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看來放生藐視國會罪了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引述《noway (null)》之銘言:
: 看到這種發文真的很無言,都幾個月了,還有人搞不懂藐視國會在罰甚麼
: : 蔥:立委懷疑就可以課刑責一說何來?
: : 鄭:主觀認定不合理 範圍太大
: : 蔥:最後裁量在檢察官起訴與否跟法官判決ㄟ 況且起訴門檻是依據證據而不是懷疑: : 鄭:會讓官員心生恐懼造成寒蟬效應(不能說謊所以心生恐懼噗噗)
: 錯。
: 藐視國會(刑責或罰鍰)處罰的範圍,不僅僅是說謊。
: 而是拒絕回答、虛偽陳述、反質詢、超出問題範圍回答、其他一切藐視國會的行為。
黃國昌第一句是疑問句
沒有對錯的問題
第二句講「最後裁量在檢察官起訴與否跟法官判決ㄟ 況且起訴門檻是依據證據而不是懷疑」
他有講錯嗎?
你是在錯什麼?
: 藐視國會(刑責或罰鍰)處罰的範圍,不僅僅是說謊。
黃國昌根本沒有在討論處罰範圍
牛頭不對馬嘴就說別人錯
??
你有讀大學嗎?
: : 卓: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迴避了最後裁量還是在司法權)
: 並沒有。
: 釋字432 對於「法律明確性」的定義,是要求法規必須讓受規範的人可理解、可預見、司
: 法機構可以審查。
: 請問「其他一切藐視國會之行為」、「反質詢」這些用字遣詞,能夠讓受規範的官員,預
: 見自己在什麼樣的情形下,會被處罰嗎?能夠讓法院去審查什麼樣的情形下,構成要件該
: 當嗎?
: 別說官員跟法院了,連法案的制定者,我們的立委們,自己都不清楚反質詢甚麼意思。吳
: 宗憲面對提問時左支右絀的模樣,還歷歷在目吧?
: 法院的功能不是自己創造立法者沒有明定的法規內容,而是依照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進行
: 審判(憲法Ꜹ0),你法條定的不明確,導致法院無法審查,就算最後是由司法權審查
也
: 沒用。
老實講我可以預見
立委問問題就回答
不要問候他老母
不要問柯文哲是不是假老二
就不會被說反質詢了
: : 蔥:國外有國會聽證調查權的國家對於藐視國會都不需要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 而這次法案的要件與國外一模一樣 (因為有構成要件就夠了 刑法亦同)
: 錯。
: 我國的藐視國會處罰官員在兩個場合的行為「聽證」及「質詢」。
: 對於聽證,我國法確實跟國外法差不多,處罰拒絕陳述、虛偽陳述。
: 但對於質詢,現今國外「完全沒有」用刑罰處罰的立法例,更遑論全世界除了台灣,沒有
這點你說對了
我也沒有查到其他國家有
: 人在處罰「反質詢、超出問題範圍回答」。
: 大家說法律不明確,都是講「質詢」的規範不明確,但黃國昌每次都在問A答B,用「聽證
: 」的規定來唬爛大家。
: 張口就是國外也有,事實上,國外根本沒有類似的處罰規定。
國外有聽證
說謊要坐牢沒錯
但是這次國會改革法
聽證說謊不用坐牢
只罰錢
罰的比國外輕
質詢的話
我很少看到其他國家的總理在說謊
和台灣不一樣
台灣的官員不說謊才是新聞
: : 鄭:國外是三權分立 台灣是五權分立(迴避了構成要件相同的論點)
: 錯。
: 國外根本沒有類似的構成要件規範。
: : 蔥:憲政體制不影響構成要件
: : 鄭:釋585的說明對立法院調查權有所縮限(還是迴避構成要件相同的論點)
: 還是錯。
: 理由如上。
: : 蔥:原本憲法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任命的人事審查權沒有設時間上限
: : 現在只是增加了「審查時間不得低於一個月」卻變無限期延長?
: : 卓:沒有設上限就不該設下限(這邊邏輯徹底崩掉嘎嘎嘎)
: : 蔥:所以照你的意思現行憲法違憲? 當年賴清德說人事審查時間太短像趕鴨趕雞
: : 後面質詢時間就到了 我個人覺得卓這題真的完全不知道工殺小
: : 無限期沒問題 設一個不能低於的時間點卻有問題?
: : 這樣通篇下來你還能說國蔥「混淆概念,還有阻止對方回答」
: 通篇在混淆概念的是黃國昌。
: 張嘴就是國外也有,國外處罰反質詢嗎?
: 國外處罰超出問題範圍回答嗎?
: 國外的刑罰處罰到質詢去了嗎?
: 國外的總統要即問即答嗎?
內閣制和總統制國家不一樣
台灣既不是內閣制也不是總統制
正如賴清德總統所說
「中華民國憲法是災難」
我完全同意
: : 我看你不是濾鏡開太大就是噗噗噗我不好意思說了
: : 大概是降嘎嘎嘎
: 你應該不是濾鏡開太大,你只是徹底的被黃國昌給政戰了
--
有沒有一種可能是國外根本沒有「質詢」
這個東西
有質詢啦,但美國沒有
三小就送法院~這根訟棍有何差別?可憐啊
而且你還不能反告誣告,因為有言論免責
權XD
講難聽點 一切能找綠營麻煩的都歡迎 藍
草可以舔國昌懶趴 ㄏ
藍白智商弱不意外還要硬凸真是沒救
弱智綠畜集結瞜 笑死人
傻逼綠畜整天低水準造謠真噁心
青鳥好了啦!刑法概念很難懂?
只會問A答B 難怪沒人敢電視辯論
知道是災難的憲法又不敢修憲。
硬凹耶w
3
首Po下面是完整的質詢影片: 他能做的就是混淆概念,還有阻止對方回答, 發現答詢的官員都回答在關節上,要破防了, 只好回頭找韓國瑜請求幫忙。13
蔥:立委懷疑就可以課刑責一說何來? 鄭:主觀認定不合理 範圍太大 蔥:最後裁量在檢察官起訴與否跟法官判決ㄟ 況且起訴門檻是依據證據而不是懷疑 鄭:會讓官員心生恐懼造成寒蟬效應 (迴避了最後裁量還是在司法權 不能說謊所以心生恐懼噗噗)1
我大概說一下, 你們怎麼槓我都是尊重。 因為影片裡面你能看到的就是黃國昌阻止對方回答, 然後對方講第一句,黃國昌就開始曲解再轉方向, 同時再用價值性質語句來做點評。67
看到這種發文真的很無言,都幾個月了,還有人搞不懂藐視國會在罰甚麼 : 蔥:立委懷疑就可以課刑責一說何來? : 鄭:主觀認定不合理 範圍太大 : 蔥:最後裁量在檢察官起訴與否跟法官判決ㄟ 況且起訴門檻是依據證據而不是懷疑 : 鄭:會讓官員心生恐懼造成寒蟬效應(不能說謊所以心生恐懼噗噗)6
打臉黃國昌造謠啦。 去google 一下“美國藐視國會罪構成要件”,大約會跳出5篇以上專業投書,內容各異, 有空可以看看。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就是: 美國藐視國會罪成立要件不包含虛偽陳述。3
一圖流 小鳥為了抹黑 真的無所不用其極 這個是剛剛去立法院文書截圖的X
: 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公法中到處可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是屬於公法無疑 「藐視」兩字是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沒錯 但你要說這樣就違憲還太早了點9
弱弱的問一下 所以現在藐視國會罪 到底是刑事罰還是行政罰 搞得我好亂啊 我記得是行政罰不是X
你才亂亂講,笑死XD : : 蔥:立委懷疑就可以課刑責一說何來? : : 鄭:主觀認定不合理 範圍太大 : : 蔥:最後裁量在檢察官起訴與否跟法官判決ㄟ 況且起訴門檻是依據證據而不是懷疑 : : 鄭:會讓官員心生恐懼造成寒蟬效應(不能說謊所以心生恐懼噗噗)20
引用文章那篇的j大回擊 主要是在反駁更前篇n大所加的註解 n大的錯誤在於他自己加的評論 很多都不是事實 可以看清楚J大的說明
爆
Re: [新聞] 黃國昌稱立院作證99.9%的人不受影響 網我不知道蠢鳥們到底是在蠢幾點的 現在刑法140有侮辱公務員罪 集會遊行法30條有侮辱、誹謗公署及公務員罪 你有沒有擔心過罵政府、罵官員, 會不會被抓去關? 「重點不是會不會 是他能不能」不是嗎?98
Re: [討論] 綠共為什麼這麼怕不能說謊?美國有藐視國會,但只用在聽證 (美國沒有質詢 : 英國也有藐視國會罪,英國民主已死? 英國質詢時有藐視國會,但接近150年沒動用過刑罰 : 藐視國會罪的根本就是不要說謊,很難嗎? 首先有「說謊」的認定問題。18
[問卦] 美國友人:沒國會改革 不就行政擴權?剛剛一群美國朋友問我 台灣怎摸了 怎麼昨晚聚集一堆人 我稍微說了一下 因為國會改革 要增加聽證調查權、藐視國會罪 青鳥覺得是國會擴權 所以出來抗議 結果那些美國友人都很驚訝的說 啥??????? 花惹發?台灣國會沒有聽證調查權???? 那不就行政院想幹啥就幹啥 想說謊就說謊1
Re: [新聞] 黃國昌稱立院作證99.9%的人不受影響 網現實就是你的邏輯水準低到可憐 一下說賴清德掉了300萬票是負責 一下又說立委亂問之後選不上能算負責嗎? 雙標在手,無所不能對吧 虛偽作答,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要怎麼產生?4
Re: [新聞]藐視國會須檢察官起訴?王定宇轟黃國昌根本錯誤百出的神父文也在引用 可憐啊 原來綠營不看卡提諾 但是看名為變態的神父 XDDDDDDD ※ 引述《linhu8883324 (SirLinhu)》之銘言: : 藐視國會須檢察官起訴?王定宇轟黃國昌根本詐騙X
Re: [新聞] 黃國昌:曾要民進黨網軍收斂的賴清德不要說對民進黨 對什麼黨都一樣 「都蠻難的」 被告在法庭上 不撒謊那麼困難嗎? 幹嘛保障緘默權? 證人在法庭上 不撒謊困難嗎?X
Re: [問卦] 美國友人:沒國會改革 不就行政擴權?像這種文章就是中文不好法律也不好。可能連提到的美國人都是幻想出來的。 首先中文的問題:「擴權」是原本沒有的權力後來要有,本來權力就很大怎麼算是擴權 再來美國總統和中華民國總統根本不能直接對比。美國是總統制,行政、立法分別直接向人民負責,不互相負責。中華民國行政院是要被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美國不用。但是美國總統要選部會首長、大使,參議院有同意權。行政院則是可以直接指定。(美國有個例外是國會休會時美國總統可以直接提名) 而談到美國的聽證會,他們是可以因為不自證己罪的原因拒絕回答。行政官員涉及機密事項拒絕回答,也不需要經主席同意。而且聽證會叫來的證人可以請律師在旁邊陪同,不需要經過主席同意。美國藐視國會也只罰說謊、拒絕出席或拒絕回答(但不包含行政官員)。一般人如果因正當理由拒絕回答,也是可以直接拒絕,不需要國會同意。如果國會認為理由不合理,也必須送法院審理判決才能罰,舉證責任在國會。沒有在罰什麼反質詢或是態度不佳的,也不是國會想罰就可以罰的。 還有,美國總統有許多的行政命令是可以直接發布施行,不需要國會同意。台灣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比較嚴格,大部分對人民有影響的都還是要法律通過才能做。美國國會又是兩院制,需要兩個國會都通過的法案,且經過總統同意才能施行。參眾兩院選制不同,常會出現兩院過半的黨不一樣,那就很難通過法案和預算。但要阻止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往往需要上最高法院審判,或是國會立法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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