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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朱亞虎斷點成立,結束了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黑特] 朱亞虎斷點成立,結束了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推:4 噓:4 →:25

笑死!小草法盲就是小草法盲!連刑事訴訟程序都不懂,還以為挖到寶

實際上只是自己的誤區

證人在審判庭翻供又怎樣?

你是不知道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文規定嗎?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法院一樣可以拿你在偵查中的陳述當作證據推翻你在法庭上的陳述

而且最高法院的判例也講得很清楚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443 號刑事判決

。㈡、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下稱
共犯被告)在本質上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偵查中檢察官以
被告身分訊問共犯被告;或於準備程序、審理中以被告身分向法
官所為之陳述,就我國法制而言,固無令其具結陳述之問題,但
當共犯被告陳述之內容,涉及另一共犯犯罪時,就該另一共犯而
言,其證人之地位已然形成。此際,檢察官為調查另一共犯犯罪
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即應將該共犯被告改列為證人訊問;或
聲請法院以證人身分予以調查詰問,於踐行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
之相關程序權,使其具結陳述,其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至於以共犯被告
身分所為關於該他人犯罪之陳述,因不必擔負偽證罪責,其信用
性顯不若具結證言,即與本條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惟衡諸其等於
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所為之陳述,同為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
信性與必要性之要件時,即得為證據,若謂此偵查中或審判中之
陳述,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之陳述,顯然失
衡。從而,此未經具結之陳述,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同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等規定之同一法理,得
於具有相對或絕對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時,
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



就算你朱亞虎在偵查程序因為身為共同被告的關係無法行使具結程序

但只要在審判中以證人身分傳喚,讓被告行使詰問權

保障被告訴訟權,法院就可以承認其於偵查中陳述的證據能力

就算你事後翻供一樣是無效啦!

小草一點實務經驗都沒有,還以為挖到什麼寶

其實不過是垃圾而已,今天檢察官傳你來不過是走一下程序

讓被告辯護人行使一下詰問權,你還真的以為這時候翻供有效喔!

是當法官笨蛋嗎?

小草法盲別在那邊自曝其短了好嗎?



※ 引述《t21 (t21)》之銘言:
: 好了啦。
: 剛剛記者出來說了
: 新聞也播出來了
: 朱亞虎後來被問到自己也不知道如何解釋
: 後來直接說那210萬和
: 容積率560%沒有關係。
: 他所說的一切都是他自己臆測的。
: 傳簡訊給林文宗,蔡壁如和另外一個人
: 只是告訴他們有捐錢。
: 所以不用繼續在這裡鬼扯一堆。一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笑死!你法條沒學好?
: : 第 4 條
: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 :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 :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
: : 弊情事者。
: :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 :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 : 第 5 條
: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 不知道除了違背職務收賄罪外還有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嗎?
: : 再加上起訴書寫得很清楚,80年都委會核定公告的都市計畫案容積率就是全區(A+B+C): : 392%,沒有什麼扣掉捐地30%,為560%的說法,此可由其都市計畫書記載
: : 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次專組會議所提(78.10.27製表): : 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較表』之案計算[即容積率依整個基地
: : 面積計算為392%(70%×560%)]
: : 其是將A+B+C三塊土地合併開發,容積率為560%打七折等於392%,適用於區塊內所有土地
: : ,所以即使後來C土地被切割出來,也僅是其基地面積乘以392%計算扣除可建樓
: : 地板面積,並未採取560%計算,所以威京集團要求560%其實是不合法的。
: : 檢察官基本上就是認定該區法規規定的容積率是392%,所以從392到560也是不合法的,不
: : 會因為有監察院的糾正案就變合法,因為監察院不是議會機關,無權代替議會制定法律!!!!
: : 更別提提出該正案的監委後來還去威京集團旗下的基金會擔任董事,更讓人懷疑其糾正案
: : 是出於賄賂的不正行為,不具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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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52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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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54.23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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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0:24:41

mooma 05/09 00:27其實你自己在這邊嗨,別人也不care你說的

mooma 05/09 00:27這些事,大家在意的是倒底有沒有拿錢,今

mooma 05/09 00:27天的說法看起來是沒拿,當然這是指210萬的

mooma 05/09 00:27部分。 而你只剩下拿法律的程序來回擊,氣

mooma 05/09 00:27勢就弱了

笑死!法院審判不講法律程序是要講什麼? 小草法盲還以為可以用輿論影響判決喔! 看看高虹安的反例 就可以知道小草有多自我感覺良好了

j32072 05/09 00:29別管樓上說什麼 總之你贏了 千萬要保持信

j32072 05/09 00:29賴台灣

webster1112 05/09 00:32卡提諾法學院見解視同憲法法庭見解!!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0:45:16

Hohenzollern 05/09 00:49卡提諾法盲仔不懂 有收錢→收賄罪

Hohenzollern 05/09 00:49沒收錢→圖利罪 檢調單位查出被告

Hohenzollern 05/09 00:49不願意交代的問題金流→財產來源不

Hohenzollern 05/09 00:49明罪

Hohenzollern 05/09 00:50柯糞覺得朱亞虎出庭應訊說詞曖昧=柯

Hohenzollern 05/09 00:50文哲無罪釋放

RockCat03 05/09 00:51跟這版一堆智障講道理是你的不對

RockCat03 05/09 00:51因為黨如果說屎可以吃,青鳥還真的吃

RockCat03 05/09 00:52民進黨哪個敢相同標準去抓?

t21 05/09 01:19講一堆廢話,就說法官自己都在質疑朱亞虎210萬

t21 05/09 01:20法官自己都在質疑朱亞虎210萬的說法了

笑死! 審判長則詢問,京華城案107年間經監察院糾正,北市府把容積率改為560%,朱亞虎於109 年間傳訊息給李文宗等人致謝,當時朱亞虎曾於偵訊時更正此部分的筆錄內容。

朱亞虎則回答,偵查期間,他事後想想,特別謝謝2年前的事沒道理,應是謝謝北市府恢 復120284.396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的部分,「行賄我認了,我認罪,所以這可以代表我的 初心,還有我的懺悔」。

tnksda 05/09 01:22傳你來走一下程序...這哪招 那反詰問不就

tnksda 05/09 01:22跟屁一樣了...

笑死!法盲看不懂中文! 或於準備程序、審理中以被告身分向法 官所為之陳述,就我國法制而言,固無令其具結陳述之問題,但 當共犯被告陳述之內容,涉及另一共犯犯罪時,就該另一共犯而 言,其證人之地位已然形成。

此際,檢察官為調查另一共犯犯罪 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即應將該共犯被告改列為證人訊問;或 聲請法院以證人身分予以調查詰問,於踐行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 之相關程序權,使其具結陳述,其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1:28:11

tnksda 05/09 01:44「傳你來不過是走一下程序」,不就是等於

tnksda 05/09 01:44你說什麼都沒用,不管是不是事實,法官只

tnksda 05/09 01:44認之前說的話啦!那詰問權不就跟屁一樣。

tnksda 05/09 01:44詰問不就是希望能夠得到接近真相的答案嗎?

法盲看不懂判決在跳針喔!

使其具結陳述,其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一第二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

初供為真沒聽過嗎? 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5109號刑事判決就提到:

「按證人或當事人於案發時之供述較少權衡其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 依經驗法則,較諸事後翻異其案發之初所為之陳述為可信,此即所謂案重初供。 故除有可證明其後更異之詞與事實相符,或其初供係屬虛偽者外,自不得任意捨棄初供而 不採。」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1:50:39

cvnn 05/09 01:51一直都認罪沒翻供吧 翻供那是記者寫的 他是

cvnn 05/09 01:51補充證詞而已吧 至於有沒有罪 是法官的事

黃國昌發言沒多久,朱亞虎就又犯供了! 黃國昌稱,當初偵訊時,檢察官試圖在偵訊期間誘導證詞,為柯羅織罪名,以押人取供方 式,利用朱希望交保的心態,而屈意配合檢察官,用臆測的方式來羅織罪名。 就在黃國昌對外說明庭訊情形後,沒想到中午過後,朱亞虎說,「行賄我認了、我認罪, 代表我的初心,還有我的懺悔」。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1:54:12

tnksda 05/09 02:07你才在跳針吧..我重頭到尾只說「不過是走

tnksda 05/09 02:07一下程序」。這句話真的很扯把詰問當什麼

tnksda 05/09 02:07每家新聞都有寫今天整個內容,整段看完吧

承認自己法盲很困難嗎

使其具結陳述,其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一第二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

判例都講得那麼清楚,要主張刑訴159-2規定就是要使共同被告於審判上成為證人 具結並接受被告詰問後 就可以主張共同被告前於偵查中的陳述有證據能力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 ,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不會因為審判中翻供就否認前於偵查中陳述的證據能力 你連別人在講什麼都聽不懂 難怪一直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2:36:08

tnksda 05/09 02:41跳針哥..我什麼時候說偵查中的陳述不算...

tnksda 05/09 02:44重頭到尾一直跳針 說別人法盲 笑死 跳針..

159-2就是以偵查中的陳述排除審判中的翻供啊! 你聽不懂?一直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2:47:11

mm1314 05/09 09:21不能翻供啊,不然雞鴨吃到飽飽