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 引述《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之銘言:
: 還有一個專有名詞"異態事實"或是"變態事實"
: 比方說 你有一個貪汙收賄的帳本被檢方找到了
: 但是裡面沒有金額 只有數字 名字跟日期
: 只要檢方拿這本帳本其他條帳數字去約談證人
: 證明該帳本其他條帳的名字 就是給款人 數字就是金額 日期就是收錢日
: 那檢方主張這就是帳本 名字是金主 數字是金額的主張就是常態事實
: 你這本帳幾十條都是這樣 那有可能偏偏小沈1500不是嗎??
: 這時候辯方也可以主張 不是 這小沈1500是時間 是下午三點
: 但是這樣就出現一個癥結: 辯方的主張跟物證的常態事實相違背
: 屬於變態事實/異態事實
: 所以舉證責任會回到主張變態事實的辯方身上
: 沒辦法 誰叫阿北要在事實上變態 嘻嘻
(這件和幽靈抗辯無關,柯文哲沒有講誰誰誰。)
我認為你有講到梗,
但問題是:現在變態事實在哪邊?
我找了一下,找不到到原始excel 的圖片,只有檢察官整理後的清單。
個人最討厭的,就是被整理後的清單,因為很容易誘導,
有的話請鄉民幫個忙丟上來、讓大家評判一下,
我的印象是 小沈那筆, 就是和其他筆的寫法不同,
這樣的話,這才是變態事實,反而小沈這筆的舉證責任,在檢察官。
另一方面,就算是變態事實,
我們可以以重利罪為利,或是消費借貸為例,
(刑事)證明被告沒有交付借貸契約上的金額,是檢察官的責任;
(民事)證明被告有拿到、有收訖,是原告的責任。
就問了:
1. (刑事)今天在當鋪、在汽車借款公司查到一本帳簿,
裹面寫了一堆借款人,假設有20筆好了,
傳喚了其中19筆,該19筆的借款人都說只拿到借款單據上扣除首期利息上的金額,
第20筆,檢察官就不用證明了?
第20筆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都說有拿到借款單據上金額全額,
檢察官可以因為其他19筆怎樣又怎樣,
就當被告和另案被告/本案證人 講的可以當作大便?
2. (民事)
出借人的帳簿,同一被告借了20筆,
其中19筆被告都自認有收訖,但有一筆堅決沒收到,
可以因為出借人所寫的帳簿格式都一樣,
原告就可以不用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收訖?
看得懂嗎?
變態事實是一回事,但遇到構成要件事實的時候,尤其是錢的時候,
檢察官/原告 你就是必須證明構成要件事實、必須提出實質證據,
變態事實、常規事實什麼的,在這邊,就只是一種話術,
用話術在脫免你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偽裝有盡到舉證責任的
卑 劣 手 法 !!!
不然你以為為何長久以來,貪污罪都要監聽、監控之類的,
是為什麼?
這些前案的檢察官都白痴、做一些沒必要的事?
所以才那麼多法界的人講:證據薄弱。
很多事當事人會認罪、另案被告/本案證人 會認罪,
常常有他們的自私原因,尤其是檢察官狂用囚犯理論的時候,
他們也未必會在乎會不會害到別人,
台灣的歷史冤案,哪一件不是跟另案被告/共同被告/本案證人 的鬼扯無關?
21世紀了,害在搞用間接證詞玩死人這一套?
丟臉!!
--
你先說清楚你的整理意思
柯文哲是說不知道耶 沒有合理解釋啊
所以呢? 有沒有聽過被告不自證己罪?
就是那張圖片有另外加註了一堆文字描述啦
,就是那些藍字紅字的
如果是圖片加註那是誘導啥?其他人都
承認是給的錢,那同一工作表內難道只
有小沈那筆不是錢?
法盲滾! 我整篇文都在舉例給你看, 你不看,或者看不懂,問這什麼鳥問題?!
※ 編輯: court0043 (63.214.3.250 美國), 01/01/2025 03:36:49我直接講白了啦 原po故意用整理詞是想
誘導到excel遭檢察官編輯過
我也直講了啦:你連看完全篇都沒有。
※ 編輯: court0043 (63.214.3.250 美國), 01/01/2025 03:37:28笑死,起訴書不用整理的難道要付硬碟嗎
我再問你 整理的意思你先講清楚
真的是騙人沒用過電腦哦
證據薄弱
檢察官沒有要證明柯有收到錢吧
你有疑慮,在審理期間都可以檢視證據啊
現在就是檢察官反過來利用不方便直接出示證據原件這件事, 用整理表“暗示”你格式完全一樣。 實務上,用整理表的方式來誤導,是常用的手法, 尤其是現在檢方主打媒體戰,吃定了大多數人不懂。
檢察官要證明的是那筆代表的是錢
應該是說:檢察官需要證明下面事項: 1. 1500是錢 2. 被告柯文哲有收到 3. 和違背職務的行為間,有對價關係。 現在第1 都無法證明,或可以用變態事實vs常態事實來證明, 但2和3 都沒有證明。 但檢察官用變態事實為由,直接證明1 2 和3, 法官也是用相同理由,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 編輯: court0043 (63.214.3.250 美國), 01/01/2025 03:43:16 ※ 編輯: court0043 (63.214.3.250 美國), 01/01/2025 03:45:34變態事實只證明1500是錢而已
對
只要證明他是錢,不管柯有沒有收到
款項,有找到對價,就可以是期約
現在就是根本也沒還沒證有對價。
賄賂,柯有沒有收到錢不重要
未必! 要改為期約,就必須: 1. 檢察官更改/縮減起訴事實; 2. 關於期約的證明。 目前其實是因為收受,所以不用證明期約, 如果收受無法證明,期約就變成需要證明。 所以收受的證據仍然是關鍵。 一般人的法感其實沒有錯,就是excel pay的問題, 他們只是不會精確使用法律術語。
※ 編輯: court0043 (63.214.3.250 美國), 01/01/2025 03:49:38甚至不需要是違背職務,因為有不違
被職務收賄罪
一樣的問題。 學術研討上,會退而求其次退而求其次, 但那是純粹在講實體法, 跟訴訟法、舉證的法庭運作一看,就知道不是直接這樣邏輯套用。
我說真的啦 你的用語一看就不是專業的法律
系統出身 甚至舉例邏輯根本跟法學邏輯是兩
回事 你自己都沒發覺嗎 哈哈哈哈!
等你當上法官再來說
小草就是這樣,不懂愛裝
這二位法盲的不知所云,我就懶得回了。
※ 編輯: court0043 (63.214.3.250 美國), 01/01/2025 03:51:49我認為1500就可以證明是期約了
犯罪事實,要有人時地事物, 可以少個幾樣ok, 但不能只有「事」,為何? 只有事,我可不可以主張事效時滅? 我能不能主張是為了50年後的事情期約? 不行嘛!! 少了太多樣,就不是犯罪事實,而是羅織。 這就是一般人在批評的:什麼時間什麼地點都沒有!! 一般人是不會用法律術語,但在講的其實就是這個。
※ 編輯: court0043 (63.214.3.250 美國), 01/01/2025 03:54:39不然你沒事記1500的金額在帳本上做
什麼?因為其他筆已經證明有收到款
項,1500至少是你預期收到的款項
同上:人 時 地 事 物, 然後被告不自證己罪。
※ 編輯: court0043 (63.214.3.250 美國), 01/01/2025 03:55:41有時阿,他記載跟編輯檔案的時間
京華城通過840的時間
只是沒有到非常精確的年月日
刑事案件要求證明程度的程度沒有這麼低, 所以我才舉民案,因為連消費借貸都沒有這麼低。 更有重罪vs輕罪的差別,重罪要的證明程度更高。
※ 編輯: court0043 (63.214.3.250 美國), 01/01/2025 04:00:25然後為什麼你認為容積獎勵不是對價?
整篇都在硬拗和鬼扯,光整理表那邊
就在胡說八道了,法官是可以看到原
始證據資料的,根本不可能因整理表
就誤導法官。
還有沈領錢的時間
法界有誰說證據很薄弱的...我只看到謝
謝也不能算法界吧
你根本就是在侮辱和輕視法官
消費借貸是因為有沒有實際金錢交易
比較重要吧,跟收賄不太一樣
這篇完全在誤導大家 甚麼媒體戰?是法院攻防
媒體上怎麼說 沒有法院的實證一點用處都沒
所以你也知道柯文哲在說謊嘛= =
就那張表來說,上面有十多筆金額,但只有
10/1 跟 11/1 兩個日期我是不知道這能代表
任何時間意義嗎?再來這篇寫得很清楚啦,
先不管這筆小沈 1500 是不是錢了,光這條
的書寫方式就很莫名奇妙了,所有人都是全
名就小沈是小沈,所有經理人都是白營的人
就這一條是沈慶京自己當經理人,是不是要
先證明這筆紀錄是不是同一個製表人寫的啊
,正常同一個記帳本不會有不同格式出現的
,那這樣的東西又能提供多少證據力
滿嘴法盲 民刑混著說 恩~ 很~ 棒~
叫他提個合理解釋怎麼叫作自證己罪
痾 檔案是有編輯紀錄可以查的
因為一解釋就知道他在說謊啊
你外行到好笑~越看越好笑~嘈點太多,完全
不知道要從哪裡開始吐槽~
他上面寫的日期時間不代表他寫進資
就像什麼arrange啊 是愛玩的小朋友啊
料的時間,檢方也有列出沈戶頭領錢
大家都知道他在說謊 你說誰可恥?
的時間
但1500的確是相對比較弱,但我不認
為是完全沒有證據力
為啥其他貪汙收賄案要監聽?因為其他案
的被告沒像柯狗哲一樣特別搞一個帳冊
他寫的時間不就是檢方認定收錢的時間?如
果這不能當準確的時間那多這欄有何意義,
檢方有列出 9 月到 10 月分批次領了 1600
說這是證據,然後被院方打臉說要看沈全年
提款的樣態,他的金流就是固定月領千萬,
所以你這 1600 萬要怎麼證明是提來賄款的
,這你怎麼不提
上面有隻槓草更可笑,凹什麼小沈那筆
紀錄不是本人記上去的,那個隨身硬碟
只有柯在用,裡面的檔案不是他編輯難
道是鬼編輯的?整天用槓精邏輯在凹 可
悲至極
你能認為1500證據力不足 重要的是法官心證
樓上 現在這種凹法就是想抹是檢察官乃至於
整個北檢捏造證據 但被告自己不敢這這樣說
請的律師也不敢這樣說 就用網軍洗
目的已經不是法律攻防 是製造動亂
只能說這種說法 在法律上對柯沒幫助
沈還有傳訊息給柯,感謝協助取得建
照,加上840的圖利,你要說中間沒有
約定,那得看法官信不信了
即使無對價 京華城圖利 法律上重刑難逃
張誌家 曹錦輝沒被重判 卻沒有人相信他們
是清白的
司法對柯真好 給他滿滿辯白的機會而真看
不出整個不太為社會哪裡柯了虧待
真看不出整個台灣社會哪裡虧待柯了
況且 曹張都還沒有像柯自己當聯絡人 頻繁
聯繫組頭
有沒有人帶輿論他們是清白的 被冤枉的
洨草一堆白癡邏輯
說得很清楚,但青鳥看不懂
這種就是和國蔥大師學的啊,看起來引經
據典,但事實上都只說一半,就是對自己
論點有利的地方,不利的就通通跳過,然
後再加上扣帽子的言論,把反對的人通通
打成法盲/傻鳥…
13
首Po真是長知識了 被告經常會捏造一個不存在的人 比如被告被指控偷車 被告說我是跟朋友阿明借的阿 誰是阿明??22
還有一個專有名詞"異態事實"或是"變態事實" 比方說 你有一個貪汙收賄的帳本被檢方找到了 但是裡面沒有金額 只有數字 名字跟日期 只要檢方拿這本帳本其他條帳數字去約談證人 證明該帳本其他條帳的名字 就是給款人 數字就是金額 日期就是收錢日X
法盲你好 kp的例子不算是幽靈抗辯 如果你覺得算 那我舉個例子好了 有人在你的行李箱偷塞包白粉5
老實說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檢察官主張excel是柯文哲收錢的帳本 如果以上事實為真,那麼excel就可以柯文哲收錢的直接證據 那麼要如何證明excel是柯文哲的帳本? 1.柯文哲和陳佩琪都指認隨身碟是自己的27
這段我不是很懂你的意思。 但對於文書證據內不同的寫法,去主張代表意思不同, 本來就是被告常見的辯護方式,因為它合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也就所以當文書內寫法不同時, 檢察官要有其他證據,是理所當然。14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若以所記載 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審 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 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何1
那問題很簡單啊,原本就沒有甚麼變態事實,沒有甚麼筆法不同 要拗的話 難道是要說前面小沈後面沈慶京筆法不同? 還是說他下面那筆筆法不同,沒有接寫邱佩琳 都不是吧?3
, :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 性 : 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X
你又點到一個重點: Excel 在證據、在舉證責任上,是什麼地位? 其實,它就只是一個傳聞證據! 它無法證明待證事實,也就是「收受1500萬」本身。 傳聞證據不是一無是處,還是有點用的,例如拿來否定證詞、否定被告辯解, 但,5
你是不是搞錯什麼? 如果是被告自行製作的,那就不叫傳聞證據 而是被告犯罪自白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
66
Re: [討論] 如果最後Excel的1500萬被判無罪: : : : ※ 每日發文數上限為5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 ※ 發文 內文請滿40字 ※11
Re: [轉錄] 陳宗元前檢察官FB:金流不一定要找到錢在1. 無法確定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在實務上並不少見,甚至有時連共犯都沒辦法人別確定 。此時如果律師只抗辯「檢察官舉證or事實說明不清楚」,通常是無效抗辯。這取決於實 務上對於刑事案件心證的門檻,我剛畢業還心懷理想的時候,也認為根據刑事案件的嚴格 門檻,無法清楚說明事實的起訴不應該被認定成立。但事實上,這種問題通常不是犯罪無1X
Re: [問卦] 沒有證據但檢察官仍硬要起訴是什麼心態?要切開來看一下 朱亞虎的210萬賄款部分 因為朱亞虎自白,自白部分對柯文哲而言就是直接證據 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共同被告自白不能當作唯一證據 還要找其他證據補強8
Re: [討論] exel檔上的1500這牽扯到舉證責任歸屬的問題。 基本上舉證責任在檢察方,但如果產生"變態事實"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就在被告。 比如說被告A強姦了B,A在法庭上聲稱他強姦B的時候是因為當時被鬼附身所以才做這個行為 這種聲稱明顯與常理不符,屬於非一般常態的情況,因此要檢察官去證明A沒有被鬼附身 是很不合理的事,所以這種情況下,A要自己舉證自己當時是鬼附身,1
Re: [問卦] 法官為何會這麼關心加害人?因為刑事法官審判根據兩個對於被告有利的原則,第一是無罪推定,第二是罪疑惟輕。 只有當檢察官、原告證明到毫無其他可能性時,才能夠認定犯罪事實。 在一個事實有可能被解讀成刑期較高的犯罪或是刑期較低的犯罪,法律要求法官去做刑期較低解讀。 不爽可以修法,謝謝。 -----2
[黑特] 刑事不是無罪推定原則不是嗎?檢察官是腦子壞掉、還是根本不是法律系出身的 訴訟案件就只有民事得自證清白的要求 刑事案件的無罪推定原則 是刑事訴訟被告無須自證清白 因為檢調必須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 以下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三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至刑事被告否認犯罪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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