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
※ 引述《nogood (nogood)》之銘言:
: https://u.fmyeah.com/i111/68e8e4db5152b.jpeg
: 市府將收回T17、T18兩塊地
: 章萬安要確喔!
: 現在說的這麼篤定,如果出現什麼萬一,會不會糗大了?
: 推 apple123773: 反正...上法院玩 這塊地就要廢3~4年 118.170.86.150 10/10 18:53
不管怎樣「玩」都好,新光人壽可以先聲請假處分
按照:
(一)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零七七號民事裁定
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如已釋明請求及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處分之原因,或其釋明雖有不足但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非不得就聲請人因假處分所得利益、不許假處分可能受有之損害,與相對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等情相互衡量後,酌定相當之擔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而就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或是否有其他相類情形之保全必要性,應視個案情節,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確認之,亦即衡量聲請人因該處分所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逾相對人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對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暨社會公共利益之影響,資以綜合判定有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始不失該條揭櫫保全必要性之真諦。又所謂釋明,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與證明係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
(二)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十九號
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或是否有其他相類情形之保全必要性,應視個案情節,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確認之,亦即衡量債權人因該處分所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逾債務人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對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暨社會公共利益之影響,資以綜合判定有無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始不失該條揭櫫保全必要性之真諦。
(三)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八七八號民事裁定
按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除須釋明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外,尚須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即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情事)予以釋明。而衡量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或是否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應釋明至何種程度,始得以擔保金補足其釋明,應就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確認之,即法院須就聲請人因許可定暫時狀態處分所能獲得之利益、其因不許可處分所可能發生之損害、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可能蒙受之不利益,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公共利益等加以比較衡量。
不過就「新新併」一節來說,這不是已經流傳好幾個月的事嗎?
到今天才想靠將經金管會批准的金控公司合併案,來為懸而未決的土地使用權爭議解圍,這也未必能挽回台北市政府的聲望...
再說了,目前的癥結點,仍是北市府的不作為
這時的突發奇想,只能是一時的、但不能用來解決遇到的瓶頸;又如果該土地所有人是新光人壽,這豈不是等同任意損害財產權?
(如果現實的是不同一回事,請當我沒說過好了)
一直在用「圖利」來忽悠,只能說不管是誰,都把國際招商、投資的事看太輕啦...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反正2027新壽啥屁都蓋不出來 遲早違
約的
灰達1秒鐘幾百幾千萬上下 那有空根泥為
了1塊地走官司 16-17要跑法院窩保證灰
達直接放棄
輝達為什麼要陪你玩?
還有好多地給輝達選 怎麼可能自己
下去淌渾水
小草市長 wwwwww
不作為的是新壽吧! 土地放3年多不動工?
還想把責任推給萬安市長?
自己看,為什麼可以的養草
關死柯文哲這個菜花貪污犯
不是輝達,是新壽申請假處分吧,關輝達什
麼事
呃... 主體都亂了 :(
一樓只會說到2027蓋不出來就違約..
但是輝達又不會等你到2027…所以這
塊地沒用啦。老黃還是快點去找別的
地點 不要碰這個有問題的地方
至於北市府跟新光要怎麼戰 那是他們
的事 。輝達不要去碰就好了…
一定要抓柯友友
KMT檔NV擋到底,跟桃園擋TSMC一樣
新新併是8月底董事會才通過 昨天金管會才准
消不消滅不是靠流傳的
爆
首Po章萬安說新壽因合併已經不存在 市府將收回T17、T18兩塊地 章萬安要確喔! 現在說的這麼篤定,如果出現什麼萬一,會不會糗大了?![[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https://u.fmyeah.com/i111/68e8e4db515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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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來蔣說的沒錯 北市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 4.2.1 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10
剛剛看某youtuber在講這個案子 臺北市政府想花40億買回這兩塊地 結果只能說新壽想蛇吞象,開出140億要台北市吞下去 所以輝達現在在找其他位置 六都已經開始蠢蠢欲動了2
北市法務局表示,依市府與新壽簽訂契約規定,若公司合併後地上權要轉移給新公司,需 先經市府同意。新壽若未在合併後30天內得到市府書面同意,依契約約定可終止地上權契 約,合併基準日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起始計算。 李四川強調,市府會先發文確定新壽是否與台新人壽合併,另若新壽來函要轉移地上權合 約,市府一定不會同意,屆時新壽一定會提告,若在法律攻防過程中,新壽提出假扣押,2
這看來也只是喊價的手段而已啦 如果你真的要用合併所以我要收回的方法強姦新壽 新壽只要提告 我看這塊地大概要在這放個10年惹 輝達也早就跑惹 現在就是逼新壽接受北市的條件40e18
剛剛查了一下 企業併購法 第24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嚴格來說,我能理解X
萬安公子是不是草包阿 如果說新壽不在了 那過去半年一直和新壽談是搞不清楚狀況嗎 就這樣卡死浪費了輝達半年 況且新壽明明還沒合併完成 哪裡消失了 現在為了掩蓋自己無能 直接學中共把土地收掉X
合理啦 就像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併已經不存在了 台灣這塊地理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章萬安這個邏輯跟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如出一轍 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得證8
你引企併法很對 但結論錯 因為企併法是原則概括承受 但是 合約當時你簽的時候13
笑死,這是法務局那個笨蛋給的法律意見啊,居然不知道民法誠信原則的規定,依照企併 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公司合併其存續者當然繼受消滅者的所有權利義務,你台北市政府有 什麼理由拒絕同意啊,就算拒絕同意,依照民法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 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爲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也是無效 好嗎?這種三腳貓功夫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只是讓人看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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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暫時處分裁定理由摘要Q:暫時處分成立是否代表所繫屬本案將勝訴(成立)? A:不一定 暫時處分成立的部分,只代表聲請人主張並非全然無據 在憲法訴訟中,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Re: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暫時處分裁定理由摘要 Re: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暫時處分裁定理由摘要](https://www.legis-pedia.com/images/share_img_new.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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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以程序法觀點討論林秉聖事件大家好 我才疏學淺 並非什麼法律專業 但看到近期大家對這件事討論相當熱烈 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在這邊分享給大家 1.板上已有很多大神實體法上的爭點 特別是民法第549條的部分做足充分的描述了5
Re: [新聞] 賴清德在釋憲結果前「拒赴立院」 黃國現在就看憲法法庭的凍結法律權了。 保護目的: 1.權利:不是權力,所以沒有關係。 2.公益:針對已過去案件的調查,已經執行了,很難說會妨礙公益吧!! 影響程度:難以回復+急迫4
[討論] 國會法案有可能被判暫時處分嗎依照法規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看起來要被判暫時處分的要件4
Re: [討論] 覆議案後然後呢?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十天後賴清德就要公佈國會改革法![Re: [討論] 覆議案後然後呢? Re: [討論] 覆議案後然後呢?](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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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爭取「大罷免投票」 北高行聲請人柯文哲與相對人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新聞 稿 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聲請人柯文哲與相對人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下稱北市選委會)、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下稱臺北看守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114年度全字第52號),審理結果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簡要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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