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
我只回應法律相關的造謠文
※ 引述《cedric1982 ( )》之銘言:
: 又一個黃國昌、傅崐萁違憲擴權的條文
: 三讀條文規定:「聽證會得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
: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被質詢人經主席…命出席…卻仍違反者,…處被
質
: 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這已涉及限制一般人民的人身自由。
罰錢不叫限制人身自由。 低級造謠!
: 但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
序
: ,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
: 問、處罰,得拒絕之。」
: 上面的三讀條文允許立法院強制一般人民出席聽證會,但是法院卻無法介入審查此種傳喚
: 強制出席的合法性,可謂嚴重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
罰錢不叫限制人身自由。 低級迼謠!!
: 關於國會傳喚(Congressional Subpoena),在McPhaul v. United States, 364 U.S. 372
: (1960)案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未排除審查國會傳喚的合法性,也間接肯定國會傳
: 喚應適用憲法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不允許國會傳喚證人出席的理由過於空泛
: 。
: 美國學者對此評價:「fail to guard the individual from the public exposure and
: harassment caused by the initial governmental interference of being subpoenaed
: 」(這些立法措施) 無法保護一般人民免受傳喚所造成的公開曝光和騷擾。E. Evrard,Th
: e Application of the Fourth Amendment to Congressional Investigations, 16 The
: Military Law and the Law of War Review 560–561 (1977).
: 如果法院不介入審查國會傳喚的合法性,美國學者的評價是:「The spectacular invest
: igation, however, works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witness. Even before the witne
: ss appears to testify, the mere fact of being subpoenaed to appear before ano
: torious committee and of being associated with the subject matter under invest
: igation and the testimony of prior witnesses may lead to public condemnation a
: nd economic reprisals. Once before the committee, the attempts of the Congress
: men to create a spectacular atmosphere by overstating and dramatizing the test
: imony of a witness」(這樣一場引人注目的調查損害了證人的利益。僅就被傳喚到委員
: 會出席、被聯繫到目前的調查主題…就可能導致證人遭受公眾譴責和經濟報復。一旦站在
: 委員會面前,國會議員還會試圖透過誇大和戲劇化證人的證詞來營造華麗的氣氛)
你的翻譯我保留。
英文原文在講司法審查,即國會並無判斷餘地(台灣法制下的理解),
所以法院仍有審查權。
寫得很好呀,台灣這次的修法完全符合這段文字:
藐視國會罪—》 移送地檢、法院,由法院審查構成要件是否成立,
審查構成要件,就是英文原文裹的司法審查。
罰鍰 —〉 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也是必須審查構成要件,
也是司法審查。
所以: What’s the point ?
你是看不懂? 還是在帶風向的暗黑法律人?
: 你Bulden在留言中說:「你去參加聽證會聽證,就和去法院當證人是同一個道理,去法院
: 就不侵犯人權?」
: 我想你徹底搞錯一個重要的關鍵,去法院當證人會有傳票(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但是,
: 這個粗糙的三讀條文,黃國昌、傅崐萁傳喚你去被公開羞辱卻無法由法院介入監督。
: 這樣的條文有沒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如上述。
看來,你是對於台灣司法制度完全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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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有許多不願具名的外商公司主管表示對這次修法擔憂,除了外商公司擔心被秋後算帳不敢 發聲外,也認為此次修法對於企業恐會造成嚴重的影響,例如董事會紀錄、營業機密、關 鍵技術等機敏資料都被迫要提供給立法院調查。 匯流前面引用特權疫苗仔評論和歐洲商會文章7
我跟你說啦 不管有沒有裙帶 歐美商人對政府的基本印象就是預設政府是搞事的壞人 所以沒有必要的話 他們不會給政府任何能搞他們的機會7
我待過台積,現在跳到他們的設備商,這兩週跟同事或客戶聊天的時候,我稍微調查問 「民進黨說法案過了立委可以拿台積的機密送給中國了欸!」 問了大概20人,有在關心立法院的人大概一半而已,大家聽到的反應大概如下: 1. 沒關心立法院組: a. 怎麼可能...上次美國都要不到了。4
: 你這個命題就是太侷限了 "台積電" "中國" 可是法律針對的又不是只有台積電 是每一個人每一家公司X
正當理由被刪除了 特定機密到底在哪裡?麻煩翻法條出來看 你是國昌的直播看太多喔 事實就是不得不呈交 隱私可以經由主席裁定而不公開,但是不能不呈交X
呵~ 你們是不是都學生, 所以看不出梗? 國籍某家航空公司給你很好的舉例,所有的財產, 都掛在財團法人,及紙上公司。。哦我錯了,是所謂的境外公司上, 這些公司幹嘛用的?4
你才是太嫩了,我來教你立委的手法 只要五個立委,就可以開聽證會喔 而且可以是不公開的 這五個立委平常好來好去的 一起打球 一起喝酒 一起睡女人X
綠到頭腦壞到的人不意外呀, 就是怪, 人家外國的聽證沒有這個問題, 就你台灣有? 波音的聽證已經演給你看,2
洞大你個頭 立法院聽證會又能怎麼樣 那只不過是作秀 最後還是得交給司法 然而聽證會最大的問題是可能會造成未審先判的錯誤輿論
爆
Re: [爆卦] 中介法第26條草案這一點蠻奇怪的,其實就是擴充行政權力 1. 法治國家中判斷正確與否,都是要透過司法程序 但今天行政機關可以在不透過司法程序的情況下擴權判斷言語真假? 這個違反了法治精神了吧 2. 行政權力可以"認證"行為/言語審查機構?7
[討論] 支持國會藐視法的理由純討論 我有朋友法律專業是支持國會藐視法的 他說這個法案本來就該過 純法條論述 585釋字本身就有給立委調查權行使的權利 本身法案沒什麼問題6
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證 : 人應有的程序,被質詢人沒有被質詢人應有的權利。 : : 笑死人,這他媽什麼狗屎條文 :5
[黑特] 所以為啥立法院裁罰不送法院裁定?立法院決議就要罰不就有爭議 當然不一定違憲 還是要看裁罰的程序跟手段 那個釋字585理由書就有建議了 對違反調查義務者科處罰鍰- 如題 上網了解一下英美的藐視國會罪,發現台灣的真的超級離譜 主要參考這篇文章: 內文提到:
3
Re: [問題] 有沒有iWin懶人包?這就不得不提到 現代言論審查的層級了 簡單分類一下 1.司法審查 基本上爭議最低的3
Re: [新聞] 快訊/Toyz世界冠軍變受刑人!4.2年得關三立又又又又造謠啦 什麼時候才要把垃圾造謠三立列入禁止媒體名單阿 到底誰說外國人不能假釋的 這是財政部發的文 台財稅第870101041號2
Re: [新聞] 國會職權三讀/藐視國會罪通過!官員不得阿肥覺得藐視國會雖然有構成要件打擊範圍太廣 可能會違反法律明確性的違憲疑慮 不過這個問題本質應該是跟前陣子吵說要不要公然侮辱除罪化一樣 打擊範圍過廣,導致法官要浪費很多時間議審查行為人言行是否有侵害人格權 但是那時候詹森林大法官就說了X
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又一個黃國昌、傅崐萁違憲擴權的條文 三讀條文規定:「聽證會得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被質詢人經主席…命出席…卻仍違反者,…處被質 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這已涉及限制一般人民的人身自由。 但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X
[討論] 為什麼證人比官員還不如?證人如果面對司法程度,會有以下三難困境,即便是小案子也一樣: 1.藐視法庭,故意不來,處罰鍰,拘提 2.具結佐證,可能遭受司法冗長調查,無罪就算了,可能還自我入罪 3.具結說謊,直接偽證罪辦下去 反觀官員可以藐視國會,隨便唬爛,故意說謊,完全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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