹克什米爾居民s)》之銘言:
: : 府)
: : 剛剛查了一下
: : 企業併購法
: : 第24條
: :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
: : 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 : 嚴格來說,我能理解
: : 契約4.2.1那一條
: : 大概是為了防止得標廠商利用紙上公司或另立新公司等手法
: : 規避契約義務,才有這條款
: : 所以當新光合併,基於企業併購法第24條主張其權利時
: : 政府能不能基於自身其他利益
: : (例如想把地給輝達)
: : 而非其他公共利益
: : (防止廠商詐欺)
: : 而不同意新光的要求
: : 我想這很有打官司的空間
: : 而一旦打官司
: : T17, T18就會被長期凍結
: : 最壞可能打個幾年甚至十幾年官司
: : 顯然也達不到想「立刻」讓給輝達的目的
: : 而台北市法務局的人員對這塊評估是不是很精準嘛……
: : 如果台北市法務局說這樣搞很ok沒問題的話
: : 我建議蔣萬安再找民間法律事務所問問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950F.
--
新壽地上權合約要不要先去看清楚 傻鳥
我執業律師啦,你那位?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08:57:31整天活在自己幻想世界 可憐哪
沒律師執照可以滾一邊去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08:58:00好大喜功的蔣萬安把台北市政府法務
局變成笑話
不是說蔣有美國律師 這可能是maga教的嗎
台北市政府就純粹出來搞笑而已
打行政訴訟 法官第一個就問你為什麼不同意
人家金管會評估核准有報告的合併
某個林X群也是綠師阿 綠師就是對的?
法條規定在哪裡,最高法院也有判例,你看不懂跳什麼針?
拿台北富邦銀行就可以打臉蔣萬安
當初二家銀行合併 有因此失去啥本
來的權利?
蔣萬安一看到輝達想和中央政府合作
態度從上週擺爛甩鍋轉變
一發文馬上有低能兒來嗆
恭喜你釣到低能兒
中央來處理,看到有機會了,馬上強
硬。 稍候透過媒體包裝,在藍蛆眼
中 他就變成英雄了
雙方若打官司土地假扣押 新光人壽也
不用擔心2027年被收回土地使用權
標題:蔣萬安強硬逼迫新壽放棄T17
T18
新光人壽光是填補資本適足率 就沒
錢興建北士科T17&T18
本來最快2027年 台北市政府依合約
收回土地 蔣萬安亂搞變相幫助新光人
壽展延
現在輝達找上中央政府 土地選擇變多
也不一定非T17&T18不可
新北市政府就說手上有二塊土地提供
輝達選擇
新光人壽目前的情況硬是要分到底是歸屬
於原新光金還是台新金比較多倒是有待確
認,看有沒有內部人要出來爆卦,以之前
合併前來說台新金比較偏綠營,新光金不
用講就是偏白營,而且當時鬧蠻大的,甚
至有吳東進跟其子女出清賣股的消息,從
這點來看,新光人壽搞不好真是偏綠營比
較多而不是白營
他這樣等於讓新壽違約解套
而且乾顏色屁事 法規判例不去看在那無
腦貼色 難怪詐騙過得這麼輕鬆
太多人選擇無腦秒判斷的方式 而不是收
集資料慢慢想
法律上有繼承之義務與權利,除非 北市府能
創個 法外之地
在這幾年,新光只要在這塊地上有進
度 如地質鑽探, 整地的小動作,到
2027年你市府就動不了她
通常訴訟需要拿誠信原則出來說… 代表…
我也完全看不懂北市府的主張 還正副市長
都信誓旦旦
拿誠信原則出來說代表新壽跟你拖字訣
輝達只要不選T12,空安要被笑一輩子了
說讓新壽違約解套的 是有看到地上權合
約終止合約的規定嗎...
這case很絕啊,不看顏色只看表面就看不
到好戲了,不是還有新聞說啥新新併後新
光人壽已被消滅,這聽起來很奇怪,可是
如果把顏色套進去看就很有趣了,這邊是
政黑,有點政治色彩才對吧
小草看看卡提諾 就覺得自己法律很強
他們不是看法律 是看上面的說啥
就跟著講啥
新壽地上權合約那套說詞 蔣了就跟著信
地上權合約白紙黑字簽約無視,儍鳥覺得
自己才是對的? 怪不得整天翻車
回去唸書好嗎!不要在這邊丟人現眼了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法律白紙規定的東西,還想用契約排除?
如果早這樣想 早在台北市政府蔣這之前
就說
就聽卡提諾獎啥就信啥
這套說詞 在幾天前可沒有
地上權合約這說詞 幾天前有嗎
低能兒邏輯 : 苗博雅不是律師 拿
什麼來說三道四, 狗仔昌好棒棒。
遇到律師 你綠師啦 。 幹 低能兒
二家公司合併 本來就會有一家要去經
濟部商業司做消滅手續
台新人壽&新光人壽合併 選擇台新人
壽做為存續公司 公司名稱一樣叫新
光人壽
你是律師 你勝率100%?
更早之前富邦銀行併購台北銀行 選
擇以台北銀行做存續公司 富邦銀行
做消滅公司
hohen這說法是真的假的,內裡是台新人
壽,但是名字叫新光人壽...
這是很基本的事情欸 學法律or財金在
大學就知道的東西
依照柯時代的法務局態度 根本就是我提醒
過你一次了 但上面硬要做 我也不會去擋
好了拉 你都知道的東西 蔣公子會不知道
?笑死
網上一堆留言白草就是憨,怕萬安不敢做而已
你要不要看看國會最大黨是誰?你學的法
律誰決定的?
律師...又如何?違不違法又不是你判的...
你嗆我法官欸大家還比較沒話說XD
你說得對但法律遇到KMT和蔣家人會自
己轉彎
律師好 請幫忙柯p辯護 因為他沒圖利
一樓就真的不懂,法律原則是大過契約,不
然奴隸契約可以生效嗎?想都知道不可能
爆
首Po章萬安說新壽因合併已經不存在 市府將收回T17、T18兩塊地 章萬安要確喔! 現在說的這麼篤定,如果出現什麼萬一,會不會糗大了?![[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https://u.fmyeah.com/i111/68e8e4db515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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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來蔣說的沒錯 北市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 4.2.1 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10
剛剛看某youtuber在講這個案子 臺北市政府想花40億買回這兩塊地 結果只能說新壽想蛇吞象,開出140億要台北市吞下去 所以輝達現在在找其他位置 六都已經開始蠢蠢欲動了2
北市法務局表示,依市府與新壽簽訂契約規定,若公司合併後地上權要轉移給新公司,需 先經市府同意。新壽若未在合併後30天內得到市府書面同意,依契約約定可終止地上權契 約,合併基準日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起始計算。 李四川強調,市府會先發文確定新壽是否與台新人壽合併,另若新壽來函要轉移地上權合 約,市府一定不會同意,屆時新壽一定會提告,若在法律攻防過程中,新壽提出假扣押,2
這看來也只是喊價的手段而已啦 如果你真的要用合併所以我要收回的方法強姦新壽 新壽只要提告 我看這塊地大概要在這放個10年惹 輝達也早就跑惹 現在就是逼新壽接受北市的條件40e18
剛剛查了一下 企業併購法 第24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嚴格來說,我能理解X
萬安公子是不是草包阿 如果說新壽不在了 那過去半年一直和新壽談是搞不清楚狀況嗎 就這樣卡死浪費了輝達半年 況且新壽明明還沒合併完成 哪裡消失了 現在為了掩蓋自己無能 直接學中共把土地收掉6
不管怎樣「玩」都好,新光人壽可以先聲請假處分 按照: (一)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零七七號民事裁定 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如已釋明請求及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或有其 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處分之原因,或其釋明雖有不足但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非不得就![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 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https://i.imgur.com/34EFVR3b.jpeg)
X
合理啦 就像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併已經不存在了 台灣這塊地理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章萬安這個邏輯跟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如出一轍 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得證8
你引企併法很對 但結論錯 因為企併法是原則概括承受 但是 合約當時你簽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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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影》新壽稱「新新併」是強制解約 蔣萬安冷笑表態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 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 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 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45
Re: [新聞] 青鳥為罷免「出征路易莎」 謝寒冰轟:惹節錄: 『罷免團體則表示, 志工在埔里酒廠對面的 路易莎室外座位區 已運作兩個禮拜了,![Re: [新聞] 青鳥為罷免「出征路易莎」 謝寒冰轟:惹 Re: [新聞] 青鳥為罷免「出征路易莎」 謝寒冰轟:惹](https://i.imgur.com/2Qnnidb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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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新新併後收回T17、18」 蔣萬安:目前看來台北市政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北市法務局昨指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 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同意。 目前看來當初地上權合約裡面 有規定若乙方被收購或是合併6
[Vtub] 樂奈以法律角度分析支持春魚與海唧解約樂奈:《支持春魚工作室與海唧解約》:法律與信任角度分析 春魚工作室解除與藝人「海唧」的合約,根據民法規定,信任關係破裂使委任契約終止合理 。 作為業內人士,我們深知信任之重要,我認為大家應理解並支持春魚工作室的決策。![[Vtub] 樂奈以法律角度分析支持春魚與海唧解約 [Vtub] 樂奈以法律角度分析支持春魚與海唧解約](https://i.imgur.com/yfgtaV6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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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買賣糾紛先說在前面,成年的社會人處理社會事,盡量用圓滑手段處理,法律只是沒辦法的辦法 。遇到糾紛,自己又不熟悉且有理虧,要有多少吃一點損失心理準備,只想著全身而退 有時候結果會更糟。然後我不是律師,只是提供一點個人意見作法律問題討論,不對案 件負任何責任,若欲行法律途徑處理,請找專業諮詢。 假設案件內容都「完全真實」,沒有受到扭曲的話,這應該是一個無權代理的案子。兒11
Re: [討論] 請假屬於權益還是請求?噓 DrTech : 錯了吧。特休要公司同意才能修,不能單方面請了直接 12/24 00:09 → DrTech : 不上班。公司不同意你修換成錢給你沒違法。 12/24 00:09 → DrTech : 你要是請特休公司沒簽核同意,你不去上班,是曠職。 12/24 00:10 先貼一下臺灣勞基法相關說明: 來源:![Re: [討論] 請假屬於權益還是請求? Re: [討論] 請假屬於權益還是請求?](https://photo.518.com.tw/selfmedia/articles/394/163704056433812.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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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銀行員37天結4次貪婚假 僱主不准竟挨勞黃姍姍講的其實沒錯喔 勞動法還是在民事法的大架構下 民法148條: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直接駁回就好了 -------------------------------------------![Re: [新聞] 銀行員37天結4次貪婚假 僱主不准竟挨勞 Re: [新聞] 銀行員37天結4次貪婚假 僱主不准竟挨勞](https://i.imgur.com/MTthAZg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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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台積電法務長方淑華 誠信納入企業DNA最近看到GGers想出來組工會的討論 google到這段 2018年年報第88頁 台積公司近年來內部溝通管道多元、員工關係向來和 諧,因此,雖然公司一直尊重員工 組織和參與他們所選 擇的工會,同時也尊重員工迴避這類活動的權利,截至 目前並無![Re: [新聞] 台積電法務長方淑華 誠信納入企業DNA Re: [新聞] 台積電法務長方淑華 誠信納入企業DNA](https://i.imgur.com/9B4Mx20b.jpg)
[問卦] 可以舉例最近最有誠實信用原則的事件?大家安安 根據民法對誠實信用的解釋如下: 民法 §148 第 2 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想根據上述,跟大家舉例一個誠實信用的事件: 舉例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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