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我原本以為高虹安的核心問題不是貪汙
我原本以為高虹安所犯的核心問題不是貪污
而是不該強迫員工捐薪水
這種慣老闆的行為 實在令人髮指
但頂多是道德問題 而非法律問題
直到我讀了貪污治罪條例的法條
我才發現 其中的第4條 第1項 第二款: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 公務人員如果沾染了慣老闆的惡習 強迫下屬不樂之捐 就是貪污
看來法理上 土城找安妥妥的了
至於政治攻防 怎麼樣能得利 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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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33說只是詐欺喔 你嘴巴欠喔
推
黃33:あのね…
→
全台老闆都在等高無罪,那員工回捐就能合法
推
白粉:樂捐 關外人什麼事 XD
噓
少在那亂引法條啦~
噓
柯P當上總統 這些都不是問題
推
珊:只是詐欺而已有那麼嚴重嗎
推
白粉:樂捐
→
桃園女子監獄很適合她
推
靠腰啊 立委幹這種事就是貪污啦 那是國家
→
的錢欸==
推
那邊學的壞習慣?
推
法盲柯糞說只是勞資糾紛,渾不知助理
→
錢來自政府預算 高宏幹不是出錢資方
爆
Re: [新聞] 台電凹廠商幫立委買電腦 竟害經理慘丟30見鬼了!!?? 藉勢藉端勒索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反而沒事??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19
Re: [問卦] EZway說網購毒品最重可處死刑 是真的嗎?: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Xiaomi 2201116SG 其實我是不太清楚為什麼GOOGLE就可以的答案還要PO文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
Re: [新聞] 騙海外打工送柬埔寨!天道盟擄女當街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第 302 條6
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先說我不是故意要酸你的 但我真的覺得不是5-1條耶 一般議員詐領助理費是用人頭 這些人頭是配合議員的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 第5-3條3
Re: [新聞] 選罷法第廿六條 通過行政院版本: : ※ 文章網址: : 推 hydra3179: 不過致中回鍋從政,也沒地方選得上了吧 59.124.165.188 05/26 16:48 : 推 QQFU: 賴的黑金槍真厲害,完全切割中 101.12.89.153 05/26 16:49 : → tinmar: 現有法律縣市首長二審還沒定讞 都能去職了 59.115.159.217 05/26 16:494
Re: [新聞] 新北 幼兒園餵藥案 教育局:協助安置學童這個應該是指教育局能罰的範圍吧? 對於這件案子之後的懲處很好奇 所以想上來請教一些問題 PHENOBARBITAL 應該是四級管制藥品 非法使用等同四級毒品 它衍生物好像有三級的?忘了 反正至少四級1
Re: [新聞] 快訊/拒絕黑金槍毒!「選罷法」明定:就沒有丫! 以現在現任地方的政治人物,就是邱莉莉! 問題是你用貪污治罪條例,也不可能求刑到十年好不好! 第 4 條2
[討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阿北我在土城等你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2
Re: [討論] 貪汙、賄選、烙跑,哪一個比較糟糕?貪污 我們直接拿貪污治罪條例看就好,裡面的條文輕則罰金重則無期徒刑。 賄選 我們直接看選舉罷免法就好,幾乎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
Re: [討論] 有人可以簡單介紹一下高虹安事件嗎沒有紀錄檢察官就必須去證明戶頭都是由議員去動支還有助理並沒有實質 執行助理工作,否則就是前面說的法律並沒有規定你不能捐出你的所得給 議員 法律僅規定對同一政黨上限是30萬,對同一人或組參選人上限是10萬 另外規定2000以下的實物政治獻金免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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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會計師就不是來Key資料的!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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