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
※ 引述《JeffreyZH (JeffreyZH)》之銘言:
: 是我法盲還是政黑法官可以告訴我現在台灣的傳聞證據是可以的用嗎?
傳聞證據原則禁止,例外可使用。
: 朱根本不在現場這是事實的話,他所知道的內容不就都是他人轉述的,這不就是傳聞證據?
不是,雅虎叫「傳聞證人」,他在法院
的陳述,實務上稱為「傳聞之再傳聞」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又原始證人並未就其實際體驗事實發生經過到庭陳述,而由他人至法院當庭轉述者,乃傳聞證人以原始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內容之傳聞供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惟若該審判外陳述,復非依據其本人親身經歷之事實,而係以原始證人(即他人)所體驗之事實為內容,縱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所指於審判外向法官、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然究其本質,已屬傳聞之再傳聞,本於同一法理,仍不得認已符合傳聞例外規定而具有證據能力。」
: 臆測的話連證據都不是。
: 現在檢察官可以拿聽說的話當證據這麼好當的?
: 這種情況下你要找當事人或是旁邊在場的人說出來的供詞才能當證據吧?
: ※ 引述《goddamnhuge (超!!級!!!!大!!!!!!!)》之銘言
: : 朱亞虎在檢方起訴書裡的筆錄說
: : 柯文哲跟應曉葳碰面、開會的時候都在討論京華城容積率
: : 結果今天應曉葳的律師針對筆錄內容一個個問朱亞虎
: : 朱亞虎全都答覆我不知道 那些是我憶測的 他都不在場
: : 還承認當初筆錄裡朱亞虎說應曉葳是主導、施壓京華城容積率的主要負責人
: : 是他的口誤 到底是三小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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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誰再跟我上刑訴法 我就翻臉
白癡鳥: 你法盲嗎?
可惜本版有個最高法院法官助理被水桶,
不然你這篇會被他噴到外太空
刑訴法160條就說了啦
一直翻供 新招喔!
看來串證串的不錯
對質詰問權:
照發文者的陳述回答,是要噴什麼?如果你
認為我要被噴,表示你認為我說錯了,那你
自己就可以噴了,幹嘛還要扯別人?
好的,柯痞關到死
綠法官心證已成 28年7個月判下去
爆
首Po朱亞虎在檢方起訴書裡的筆錄說 柯文哲跟應曉葳碰面、開會的時候都在討論京華城容積率 結果今天應曉葳的律師針對筆錄內容一個個問朱亞虎 朱亞虎全都答覆我不知道 那些是我憶測的 他都不在場 還承認當初筆錄裡朱亞虎說應曉葳是主導、施壓京華城容積率的主要負責人6
京華城案台北地方法院8日提訊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等人,續行詰問證人、已認罪的鼎越 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市議員應曉薇的律師質疑朱接受廉政官詢問時說,柯文哲與應曉薇 通電話談京華城案?朱回答,沒有親眼目睹、只是他自己推測。 -------------------- 這個應該是說柯文哲有沒有跟應曉薇通電話談京華城案8
越 : 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市議員應曉薇的律師質疑朱接受廉政官詢問時說,柯文哲與應曉 薇 : 通電話談京華城案?朱回答,沒有親眼目睹、只是他自己推測。 : --------------------2
這是中華台北檢察官的逼供和取證老招 他會假裝用閒聊,詢問你其實不知道的事情的看法當作證詞 比如説: 1.首先隨便找個小罪,比如違規停車,超譯為重罪,比如公共危險罪,然後傳喚川普的司機,當庭羈押,原因是川普的司機有和他的傭人串供滅證之虞 2. 檢查官發問:10
是我法盲還是政黑法官可以告訴我現在台灣的傳聞證據是可以的用嗎? 朱根本不在現場這是事實的話,他所知道的內容不就都是他人轉述的,這不就是傳聞證據? 臆測的話連證據都不是。 現在檢察官可以拿聽說的話當證據這麼好當的? 這種情況下你要找當事人或是旁邊在場的人說出來的供詞才能當證據吧?![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 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https://i.imgur.com/C2sdNW6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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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好奇 借串問一個法律問題 像Yahoo這種 翻了又翻 真的沒有偽證罪的問題嗎? 不然大家對檢察官講一套,對法官又另外一套 要檢察體系做甚麼= =? 純粹好奇啦![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 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https://i.imgur.com/C2sdNW6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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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看過美劇吧 檢察官會只要口供嗎? 證人證詞要能換favor 還要提供跟口供對應的事證 以朱的角色 他應該有提供一些事證吧 但不排除北檢很兩光就是10
其實這個案子 真的挺簡單的 每一件事情 只要發生 必有脈絡 你今天出門被車撞 你肯定知道 人 事 時 地 物 你 什麼時間點 在哪邊 被誰撞![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 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https://i.imgur.com/gQCNK24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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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覺得疑惑,被各種新聞干擾的時候 最好的方法,就是去念起訴書 把起訴書念完一遍不夠,就再唸一遍 起訴書寫那麼清楚了,還有人整天拿新聞標題當浮木 要人證有人證,要物證有物證![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 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https://i.imgur.com/pHjHBnk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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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是真理,那要法院做啥, 起訴書不過就是檢察官的調查報告, 審判幹嘛公開, 就是讓大家檢視這個報告可信度, 起訴狀裡的認定事實基礎,![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 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https://i.ytimg.com/vi/hbrW6FmdUro/maxres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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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釋字789號解釋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解釋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5
[請益] 111司律刑訴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B.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 交互詰問之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Re: [黑特] 朱亞虎斷點成立,結束了笑死!小草法盲就是小草法盲!連刑事訴訟程序都不懂,還以為挖到寶 實際上只是自己的誤區 證人在審判庭翻供又怎樣? 你是不知道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文規定嗎? 第 159-2 條3
Re: [新聞] 保母兒子稱「剴剴」第一次見面就罵髒話小孩子的嘴巴居然能出這種狂言,這會有人相信嗎? 而且要證人憑記憶,重述案發時的具體過程,雖然可以是「沙盤推演」的一部分,不過感 覺可信度儼然有一定疑問了... 但不管怎樣看,這兩位保姆還想逃過一劫的話,基本上機會不大、不用顧左右而言他並找 出疑點了2
[課業] 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1)【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1) – 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 ★適用考試: 初考、地特五等、司特五等、鐵特佐級 許多私訊反映「法學大意」範圍太大,超難準備。但如果你去用大數據分析,其實考來考 去就哪些,考試範圍並不會很難準備。為此,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 【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課業] 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1) [課業] 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1)](https://profile.line-scdn.net/r/g2/group/og_tag_default_image.png/c.496x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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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這判決提到第159條之2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與審判中法官前陳述不符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經審判長依法准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第183條第2項)後不陳述;而第159條之3第4款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但之後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雖拒絕證言,但被審判長駁回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卻又拒絕陳述(因為證人依第187條第2項有真實陳述義務,所以當主張拒絕證言被審判長駁回後又拒絕陳述,就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又因為實務上禁止概括拒絕證言(第一段有提到),只讓證人必須就個別提問行使拒絕證言權,所以: 1、當證人針對個別問題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也准許後證人不陳述-->此時形式上有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也是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有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2情形。 2、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駁回後證人仍舊拒絕陳述-->此時形式上審判長駁回(形式上無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3第4款情形。 3、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卻准許-->此時形式上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這判決認為在這種情況因為跟上面1情形或2情形都不同,所以沒有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第4款適用,但因為被告在此時沒有抗辯證人概括拒絕證言違法,所以符合第159之5第2項默示同意傳聞證人(第159條之5這部分是從前後文推論出來的)1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 節錄 至若審判長不察,許可證人概括行使免於自陷入罪之拒絕證言權,乃有關調查證據之處分違法,且屬有害於訴訟之公正,不因未異議而得視為治癒,該證人於審判外調查中所為之陳述,除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並無上開傳聞例外規定之適用。 此段意思是指證人審判外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基於不證己罪,不適用類推刑訴159-2、159-3,除非當事人同意,不然適用傳聞之例外嗎?1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上面有一篇很詳細了,因為原PO說自己是新手,從觀念的角度回覆你一下看有沒有幫助,很白話版如果有大神的話請小力鞭,有錯誤也請指正。 不確定你的問題點,分開都說 1.為什麼不適用類推159-2/-3? 這要從學說上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的性質是什麼,分兩說下去看 (1)證據未經合法調查,落入379第10款。白話說就是對證人詰問的環節屬於證據調查的層次不是證據能力的層次,雖然證人審判外的陳述跟到庭的陳述不符(這裡對不符有爭議,證人實際上沒發言無從比較可信性)而符合159-2/-3條文規定而有證據能力,但法官准許證人概括行使避免自陷於罪的拒絕證言權(刑訴180)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屬證據未經合法調查。X
Re: [問卦] 當證人風險是不是很大?刑事訴訟法159-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一、死亡者。
Re: [新聞] 約X不到30分鐘!男遭女網友告性侵 辯: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大概會被減刑吧 雖然不可能無罪,不過很奇怪的是 法官判決一再強調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這案子如果不是豬隊友自爆被告有犯罪,二方也是各說各話 看起來也沒有所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