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NET事件 幾個疑點
可以這樣說嗎:
第一條線:基市府與大日合約結束點交並把商場經營權轉給微風=》 已經完成。 NET在這一條沒角色
第二條線:NET認為基市府晚上家裡來開鎖有入侵私產之嫌=》告強盜。大日在這一條沒角色
第三條線:二三四樓的產權=〉基隆市政府跟NET官司中。大日在這一條應該沒角色(沒表示意見)?
然後這三條線的劇本其實都是獨立事件,互不影響。但現在就大家混在一起講
這樣理解對嗎?
※ 引述《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之銘言:
: ※ 引述《ketter (挖西林老背)》之銘言:
: : 強制執行,請先上法院
: 還在扯什麼強制執行?
: 這個OT案的合約就是基隆巿政府和大日一起簽的。
: 你要訴請產權不明就去找民事法庭,和本次的點交程序無關。
: 點交的所有權在於大日開發和基隆巿政府,你要告基隆巿政府就請透過合約的乙方來提出
: ,請問大日提出了嗎?
: 你還強制執行咧!
: 請警察現場維安錯了嗎?
: 請警察管制現場錯了嗎?
: 你主富(NET)的律師在現場的是代表那一方?
: : 這個命令要由法院來發布,然後會找法院的人跟你一起強制執行
: 什麼叫點交?
: 請問什麼叫合約到期點交?
: 還在扯法院強制執行?
: : 請問是誰給警察命令讓他可以去這樣搞?
: : 如果警察只是被叫去看戲
: : 那現場有強盜現行犯,請問警察怎麼沒有馬上逮捕現行犯?
: 請是現行犯?
: 強盜現行犯是誰?
: 請問基隆巿取了什麼財物?
: 還現行犯咧!
: 強盜現行犯是公訴罪!
: 結果是由主富提告基隆巿政府,地檢署以他字案偵辦?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583989
: 新聞內容地檢署講了,要傳喚之後再來考慮是否有他字案轉偵字案?
: 你現階段連公訴都還不算,你直接定義丫,你比法院法官還要大?
: : 行政是行政,司法是司法,你以為還是國民黨以前黨國一體可以瞎搞嗎
: : 司法沒有給你判決完,你行政就是不能自己變成司法單位去亂搞
: : 行政就是要照著司法判決去執行,不是自己能判決
: : 藍白糞不是最講求民主法治,現在又不法治了
: 笑死人,你的合約精神就是民主法治的一部份!
: 怎麼反過來講這個主富(NET)案,就不想走法律程序了,不走民事法庭?
: 你的假處份案全被駁回了,法院一開始就告訴你這就是民事,你不要走行政訴訟!
: 今天OT合約的雙方進行到期點交,結果你主富的權損不找營運方的乙方求償?
: 反過來扯巿政府!
: 請記住,你這裡的合約不是一般的租約?
: 你這裡的合約是OT合約!
: 你主張你有產權?你把證據拿出來!
: 現在OT合約告終進行營運權點交,你有產權爭議,不要來影響營運權點交。
: 你連合約的乙方都不是,硬要把自己變成乙方,你還講民主法治?
: 連最基本的合約精神都不遵守了,你來講法治?
--
第2條線是政府要跟微風點交 怎麼被鎖門
半夜沒法院令自己帶40個警察要"點交"?
2跟3是一起的,有產權才會有強盜的問題
沒有執行命令警方不能協助市府去換鎖 其
他都等法院裁定
點交是營運權點交,和產權無涉!
不涉及產權,換鎖沒有強制執行的問題
X
首Po合約裡面都寫得清清楚楚 期滿要搬遷跟點交 我看好多人都說點交前還是合法佔有 不能叫警察破門或強制執行 可是這論點很奇怪欸6
公權力在平時可以合法強制執行的定義如下: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X
不知道有沒有綠粉是以下這種情形 因為衛福部頒訂的防疫措施不敢出門而造成家人死 而且去吃麵發現麵裡有蟑螂 被店家嗆你沒找到第二隻就是你的錯 自己租出去的房被二房東租給一個合約到期賴著不走的租客 那時候的他應該是這樣6
強制執行,請先上法院 這個命令要由法院來發布,然後會找法院的人跟你一起強制執行 請問是誰給警察命令讓他可以去這樣搞? 如果警察只是被叫去看戲 那現場有強盜現行犯,請問警察怎麼沒有馬上逮捕現行犯?2
還在扯什麼強制執行? 這個OT案的合約就是基隆巿政府和大日一起簽的。 你要訴請產權不明就去找民事法庭,和本次的點交程序無關。 點交的所有權在於大日開發和基隆巿政府,你要告基隆巿政府就請透過合約的乙方來提出 ,請問大日提出了嗎?2
同意! : 第二條線:NET認為基市府晚上家裡來開鎖有入侵私產之嫌=》告強盜。大日在這一條沒角 : 色 不對! 當日是營運權轉移的點交工作!
爆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當年的OT合約規定營運五年後要把建物轉移給市府 市府從2018年開始就催促NET轉移建物, NET一直置之不理 2021年, 規定的五年期限到, NET還是置之不理 2022年, 市長換人, 又催促NET轉移建議, 還是置之不理 到今年1/31合約結束, NET宣稱建物是他的35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照NET跟陳律師的訴求 就是產權未定 市府不能公開招標 但是NET還是委屈的投標了 只是輸給微風5
Re: [討論] NET案到底有沒有違法今天我把房子交給房仲包租代管8年, 然後房仲不知道跟房客簽了什麼協議, 於是房客在房子上加蓋並增建。 到了代管期到的時候, 我想要找警察把我被霸佔的房子拿回來。16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噗 律師大人的言論 和 看了新聞的吃瓜群眾 是不是覺得現在應該是 封條貼滿 斷水斷電 驅趕租客 甚至黑衣人排隊站門口 裡面砸店砸場 強制都更? 下一步就該"輿論造勢" 聚集下一個 文林苑、大浦、台南鐵道東移1
Re: [新聞]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NET記者會公開「地籍推 pupu20317: 如果基隆市民如rogudan所說因為這樣挺 49.218.95.118 02/17 23:14 → pupu20317: 藍,那我期望NET把2-4樓拆掉,恢復成 49.218.95.118 02/17 23:14 → pupu20317: 原本的樣子,反正基隆市民不缺一個商 49.218.95.118 02/17 23:14 → pupu20317: 場,微風要經營自己花錢去蓋 49.218.95.118 02/17 23:14 → pupu20317: 反正簽了30年嘛~多的是時間「慢慢經 49.218.95.118 02/17 23:142
Re: [新聞] NET登報嗆「強盜行為應道歉」 謝國樑:我不知這律師論述到底怎麼了 就來反面思考 NET的目標 或是 這大律師要跟我們說的目標 要怎樣實施? 或是真的實施了有什麼後果 背景條件 或 謝市府上任前已經確定的事情 1. 大日涉賄 被剝奪續約權4
Re: [新聞] NET登報要求為「強盜行為」道歉 謝國樑做人可以這樣顛倒是非嗎 當強盜的明明就是NET 背著基隆市府自己跟大日簽約 然後110年自己在大日合作意向書 同意完全遵守大日跟基隆市府的契約5
Re: [問卦] 基隆東岸商場究竟是誰的?基本上合約關係是這樣的 基隆市政府 OT(促參法) 大日 大日 (所謂ROT)民間契約應該是屬於附條件租賃契約的概念 NET NET的契約當然不能對抗 機關基隆市政府 因為他的契約相對人是大日 現在的NET主張就是回到法律物權的效力 認為二樓以上改建是NET出資的X
Re: [新聞]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NET記者會公開「地籍反面思考 NET的目標 或是 這大律師要跟我們說的目標 要怎樣實施? 或是真的實施了有什麼後果 背景條件 或 謝市府上任前已經確定的事情 1. 大日涉賄 被剝奪續約權 2. 外面天橋要連通這邊三樓 跟中央拿了錢不可能不執行3
Re: [黑特] NET的算盤就是要拖啦 就算敗訴也沒差nonono 看看現狀 讓人真的搞不懂 NET想幹什麼 或是NET沒想清楚 達到他的目標付出的代價會更高 1. 這棟一樓挑高 所以2樓只是小夾層 而3樓以上"全部"都轉租出去了 NET自己店面在一樓
72
[討論] 財政部次長:其實政府這幾年都赤字...84
[討論] 黃暐瀚直播點名doig斷章取義 請別再提到我55
[黑特] 王義川反擊竟扯:又不是講18禁59
[轉錄] 林俊憲 threads51
[黑特] 王義川說他是參加私人聚會19
[討論] 藍白跟小朋友講政治是好棒綠的是洗腦?26
Re: [討論] 民進黨當初怎不放下身段和白的8席合49
[討論] 黃國昌怎麼這麼恨民進黨?37
[討論] ET民調/71.5%桃園市民肯定張善政表現35
[討論] 喜歡中國就過去住,不好嗎?25
[討論] 八卦板也太兇了吧 這樣罵黃暐瀚都罵三字經8
[討論] 黃揚明:如果不副署代表卓榮泰不滿賴清德13
[討論] 到底可以怎麼黑國昌23
[討論] 小草:一般民眾都以為藍白是一起的21
Re: [黑特] 新任美國國防副部長提名人10
[黑特] 笑死 國家要毀滅了 隔天馬上COS 魷魚遊戲15
[討論] 為什麼民進黨過半八年禁不了tiktok抖音14
[討論] 民眾黨的亂帳 有進度了!!!!!!!!!!17
[討論] 今天沒起訴???16
[討論]ET民調/鍾東錦16大政策平均滿意度破7成810
[討論] 阿中部長: 我支持不副署14
[討論] 台視新聞聲明 (抖音造假影片)8
[黑特] 高雄爽八年 該換花蓮爽了吧34
[討論] 藍委:不副署、不公布 有憲政風暴12
[黑特] 韓國大法官提名人提議空缺時可續任的制13
[討論] 巴基斯坦對中國出口產品加徵30%關稅11
Re: [討論] 本省人不是來自對岸是來自哪裡?4
[討論] ----白痴倒閣討論到此為止----3
[討論] 這屆國會水準真的很高26
[討論] 溫馨提醒 今明兩天請勿超貼 謾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